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教发〔202_〕11号 【发布日期】202_-02-28 【生效日期】202_-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教发〔202_〕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2_〕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2_〕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2_〕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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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小编推荐)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202_年2月18日)
哈教发〔202_〕11号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2_〕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2_〕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2_〕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
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
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
定评价等级。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
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
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
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
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
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
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
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
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
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
第三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教发〔202_〕35号 【发布日期】202_-08-24 【生效日期】202_-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教发〔202_〕3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1、规范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的规定。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积极推进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2、规范教学管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严禁在普通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时间。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选用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经市教育局审定批准使用的教材。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严格控制各类竞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任何学科竞赛。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严格规范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第和给教师、学生排名并发放奖金,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3、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师德行为。树立宣传师德先进典型。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有效教学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学辅资料;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4、规范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2_〕53号)执行。
5、清理规范民办公助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学校,各区、县(市)应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2_年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对于能够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民办学校管理;对于不能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停止招生或恢复为公办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假清理、走过场,切实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高中阶段改制学校,各区、县(市)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力争三年内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各区、县(市)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本地区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三、实施步骤
自202_年8月起,到202_年8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202_年8月1日-202_年8月31日)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精神的活动,使每一位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明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并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方案。
2、市教育局将听取各区、县(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安排情况汇报。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改(202_年9月1日-202_年10月31日)
以学校为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逐条对照检查,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拟采取什么措施去整改,何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督促检查,处理问题(202_年11月1日-202_年4月30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不用陪同,不用接待”的方式,不定期地到各区、县(市),各学校和学生、家长中进行随机督导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明察暗访,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检查诊治行动效果。对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帮助学校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经查实违法违规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202_年5月1日―202_年8月31日)
在集中整治工作告一段落后,要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评估和总结,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对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学校,要下派工作组进行重整。在前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长效管理机制,防止违规现象反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成果的巩固和素质教育的深化。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领导,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教育局成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是集中整治的牵头部门,基教一处、基教二处、纪检监察处、师训处、规划处、财审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重点负责查处直属中小学的违规办学行为。各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分别成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负责规范办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规范办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贯彻实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本行政区内的重大违规事件,对经查实的违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视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要克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征得社会、家长、学生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促进全市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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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甘肃省关于印发综合素质评价意见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2_] 68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建立健全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使评价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符合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能够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为学生全面并富有个性地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通过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校树立科学的学生发展观,推动素质教育和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完善高中学生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评价既要关注基础性发展目标,又要关注学科学习目标;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素质的协调发展;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和发展潜能。
(三)公正性原则。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完善评价方法,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客观、真实。要关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关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实效性。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五)可操作原则。评价操作要简便易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要合理全面,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评价过程。
(六)延续性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等力求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机衔接。
三、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2_]26号)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涉及20个要素。各评价要素的指标体系见《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素及主要观测点》(附件1)。
四、评价结果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优秀(A)、良好(B)、合格(C)、尚待改进(D)四个等级呈现。
五、评价方法
(一)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指导意见,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化评价方案,制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使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本地实际。
