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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5214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09:34: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省局明确,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16、我们是超市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抓住一条,就是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抓住了关键,那么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篇:增值税开票问题及税率适用和转登记问题

开票问题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确定开票税率,其实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臵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如果4月份发生有应税业务,也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了。在5月份再开票?还有风险吗?

答: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按照该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确认收入时间保持一致。但是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开票,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要耽误不少时间。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12、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你单位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16、我们是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结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抓住了关键。

第三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第四篇:增值税开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 插入IC卡 → 录入操作员密码 → 进入系统 → 发票管理下发票读入 → 提示是否读入专用发票********号起共**张 → 确定;

2、系统设置下设置客户资料(一定要是购买方传给你的正确资料)录入相应资料 → 保存;

3、系统设置下设置你们公司所销售的货物名称等信息 → 录入 → 保存;

4、发票管理下专用发票填开 → 提示你要开票的号码核对 → 确认 → 显示专用发票模块 → 购货单位名称处点下拉键选定你要开具的单位双击 → 显示你要开具发票单位的所有信息 → 货物或劳务名称处和购货单位处的操作相同 → 录入你所开发票货物的数量 → 单价 → 金额自动计算 →下拉键选择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自动生成 → 再次核对整张发票无误后 → 点击左上角的打印保存并提示是否打印(显示打印边距上下调整数)如不确认是否与发票对应就先放入A4纸打印一张对比一下,边距不对再调整 → 此张发票打印后提示是否开下一张,还开就如上述接着开,不开就退出;

5、发票管理下发票查询选择本月所开这张发票点击打印放入发票打印此发票(发票号码一定不能放错)。

6、这张发票开具完成,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寄出了。

打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发票号和纸质的是否一致--选择购货方---商品/数量/金额(自动出单价)--打印,完了

购货方和商品都要在系统设置里面先录好增值税发票填开那些都是写明的,你照着填就是。要注意的一点是那个含税和不含税,填单价的时候你自己要要清楚是否含税价格!然后填好东西别急着打印,因为你点了打印在系统里这张票就已经pass了,错了的话就只能作废了!进项那些明细你不用管那么清楚的,不然就不用会计了。你只要记得月底的时候拿着进项的所有抵扣联去做认证就好了。

月初把这月份的数据都读入金税卡,就是点击报税按钮就好了。然后带着你的卡去税务局报税顺便买发票回来!

不知道你能明白点不现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及发票打印机-办理金税卡。代开发票要到国税局,只要带上合同及申请单即可,但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税票

插入IC卡和安全开票用的那个像U盘一样的东西 进入系统,选择开票人进去,然后在系统设置里面设置好要开票的客户开票资料和商品信息比如价格型号,如果里面已经有了就不用设了,在开票那个模块里面选择专用发票填开,进去后你就知道该怎么开了,填开时商品的数量输进去后点右上角的那个勾勾下面的金额才会变过来,确定填好了都填对了再点打印,点了打印就等于自动保存了,如果错了只能作废不能修改的,打印前如果你是第一次开最好先弄张白纸进去打打看,否则如果打印位置没调好的话打印只会浪费税票

第五篇:增值税开票

2.发票填开操作

(1)购买并读入发票。(2)开具发票。

A、开具正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打印发票

B、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点击“清单”按钮-→进入销货清单填开界面-→填写各条商品信息-→点击“退出”返回发票界面-→打印发票-→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销货清单

C、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销货清单填开-→选择相应商品行-→设置折扣行数-→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打印发票

D、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

(3)作废专用发票

A、已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B、未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系统弹出“未开发票作废号码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读入新发票

新购的发票需读入方可开具,读入新发票选择“IC卡管理”下的„读入新发票‟根据提示读入后,屏幕显示“已读入黑匣子”为操作成功,此时“开票”项为实,可开票。

四、系统的设定

1、客户信息

选择“系统设定”下的:„客户信息‟,有„档案‟及„银行账号‟选项,用户可将一些老用户信息相应输入,加入以保存,以后调用。

2、商品信息

可以输入用户所销售商品信息。

3、税率设定:

