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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53113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8 15:2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 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 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中国华电计[2005]877号)。

第二章 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活力建设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协调工程结算活动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三)批复工程竣工结算超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算费的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核备。

(四)负责汇总、总结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为完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量部分)积累资料。

(五)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的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委托业务范围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批复,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第十条

各项目法人负责所属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及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编制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

(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承包商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组织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和确认等。

(三)协调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的一般争议。

(四)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中的编制工作。

1.对工程竣工结算控制在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有能力自行编制工程竣工总结算报告的,由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没有能力自行编制的,由项目法人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进行编制。

工程竣工总结算报告由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确认后,报授权的二级机构审批,报集团公司核备。

2.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超标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相应基本预备费的,项目法人需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项目法人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集团公司(相应授权的二级机构)的批复文件,组织工程竣工款项支付。

(六)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做好工程预付款管理。

(七)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八)组织部分小型项目过程结算工作(临时工程、道路等)。

(九)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总结分析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教训。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却倾与调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少量未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翻身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如原合同中未设置惩罚条款应以补充合同形式体现。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价款可以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承包商合同价及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的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设计更改的增减金额。

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第(一)方式结算:少量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目前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的合同形式大致可分为:

固定总价方式。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再调整。可调总价合同(概算下浮)。合同双方按批准概算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同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条件。这种合同方式下的工程结算,一定要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可调整工程量的项目及可调工程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按照一定格式提出招标清单工程量,并以固定单价签订合同。单价中已包含各种价格因素风险,工程量是在一定范围中可调整的。

施工图预算招标:还有部分建设项目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一定比例招标。此种合同方式是在招标时没有一定的合同价款,基本是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核后,再按一定比例下浮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五条

合同形式的采用及合同价款以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遵循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批复的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备费范围内。

(二)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重大工程量差、重大政策性调整需经集团公司比准后使用执行概算的风险储备金。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过程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管理。项目法人应每月将上月发生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工程项目、材料量、价差和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等(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按照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要求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抵扣工程预付款。

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再考虑承包商提交履约保函后,按承包合同额的10%~15%之间控制,并按每年工作量分年度预付。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按施工承包范围可分为合同内工程进度款和合同外工程进度款: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施工单位的报价格式与实际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支付。合同外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条款计算。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条款内容包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一)施工图工程量差:项目法人在过程结算时只考虑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内的工程量差,如出现较大工程量差,需经集团公司审定后方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二)对于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如集团公司已经批复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如未批复不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三)一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综合单价优先采用投标价,如没有则宜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方式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五)项目法人临时委托的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并参考其他合同约定的下浮方式计算后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六)材料量、价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暂不考虑该项费用。第十九条

根据确定的已完工程量,项目法人根据承包商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进度款,并按约定抵扣相应的预付款。

项目法人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投产1个月内,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内容编制完成相应的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项目法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

承包商送审结算文件一定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的项目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包含封面、说明、合同范围内单项工程结算表、合同范围外(小型变更、现场签证、临时委托)工程结算表及汇总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表、材料量、价差工程结算表等,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自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如没有能力自行审核,应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组织审核)。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应派专人参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如重大工程量差、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项目以及材料量、价差等(具体调整条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项目法人在竣工结算总报告中应提出以下处理方式:

(一)对于重大工程量差调整:应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核定,并与招标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条件,确定合同调整价款,并提出工程量差计入执行概算基本预备费和使用风险储备金的建议。

(二)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下)、现场签证等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认真审核并计入执行概算的基本预备费。

(三)对于重大的材料量、价差调整:应根据施工图施工量进行工料分析,并出具单独的分析报告,为集团公司工程量对标积累资料,经综合审定后提出竣工结算的建议。

(四)对于单项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审核是否履行申报程序、是否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及与原批准概算是否重复计列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单项工程竣工后如需进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烟囱、水塔等),需提前与集团公司联系,结算原则一致。

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总报告应在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通过整套试运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控制在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内的,其竣工结算总报告报相应授权的二级机构审核批准,报集团公司核备;工程竣工结算超过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的,其竣工结算总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竣工结算总报告,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

