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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选拔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0-91424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7 18:24: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项目经理选拔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使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工程建设,创建良好的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项目经理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总公司负责项目经理的宏观管理工作,房建、绿化工程公司及直属工程处负责本公司项目经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具有管理的权威性,必须赋予项目经理一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全权代理人,应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对项目进行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合法当事人,负责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责任和合同的变更等事项,其权力、责任、义务、利益受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项目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管理规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安全计划、环保计划等,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四、做好工程竣工验交工作,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五、协助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六、做好项目区域内的信息追踪,促进项目滚动发展,协助公司开发区域市场。

七、处理项目经理部的收尾工作。

八、培养项目管理人才。第八条 项目经理的权限

一、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聘任或参与聘任管理人员。

二、参与施工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

三、确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考核、评价与奖惩,有权辞退项目不合格人员,并解除《上岗合同》。

四、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实施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确保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制定项目人员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

五、根据公司授权或按公司有关规定选择、使用劳务队伍。

六、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物资采购权,物资采购必须实行科学比选,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按《大宗材料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负责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八、根据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第九条 项目经理的利益是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动力,项目经理的权力、职责和收益必须是对等的,项目经理的收益应在《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用

第十条 选择项目经理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四、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可以承担项目管理的工程技术、经济、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事业心强,有责任感,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四、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项目经理证,并有与工程项目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有担任项目三大负责人的经历。

五、实际工作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竞聘或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选拔与聘用

一、项目经理的选拔与聘用采取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中标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公开任职条件,在总公司范围内推荐选拔或公开竞聘,由总公司聘用;子公司中标项目,由子公司根据预选人的以往业绩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子公司内部推荐选拔或公开竞聘,确定人选后,报总公司审批。

二、项目经理确定后,填写《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报送公司工程部与人力资源部联合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总经理进行审批,在项目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更换。

三、项目经理确定后,视工程规模必须向所在施工企业交纳2-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签订聘约。被聘人员由总公司审批后,聘约由子公司领导与应聘人员当面签订,在子公司全体职工大会上宣布聘用情况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加强聘后管理。聘后通过考核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在考核中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聘任期满相结合;考核同晋升、奖惩相结合的办法,为以后的续聘打好基础。

第十五条 为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给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对工程投资和政治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总公司或子公司要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内部公开竞聘制。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测评、子公司推荐(或组织)并通过对工程项目各项指标的承诺与答辩等程序,择优聘用。竞聘程序:

一、由总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联合(或子公司)公布项目名称及规模、标后预算结果、项目经理竞聘条件、竞聘时间。

二、竞聘者向总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竞聘者单位领导组成的小组及全体竞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答辩和阐述竞聘报告。

三、经竞聘小组打分评议后,公布竞聘结果。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竞聘;

一、上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出现项目亏损并在处罚期内者;

三、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延误工期在处罚期内者;

四、现担任项目经理者;

五、严重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者。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培训

第十七条 为了使项目经理尽快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应具备的态度而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有组织、有计划、系统性教育和培训,公司和子公司全年最少各举办一次,子公司还可以采用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举办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通过目标培训,提高项目经理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把因项目经理知识和能力不足、态度不积极而产生的成本浪费控制在最小限度。

二、基本原则

1、经常鼓励项目经理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

2、预先制定培训后期望达到的标准;

3、积极指导项目经理的培训和学习;

4、培训和学习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5、参加培训者要能从培训中有收获、有满足感;

6、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和方法;

7、培训方式要多样化;

8、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要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第十九条 培训的内容

一、综合知识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的深度、社会科学知识的广度、管理知识的精度等。

二、能力的培训,包括决策能力、谈判技能、处理人际关系技能、领导技能等。

三、态度的培训,包括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的相互信任,培养项目经理对公司的忠诚度,培养其应具备的思想准备和态度,增强项目经理的主人翁精神。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是考核子公司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主要指标,每期、每项工程结束时,必须要对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诫勉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诫勉

一、项目经理部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成长、发展的基地,项目经理对人才的培养和稳定起关键性作用,各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的人才管理工作,并将人才的培养、稳定和发挥作用情况作为考核项目经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不重视人才的项目经理要及时诫勉或撤换。

二、对施工管理不规范,施工现场混乱,延误工期、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工作绩效差的,要及时诫勉。