在V3.10下有17%、13%、6%、4%四种程序供用户选择,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开票前选择相应的税率。

4、打印机选择

用户根据自己所选用的打印机,在“打印机设定”下选择相应的驱动程序,并选择„2000版‟,„设定‟后给打印机定位。定位时,打开打印机电源开关,进纸(或发票)后光标移到“定位” 处按回车,按“Y”键,打印机在发票最左边框上。位置在„购‟、„贷‟二字之间打下一个“:”。为定位正确。

五、开票

1、开票时选择“开票”菜单按回车,进入开票画面确定电脑显示票号与物理票票号一致,选择“销项正数”或“销项负数”按回车,进入票面。此时光标在“税号”上依次输入购贷方税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若为以前开过票的老用户,按„F1‟键,以相应省、市中选出该用户即可。

2、货物名称:

根据所要开具的货物输入相应名称,若此前开过,可按“F1”帮助键,调用相应名称。

3、单价:

单价分含税与不含税单价,若用户知道的是含税单价,可直接在“单价”框下输入,若为不含税单价,按“F7”键,输入不含税单价,计算机自动汇总价税。

4、清单:

若需要开大量商品,但一张发票栏目有限时,需在发票上附清单此时将“光标”移至“金额”栏内,根据清单是否含税,按“F3/F11”键可调出清单画面,根据屏幕最上方提示可输入清单。

清单输入完毕后,按键盘“Esc”键退出清单,放入打印纸可打印,打印完毕后,自动汇总价税,此时可打印发票。

六、发票管理

1、当前票作废:

刚开过的发票为当前票,若作废此张发票,选择“发票管理”下的“当前发票作废”选项,根据提示选择“是”即可。

2、历史票作废:

在一个区间内,当前票之前的发票为历史票,作废时,选择“历史发票作废”输入代码及票号,确认即可

3、发票退回:

当确需退回未用发票时,选择“发票退回”,选择要退回的卷号及票号确认,即将发票退到IC 卡上,将IC卡带到税务局作退回处理即可。

4、进项发票:

此选取项主要用于企业开票人员对进项发票数据进行录入、修改、删除、查询和统计。

选择“进项发票”选项,根据屏幕所示可在本窗口对进项正数、负数发票进行“新增”、“修改”、“存盘”、“删除”、“列表”、“查询”等操作。

5、销项发票查询:

可对销项发票情况进行列表、打印等操作。

选择“销项发票查询”选项,根据屏幕所示,输入查询销项发票的时间段,即查询起始日和查询截止日。选择要查询发票的税率。选择查询的是正数发票还是负数发票。选择查询的发票是否为废票。选择查询发票金额的范围。完成上述查询条件的选择后,如果想在屏幕上列出满足查询条件的发票清单,则将光标移至〈列表〉选项处,按回车键;如果想将满足查询条件的发票打印出来,则将光标移至,〈打印〉选项处,按回车键。

七、资料统计

用来分别完成对本期、本年、历史期、历史年的发票领用存情况、销项情况及进项情况统计,供用户随时查询、参考。

将光标移至主菜单“资料统计”选项处。根据屏幕显示:

1、本期情况

将光标移至“本期情况”处按回车。根据屏幕显示进行操作即可。

2、本年情况

操作同“本期情况”。

3、历史期:

将光标移动到“历史期”选项处,按回车键,屏幕出现提示信息,按提示信息输入年、月并按回车键,则此历史期的数据显示在屏幕上。此窗口还可对历史期统计表进行打印,若选择“打印”选项,打印机将打印出增值税统计表。

4、历史年:

将光标移到“历史年”选项处,按回车键,根据屏幕提示信息输入年并按回车键,则此历史年数据显示在屏幕上。还可对此数据进行打印,6、进项统计:

选择进项统计选项输入统计的起止年月日,选择确认键,窗口中显示所查区间的进项发票信息(该区间以进项发票的录入时间为准)。

7、抄税日查询:

通过该选项可查询历次抄税时间。

八.纳税申报

1、抄税写IC卡:

当系统提示“已到抄税时间,请执行抄税”时,将税控IC卡插入读卡器,选择“IC卡管理/抄税”选项,屏幕显示抄税菜单窗口。选择“写IC卡”选项,根据屏幕提示选择〈完毕〉选项,屏幕将提示“请插入本机IC卡,按„Y‟键开始抄税,按其它键取消本次操作”。插入本机IC卡,按回车键,屏幕 提示“正在抄税,请稍候····”,同时显示本月金税卡中发票的领用存、金额、税额等信息。

2、销项备份软盘:

销项备份软盘是将销项发票清单存入软盘,同时将IC卡中的数据与软盘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不一致,将给出错误提示。

销项备份软盘形成的文件包括本期所有的销项发票,文件名是以“X”打头加纳税登记号的后7位,扩展名位所属月。具体操作:执行“销项备份软盘”选项,根据屏幕提示,按“Y”键,则屏幕提示“请选择目标盘!此时,装上空盘,选择驱动器号„A‟,则屏幕显示“请打开写保护并且保证有足够的磁盘空间!”按“Y”键,则销项发票清单就会存入软盘。为了保证销项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将会为销项数据做个备份软盘。将一张软盘插入驱动器中,按回车键后,系统将销项数据备份在软盘中。备份完毕后,系统将IC 卡中的数据与之进行比对,如果数据一致,将直接返回主菜单,如果数据不一致,屏幕上给出了IC卡中的数据和磁盘上的数据,用户可根据此情况查找问题。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将呀要求把销项数据备份到另一张软盘上,以备第一张软盘损坏时使用。

注意:备份时,应确保所使用软盘质量的可靠性,以便保证报税数据的完整,以免影响税务端报税数据的采集。

4、打印销项报表:执行“打印销项报表”选项,安装好足够的打印纸,将光标移至〈打印〉处按回车键,屏幕将弹出提示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输入发票代码后,系统开始 自动打印“专用发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

5、最后用抄有税额的税控IC卡、数据库软盘 和打印资料一并到主开票机汇总或去税务局报税。

八、退出

选择主菜单中的“退出”选项后,系统将关闭所有被打开的文件,释放所有被占用的内存空间,返回到DOS状态下。至此,系统运行完毕

开票系统

第一步:进入→选择用户→确定

第二步:从税务购买发票

发票管理→读入

注:这样系统才有资料

第三步:开票

发票管理→专用发票填开→选择发票确认→选择购货单位(如果在本内已经有开过此单位的发票,可以选择“复制”键,选择要的单位)→选择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如果是含税单价,选择“含税”键,再输入单价)→打印(按打印键之后,这张发票就不能修改了,每开一张发票对应的是一张发票号码,因此可以打印好几次,只要此张发票未打印。没有按打印键,是可以放弃填开此张发票,不影响。)

注:“+”代表增行,“-”代表删除此行,“√”代表合计金额。

第四步:查找发票

发票管理→发票查询

第五步:作废发票

发票管理→作废发票→选择要作废的发票→按作废键就可以了

第六步:统计哪月开的发票金额和税额

报税处理→月度统计→选择月份

第七步:发票用完,购买发票

发票管理→发票查询→查找发票用完发票的起始号在哪日→查找→选择起始日到结束日→按 →选择项目(类别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开票日期,合计金额,合计税额,税率,作废标志)→打印出来 购票资料:打印出来的清单,IC卡,作废的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证

第八步:抄税

报税处理→抄税处理报税处理→本期数据

注:下月1-5号前抄税,抄完税后到税务报税(拿IC卡就可以),抄税后就可以开票了。

如果不小心在月底抄了税,后来又开了发票,那就要先到税务报税,再抄一次税,再报就可以了。

开红字发票

第一步:针对的是,跨月需要重新开的发票。

需要对方开的拒收证明,盖单。如果是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的变更原来,需要资料的复印件,如果是数量或者金额错误,需要购销合同。

第二步:需要对方单位的拒收证明,加红字公单。

第三步:拿作废发票到税务,填开“申请书”,批准后,再填写‘通知单“

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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