第二十七条

经集团公司(授权的二级机构)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资料,其审计结果是财务部门工程决算的主要依据。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资料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A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火电工程司令图不得变更初步设计原则及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总部制订和组织实施火电项目规划、计划、管控机制及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工程建设目标的确定、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结果的评价考核;建立并实施火电工程建设对标管理体系,定期发布各项指标。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火电工程建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到机组达标投产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协调基建投资和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环保设施验收、市场营销、竣工决算和审计等工作。

(二)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所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所辖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过程管理及考核;负责组织落实融资、电价、热价、燃料保障等工作。

(三)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实施,落实项目各种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集团公司和主管二级机构工程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四)安全事故的汇报及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三章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集团公司总部审查项目施工准备和开工前的内外部条件,履行项目施工准备批复、开工决策有关程序;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含概算);组织审查主机技术规范书,参与主要辅机技术规范书的审查;组织审查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负责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工作。

(二)二级机构指导所辖项目做好施工准备和开工策划工作,向集团公司上报施工准备、开工决策申请;组织相关生产技术人员及专家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含概算)、主机技术规范书、主要辅机技术规范书、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的内审;参加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参加司令图会审;指导、监督项目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达标创优、创一流策划工作;协助集团公司进行PMIS的建设、实施,做好应用工作。

(三)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准备的策划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开工条件,上报施工准备、开工决策申请;组织编制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含概算)、主机技术规范书、主要辅机技术规范书、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并按要求上报审批;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其他技术规范书,组织司令图的会审;组织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达标创优、创一流策划工作;具体应用PMIS全过程管理工程。

第七条

工程建设阶段

(一)集团公司总部组织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及重大合同变更;审批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并下达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组织机组整套启动前检查、组织达标投产过程考核和竣工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机组性能试验情况;统筹安排工程创优工作;指导协调工程项目外部配套工程的建设。

(二)二级机构

1.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质量管理: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质量对标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

3.进度管理: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工程计划,汇总后按期上报集团公司;组织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各种问题;组织召开工程现场月度协调会,按照工程建设和现场要求组建工程协调指导工作组,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设备催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外部配套工程(如电源送出、码头、天然气管道、铁路等)的同步建设和投运;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机组满负荷试运指标及试运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4.造价管理:督促项目做好执行概算编制工作,并组织内审;初审并上报需由集团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初审并上报需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初审并上报项目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

5.设计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设计优化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并上报需由集团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

6.达标投产和创优管理:指导所辖项目的达标投产和创优、创一流工作,组织开展达标投产自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机组达标投产复检。

(三)建设单位

1.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并督促、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负责对承包商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

2.质量管理:负责成立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参建各方领导组成的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开展质量对标活动;落实质量策划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重点部位、重点阶段进行检查验收;落实设备监造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监督。

3.进度管理:落实电源送出、码头、天然气管道、铁路等工程的建设,保证满足机组投产的需求;组织编制工程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定期填报工程各类统计台帐和工程信息;审查各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按计划节点进行;检查、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协调解决工程进展中的各类问题;落实设备催交催运工作;负责对各承包商进度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4.造价管理:组织编制执行概算,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拟解决建议;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费用、执行概算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要求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5.设计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及时上报需上级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按照会审后的司令图或总布置图,组织、监督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全面贯彻落实;组织完成施工图的交底和会审。

6.达标投产和创优管理:负责达标投产及创优、创一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具体措施,加强过程控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机组投产后,按照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做好各阶段的检查工作。本期火电工程全部机组投产后,经建设单位自查,满足创优条件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报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有关参建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提出达标投产和创优、创一流的具体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

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管理

(一)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完成机组启动试运及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建10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工程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机组整套启动前检查(一般安排在整套启动前的质量监检之后进行),确认启动条件。

(二)二级机构负责组建6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应邀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并抄报集团公司。

(三)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火电机组试运指挥部组成和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组成,并上报审批。火电机组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展工作,成立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的请示文件应在火电机组整套启动前一个月上报。

