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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2960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03:31: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度概览

需要关注岗位:工程建设部、网络部、计划部全体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部、业务支撑系统部工程建设相关人员。

二、制度解读

问题一:《通信工程管理办法》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全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问题二: 立项环节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立项阶段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体进度要求、业务需求、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及选型原则、维护部门、投资金额等内容。建设内容根据专业情况应至少包含站点、路由等信息,应与规划录入数据进行对照,以保证立项与规划的一致性。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

问题三: 一阶段设计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1.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一阶段设计,一阶段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进行。一阶段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网络资源现状及分析、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工程实施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指标及要求、运行维护、预算编制、图纸、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2.一阶段设计编制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一阶段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一阶段设计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问题四: 当具备什么条件时,工程项目才可以开工? 答:为杜绝为批先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立项批复已经完成。

(二)维护部门已经明确。

(三)设计批复已经完成。

(四)施工费、监理费合同(订单)按要求完成签订。

(五)项目主要设备已到货。

(六)项目所需的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条件已具备。

(七)安全生产费已经支付。

(八)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已履行。

(九)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现场交底工作。

(十)开工报告已经签署。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题五:如果不具备如上十个条件,工程进度需要开工,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呢?

答:不具备开工的十个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有特殊紧急工程确需提前实施的,必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该项目必须经公司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同意,且在设备合同清单经采购部门、计划部门、设备厂家三方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已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可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题六:具备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工程项目才可以暂估转固?

答: 暂估转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设计批复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在一个月内不具备初验条件或无法完成初验。

1.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固定资产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实际开始使用,设备、施工等主要合同已签定完成,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2.对于第三方硬件设备,安装加电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第三方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整体系统,验收测试或割接上线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

(二)资产已完成现场确认及交接。(三)暂估通知书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问题七: 做完哪些工作或者具备什么条件时,项目就可以进行初验了?

答:初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设计批复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现场验收。

(二)系统已通过测试。

(三)各项费用的合同或订单签订无遗漏,均已按实际发生入账,按分项均未超设计批复。若超过,需先变更后决算。

(四)初步竣工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决算金额未超设计批复金额。若超过,需先变更后决算。

(五)资产已完成现场确认及交接。(六)资源数据已完成录入。

(七)物料平衡表准确,工余料已全部完成退库。(八)竣工资料完整齐全,至少应包括项目从立项、可研、设计、采购、合同签订、工程实施、验收等全生命周期产生的业务及账务资料。

(九)初验报告已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问题八: 试运行结束后,应该什么时间出具试运行报告

呢?

答:维护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及监控,试运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出具试运行报告。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问题九:完成哪些具体工作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终验呢? 答:终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试运行期结束后,已出具“通过”的试运行报告。(二)初验发现的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的遗留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

(三)正式竣工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决算金额未超设计批复金额。竣工决算中的各分项费用均未超已批复的各分项费用。

(四)项目执行的各环节手续齐全、流程完整。(五)项目资料及竣工资料完整齐全,具备归档条件。(六)终验报告已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九:审计应该在什么时候提交就符合公司要求呢? 答: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28日内,建设单位要根据审计相关管理规定按初验情况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不在初验范围内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属于工程结算审计申请范围,不得申报也不予受理。

项目终验(竣工验收)完成28日内,建设单位要根据审计相关管理规定按终验情况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不在终验范围

内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属于工程决算审计申请范围,不得申报,不得申报也不予受理。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问题十:开工报备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什么时候执行就合规呢?

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7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开工申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的15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十一:项目只需要进行一次验收,需要完成什么条件和工作呢?

答:一次验收的项目,需同时完成初验、终验的管理要求和条件后,方可组织验收。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十二:什么时候进行设计变更?什么时候进行项目变更?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答:设计批复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如预计设计批复金额超立项金额但未超投资计划,应履行项目变更;如预计设计批复金额超投资计划金额,应按“三重一大” 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后,再进行变更。”项目变更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按设计会审情况提交,经会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流程后,进行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的变更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问题十三:什么时候才可以进行项目关闭呢?

