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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5篇)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9568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00:2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2_〕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为州、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和农机等服务部门,各乡(镇)政府、烟叶站、水利站、农机站,各项目村民(组)委员会。各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在基本烟田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网络布局、规模推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实施密集烤房建设、烟田机耕道路建设和烟草农业机械推广。建设项目分四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自流引水加管网(沟渠)配田间灌桩、提水工程加管网配田间灌桩、集雨水窖(池)的建设;二类为烤房,主要是大型密集烤房建设;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四类为烟草农业机械,包括通用机具和烟草专用机具。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立项、申请(报)、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产权和管护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符合“三基本”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建设。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工程和烟田机耕道工程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立项建设单位,实行连片集中,连片开发。

第八条 烟水工程要按照“宜蓄则蓄、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与人畜饮水相结合,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发挥烟水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立项申请。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组),跨村项目由乡(镇)向当地实施建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必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告》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评审权限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一)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对本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每年50万元,由财政资金开支)。

4.检查、督促办公室、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1.对州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督查落实。

5.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落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1.对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经费列财政资金开支)。

4.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及时报批烟农自建或联建项目。

5.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6.检查、督促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乡(镇)政府: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3.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用地协调负责。

4.及时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项目村民(组)委员会:

1.协调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区村支书或主任为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工期督促。

3.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县(市)局(分公司):

州级烟草部门:

1.拟订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2.汇总、上报全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上级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州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审批下达各县(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5.组织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验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6.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7.为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项资料。

8.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县级烟草部门:

1.拟订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工程项目设计、上报,按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验收。

4.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投资情况。

5.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数据。

6.总结、分析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7.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七)州水利局及各县(市)水利局:

1.配合烟草部门组织完成全州(县)烟水配套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督促水利部门实施的烟水工程项目;向烟草部门提供优选项目。

2.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尽量向种烟区倾斜。

3.抽出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5.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抓好烟水配套工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1.申报“以工代赈”匹配资金列入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烟水配套工程项目。

2.督促检查匹配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1.协助烟草部门对全州县(市)烟田机耕道路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烟草部门提出机耕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交通部门根据方案进行实地勘测,提交设计方案。

2.协助烟草部门编制颁发烟田机耕道路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抽派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田机耕道路工程,为工程质量、技术把关。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田机耕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及各县(市)农业局:

1.负责烟用农机具匹配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2.积极与烟草部门配合,组织好对烟用农机具的选型工作。

3.与烟草部门共同制定烟用农机具的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落实。

4.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烟用农机具推广使用情况的督促落实工作。

5.负责对烟用农机具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州级汇总后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下达各县(市)《年度实施项目计》。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州政府与各项目县(市)签订考核责任状上。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按年实施。年度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化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出资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烟田机耕道建设按我省农村机耕道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州、县(市)烟草、水利和发改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大额投资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以乡(镇)或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或补贴金额)。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烟水配套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2_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1999 的规定执行;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符合《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为:每亩烟地按7立方米需水量配套。烤房按大型密集烤房标准实施。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和州级复查验收制,单个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逐个编号,完备建设及标识,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验收由各县(市)政府牵头组织烟草、水利、发改、农业(机)、交通等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率必须达 100%)。

第二十四条 县级验收主要内容:

(一)相关建设、施工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二)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二)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GPS信息、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向州级申报复查验收。州级复查验收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项目进行复验,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100%复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30%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州级复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二)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组织施工,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三)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五)工程管理、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烟农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结算资料等),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及工程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各投入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资源整合、各行其规、叠加显效。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以烟草部门为主,水利、发改烟水配套项目资金为补充;密集烤房建设资金、烟田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资金由烟草部门投入;烟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补贴资金由烟草、农业(机)部门共同投入,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80%,州级复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15%,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兑现。兑现原则:

(一)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或与各投资建设部门签订的建设协议。

(二)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三)以项目工程实际投入或协议约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烟草机械补贴。烟草农业机械配置以省级当年公布的农机补贴目录为准,通用机械为购机价的68%(烟草30%、农机38%),未列入当年农机补贴的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部门补贴购机价的60%。

第三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和运行管护

第三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属和管理:由村(组)及跨村联合建设的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所有权、管护权属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村委会;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型密集烤房的所有权、管护权归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民小组、村委会。

第三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烟农自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