(四)建设单位组织做好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各单项验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五)二级机构和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竣工阶段的重大问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纳入责任制及相关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各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管理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2月18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版)》(中国华电工〔2009〕167号)中有关火电工程建设管理部分不再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其他有关火电工程建设的办法或程序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子公司、分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以及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火力发电企业和供热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内容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增加生产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消除影响发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

— 3 — 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五、按照政策要求新增环保设备、设施或提高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

六、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满足政策规定、技术进步、效益第一、统筹优化的原则,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等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要求。

(一)满足政策规定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以现行标准为目标,并考虑适当的前瞻性;

(二)技术进步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紧随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充分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坚持内涵式优化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三)效益第一的原则: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提高机组效率为重点;

(四)统筹优化的原则:同期进行涉及多系统的多项技术改造时,应对各系统改造项目的适应性、匹配性以及对生产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系统优化,避免重复改造。

— 4 — 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后评估及决算审核;

(三)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发布。

第七条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纳入集团公司预算;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税收政策争取等。第八条

二级单位

(一)负责所属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申报,计划分解与组织实施;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技术改造项目的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四)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 5 — 第九条

火电企业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三)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储备和申报;

(四)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研究和争取技术改造项目的政策奖励;

(六)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在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计划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特大项目、重大项目、一般及零购项目。

特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一般及零购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 — 6 — 含非生产车辆购置),其中零购项目是指用于生产但不在生产现场永久安装的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

(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

(三)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

(四)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五)火电企业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存在严重隐患需进行整改的项目,节能减排效益显著的项目应优先安排。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安全类项目要着重解决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二)节能类项目必须量化预期效果,原则上投资回收期应小于5年;

(三)环保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环保规划

— 7 — 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存在严重隐患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申报

(一)每年10月25日前,二级单位上报下一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重、特大项目应充分论证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支持性材料。支持性材料应包括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风险分析、工程概算、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跨实施的项目应在计划中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审查及批复

(一)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并参考火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相关火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

(二)每年11月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次年技术改造项目,次年1月31日前,集团公司批复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2月28日前,二级单位将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到火电企业;

(四)3月15日前,二级单位将一般及零购项目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特大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特大项目须逐项申报,— 8 — 由二级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出开工申请,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开工。申请开工报告应包括计划实施时间、技术方案、实施后预期效果、投资估算、项目组织、招标方式、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实行刚性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特殊情况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完成率要达到100%。原则上重、特大项目计划不能变更,确需调整的,如项目取消、新增、跨年延期及预算调整等须由二级单位在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调整申请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后评估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督导火电企业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可研、开工、招标、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等阶段工作,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及造价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组织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可研评审及性能考核试验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特大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 9 — 同时二级单位应明确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协调管理。外委项目,要求受委托单位安排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二级单位在每月15号前上报特大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15号前上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技术改造预算进度。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进度、招评标进展(包括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批复)、费用进度、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等;

(五)特大环保技术改造项目须按集团公司工期计划按期进行168h试运行,在完成168h试运行后须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完成168h试运行两个月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预算管理,特大项目、重大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实施不得突破项目预算额度,一般及零购项目不得突破下达额度。特大技术改造项目预算额度以项目开工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政策奖励。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电价补贴政策,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地方政府备案,积极与省级物价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项目投产后及时落实补贴电价。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项目如遇终止、报废或毁损情况,二级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已发生费用进行审计,并形成 — 10 — 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可采取专家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形式,主要验收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评项目)、第三方性能考核试验报告(特大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环保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二级单位应监督、指导火电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办理环保相关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队伍选择、采购、资金及质量控制、改造前后的设备性能和经济性比较等情况并形成文件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前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开工申请、开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设备异动申请、内部开工会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质检点控制资料、技术报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检修交待、规程修订内容、异动竣工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年12月底前须全面检查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及文字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文字总结应包

— 11 — 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财务决算、项目完成率、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重点项目的改造效果等,对检查出来的改、串、并及无计划项目要重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后评估