答:工程决算审计涉及工程费用有变化的,必须如实反映在财务决算中。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首先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相关订单或合同的调整工作,调整完成后通过竣工决算流程,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计划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完成相关财务调整工作,确保账实相符。竣工决算调整完成后,进行项目关闭。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

(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八条 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 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 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

(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

(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八条 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第十九条 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条 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

(二)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

(七)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

(八)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

(九)形成送审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

(十)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

(二)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A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批。

(二)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四“报批报告表”的格式填写报批报告。报批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审查会会议纪要/函审的要求,主要包括:编制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及内容,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标准报批。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报批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专委会。报批材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委会协助组织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送审稿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逐条审定,应特别注意对强制性条文的审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T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应在发布文件的正文中明示。修订的标准应同时废止原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

(二)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对本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

(二)总结贯彻标准的经验,总结新技术工程项目的经验、积累技术资料;

(三)提出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

(一)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其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一般三到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该标准的原编制单位应参加复审。通信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行业标准或撤销。第三十八条 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

(三)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节能效益的;

(四)所引用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订并已批准发布的;

(五)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六)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第四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流程和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A: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函审、报批用表 附件B: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范 附件C: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流程图

第三篇:20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20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一、通信线路(通用)工程

1.线路工程施工测量:只计取室外的路由长度。包括墙挂光电缆、引上光电缆地下水平部分等。按就位净值计。

但在同一路由段上布放多条光(电)缆段时,施工测量只能计取一次,不能多次计取。例如:布放光(电)缆 500 m和 600 m两条,其中同一路由 400 m。那么这项线路工程施工测量距离应为 400 m +(500-400)m +(600-400)m。

2.布放光(电)缆:定额中已包括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但不包括预留量。在设计时,图纸要标明预留量,材料应据实计列。

工程实际用料 = 图纸净值 + 自然伸缩量 + 接头损耗量 + 引上用量 + 盘留量)

3.引上光(电)缆:是指从人(手)孔内至地面上水平吊挂间的光(电)缆段。定额论条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

4.敷设金属管、塑料管、线槽定额中,包括安装附件。

5.光(电)缆接续:接续量按小头计取。接头器材按大头的规格计列。

6.吊线光(电)缆附挂的,包括架空和墙吊,按敷设光(电)缆定额的1.2倍计取。

7.架设4.0吊线,建议按定额TXL3-166的80%计取。

通信杆路工程

1.挖电杆、拉线、撑杆坑等的土质系按综合土、软石、坚石三类划分。其中综合土的构成按普通土20%、硬土50%、砂砾土30%。

2.本定额中立电杆与撑杆、安装拉线部分为平原地区的定额,用于丘陵、水田、城区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的1.3倍计取;用于山区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的1.6 倍计取。3.更换电杆及拉线按本定额相关子目的2 倍计取。

4.高桩拉线中电杆至拉桩间正拉线的架设,套用相应安装吊线的定额;立高桩套用相应立电杆的定额。

5.架空明线的线位间如需架设安装架空吊线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定额的1.3 倍计取。6.敷设档距在100 米及以上的吊线、光(电)缆时,其人工按相应定额的2 倍计取。

通信光缆工程 1.光缆测试:

* 测试指标:接续测试、衰减和长度测试、回波损耗测试、光纤偏振模色散。* 布放前后的光缆段(盘)测试和复测:如需时,可按“双窗口”测试,但人工不作调整(勘误表)。

2.光缆中继段测试:是指对局端至局端,局端至接入网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的测试。它

20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包括中间网络设备及跳纤。一般按“双窗口”测试。

* 光缆用户段测试:是指对局端或接入网至用户端、光收发器或光模块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的测试,它包括中间网络设备及跳纤。一般按“双窗口”测试。

有交接设备的,交接设备进端为一条段。交接设备出端(按大头芯数计)至用户端为一条段。

无交接设备的,按局端出线芯数计为一条段。

从接头设备掏出的,按大头芯数计为一条段。

3.铠装光缆埋设按相应定额的1.2倍计取。接续按相应定额的1.5倍计取。

4.布放室外通道光缆按布放管道光缆相应定额的0.8倍计取。

5.成端光缆:是指成端接头至配线设备端子间的光缆(尾纤)。定额论芯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通信电缆工程

1.成端电缆:是指电缆进局(箱)后至配线设备端子间的电缆。定额论条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通常进局(箱)电缆的对数超过直列端子数的才作成端接续。布放100对以下的成端电缆,套用组线箱成端电缆定额。