三、在诫勉期间内的岗位工资减半发放,诫勉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取消诫勉,恢复正常待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解聘

一、上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二、所负责工程项目出现亏损、安全、质量事故或延误工期,受到上级部门或总公司处罚者。

三、严重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者。

四、经诫勉仍无明显改正者。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若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各类奖励,奖给项目部2-5万元奖金,项目经理1万元奖金,并在个人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得到业主以上(包括业主)部门的各类奖励,奖给项目经理202_~8000元,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所有人员在年终考评中优先考虑优秀者奖励,并在个人考绩档案中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获得公司的(文件形式)各类奖励,奖给项目经理1000~5000元的奖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或项目经理部在受到业主以上部门(包括业主)的处罚,总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部不低于业主一级的行政处罚,8 并罚款202_~8000元。若被业主处以黄牌警告的处分,项目经理在以后两年之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和其它职务的提拔,若有其它处分,项目经理则不能享受公司的各类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受业主以上(包括业主)部门或领导的批评或通报并经证实确有责任者,每出现一次,其项目经理会受到公司通报批评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500~202_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和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标准,以促进施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保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行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中心,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组织,防治结合,搞好现场安全控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要杜绝员工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防止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0.05%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工程队和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做到横向到部门(人员),纵向到班组直至员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量化考核,年终总结评比,确保奖罚兑现。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奖惩,奖惩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同项目(工序)承包经营、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机构和安 全技术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干部;工程队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部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成员由党政工团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拟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三条

安监人员必须由具备多年现场施工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干部必须专司其职,不得兼职,其工作不得随意调动;工程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由子、分公司组织考核,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安全检查证。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总经理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和管理者,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认真制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措施、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施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

5、依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7、加强对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8、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积极协助项目部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员 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党员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员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力、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问题。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5、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6、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第十八条

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或民工违章冒险作业。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担负的任务情况,制定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干部跟班作业,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支持安全人员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积极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抓好班(组)建设,严格交接班制度,督促班(组)坚持“三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认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各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6、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和要求;督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教育员工(民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在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有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2、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代、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作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班(组)人员安技素质,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员工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本(班)组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安监(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留隐患。

5、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工程任务,有权拒绝施工,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安监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6、施工作业前要对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7、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具;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料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4、作业前要对使用工具、机械、电气设备、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培训,掌握本岗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6、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并依法监察督促落实。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措施的制定,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参加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3、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以及防尘防毒工作。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秉公执法,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权令其停工,并依法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专(兼)职安全员在工程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指导,享受工班长待遇。

2、协助工程队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3、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

4、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处以50—500元罚款。

5、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统一颁发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6、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文明施工。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下列特殊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⑴、铁路营业线(复线、既有线)及公铁立交桥架梁作业; ⑵、爆破施工作业;

⑶、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⑷、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⑸、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⑹、施工临时用电; ⑺、其他危险作业。

2、设备运输物资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负 责汽车运输安全的管理;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的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4、综合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对涉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7、工会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行政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共青团组织: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集团公司项目 每月、工程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担负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制度。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周”、“安全在我心中”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教育培训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隧道、大桥、房建等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各员工住地应设立板报和安全揭示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作业场所、库房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孔、洞、口、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要坚持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同时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经常组织群众开展“五查”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施工开、复工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即将开、复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安质[202_]70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安质[202_] 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民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项目经理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凡发生交通、非因工以及外包队民工死亡事故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部门会同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三十八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项目经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项目经理部,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 日起实施。原局安质[1995]106号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模版]

一、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1.公司对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在实施具体管理时直接管理项目经理一级,并由项目经理具体组织单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2.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对项目经理的录用、任务的指派、施工工艺指导和管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实行直接管理。

3.项目经理的录用

3.1本人志愿加入东易公司,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2经审查工地施工情况、机具设备情况后,达到相关标准后予以录用,凡达不到公司发展阶段施工水平的队伍不予录用。

3.3项目经理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同意公司的派工和结算方法后,试用一个工地并确认基本合格后正式录用。

4.项目经理的管理办法

4.1公司对正式录用的项目经理实行劳务合同制管理,并签定正式劳务合同,持公司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上岗。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经理及所属施工队伍的全面登记和、务工等全面管理。4.3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职业道德、管理水平、工艺技术培训和教育。4.4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所有施工工地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并根据公司规定实行奖惩。

