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2_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
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
1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须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
1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四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3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五十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7第六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
9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第二篇: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202_年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现将202_年成品油市场管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布局情况
我县成品油市场供应的总体情况是:全县目前共有加油站点61家,其中社会加油站21家、中石化20家、中石
油5家;社会加油点16家;没有正常经营歇业的加油站4家,不合格的1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做好成品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上报工作。严密关注本地市场动态,认真了解成品油市场油源供需情况,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和其他成品油经销单位的关系,努力调解供需矛盾,确保成品油市场的供应,保证了我县成品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
2、严把年审关,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营油品不达标,短斤少两,不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不按供油协议违规供油,年审资料不全的不予申报换发新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和整顿。
3、加强监管和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意识,使我县成品油市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违规经
营成品油的现象得到扼制,成品油市场业主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意识增强,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提高。县商务局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做到了每季一次,重大节目和敏感时期必查,到各加油站进行监管检查及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查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县政府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整治活动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共开展各种检查30次,先后共查封取缔无证经营摊点5个,关关闭非法加油点2个,查封加油机2台,截止目前5户非法加油站、点全部依法取缔,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逐步放开,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成品油市场的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县级商务部门执法权限有限,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加之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站点规划布局。认真落实阜阳市加油站“十二。五”规划,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新建、迁建站(点)布局合理,建设规范。
(二)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市各项成品油市场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成品油流通业务,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正常运行。
(四)抓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建立成品油市场保障供应机制和市场监控制度,密切跟踪成品油市场动态,及时反映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成
品油市场价格动向和供求状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五)按照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年检工作。
颍上县商务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
第三篇: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经贸委
【颁布日期】 19951130
【实施日期】 1995113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以来,各地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整顿成果和加强市场管理,使成品油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制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是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章名】 第二章 经营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从事成品油进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经营权。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二)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七条 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批发企业,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九条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部、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
第十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各大区公司的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核定的经销量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自用的成品油,严禁在国内销售。
第十四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第十六条 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油品。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从事经营港口船舶燃料供应的专业性公司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港口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燃油供应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销售;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 批发单位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量(按上一年经销总量计算)的10%。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安全、物价、环保、税收、计量、质量、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比照走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直到整改达标后方可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九、十、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违章销售量的全部进销差价的全部所得。没收款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罚没其全部走私油品或已售出走私油品所得的全额货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三)参与资源配置;
(四)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
(五)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七)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计量)、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202_年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现将202_年成品油市场管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布局情况
我县成品油市场供应的总体情况是:全县目前共有加油站点61家,其中社会加油站21家、中石化20家、中石油5家;社会加油点16家;没有正常经营歇业的加油站4家,不合格的1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做好成品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上报工作。严密关注本地市场动态,认真了解成品油市场油源供需情况,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和其他成品油经销单位的关系,努力调解供需矛盾,确保成品油市场的供应,保证了我县成品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
2、严把年审关,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营油品不达标,短斤少两,不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不按供油协议违规供油,年审资料不全的不予申报换发新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和整顿。
3、加强监管和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意识,使我县成品油市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违规经营成品油的现象得到扼制,成品油市场业主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意识增强,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提高。县商务局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做到了每季一次,重大节目和敏感时期必查,到各加油站进行监管检查及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查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县政府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整治活动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共开展各种检查30次,先后共查封取缔无证经营摊点5个,关关闭非法加油点2个,查封加油机2台,截止目前5户非法加油站、点全部依法取缔,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逐步放开,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成品油市场的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县级商务部门执法权限有限,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加之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站点规划布局。认真落实阜阳市加油站“十二。五”规划,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新建、迁建站(点)布局合理,建设规范。
(二)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市各项成品油市场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成品油流通业务,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正常运行。
(四)抓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建立成品油市场保障供应机制和市场监控制度,密切跟踪成品油市场动态,及时反映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成品油市场价格动向和供求状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五)按照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年检工作。
颍上县商务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
第五篇: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5-09 【生效日期】202_-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和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审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步审查。
前款主城行政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变更许可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 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2_)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2_)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_)要求。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的许可。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重庆段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当地县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及油库库容在4000立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八)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九)油库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十)油库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十一)油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二)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十三)油库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1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六)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新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_)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持意向通知书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国土手续。申请人在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办妥规划、国土手续的,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新建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加油站异地迁建原则上视同新建处理,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但除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异地迁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加油站现状照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_)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不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_)关于加油站设置有关规定的加油站,原则上应迁建到符合规划的地点,不得就地改建和扩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交通或海事、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水上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新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防爆防撞税控加油机和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1张。
(八)土地使用权证明。
(九)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一)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加油站设计、施工协议。
(十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十三)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四)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至
(九)项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水上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八)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水上加油站全貌彩照1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属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还需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原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市商委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的加油站,在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需变更地址(地址名称)或其他许可事项的,在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商委和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变更及加油站建设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可以进行现场审查。市商委不能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进行现场审查,接受委托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审查情况书面报市商委。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从事成品油经营或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报上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填写《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经市商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同意变更成品油仓诸经营许可事项,予以核发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不同意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不予核发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商委。经市商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同意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予以核发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不同意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不予核发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在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委。经市商委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或同意建设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商委在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从事成品油经营、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获准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加油站的企业持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或同意建设通知书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_)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新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建设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必须动工,并将建设部门准予开工的证明同时报市商委和当地商贸管理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动工、需要延期的,应在通知书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市商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由市商委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工程动工后应在一年内建设完工并通过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并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主动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市商委。对不主动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在限期内拒不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商委或通过市商委转报商务部予以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质,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委或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商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市商委应加强对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资料,不得有任何虚报、瞒报、谎报行为。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企业自已承担。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委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因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越权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非法涂改、伪造、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篡改、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六)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商务部或市商委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油库或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由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必须与市商委下达的同意建设通知书核定内容一致。违反规定的,按擅自建设加油站或油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农村及边远地区加油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加油站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渝商委发[202_]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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