2.配线电缆全程测试:它是指局端至用户端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的测试。

有交接设备的,按交接设备进端进线对数 + 出端出线对数计取。

无交接设备的,按局端出线对数计取。

从接头设备掏出的,按大头芯数计取。

3.布放和改接电缆跳线定额,只在电缆割接工程中计取。4.按装200对以下的分线设备,建议套用定额TXL6-032。

综合布线工程

1.开填槽:埋¢50管的,按定额的2倍计取。2.安装综合柜,建议套用定额 TXL7-029、030。3.双绞线缆(五类缆):

* 布放墙吊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52;布放钉固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54;布放槽道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62。

* 布放、终接4芯双绞线缆(五类缆),可套用布放、终接8芯双绞线缆(五类缆)相应定额。

* 双绞线缆(五类缆)链路测试:是指要接以太网交换机接口至信息插座之间的带 RJ45 接头的线路段测试,它包括网络设备及跳线,但不包括交换机。

20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4.安装网络箱,建议套用定额 TXL7-031。5.安装8位模块式信息插座,包含RJ11、RJ45。6.电缆链路和光纤链路测试只适用于综合布线工程。7.综合布线工程中不计取施工测量工程量。

二、通信设备工程

1.线缆桥架安装为双层时,按相应定额的2倍计取。现场制作并安装时,按相应定额的3倍计取,材料据实。

2.各种铁件(架)的制作,可套用定额 TSD6-018。3.成套设备中已包含主材,不在另列。

4.设备内部的线缆安装已包含在设备安装定额中。5.设备拆除,包含相关设备间缆线的拆除和改接。

通信电源工程 1.册说明:

* 通信电源工程用仪表定额,不是按台班,而是按基价列出的。2.供电设备: 3.发电设备: 4.交直流设备:

* 配电系统自动性能调测定额(TSD3-071):是指在供电回路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测元件,而且必须要进行调测的才能计取。5.线缆:

* 电力电缆端头的制作安装,1KV以下的布放定额已包含(变更的另列); 1KV以上的布放得另列。

* 布放电力电缆时,2芯的按相应定额的1.5倍计取; 4芯的按相应定额的2倍计取; 5芯的按相应定额的2.5倍计取。

* 穿、布放电源线(≤n * 4mm2):建议套用定额TSD4-019或TSY1-075。6.接地:

* 敷设室外接地母线定额中包含了挖填土方量。7.其他:

有线通信工程 1.册说明:

* 由商家负责系统调测的工作量,仅计列承建单位的“配合调测用工”(TSY2 – 042/

20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043/ 044/ 057/ 058/ 059/ 060; TSY4 – 039/ 040/ 041)。2.机架、线缆:

* 定额TSY1-004是指空机架、柜。

* 安装总配线架空架时,按相应定额的0.8倍计取。* 软光纤是指跳纤。3.传输:

* 安装测试PCM设备,包含ADPCM设备。4.交换: 5.数据:

* 数据通信定额中的高、中、低端设备含义,应参照当时主流设备的综合性能指标及所处网络位置进行划分。

* 安装调测局域网交换机,二层交换机套用低端的定额,三层交换机套用高端的定额。* 安装测试光电转换器通常是指光收发器。* 设备接口转换器:通常是指网关等。无线通信工程 1.册说明:

* 通信铁塔制作与安装的费用,按合同计列在表五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项中。* 天线基础及支撑物定额另列。

* 由商家负责系统调测的工作量,仅计列承建单位的“配合调测用工”(TSW2 – 035/ 048/ 059)。

2.机架、线缆:

* 定额TSW1-006是指空机架、柜。3.移动:

* 安装调测室外天馈附属设备,按室内天馈附属设备定额的1.3倍计取。* 3G基站系统调测,套用CDMA基站定额。

* 安装调测移动交换设备,套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定额。* 移动安装所需材料除商家配套外,其余由设计据实计列。4.微波: 5.卫星:

* VSAT卫星站是指天线ф≤2.4m的卫星站。

* 卫星站安装所需材料除商家配套外,其余由设计据实计列。

第四篇: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08版通信工程定额解读

定额

定额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机械和仪器仪表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消耗的资源数量之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或企业水平的高低。