(二)实施多元评价。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与班主任评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主要应用于形成性评价,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促进学生发展。教师要通过平时观察及实证材料评价学生在发展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要引导学生对照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要引导学生通过建立个人成长记录袋,收集学生个体发展中的有代表性的资料,客观反映学生的成长情况;要引导学生在互评中学会反思与提高、合作与分享。
(四)建立成长记录袋。学生成长记录要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
过程和结果、表明学生发展状况的关键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个性介绍、成绩记录、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记录、体育和艺术活动及科技活动等成长历程的记录、教师与同学的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及竞赛的信息等,倡导建立电子成长记录。
(五)以实证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要在充分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及实证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及班主任评语等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六)结果认定。针对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要素,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者评为优秀;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评为良好或合格;有突出问题,不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尚待改进并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凡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审美与表现、运动与健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等要素的最终评定结果为“优秀”或 “尚待改进”的,必须提供充分的实证性材料。
(七)等级评定。综合素质评价中,每一个维度各要素的评价结果中若同等级的个数达到半数及半数以上,则该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以该等级呈现;若两个不同等级的个数相同,则评价结果取较高等级。例如,某学生的“道德品质”中的“是非观念”、“集体观念”、“诚实守信”的评价结果分别为“合格”、“合格”、“优秀”,则该学生这一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为“合格”;“公民素养”中的“社会责任”、“热爱祖国”、“自尊自律”、“文明尚礼”的评价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合格”、“合格”,则该学生这一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为“优秀”。
如果“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结果不一致,以班级评价小组
讨论后形成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特殊情况则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评定。
(八)建立档案。《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附件2)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3)是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附件2)是对学生学期内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全面记录,含课程修习模块与学分、基础素质评价等级、获奖情况记录和班主任评语等。《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3)是对学生高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汇总,包含学生高中阶段课程修习及学分获得情况和基础素质评价结果记录等,此结果是是否准予学生毕业的依据,也是高考录取的依据。
六、评价管理
(一)各地各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及班级评价小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班级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价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价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过程。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证评价工作科学、有效、公正。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评价管理。要建立诚信保障制度和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并解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学生要进行公示。要严格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结果。
(四)受理有关方面的合理查询或质询。学校评价领导小组要根据原始记录就学生、家长等的合理质询给予耐心、明确的答复。
(五)建立申诉、举报和监督制度。学生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学校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价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评估,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纠正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与反馈。
(六)各学校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学校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使评价操作简便易行,评价结果易于查询。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要素等级均为合格或合格以上者,方可准予高中毕业。
第五篇: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文件
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文件
哈里教发[202_]77号
关于印发《道里区教育局关于开展 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推普周活动通知府法制办
已发:中小学校、幼儿园,存档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办公室202_年8月28日印发(共印:100份)1
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
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
今年的9月9日至9月15日是全国第十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为搞好本届“推普周”活动,根据市教育局、市语委会《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哈语发[202_]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届“推普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为目标,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师生树立科学的语言观,进一步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法制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为创建全市教育先行示范区、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先行示范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活动主题
本届“推普周”活动的主题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三、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全面宣传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讲求宣传艺术,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并妥善处理普通话与方言、国家通用语与民族语言及外语的关系,营造以普通话为主体、多语言共存和谐发展的社会语
言生活。
(二)积极开拓工作领域,通过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重视并加强对蕴涵在语言文字中的中华文化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使语言和文化互为载体进一步丰富推普周宣传的内涵,努力提高全民族语言素养,增强国人文化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认真策划,精心组织。本届推普周活动除了延续上届推普周行之有效的“五个结合”(与城市评估相结合、与示范学校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重要节日或纪念日相结合、与日常其它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外,还要重点体现出“推普周十年之路”的特殊意义。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第十届推普周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开展好推普周活动。
(四)在推普周活动形式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的需求,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的广度,注重宣传的内涵和实效。
(五)要重视并发挥学校在推广普及普通话中的基础和辐射作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推普周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与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和校园艺术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活动的开展,增强师生语言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能力。学校要面向社会、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四、重点活动
(一)本届推普周期间,市教育局、市语委将召开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南岗区现场会,届时将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好“五个一”作品征集、评比和表彰活动,推普周结束后,公布“五个一”作品评选结果。
(三)没有开展诗文诵读活动的学校在推普周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诗文诵读活动,为明年参加全省的诗文诵读比赛做好准备。
(四)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各单位务必于9月17日前将本届推普周活动总结报送区语委办(地址:道里区上游街64号道里区教育局督导室;联系电话:84644114;联系人:王 楠)。
特此通知。
附:推普周宣传口号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推普周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3)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4)四海同音,万众一心
(5)普通话:神州音,华夏情
(6)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7)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8)积极普及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9)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0)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新闻媒体要成为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2)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13)我是中国娃,爱说普通话
(14)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15)说普通话,迎四方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17)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8)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9)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20)普通话,使你我靠的更近
(21)普通话——时代的需求,时尚的追求
(22)普通话——让生活更精彩,让社会更温馨
(23)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4)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25)心相印,语相通,共奔小康乐融融
(26)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