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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聘用合同(★)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0-7161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14:26: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律师聘用合同

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 年 / 月 / 日起至从/ 年 / 月 / 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 / 年 / 月 / 日起至从/ 年 / 月 / 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在专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 3500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6 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有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同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 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 规范的不当要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换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二)(三)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无 ;

(二);

(三);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十四、合同附件(甲方规章目录等)。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甲方规章制度目录)目 录 第一篇 章程篇 章 程 第二篇 执业规范篇 文明执业规定 廉洁执业规定 诚信执业规定

重大、敏感案件(事项)报告和集体讨论规则 律师业务风险告知规则 收结案规则 收费规则 档案管理规则 第三篇 内部管理篇 公章、公函、介绍信管理制度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分配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与投诉查处制度 第四篇 考核奖惩篇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奖惩制度

第二篇:律师聘用合同

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月 /日起至从/年 /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从/年/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在专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3500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6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1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有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同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 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 规范的不当要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换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二)(三)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无;

(二);

(三);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十四、合同附件(甲方规章目录等)。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甲方规章制度目录)

目录

第一篇章程篇

章程

第二篇执业规范篇

文明执业规定

廉洁执业规定

诚信执业规定

重大、敏感案件(事项)报告和集体讨论规则 律师业务风险告知规则

收结案规则

收费规则

档案管理规则

第三篇内部管理篇

公章、公函、介绍信管理制度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分配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与投诉查处制度

第四篇考核奖惩篇

律师执业考核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三篇:聘用律师合同

聘用律师合同

甲方(聘用方):XXX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XXX,男,该所主任

注册地:XX省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乙方(受聘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已经相互介绍并了解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用岗位是专职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在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仍不改正;

2、乙方严重违反事务所纪律或者违背职业道德;

3、乙方因违法乱纪被相关主管机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4、乙方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履行律师职务时;

在下列情形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出国定居或留学;

2、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履行职务满6个月;

3、无故不上班满3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伙律师;

5、事务所被撤销或破产的。

在下列情形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交出有关文件、卷宗材料和《律师执业证》,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合同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律师事务所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二年月日

第四篇:律师聘用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应甲方要求: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意见与建议,必要时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为甲方防范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3、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内部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提出法律咨询服务,增加甲方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办案,发表律师意见或出具律师函;

5、协助甲方进行职工法制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上述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行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等程序的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及其他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论证等专业代理事务;如甲方需要,双方另行协商与签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介绍有关情况;除系紧事务外,甲方应当提前向乙方通报,以保证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具体、合法合理的要求;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法或者有违律师执业规范的活动。

(三)甲方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差旅费等。

(四)甲方有责任对本合同第一条的有关法律服务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因甲方错过各种法定时效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依法依理、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项所列的法律事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在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后,及时完成服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四)乙方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但以下条件除外:

1、刑事犯罪证据;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工作。

(五)如甲方隐瞒有关法律顾问事务的真实情况或要求乙方从事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的活动,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聘请期限与费用的确定支付

(一)聘请期限: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 2011年3月20日止,共1个工作。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延长。

(二)法律顾问费:每个工作为人民币贰万元。甲方应于每一个工作开始的前1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工作的法律顾问费。

(三)乙方在完成甲方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差旅费:乙方异地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预支,事后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五)甲方就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应另行签约与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应给予优惠。

第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格式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聘用律师合同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2010)沪敏律民初字第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聘用律师合同

(2010)沪敏律民初代字第B号

甲方:

邮政编码:手机: 电话:(021)传真:(021)

电子邮箱:

乙方: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12231号楼

邮政编码:电话:(021)电子邮箱:法》、人: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4、涉及标的:

5、其他: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 调查取证;

□ 提起诉讼;

□ 提出答辩;

□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 □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金贇代理人,最大限度地

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 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 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 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

(三)甲 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

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 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上海银行茶陵支行

帐号:316845-03000493626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上海市外(包括远郊区县)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第七条

(一)(二)出反诉、乙

(三)(四)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 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行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撤诉的;合同的。

6-8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徐汇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10 年 11月 6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5%计式视案件情况再行商定。

甲方:代理人:代表:贾献伟

2010年 6月 22日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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