对于每一个施工项目,都测算出用工量,包括基本工和其它用工。再加上这个项目的材料,包括基本用料和其它材料。对于用工的单价,是当地根据当时不同工种的劳动力价值规定的,材料的价值是根据前期的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或当期市场的实际价格。

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工料用量,按照不同类别,汇总成册,就是定额。工程定额根据其性质、内容、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4大类:

1、按管理层次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通用定额、地方定额和企业定额。

2、按用途分为: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工期定额等。

3、按物质内容分为:劳动定额、材料消耗量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和仪器仪表使用定额。

4、按费用性质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费用定额、间接费用定额)等。

现在通信行业用的定额是2008版的通信工程定额。

通则

1.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用于扩建工程时,其人工工时按1.1系数计取,拆除工程的人工工日计取办法见分册的各章说明。

2.工日中的工作内容范围: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设备调测和超高搬运,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器材运输及配合质量检验等。

3.有关项目的调整系数,按各册、各章规定执行。

4.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5.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用于安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规定的损耗量指施工运输、现场堆放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量。

6.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和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7.机房的土建、改造及装修;市电、空调和铁塔安装的费用不得进入通信工程费。

通信管道工程

1.开挖混凝土或柏油路面段遇双层以上时,此段工程量,最上层按开挖混凝土或柏油路面定额,以下层建议按沙砾土定额计取。

2.路面厚度:城镇主干道一般按 250mm 定额计取。次(支)干道一般按

150mm 定额计取。

3.土石方工程量应按“自然方”(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的土方)计取。附录仅供参考。

4.管道沟底和沟口的宽度:由设计根据规范或实际情况确定。

5.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的用工用料由设计另列。

6.回填土方定额中包括回填土,砂,石硝,厂拌填充物(水稳料)等。

7.城镇路面赔补费和修复路面定额(参照当地市政相关定额),只能计取一项,不能同时计取。

8.管道工程用水量计取:5立方米 / 每百米段; 3立方米 / 人孔;1立方米 / 手孔。

9.管道混凝土基础、包封,建议套用规格c20的。

10.铺设多孔复合塑料管按标准单孔管对待。

11.用油毡和玻璃布作防水的作法,建设部已下文禁用。

通信线路(通用)工程

1.线路工程施工测量:只计取室外的路由长度。包括墙挂光电缆、引上光电缆地下水平部分等。按就位净值计。

但在同一路由段上布放多条光(电)缆段时,施工测量只能计取一次,不能多次计取。例如:布放光(电)缆 500 m和 600 m两条,其中同一路由 400 m。那么这项线路工程施工测量距离应为 400 m +(500-400)m +(600-400)m。

2.敷设小口径塑料管一般是指 ≤φ41 / 50mm的硅衬管。

3.地下定向钻孔敷管中的 φxxxmm是指钻孔孔径,不是指敷管的管径。

4.地下顶管和保护管,按 米 / 根 计量。

5.布放光(电)缆:定额中已包括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但不包括预留量。在设计时,图纸要标明预留量,材料应据实计列。

工程实际用料 = 图纸净值 + 自然伸缩量 + 接头损耗量 + 引上用量 + 盘留量)

6.引上光(电)缆:是指从人(手)孔内至地面上水平吊挂间的光(电)缆段。定额论条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

7.敷设金属管、塑料管、线槽定额中,包括安装附件。

8.光(电)缆接续:接续量按小头计取。接头器材按大头的规格计列。

9.吊线光(电)缆附挂的,按敷设光(电)缆定额的1.2倍计取。

10.打穿楼墙(层)洞定额中,可包括安放保护管。

11.打穿地下室墙(层)洞,建议套用定额txl4-036。

通信杆路工程

1.挖电杆、拉线、撑杆坑等的土质系按综合土、软石、坚石三类划分。其中综合土的构成按普通土20%、硬土50%、砂砾土30%。

2.本定额中立电杆与撑杆、安装拉线部分为平原地区的定额,用于丘陵、水田、城区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的1.3倍计取;用于山区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的1.6 倍计取。

