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事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市中心及各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承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提取使用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体的;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三章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明,并按以下各具体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
二、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用地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
三、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完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文或证书。
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有效证明;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部门和医疗部门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有关部门出具突发事发事件证明。
六、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本息的,需要提供提前还款申请表,当年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具有法律效力和租赁合同及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
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单位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的情况下,根据《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办
法》,需填写《省直单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且只予提取一次;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登记备案章);
2、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
3、不少于房屋总价款20%的预付款收据;
4、身份证;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须同时办理。
6、如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哪些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单身职工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份);购房合同原件(须加盖“合同登记备案章”)、复印件1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复印件1份。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
问: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
答:凡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的购房情况进行初审后,为职工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职工持《购建房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购房证明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核,经中心审核后,单位开具转账支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问:购房提
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都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需在产权交易过户后,自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因住房消费原因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有何限制?
答: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不超过当时购房、建造、翻建、大修需支付房款或修建费用。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职工与配偶提取之和不超过一年的还贷总额。
问: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在提取时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以及购建房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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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用途:建设银行接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煤炭、铁道、石油等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基金,根据委托协议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借款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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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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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5)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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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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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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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96%;
----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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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客户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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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户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需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2)签订合同、开立存款账户。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储蓄卡或信用卡扣款账户。
----(3)办理抵押登记、投保住房保险。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4)支用款项。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填制贷款转存凭据,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账户内,或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
----(6)贷款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建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建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建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这是建设银行的哈~~
二手房也可以的,叫做“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手上拥有一个公积金帐户,帐户里存着缴费几年的公积金款。眼下买房了,由于一次性付款不显示,于是想到按揭贷款--用自己的公积金帐户办理贷款。呵呵,这样下来要比一般性的商业贷款省了好多的利息,还把闲在帐户里的钱合理的给用出去了,可谓是一举两得。而此刻的您,是否正在为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而着急呢?看了以下关于整个贷款流程的演示,你或许知道下一步去银行如何办理了。
如 何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其本质是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专款专用,职工在职期间中能用于购、建、大中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方面的消费。对于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委托)贷款,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明确的规定:
贷款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须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有购房总价值的5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同意按规定办理贷款的抵押担保手续及抵押物的保险,其保险期必须长于货款期限半年。
二、单位申请贷款
1、单位及其职工已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贷款项目已列入本市的购建房固定资产计划;
4、贷款单位具有购建房资金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确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做抵押,抵押物折价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6、同意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半年。
贷款额度
一、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为最高不超过职工购建房总价值的50%;
二、单位申请贷款额度,按该单位名下职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核定。对个别居住条件较差的单位,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
一、个人购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但个人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建房贷款期限,根据建房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一年。
贷款利率
一、单位垡利率:在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0%利差,贷款期每延长一年,增加0.54%;
二、职工个人贷款利率:在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0%利差,五年期以下每延长一年加0.36%,五年以上(含五年)每延长一年加0.54%;
三、单位和个人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
贷款程序
一、由贷款单位或个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二、“中心”审查批准后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货款合同,负责发放贷款和回收,并按季结算。
第四篇: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一共有7个步骤: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采取银行开具储蓄账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将支取款项划入该账户中,职工再从账户中将该款项支取。
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以后,要求职工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以后,将职工申请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7、职工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卡;
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若还购房贷款,还须提供贷款银行一年的流水账目(在贷款银行打印。)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20、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23、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4、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25、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6、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
(2)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7、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8、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9、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0、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32、申请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该证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每半年提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登记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第二,严格控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该住房消费总额度。
33、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自按规定核发本行(本行指承办银行,下同)范围使用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在本行内,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套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34、联名购房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原则上由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联名第一顺序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5、第一顺序人未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在外地、番禺、增城、花都、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铁路、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合同联名的第二顺序人提出申请,依次类推。申请人到开户行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另一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例如:申请人在建行开户缴存公积金的,需到工行开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6、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其他联名人为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需分别向两家承办银行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若合同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本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其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37、如何核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可提取的总金额?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手楼,按照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金额; 二手楼,按照完税契证上的评估价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补偿协议中的付款金额。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首期付款+每月供款额*供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成交价+贷款金额*月利率*(供款月数+1)/2。利率变动引起供款额的变化,不调整已核定的提取总额。③租房:月租*租赁月数。
38、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如何核定可提取金额?
共同提取人都在一家承办银行开户时,可共同使用可提取总金额,无需划分额度。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户名”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9、丢失提取登记证的,如何申请补发?
若丢失提取登记证,登记证的“户主”需要提供身份证,到登记证的核发银行申请补发新的登记证,在系统中注销原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