4.5项目经理实行末位淘汰制,连续三个月内达不到公司要求、施工标准,验收标准,且在施工队伍排行排在末位的五位项目经理自动淘汰,并由新的项目经理接替。

5.对项目经理的管理目标是由现行的方法过渡到区域派工和施工,并向大工长制或项目经理制过渡。

6.项目经理不服从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和指派的维修任务时,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对其进行停工处理并建议监察部停止对其派工;工地混乱达不到公司规定和要求时,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时,可以立即除名。凡被终止施工资格和除名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除不能结算外,还应负责赔偿因其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经理和施工队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准任何人向项目经理及施工队提出吃、拿、卡、要以及找各种理由乱摊派,(一经发现根据情况严重性进行严肃处理,直至除名。)尽量为项目经理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施工队伍的健康发展。

8.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对项目经理有一个平分制度。由中心经理、副经理、助理、秘书、巡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项目经理的考核

1.在施工程管理考核机制 1.1考核内容:施工工程进度。

1.1.1考核标准:工程是否拖延工期(是否如期完工)。

1.1.2考核依据:图纸施工项目是否在工期内完成,增项所约定的工期是否与延期单相符。

1.1.3考核方法:查合同工期,延期单登记。1.2考核内容:施工质量。1.2.1考核标准:工程顺利验收。

1.2.2考核依据:1)施工过程中无客户、设计师关于施工质量的投诉。

2)巡检对工程质量问题警告不超过两次。1.2.3考核方法:以日常记录为准。1.3考核内容:服务质量。

1.3.1考核标准:施工中和客户沟通较好,能对设计师的工作大力支持。1.3.2考核依据:施工中无设计师、客户对施工人员服务的投诉。1.3.3考核方法:以日常电话来访记录为准。1.4考核内容:衔接配合

1.4.1考核标准:同巡检、设计师在施工期间的工作配合。

1.4.2考核依据:现场施工中对巡检和设计师的工作态度,配合意识。1.4.3考核办法:听取巡检和设计师的评议。1.5考核内容:合同签收、尾款收缴。

1.5.1考核标准:单一工程的合同签收和尾款收缴不超过两个月。1.5.2考核依据:合同签收准时,尾款收缴及时,款项齐全。

1.5.3考核办法:单一工程的报验之日起二十天内同监察核对合同及款项的交付。2.维修工程考核机制。2.1考核内容:维修速率。

2.1.1考核标准:维修是否及时,是否一次维修完毕。

2.1.2考核依据:以客户签字认可的维修回执单为准。2.1.3考核办法:拨打电话同客户核实。2.2考核内容:协助施工。

2.2.1考核标准:自身工程维修及帮助他人维修。

2.2.2考核依据:对离职或原项目经理不便出面的维修工程的维修。2.2.3考核办法:是否服从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指派。3.基层管理人员考核机制。

3.1考核内容:在施和维修工程投诉的处理。3.1.1考核依据:日常处理投诉记录和出现场次数。3.1.2考核办法:处理投诉是否有理可依。

3.2考核内容:部门日常工作及本职工作和领导临时交派的其它工作。3.2.1考核标准:工作量。

3.2.2考核依据:完成工作的速率和工作的难度。3.2.3考核办法:以当月个人工作表报记录为准。4.对项目经理的奖惩机制。

在施工程和维修工程均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奖惩。

4.1当月通过考核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分部和监察部对其标准工程优先参观,并可优先点派单。

4.2设立奖惩基金由财务统一管理(奖与罚的收支要平衡),对当月通过在施考核的项目经理予以金额奖励。

4.3凡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投诉(电话咨询除外),经核实属施工方责任时,除对其按现行规定处罚外,另通知监察部和分部对其标准工程停止参观,直至该工程完工。

4.4凡在施工程无客户认可的延期单,以致工程合同和尾款无法收回时,将通知监察部和分部暂停对其点派单,直至收回工程合同和尾款。

4.5因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无理由拒绝服从管理的,除重罚外,同时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部和分部停止点派单一个月。

4.6凡维修工程协助施工的项目经理将由奖惩基金中提取金额予以奖励。(奖惩基金要收支平衡)

4.7凡需协助施工的维修工程,被委派的项目经理不得推诿,如出现推诿情况,除对该项目经理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处以重罚外,另对该项目经理所做的已完工工程,抽打十个回访电话,询问是否需要维修,需要的立即安排其施工,并下限期维修通知单。