3.更换电杆及拉线按本定额相关子目的2 倍计取。

4.高桩拉线中电杆至拉桩间正拉线的架设,套用相应安装吊线的定额;立高桩

套用相应立电杆的定额。

5.架空明线的线位间如需架设安装架空吊线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定额的1.3 倍计取。

6.敷设档距在100 米及以上的吊线、光(电)缆时,其人工按相应定额的2 倍计取。

通信光缆工程

1.光缆中继段测试:一般按“双窗口”测试。

中继段:是指不包括光端设备在内的两端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它是指局端至局端,局端至接入网之间的线路段。

2.光缆用户段测试:是指对包括局端或接入网至用户端、光收发器内的两端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的测试,它包括网络设备及跳线,但不包括交换机。一般按“双窗口”测试。

有交接设备的,交接设备进端为一段。交接设备出端(按大头芯数计)至用户端为一段。

无交接设备的,按局端出线芯数计为一段。

从接头设备掏出的,按大头芯数计为一段。

3.铠装光缆埋设按相应定额的1.2倍计取。接续按相应定额的1.5倍计取。

4.布放室外通道光缆按布放管道光缆相应定额的0.8倍计取。

5.成端光缆:是指成端接头至配线设备端子间的光缆(尾纤)。定额论芯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

通信电缆工程

1.布放100对以下的成端电缆,套用组线箱成端电缆定额。

2.配线电缆全程测试:它是指局端至用户端之间的全部传输介质的测试。有交接设备的,按交接设备进端进线对数 + 出端出线对数计取。

无交接设备的,按局端出线对数计取。

从接头设备掏出的,按大头芯数计取。

3.布放和改接电缆跳线定额,只在电缆割接工程中计取。

4.成端电缆:是指成端接头至配线设备端子间的电缆。定额论条不论长度。材料应据实计列。通常进局(箱)电缆的对数超过直列端子数的才作成端接头。

综合布线工程

1.安装综合柜,建议套用定额 txl7-029。

2.安装网络箱,建议套用定额 txl7-031。

3.双绞线缆(五类缆)链路测试:是指要接以太网交换机接口至信息插座之间的带 rj45 接头的线路段测试,它包括网络设备及跳线,但不包括交换机。

4.布放墙吊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52;布放钉固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54;布放槽道五类缆,建议套用定额 txl4-62。

5.布放、终接4芯双绞线缆(五类缆),可套用布放、终接8芯双绞线缆(五类缆)相应定额。

6.双绞线缆(五类缆)跳线定额(txl7-062)中包含制作和布放。

通信电源工程

1.通信电源工程用仪表定额,不是按台班,而是按基价列出的。

2.配电系统自动性能调测定额(tsd3-071):是指在供电回路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测元件,而且必须要进行调测的才能计取。

3.蓄电池抗震架制作,可套用定额 tsd6-018。

4.电力电缆端头的制作安装,1kv以下的布放定额已包含(变更的另列); 1kv以上的布放得另列。

5.穿、布放电源线(≤n * 4mm2):建议套用定额tsd4-019或tsy1-075。

6.布放电力电缆时,2芯的按相应定额的1.5倍计取; 4芯的按相应定额的2倍计取; 5芯的按相应定额的2.5倍计取。

有线通信工程

1.设备拆除,包含相关缆线的拆除和改接。

2.线缆桥架为双层时,按相应定额的2倍计取。

3.安装测试pcm设备,包含adpcm设备。

4.安装测试光电转换器通常是指光收发器。

5.设备接口转换器:通常是指网关等。

6.安装调测adsl设备,套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定额。

7.数据通信定额中的高、中、低端设备含义,应参照当时主流设备的综合性能指标及所处网络位置进行划分。

无线通信工程

1.tsw1-006定额是指空机架、柜。

2.安装调测室外天馈附属设备,按室内天馈附属设备定额的1.3倍计取。

3.安装调测移动交换设备,套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定额。

注:欢迎讨论,谨供参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定额的解读是最难的。因各地区情况有差异,而且编制人和执行人的业务水平和理解也不同,有时在某个定额的计取上,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我建议:起码在一个地区内或企业内应该是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否则就不好操作。

第五篇: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 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臵,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臵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