(一)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估要坚持“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以改造后性能鉴定试验为依据,认真分析实际运行情况与试验数据、评判可研预期、评估实际改造效果、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杜绝捏造数据和主观臆断;

(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半年内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运营情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和效益分析等;

(三)重、特大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并将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一般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统筹规划。重点加强节能类项目后评估管理,集团公司对重、特大项目后评估进行抽查;

(四)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部分环保技术改造等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计、决算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项目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效 — 12 — 能监察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决算审核管理。各级单位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项目逐项审核决算,重点考核以下事项:

(一)计划外项目;

(二)项目单位自定项目的单项费用超过规定权限;

(三)项目执行中随意扩大改造范围或在自定权限内过多立项造成计划费用超支。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集团公司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凡未经批准擅自上项目,计划内项目费用超支,未经批准对项目技术方案或实施范围做较大变更,因项目决策或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或竣工且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改造效果严重低于预期目标或总结报告明显失实,特大项目未履行开工请示等情况,均属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经济性、排放指标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二级单位负责对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管理进行考核,并随技术改造总结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二条

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失实或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不佳、项目效益不良、项目拖延、严重超概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项目完工后资产转资及报废设备、设施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转资。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对已退役的设备、设施、车辆、构筑物或工器具等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对完成报废手续的设备物资,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修废利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重大项目等进行管理,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会同火电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5年9月14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152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计划汇总表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表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流程图

第四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推荐)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和二级机构、建设单位三级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总体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按照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节能减排、工期及造价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确保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质量总体策划,质

— 11 — 量总体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总目标、项目建设分项目标(含安全、环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整套试运指标、工艺质量目标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里程碑计划、招标标段划分、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预控等内容。

第六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切实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第七条 火电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坚持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参加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工程全过程控制的质量、职业建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 火电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分为过程性的达标投产检查和最终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可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

凡有创优目标的火电工程,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创优目标应在设计、设备、监理、施工及调试合同中明确。

第三章 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火电工程建设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程序,提出工程质量总体控制要求和 — 12 — 质量对标指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机组达标投产的过程和最终复检;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

第十条 二级机构负责制订本区域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对标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参与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开展达标投产预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机组达标投产复检;负责组织本区域工程建设质量奖项的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对工程建设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对承包商的各项质量管理职责应在招标技术规范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准备情况进行质量管理策划。质量管理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管理工作内容、质量管理要求(含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管理和生产准备管理)等。

— 13 — 3.应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及质量监管计划,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电力行业有关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并报主管二级机构审批。

5.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编制质量管理大纲,作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组成部分,指导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大纲的内容应按照DL/T 1144-2012•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编制。

6.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法性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工程建设阶段

1.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及主控项目的监管,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和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短周期的检查和测量,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

2.主要阶段应重视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的管理。在基础施工前、结构施工前、设备安装前三个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进度计划。

3.火电工程建设应实行质量对标管理,应依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和已建、在建同类工程制订明确的质量指标,各项指标不得低于达标投产要求且有具体的目标值实施计划。

— 14 — 4.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请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5.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独立实施工程质量评价。

6.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并及时归档。

7.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全过程管理工作。以及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时应提交质量管理工作专题报告,分析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8.配合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措施,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缺陷)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质量行为,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监督方式分为阶段性质监活动和日常性质监活动,按工程进展阶段分为工程首次质监、施工阶段质监、机组移交生产前和移交生产后的质监活动。应开展以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2.土建工程的四个阶段; 3.锅炉水压试验前; 4.汽机扣盖前;

— 15 — 5.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6.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前; 7.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后;8.机组整套试运前; 9.机组整套试运后; 10.机组验收移交生产后。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及检查管理

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包括计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励磁、节能、环保、金属、化学、热工、电能质量、水工、汽轮机、防雷接地、特种设备,从设计、设备选型、设备监理、设备验收、设备安装、机组调试至性能试验阶段的技术监督工作。应加强技术监督及检查工作的管理。

(一)在设计阶段主要审核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监督的有关要求,对设计资料的输入、交换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设备选型阶段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设备选型是否满足功能、设计、技术协议、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监查审核。

