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税〔2014〕71号 34号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4〕71号 34号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2014.9.25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014.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4.4.18(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特此公告。
第二篇:财税2011-100号软件企业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2011.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政策解读<王富军>
第三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四篇:《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25% B.20% C.15% D.10%答案】B [正确]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A.1% B.2% C.2.5% D.3%答案】D [正确]
3、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A.1 B.2 C.3 D.4答案】B [正确]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
A.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B.按主营项目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C.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D.一并征收增值税。答案】A [正确]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则()。
A.可以直接申请退税。B.在发票部分联次追回后,可以申请退税。
C.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申请退税。D.不再退还税款。正确答案】C
6、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申请享受政策。
A.2013年8月1日之后 B.2013年8月1日之前
C.2014年1月1日之后 D.2014年1月1日之前【正确答案】A
7、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
A.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免税申报 B.需要向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免税申报
C.需要审批和备案后可以免税申报 D.无需审批或者备案,可直接免税申报【正确答案】D
8、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A.只就代开的专票交税 B.只就代开的普票交税 C.都不用交税 D.都应该缴纳税款D [正确]
9、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应A.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可以开具专票,也可以开具普票 C.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D.无需开具发票答案C
10、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营业外收入 D.营业外支出【您的答案】A
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是()。
A.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B.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C.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D.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ABCD [正确]
2、月销售额两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税 D.教育费附加ABCD [正确]
3、下列小微企业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是()。
A.月销售额小于2万 B.月销售额小于3万 C.季度销售额小于6万 D.季度销售额小于9万AC [正确]
4、目前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统一降至3%。A.4% B.5% C.6% D.17%AC [正确]
5、小微企业是()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A.小型企业 B.微型企业 C.家庭作坊式企业 D.个体户【正确答案】ABCD
6、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A.从业人员 B.营业收入 C.资产总额 D.净利润【正确答案】ABC
7、下列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
A.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 60万 B.汽车修理厂年应税销售额为70万
C.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90万 D.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年销售额为550万ABCD [正确]
8、工业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A.30 B.50 C.100 D.200AC
9、商业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A.30 B.50 C.100 D.80【正确答案】AD
10、以下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科目的有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税 D.教育费附加BCD [正确]
三、判断题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减半征收增值税。错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正确]
3、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正确答案】对
4、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正确]
5、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正确]
6、目前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正确答案】对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
8、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正确]
9、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正确]
10、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正确]
第五篇: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
1.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
2.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3.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
(1)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9条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简称小微企业“国九条”)。
(2)2011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3)2011年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
等等。
4.公平税负要求
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二、基本概念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实务问答1】
是否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微企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定时条件与小微企业是不同的,但对照小微企业的标准,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都是小微企业。
【实务问答2】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都是小微企业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这里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是不同的。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