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二)负责工程物资的领用、使用及退库管理。

(三)组织工程初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批复。

(四)负责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批复。

(六)负责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

(七)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合作单位的施工过程管理和后评估。

(八)组织收集整理工程资料,与档案部门共同完成工程档案归档。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设臵

(一)总部计划建设部负责全公司的工程建设职能管理。

(二)省公司要明确唯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职能管理工作。

(三)省公司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省公司专业部门(如网管中心、业务支撑部门等)、专业公司或地市分公司设臵多个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职责。

(四)省公司层面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分设,也可以合并设臵。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流程管理

第十条 立项环节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需求并组织项目立项。

(二)立项阶段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总体进度要求、维护部门、投资估算金额等内容。

(三)计划部门组织立项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采购环节

(一)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并签订合同。

(二)采购部门要做好合同交接和MIS采购订单的正确录入,并协调设备到货。

第十二条 设计环节

建设规模较大、涉及新技术或建设方案复杂的工程,宜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规模较小、技术成熟或套用标准设计的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一)两阶段设计

1.计划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业务需求、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及选型原则、局站建设条件和工艺要求、设备安装基本要求、防雷接地要求、抗震加固要求、安全与防火要求、运行维护、工程进度安排、概算编制、图纸等内容。

2.计划部门组织初步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初步设计批复。

3.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网络资源现状及分析、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工程实施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指标及要求、运行维护、预算编制、图纸等内容。

4.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复。

(二)一阶段设计

1.计划部门组织编制一阶段设计,一阶段设计要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

2.一阶段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一阶段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一阶段设计批复。

第十三条 开工环节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立项批复已经完成。

(二)维护部门已经明确。

(三)项目合同已签订。

(四)设计批复已经完成。

(五)开工报告已经签署。

(六)项目主要设备已到货。

(七)项目所需的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条件已具备。

(八)安全生产费已经支付。

(九)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已履行。

不具备以上全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有特殊紧急工程确需提前实施的,必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该项目必须经公司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同意,且在设备合同清单经采购部门、计划部门、设备厂家三方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已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可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对于建设内容复杂或新技术新业务等重要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方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各方职责和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和跟踪报告机制。

第十四条 施工环节

(一)建设单位组织设备安装调测。

(二)维护部门负责现网局数据制作、传输资源调度。

(三)建设单位组织联调测试,完成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内容,具备验收测试条件。

(四)维护部门进行验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确认。

(五)验收测试完成后,建设单位和维护部门进行资产核查。

第十五条 生产准备环节

为实现系统(或设备)顺利割接上线,确保工程及时投产及时见效,同时确保割接上线后网络稳定运行和客户体验,割接上线前维护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系统运维制度和流程。

(二)明确维护职责和人员。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割接上线环节

(一)资产核查完成且维护部门同意割接后,建设单位组织割接上线。

(二)维护部门配合进行割接期间及割接上线后的拨打测试和业务验证工作。

(三)系统(或设备)割接上线成功后,即开始承载现网的实际业务,为保障网络质量和客户感知,维护部门要在割接成功的同时接管系统(设备)的日常运行监控及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转资环节

(一)建设单位根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批次分别提出资产暂估申请,其中:对于第三方硬件设备,安装加电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第三方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整体系统,验收测试或割接上线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

(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暂估通知书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转资。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环节

(一)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实施阶段的资源数据录入。

(二)财务部门负责出具初步竣工决算报表。

(三)建设单位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并组织初步验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试运行环节

(一)维护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及监控,试运行期结束出具试运行报告。

(二)对于试运行期间的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环节

(一)试运行报告提交后,财务部门出具正式竣工决算报表。

(二)试运行报告提交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整个建设程序中项目投资、建设规模或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要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计

(一)项目审计作为基本建设程序的体外监督环节,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部分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二)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完成后28日内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竣工验收完成后28日内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财务调整

工程决算审计涉及工程费用有变化的,必须如实反映在财务决算中。财务部门必须要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完成相关财务调整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

(一)为保障工程实施规范有序高效进行,建设单位应委托

监理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二)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负责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开工报告。

(三)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单位负责检验进场的设备和材料,审查施工单位人员资质,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做好工程量增减签证记录,定期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编制项目实施各阶段监理报告。