(三)在设备监理阶段应依据技术方案、设计资料、技术指标等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查、检测、分析,包括关键材料、工艺的监查,见证出厂前试验。

(四)在设备验收阶段应对到场的设备验收进行技术监查。

(五)在设备安装阶段应根据工程主要质量控制点对设备安装实施监查,对安装设备的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等进行技术监查。

(六)在机组调试阶段应对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中所有试验、重要记录等进行技术监查。

(七)在性能试验阶段主要对性能试验的条件、过程、结果及试验报告的质量进行见证监查。

第十四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

(一)加强•强制性条文‣贯彻与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设计、施工、调试、检测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控。所有火电工程项目均须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组织实施。

1.•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执行;组织制订、审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实施经费,各参建单位应有各自•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执行专项经费的支持性文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2.专业实施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培训;定期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实进行整改闭环;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形成记录。

(二)•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整理出完整、动态的•强制性条文‣清单,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培训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普及学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所有宣贯培训均应留有书面记录(包括参培人员姓名、所属岗位、签到表、宣传贯彻培训内容等)。

3.设计单位应分专业对照•强制性条文‣条款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符合性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闭环。设计监理应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

4.施工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分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消防、输煤除灰、脱硫脱硝、金属焊接、土建、安全等)对施工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

5.调试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调整试验阶段的不符合项进行检查、整改、闭环。

6.生产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调试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提交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整改、闭环,并形成文件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火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3月19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9‟292号)中有关火电工程管理部分将不再执行。

第五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厂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厂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安全渡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发电企业作为本单位防汛工作主体,按照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负责,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基建工程防汛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后期,部分机组已投产或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若工程尚未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的“水库、水电厂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集团公司所辖各级电力企业的防汛工作接受相应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领导,按照水库、水电厂防汛影响范围,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第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防汛工作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已投产水电厂、火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防汛值班室设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

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汛前安全检查。各单位应于所在省(市、区)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汛期起始日前,按照《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1)和《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2)的要求完成汛前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汛前一个月内,发电公司(厂)、项目公司应完成自查整改,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报上级主管单位。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第十条 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底)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三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企业实施。

2、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制定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负责对相关分支机构、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4、负责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1、在集团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单位的防汛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其直属、控股、授权管理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组织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发电企业电力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经贸委)审批,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辖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全面组织好本单位所辖水电厂的防汛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对本企业防汛工作负全责。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和规程。主要制度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总结报告制度(即“五制”)。水电厂主要规程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即“五规”)。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组织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4、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可能影响本单位防汛安全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并及时处理。

5、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洪水预案和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落实好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正确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

7、做好防汛宣传和泄洪警示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电厂水库调度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管理区、行洪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警示牌等,做好电站周边地区的联合防汛工作。

8、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局部山洪、泥石流和内涝防范工作,及时向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反映本企业周边行洪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章 防汛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应有独立于厂用电的可靠的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分支机构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煤场、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各项目公司要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不得发生施工围堰溃堰、因水淹而造成坍塌、下沉等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防汛应急管理。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投入,加强应急培训,广泛开展预案宣传,加强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各级政府之间、电力专业应急和社会应急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遇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大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各单位(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电厂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按照规定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汛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

奖 惩 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依据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2、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附件1: 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为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3、“五规五制”(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比制、报汛制、防汛总结制)齐全、有效。上述规程制度是否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做了修改。

三、检查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汛措施制订情况

1、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位等)。

2、超标准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的防御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

3、梯级水电站水库联合调度方案。

4、水电厂汛期经济运行方案。

5、防汛措施。

6、防御局地暴雨及支沟洪水灾害措施。

上述方案和措施应按主管单位规定时间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

四、检查汛前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

1、汛前要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有害于水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2、汛前是否了解水库下游主河道行洪能力变化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检查汛前大坝观测情况

