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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5则范文)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6351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4 09:5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

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8-30 14:22 浏览次数: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区战略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人才专项资金,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要求设立。

第三条

区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或扶持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四条

区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区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项目资助。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也可纳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人才资金申请主体为受资助单位或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

(二)申请资助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及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才工作职能部门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审核工作,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区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基金,或按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区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应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7日

第二篇: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

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

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

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

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

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

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

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

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00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00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

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

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

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

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

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资金办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发【2011】20号)精神,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文化改制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艺术人才培养、非遗传承与保护、文化创新工程建设、文化品牌创建示范和提供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补助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节庆演出、重要会议接待演出、文化三下乡演出、民生工程宣传等;

(二)重大题材剧目创作;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排演及推介;

(四)人才培养;

(五)文化创新与文化品牌创建示范;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七)专用器材设备更新;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奖励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服务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文艺演出邀请证明、受演单位回执、演出时间、场地、节目单等;

3、文化三下乡、政府购买文化服务任务书、批准文件、工作任务完成表等;

(二)文化项目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4、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文艺演出补助按季度申报,其他项目补助每年4月底前申报。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在30日内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11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蔬菜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含市级蔬菜价调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蔬菜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市价调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市价调办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 —1—

促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市价调办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财政部门、市价调办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指导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环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等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优势蔬菜产业带基地建设、城镇保供蔬菜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育苗;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蔬菜标准园和示范园建设;蔬菜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育苗设施、冷链冷藏设施、菜地基础设施、节水节肥设施、种苗、架材、肥料、薄膜、农药及杀虫灯、抚育及管护、培训、重大技术和产业问题研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价调办根据蔬菜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扶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环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

和市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价调办;市属事业单位直接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价调办。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竞争立项和专家评审制度。市农委负责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组织人员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市价调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由市农委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批复的内容主要有: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环节及额度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以及市价调办)会同市农委根据资金预算、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参建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本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要求的,一定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或招投标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和《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遵市价调委〔2009〕2号)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蔬菜专项资金“公示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下达的资金和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档案,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以及市价调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先负责组织验收;最后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审计、财政(以及市价调办)进行总体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农委写出项目效益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以及价调办)、农业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1—

(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

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

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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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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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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