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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推荐五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10452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2:17: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问题4: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问题5: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6: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7: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 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8: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9:202_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2_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2_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 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10: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问题11: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 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12: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问题13: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 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2_‟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第二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

(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

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下同)可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了打印服务。

问题8:有的贸易收付款(包括融资业务)跨越了重要时点,如银行接企业单证的时点上,企业为A类;实际支付(开证)的时点上,企业成为B类或C类,银行如何审查才能免责?

答:外汇局对企业名录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同一工作日内,企业名录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分类状态不会发生变化。因此,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问题9:对于进口托收(DA)银行加保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为该笔托收加保付的时点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吗?在进口托收需要到期支付时,如果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企业还能自行向境外付款吗?

答:银行应当在为企业办理进口托收加保付业务前,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前,银行已受理保付业务,因此,在进口托收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问题10: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

答: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1:根据规定,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该如何把握时间跨度?对先支后收业务,B类企业办理支出时,并未预知收入时间在90天以后,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付汇?如付汇后发现企业收汇日期晚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收汇业务不得办理,但前期办理的付汇业务是否构成违规?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和收款日期,判断两者间隔是否超过90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要求企业说明;合同约定或企业说明的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支出业务。

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2: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

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问题13: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可否再次购汇对外支付?

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问题1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按照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需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15: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无论保税还是非保税业务),应当遵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问题16:银行在为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查询名录?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须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

问题17:目前,监测系统中发现不少报关单错误数据(保存在错误数据表中),错误原因均为“企业代码为空”。造成此类错误数据的原因是什么?外汇局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目前,海关发送给外汇局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有部分数据的“企业代码”为空。监测系统在数据校验时会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海关注册号”与企业档案信息中的“海关注册号”自动关联,关联上的会自动补全缺失的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若企业档案信息中未登记“海关注册号”,“企业代码”为空的报关单会存入错误数据表。

若错误数据较多,企业总量核查预警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确认自身档案信息中是否已准确登记“海关注册号”,若该要素为空,要及时到外汇局补全档案信息。对于错误数据表中的存量报关单数据,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功能进行修改操作后,相应数据即可正常入库。

第三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二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二期)

问题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问题2: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3: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5: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6:202_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2_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2_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7: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问题8: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9: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问题10: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

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

问题11: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2:收入申报单证中可否参照支出申报单证,增加“合同号”栏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管理有系统性安排。目前,涉外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暂无“合同号”栏目,企业在进行贸易收入申报时,可将“合同号”填报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可按照“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提供按合同号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数据的便利。在监测系统的数据查询模块,也可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对收入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13: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除核验《登记表》外,是否还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

答: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除上述外汇管理操作外,是否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2_‟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第四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施行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自202_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2_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2_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形成了贸易便利化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篇:外汇局: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202_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2_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当前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此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是进出口核销管理。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规模、方式和主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一一对应、逐笔审核”为基础的进出口核销管理方式也亟待改变。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构建以总量筛选、动态监测、分类监管为特点的新型管理模式,并对出口退税和出口报关管理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二、请问,如何理解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所构建的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答:所谓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是指既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时又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企业确认知晓相关政策法规及对应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简化管理流程,对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政策,包括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单证审核的要求,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大幅取消货物贸易项下的行政许可项目等。

同时,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全面核查和分类管理,依据业务合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动态调整,筛选出极少数异常、可疑的经济主体,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改变过去“一人生病、全体吃药”的制度安排模式。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藏汇于民”,但是否会削弱国家对“热钱”的管控?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外汇局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及时调整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这一改革在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同时,通过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现场核查效率、动态分类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管理针对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外汇局等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掌握企业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数据。其次,外汇局可全口径监测企业对外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整体匹配情况,借助技术手段筛选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并开展现场核查。第三,加强了对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贸易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监管。第四,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对企业分类进行调整。

四、有媒体报道称,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银行日常业务审核。请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出口收汇无需办理联网核查,出口退汇无需逐笔办理事前核准,进口付汇需提交银行审核的单证也大幅简化,同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二是企业出口收汇后无需再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三是企业与外汇局之间建立实时的信息交互平台,企业绝大多数的信息报送、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四是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等整合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便利银行办理服务。五是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由原来的6项减少为名录登记、C类企业登记管理2项。

五、我们注意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中提出,把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请问,这样做的考虑是什么?企业应如何做才能真正获得政策便利?

答:改革试点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主体分类管理。从过去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的经验来看,大多数进出口企业能够合规守法经营。因此,外汇局将大多数正常、合规经营的企业作为A类,享受各项便利化的政策措施。同时,外汇局通过全面实现非现场监测以及现场核实、调查,将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确定为B类或C类进行重点监管。这样,可以将外汇局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于少数管理对象,通过针对少数企业的严格管理,形成威慑力,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绝大多数合规守法经营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均可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只要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能够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及时报告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企业就能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政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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