1、是否已对大坝做了宏观检查(表面混凝土冻融、裂缝、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

2、大坝全面观测及资料整编分析(变形及扬压力、渗漏量等)是否已做。

3、高水位观测方案(包括加密测次及增加项目等)有否。

六、检查泄洪设施维护与运行工作

1、对所有泄洪设施是否已进行汛前检查与维护。

2、所有泄洪设施是否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

3、汛前是否对泄洪闸门进行了启闭试验,有问题的是否已做处理。

七、检查通讯设备及报汛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

1、通讯设施和通道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查、维护与调试。

2、利用地方电台报汛的,汛前是否已同地方水文气象及邮电部门签订了报汛合同。

3、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进行了检查调试,有问题的测站是否进行了处理。

4、建成水库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设备、应用软件进行了全面调试,有问题的设备及应用软件是否进行了检修及修正。

八、检查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

1、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汛前机组检修工作是否完成。

2、是否完成变电所、开关站及有关设备的汛前检修预试工作。

3、是否对有缺陷设备(特别是Ⅲ类设备)制订了汛前安全运行措施。

4、汛期稳发、满发电措施是否落实。

九、检查水工建筑物运行工况

1、列入重点加固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汛前施工面貌是否达到要求,安全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2、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情况。

3、防止水淹厂房的堵排方案和措施是否已落实。

4、对于高坝泻流有雾化影响的,应检查下游边坡及有关建筑物。

5、汛前,主管单位对各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进行评级,确定为Ⅲ类设水工建筑物的要做出汛期运行事故预想及险情处置方案。

十、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专项保管。

2、对外只有一条通路的电厂,必备的生活物资贮备情况。

3、抢险运输工作和方案。

十一、检查防汛管理工作

1、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防汛文件、指示是否齐备。

2、是否建立了汛期工作制度(值班制、交接班制、值班记录制等)。

十二、检查与地方和其它部门协调防汛工作情况

1、接受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及时了解防汛整体部署,取得支持。明确水库放流时,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及上下游的联系办法。

2、有在建工程的电站应组建业主负责、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指挥部,并明确各自任务。

附件2: 火力发电厂防汛检查大纲

为加强火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火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三、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台帐及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台帐并专项保管。

2、抢险运输工具安排。

3、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机是否落实。

4、与地方及上级防汛部门的通讯是否畅通。

四、检查生产设施防汛措施及检查内容

1、厂址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否则,应设置防涝围堤和排涝设施,并检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厂内排水设施和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排水设施。

3、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沟道的防倒灌措施。

4、位于江、河旁以及海滨的发电厂防洪堤的防风浪措施以及堤坝上闸口封堵措施。

5、对可能遭遇山洪威胁的发电厂(公司)和建设工地,检查其挡水、排水设施是否截水可靠、排水畅通。

6、电厂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检查、厂内排水泵房和厂外取水泵房供电线路检查。

7、露天煤场防雨水冲刷流失措施、干煤棚干煤储量是否满足要求;地下输煤廊道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8、岸边水泵房室内、地下设施的排风、排气口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水泵房零米层或入口地坪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潮水)水位加五十年一遇浪高再加超高0.5米;否则,应检查其防洪措施。

9、取水泵船的锚固、防碰撞措施。

10、抽取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防淹、防冲措施。

1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雨水的排水口标高低于百年一遇,自流受阻时的应急措施。

12、对厂内外生产设施,如排灰管、输油管、补给水管、热网管道等的支架(墩),进厂铁路、码头的运输机械和建(构)筑物进行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安全检查。

13、检查所有生产设施周围场地环境变化情况,是否影响安全渡汛。

14、检查所有生产设施的屋面(顶盖)防水是否完好、排水是否畅通。

15、灰场检查:

①坝(堤)巡视检查人员是否落实;交接班制度、值班日记是否健全;

②库内水深是否超过设计规定;坝前干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③坝(堤)身缺陷;渗水、漏水情况;

④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在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坝措施; ⑥通讯是否畅通。

五、检查防汛预案

1、破堤、分洪、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厂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

2、穿越防洪堤(坝)的排水管、取水管出现漏水、渗水时的处理预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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