(四)项目完工后,监理单位负责编制监理总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

第四章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各项要求,达成质量目标。

第二十六条

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要满足工程选址和设计的需要。

(二)严格进行设计评审,审查项目建设范围,尤其要明确本工程建设范围内是否包括与其它系统的联调工作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审查割接方案及搬迁方案是否明确;审查工程实施

所需的全部资源是否明确;审查本工程与关联系统的连接方案是否明确。设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实施阶段质量管理

(一)采购部门负责对工程物资进行驻厂检测及到货检测,对于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罚,保障工程物资质量。

(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工程物资验收,通过目测或借助简易的工器具检验工程物资完好无损、物理及电气性能指标达标,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设计图纸、基本工序进行施工。

(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监理。对于易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通信管道、铁塔及线路工程,应加强监理。

(五)建立维护部门随工制度,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必须组织随工验收,实现质量把控前移。

(六)配臵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过程合作单位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施工质量。

第二十八条

验收阶段质量管理

(一)验收是工程建设环节质量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严格把控,确保不“带病入网”。

(二)验收测试内容要严格依据设计和合同的要求进行,严禁将超出内容纳入验收范畴。

(三)未经验收测试或验收测试不通过的,不得组织割接上线。

(四)为保障系统(或设备)运行稳定,工程完工或系统(或设备)割接上线成功后,维护部门要同时开展相关系统(或设备)的日常监控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 通信工程建设进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度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编制、实施、跟踪监控及调整,目标是及时完成网络能力建设,支撑公司发展需要。

第三十条 根据标准工期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依据进度总体目标进行工作任务分解,确定各工作任务责任部门、起止时间和完成标志。总体进度计划要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总体进度要求,细化本部门实施计划,做好工作部署并按时完成。严格控制需求确认至系统割接上线的时间,保障网络能力的快速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制定包括设备到货、开工、割接上线、转资、验收及付款等项目实施计划,做好项目全过程监控点跟踪,建立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在初步验收阶段做好进度实施情况的汇总分析。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化并已确定无法完成 11

项目建设的,要及时进行项目终止。

第三十四条

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统计项目各环节的完成时间、分析制约因素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标准工期体系和项目标准监控点跟踪体系,实现项目建设周期的闭环管理。

第六章 通信工程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计批复金额、竣工决算金额均不能突破立项批复金额。对于确有发生的,要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严格按照“谁批复,谁变更”的原则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设计阶段预算审核、实施阶段工程物资管理、验收阶段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申请提出。

第三十七条 设计预算要与合同设备清单、价格保持一致,工程服务费用(含资源数据录入)要依据相关定额进行计取。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工程实施期间工程物资的台账管理,根据设计文件合理规范使用工程物资,工程完工后做好余料退库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物资发生报废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报废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

第七章 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 12

立完善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规定,首先要保障人员安全,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网络安全和工程物资安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取费标准,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保障施工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 审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相符的上岗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监理,保障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实施方案要兼顾对现有网络安全运行的影响,工程实施确需中断现网业务的,建设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程物资属性采取安全防护和防盗措施,避免在建工程物资损毁和丢失。

第四十七条

配臵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章 合作单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作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核,杜绝无资质或越级承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加强实施阶段 的监督检查,推动合作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各公司要建立高效简洁流程,对于因合作单位原因导致的设备到货延期、调测进度滞后等违约情况,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保证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提高合同约束力。

第五十条 对合作单位的后评估要制定客观明确的评分标准,提高区分度,后评估结果要作为合作单位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优胜劣汰。

第九章 信息化系统保障

第五十一条

为落实集中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各公司要按照总部关于计划建设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统一要求,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优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系统要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固化管理流程,提高各环节衔接效率。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系统要作为项目管理的统一入口,实现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资产、资源数据、资料的全程跟踪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系统要做好与关联系统的对接,实现项目基础数据的统一归集、分析和呈现。

第十章 人员保障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是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基础,必须保证必要的人员配臵。对于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应设臵不同的专职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化分工,做到各司其职、互相监督、有效协同,避免端到端权力过于集中,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高人员基本素质,拓展成长提升通道,确保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团队风清气正、廉洁健康。

第十一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问责机制,通过工作通报、工程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和组织整改。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或酌情扣减考核成绩和评优成绩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员工,各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部计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各专业公司,15

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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