4.8凡维修工程未在约定时间内维修完毕,逾期的,除按现行规定处以罚金外,另通知监察部和分部暂停对其点派单,直至工程维修完毕。

三、“二线”客户提供的管理办法与奖惩措施

1.制度的目的:为了规范二线客户工程管理,加强对公司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度内容:

2.1项目经理每月必须向公司提供二线工程,提供的数量如下:

2.1.1在施工程数量在20个以上的项目经理每月必须提供3个二线客户; 2.1.2在施工程数量10-19个的项目经理每月必须提供2个二线客户; 2.1.3在施工程数量9个的项目经理每月必须提供1个二线客户; 3.项目经理提供的二线客户登记确认、签认办法:

3.1项目经理提供二线客户,须向工程部备案,如未到工程部备案,将不予确认。

3.2签单:由项目经理提供给设计分部,由分部签单。交监察部核实派单。4.奖惩办法:

4.1二线工程一律由提供二线的项目经理进行施工;

4.2工程完工,客户满意并签署验收单,公司按70%与项目经理结算;

4.3由项目经理自行设计,在工程部签单的二线工程,完工后另奖励项目经理2%的设计费和1%的管理费;

4.4提供给分部签单的二线工程不给予设计费及管理费的奖励;

4.5二线工程施工期间,中心对工程的处罚以警告,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次警告整改,第二次将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6二线工程公司按合同额提取水电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每万元提取200元(不足一万元的部分:超过5000元的提取100元,不足5000元的不提取)。水电项目的施工及费用收取由项目经理自行办理;

4.7二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客户投诉,罚款1000元;因各种原因导致退单,由项目经理承担退单责任;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竣工手续和收回中期款的,由项目经理承担责任;

4.8每月未按规定数量提供二线客户的项目经理,每少一个处罚1000元; 4.9项目经理提供的二线客户以两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4.10如项目经理在第一个月没有按规定提供二线客户被处罚后,在第二个月不仅完成任务额,又补足了第一月的未完成数额时,则可以退还被处罚的款项。

四、新项目经理承接工程流程及规定

1.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向应聘者简介公司情况及入职条件,应聘者填写入职申请表; 2.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对应聘者的已完工工程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后,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副总裁,由副总裁签字批示; 4.工程管理中心对试用期派单工程考核合格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副总裁,副总裁批示同意后由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填写《项目经理入职通知单》通知监察部、财务部、材料部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安排本部门工作;

5.新入职的项目经理须到财务部缴纳质保金5.5万元,在正式承接工程后,保修和风险金必须积累至8万元,交款方法为从项目经理的每个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00元,增加到项目经理原有的质保金金额中,直到扣满8万元为止。已经达到8万元质保金的项目经理不再扣除,可以全额结算工长基本造价。

6.项目经理入职后,统一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结帐时公司按标准工程68%和非标准工程66%的结帐方式结算。

7.项目经理离职后,质保金返还时间定为其承接的最后一个工程完工后,两年零四个月。离职项目经理在领取质保金时,必须交回财务部开据的收条。

8.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新入职项目经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8.1承接工程手续、流程; 8.2报验、结帐流程; 8.3公司工艺标准培训; 8.4公司经营。

第四篇:项目经理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贷款系指向受承包工程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承包工程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或是按有关规定允许对总承包项目实施工程分包的经营者,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要求资质等级在叁级以上),并且取得项目经理证书在3周年以上,从事过2个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并取得良好的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贷款管理,系指联社对项目经理贷款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项目经理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项目经理贷款时,应向所在地联社下辖的开户社(部)直接提出项目经理贷款申请。

开户社(部)对所受理的项目经理贷款,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项目经理贷款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借款人需具备的贷款条件:

1、持有建筑业或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建造师证书);

2、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经济实力强、有较好的建筑施工管理能力,无不良嗜好;

3、所承建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承建合同;

5、能够提供符合本联社要求的担保方式;

6、在本联社系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本联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项目经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状况证明、自有不动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承建合同、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承建项目所需的“四证”;

6、担保单位(或担保人)所需的相关材料;