(二)烟水配套系统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烟路工程项目产权归属村(组),办理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产权证。

(三)跨村或跨乡的项目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到村组,由受益村组乡镇联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项目建设乡(镇)及村民小组、村委会协调解决,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管理实用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产权归烟农的,直接由烟农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组)或乡(镇)的,由村(组)或乡镇牵头,制定管护制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和使用,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相关申报、建设程序必须确保依法、合规。任务计划完成好,项目效益高,建设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的,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计划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明显滞后的。

(四)监管不力,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监管不力,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不在基本烟田,项目建成后,因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标准等有关内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条 实行问责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叶〔202_〕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体现资金直补烟农政策和规划立项、资金管理、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以烟草部门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公司)负责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各州(市)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县(市、区)分公司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各州(市)公司其他有关职能参照国家局,省(局)公司制订的实施方案及补充意见执行。

第五条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完善以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技术力量,对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予以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省局(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州(市)公司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州(市)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协助同级党组(党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方、组织方、施工方对项目进行规划、实施、监督、协调、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以实现项目预期的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

1、项目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是项目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即业主方。项目组由受益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推选的代表和烟草公司派出的代表共同组成,是项目建设的临时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管理项目区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烟水工程和烤房新建和改建项目等,项目组代表项目区内受益烟农利益。每个项目组要明确一名非烟草部门人员为项目实施负责人,组织和领导项目组的工作。

2、组织方:指组织项目管理的烟草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项目组的成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质量、资金的监管和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县级烟

草分公司负责人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负责人。

3、施工方:由烟农或项目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施工方。烟农是自建工程的施工方,烟农无能力按质按量施工的可委托组织方组织施工,多户受益的集体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组自行组织施工。如项目组无能力组织工程建设,须由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授权组织方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施工方。

第八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设计评审,建前公示,审批,立项,设立项目组,签订补贴合同,项目施工,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管护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由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自愿向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书面的项目建设和补贴申请。自建工程原则上由烟农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集体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须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出资(含投劳折资)安排、运行管护方案等内容,并附受益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

第十条公示。申请补贴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名单和项目内容要在所在乡镇或村级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烟草分公司汇总,按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论证,编制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逐级上报,按立项条件及审批权限论证、审批。

项目立项要符合因地制宜、烟农自愿、整村连片推进的原则。所有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基本烟田范围内,烟水工程可适当兼顾人畜饮水问题,各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烟田面积不得超过省局(公司)计划分配的面积。

项目设计要坚持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的理念,不断优化设计,并充分考虑方便烟农使用和减轻烟农劳动强度,提高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项目布局的合理性。

项目审批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县辖区内以乡镇或多个乡镇为单位设立项目区,由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项目区受益烟农自主推选代表加上项目区内烟叶站负责人组成项目组,项目组中受益烟农代表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成立后要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县级基础办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签订补贴合同。各州(市)公司为项目补贴合同的主体,授权县级分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建设需实行公开工程招标和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相关村委会委托县级烟草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对工程建设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烟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物资采购和工程质量等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组的项目实施负责人和县级烟草部门的项目组织监督负责人共同监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有关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局(总公司)及省局(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各州(市)公司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省局(公司)《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云烟叶〔202_〕120号)制定相关质量标准。

2、烟农自建项目由烟草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3、集体建设施工的项目,各州(市)公司及县级分公司要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局(公司)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强化现场签证管理,落实责任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组可派员对施工现场、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章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省局(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州(市)及县(市、区)烟草部

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县级烟草分公司对辖区内项目实行100%验收,并上报州(市)公司提请抽验;州(市)公司对辖区内项目抽查20%以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提请省局(公司)复验;省局(公司)复验合格后统一报请国家局验收。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县级烟草分公司要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准确地保管各类项目建设资料。凡属应向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在该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备份资料。

第六章产权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单个烟农自建项目的产权归属烟农。集体受益项目的产权归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对项目的运行负有管护责任和义务,由受益主体负责项目管护,集体受益项目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实行专人负责,有偿服务。根据《云南省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管护办法,确定专人负责管护。烟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篇: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抽查验收、评价办法》,结合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烟水配套、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育苗工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申请、选点、规划设计、上报计划、立项审批、公示、签订补贴合同、设立项目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补贴资金兑现公示、资产移交、运行管护全过程所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种文件资料、影像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档案既是烟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局、省局评价计划实施成效、统计基础数据的依据,是拨付资金和进行工程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档案由综合类档案、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或绘制的材料),数据资料、档案卡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六条 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实施同步。项目档案移交的时间:县、市两级烟叶基础办应在国家局统一验收前,向

