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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7181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36: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0〕32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共**职业学院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包括各二级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

第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

部审批。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标准:各党总支每年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基数均为20000元;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党总支上年终教职工和学生总数,按照在编教职工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党员100元/人,学生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核定,列入预算的标准划拨党建活动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

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

(一)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二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各二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备案和审批。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

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

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范围,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组织部门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若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党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活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将进行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把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含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把关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闽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7年12月8日

第四篇: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3号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中央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央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05 17:06 作者: 来源:农业部财务司

财行[2013]53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接待外宾管理,我们对《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照《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中央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央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同时废止。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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