7、贷款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8、项目经理贷款的评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各社(部)对权限内的项目经理贷款要及时组织评估。对项目经理贷款评估报告,联社信贷业务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项目经理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工程机械,严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更不得转移贷款用途。

项目经理贷款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承接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担保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按工程总金额的10%掌握。

项目经理贷款期限以短期贷款为主,一般掌握在一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贷款资金运用所对应工程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以抵(质)押担保为主。

第五篇:项目经理管理办法123123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聘用,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委托代理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负

责人。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聘任、解聘。经集团公司授权,分公司(均指建筑施工类分公司,下

同)负责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实行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项目经理培训证书是否符合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完成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的评价。

第七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进行考评,作出初步复查意见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或湖北省建设厅核准。

考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弓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不合格”.1、未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或三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两起一般质量事故或四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或未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八条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使用。

第九条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资质等级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应聘条件与资格

第十条应聘项目经理应具备一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与项目主体工程相关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特级或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急有一级项目资质;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四)具有五年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业主对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业主要求确定项目经理应聘条件与资格。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库。由公司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对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进行考评,选择一批具备项目经理应聘条件和资格且具有工程施工业绩的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备选人才。

集团公司对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聘任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项目经理备选人才的资格。

第十四条聘任项目经理的方式

(一)组织决定聘任。程序是:

1、由分公司提出项目经理人选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生产部签署业绩考核后,由公司总经理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

2、项目经理侯任人选确定后,其相关资料随投标书报送业主,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安排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工作。

3、工程项目中标后,由公司总经理正式聘任侯任人选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二)公开竞聘上岗。程序是:

1、公司决定进行工程项目投标时,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及特点,确定并公布项目经理的应聘条件及资格;

2、项目经理备选人才报名应聘;

3、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参加竞争演讲答辩;

5、项目经理候任人员确定后,其相关资料岁投标书报送业主,并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工作;

6、工程项目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聘任候任人选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之前应征求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实行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完成该工程项目责任目标获得依次性奖励金额的10%。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任职期间,一般应辞去其它职务,也不得在项目经理部(以下称项目部)中行使其他不宜撤销职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清结、债务债券清理完毕、任期审计结束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给予解聘。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更换或撤换:

(一)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项目经理工作;

(二)业主认定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无故不能履行工程项目责任书的;

(四)由于项目经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亏损或严重违约的;

(五)滥用职权,在项目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职级以上处分的;

(七)触犯国家刑律的;

(八)其他应当更换或撤换的情形。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培训与培养

第二十条对有一定施工经验、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备选人才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组织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对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但缺乏时间经验的项目经理备选人才,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有计划的安排到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副经理、经理助理、三总师、部门负责人职务或担任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岗位实践锻炼。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的变化趋势及工程项目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由公司不定期组织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面的专业学习。

第六章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和项目经理进行监控和追究外,同时实行工程项目现金流量周报制、项目经了定期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项目经理定期报告制,即项目经理应定期向公司有关只能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工期一年以上的,每半年报告一次;工程项目工期一年以内的,至少报告1—2次。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建设及只想能够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效益、文明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项目经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即项目经理在决定分包、施工方案重大变更、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前以及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严重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七章项目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考核工作。项目经理考核包括考核和竣工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每年一次,项目工期较短的,可以组织期中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机电物资、财力审计及监察等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

(一)考核程序:

1、听取项目经理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项目部的基本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效益、文明建设情况就项目经理本人一

年来的工作情况;

2、召开项目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会,对项目部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进行个别谈话,听取职工对项目经理的评价意见;

4、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查看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5、工地现场考察;

6、征求业主、设计和监理方对项目经理的评价意见;

7、按《项目经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对项目经理进行评分,并作出定性考核的书面评价。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后,提请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讨论,对项目经理作出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项目经理考核评分表》评分,得分在85分以上、70—84分、61—69分和60分以

下,且与定性考核结论基本符合的,分别评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公司可以授予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2、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各连续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在竞聘新项目经理职务时,享有优先权。

3、一次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处理。

4、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同时降低项目经理资质使用等级或冻结项目经理聘用资格,直至取消其企业内部姓名经理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机电物资、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及监察等管理部门组成竣工考核小组,依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工程下跪门责任书对项目经理进行竣工考核,考核情况提请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讨论并作出竣工考核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竣工考核结论,按工程项目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奖惩兑现,风险担保金剩金部分予以返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项目经理选拔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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