上一级移交电子档案和档案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将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按规定向烟基办移交。烟基办应将接收的项目文件进行整理、编目(竣工图、声像档案单独立卷)、归档并移交给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妥善保管好要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综合类档案

第七条 综合类档案按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综合档案。

第八条 全省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全省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全省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全省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市(州)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市(州)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市(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州)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省局对该地抽查验收结论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县(市、区)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全县(市、区)项目实施总体报告、全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地市公司对该地验收结论、项目质量检验报告、纪检监察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文本档案

第十一条 文本档案包括项目档案卡、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公示材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痕迹资料、验收资料等资料。

第十二条 文本档案格式按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文本档案基本要求:

1、各建设项目档案以基地单元或项目区为单位,按项目类别归档,要求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卡;

2、档案文本须设目录,并编制页码。

3、同类项目多个单项工程或以村(项目区)整合签订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的,可共用一套资料,但应将受益烟农或村民小组花名册附后,并履行签字和加盖手印或私章手续。

4、凡履行签字手续的,不能由烟叶基础办工作人员代签,必须由受益烟农签字。如因受益烟农本人不能签字的,代签人员名字后加“代”字。

5、资料中GPS定位数据要具体到每个项目,以度为单位(要求小数点后五位),数码图片应拍摄2张,其中1张应清晰反应建筑物大体轮廓,另1张为项目标识照片,照片宜直接粘贴至档案卡空白处再打印。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排列:按项目档案卡、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公示材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痕迹资料排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图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竣工的实际情况,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

第四章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包括沟渠、水池、水窖、塘坝、机井、管网、提灌站、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烤房群、烘烤工场和育苗工场等。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规范表格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作设置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烟草部门烟基管理员为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地区或本县烟基档案管理,各级烟草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烟基档案与项目建设全过程同步,并做到系统、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2、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六章评价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先进行档案验收,凡档案不合格,不进行实地抽查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验档案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档案验收合格率不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中工程量必须与实际工程量相符,否则,验收时,视被检单位未通过省局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篇:44.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河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烟叶生产的综合能力,改善烟叶品质,增加烟农收入,促进我省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和新建密集式烤房运行管护。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机井、提灌站、小塘坝、水渠、管网等。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原则是“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主体是烟农,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产权为烟农的项目,由烟农负责实施项目的运行管护。产权为村民小组的项目,由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项目的运行管护。

产权为村民委员会或跨村项目的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专人负责实施项目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各烟叶种植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项目的运行管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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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积级协调种烟县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加强对建成项目的运行管护。

第六条 各烟叶种植县主管部门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的形式,明确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对项目的运行管护责任及具体措施。

第七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要做好对项目主体、机电设备、辅助设施的日常保养,确保完好无损。

第八条 对新建密集式烤房的运行管护要做到闲置时加热设备内无煤渣,风机、电机及自控设备有遮盖及养护。

第九条 对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有资料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和破损。

第十条 各种烟市、县烟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护措施,根据项目产权,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日常检查,对因管护不利导致项目损毁,不能发挥项目应有效益的种烟县,将暂停安排下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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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8-18 【生效日期】202_-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各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做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局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检查。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第五条 检查工作坚持“依照程序、严格标准、随机抽取、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基本烟田规划及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各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办公人员及场所、工作职责等。

(三)实施计划是否做到:

1.与国家局批准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计划相符合;

2.项目布局体现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

3.在基本烟田规划范围内整村连片推进。

(四)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

1.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2.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技术规范或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5.检查与验收评价办法;

6.运行管护办法。

(五)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1.是否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申请并公示;

2.是否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3.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

4.确需招投标项目,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5.是否协调水利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

6.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选址是否合理;

7.补贴资金是否规范使用与管理;

8.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9.运行管护情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第七条 检查方式: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实地检查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各省级局(公司)定期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一)实地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

3.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情况;

4.访问烟农,了解烟农意见和效益发挥情况;

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定期对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各省级局(公司)上报汇报材料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书面上报上个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对实地检查结果和每月上报材料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级局(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局烟叶基础办。

第十条第十条 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等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行业纪律的,依照行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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