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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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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

【法规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计税基准价由市县征收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公开的办法确定。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征管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企业注销后土地、房屋分割的契税征管

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四、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征管

凡经县级以上(含)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房屋征用、占用项目,不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涉及的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均属契税征管范畴意义上的“征用、占用”,按以下规定实行契税征管:

1.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

2.超出土地、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统一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五、关于土地房屋变更用途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问题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变更用途批复文件的当天。

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问题

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的认定,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性质,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来进行区分,分别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关于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为促进流通,对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征收契税。

八、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

为清理欠税,促进征收入库,对目前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且分属不同时期契税税率的应税未税项目,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执行,即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普通住宅1.5%),并可适当参照计税基准价核定征收。各级征收机关要在广泛宣传公告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力度促进陈欠税款的征收入库。

九、关于购置精装修房契税征收问题

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以实际成交价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相应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用外币缴纳契税如何结算问题

受让房屋、土地,纳税人用外币缴纳契税的,按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基准价格进行结算。

三、居民生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敬老院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供养协议,居民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该居民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精神,上述情况属于赠与范围,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关于退房退税问题

1.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征收机关对其已缴契税应予以退税。

2.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现房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并已办理了产权证的退房,征收机关对其已缴契税则不予退税。但法院判定的房屋交易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而引起的退房,已缴契税则予以退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三篇: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财会[2006]92号

关于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6〕143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三年来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04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2006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定成绩合格证》。其中:以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的会计师资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从事财会工作进行申报评审的,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必须是在2006取得的才有效。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四)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Windows2000/xp)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规定

1.破格申报仅限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学历和资历不得同时破格。其中破资历(任职年限)的,提前申报一般不得超过1年。

2.以参加专业工作之后取得的学历作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学历条件或破格申报条件的,取得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必须满3年,但取得博士学位的为2年以上。

3.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三款中提及的发表或宣读的财会专业论文以及第八条第三款中提及的财会学术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论文的字数应在1500字以上,调查研究报告应在5000字以上。

4.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四款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够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的规定,不再作为破格申报条件。

5.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中的第六款,修改为“除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外,具有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之一”。

6.为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使评价工作进一步向对申报者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价转移。凡在会计专业工作岗位上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均可申报(原浙人专〔2003〕104号文中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与此相应部分不再执行)。

7.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的第九条工作能力中的第二款,修改为“具有较强的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或一个相当规模的中介机构开展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8.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的第十条业绩与成果中的第五款中增加“或在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中,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经单位采用,效果显著。”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行业水平等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下同)。

四、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情况综合表》在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2006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情况综合表》,上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附中央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委托函(格式见附件2)。

五、2006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不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各市财政、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提交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报送时间。省级各有关单位应于2007年3月6日前将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格式见附件2,联系电话:0571-87057660),并报送《2006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下同)和有关评审材料;各市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2006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和有关评审材料汇总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七、经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外网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及其取得时间,考试合格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未发现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专〔2003〕104号文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事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5]9号)

2005-0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契税征管,增加契税收入,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征收机关积极探索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全市入库契税收入突破3000万元,比上年增长87%。契税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但是,契税征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征管措施不健全,征收不到位,有些地方越权减免,导致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等突出问

题。

为促进我市契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行契税直接征收制度

我市多年来的契税征管实践证明,实行契税直接征收,有利于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有利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代征,全面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直接征收。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原则,我市契税的具体管辖权为: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契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县、市辖区内的契税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终止契税委托代征的各项后续工作,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

书。

二、规范契税征管程序

要严格实行“先征税、后发证”制度,加强对契税的源头控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证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按照“先征税、后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

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并定期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通报征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的网络互联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并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与征收有关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详细资料。财政征收机关对查询的土地房屋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

三、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契税减(免)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政策性减(免)契税手续。纳税人符合契税减征或免征条件的,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之前向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每季度将减(免)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契税的减税、免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契税申报。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力度

要建立契税日常稽核制度,对契税的申报、审核、完税过程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对于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除认真审核外,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情况复杂的可委托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核准,以防止税收流失。市财政征收机关每年要对全市契税征管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契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拖欠契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契税征管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对在契税征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制定科学的契税征管规程,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办税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第五篇: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

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契税征管工作,规范契税征收机制,特结合契税征管系统,制订本征管程序。

第二条帐套管理

正式使用程序前,首先进行帐套设置,一般是根据使用程序征税的年份进行设置,年底一个契税征收做一个电子备份,以为单位存档备查。套帐管理有利于对帐务的管理和查询,同时有利于对程序的学习使用。

第三条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收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征收机关获取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即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一)契税纳税人应在申报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3、房屋买卖,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买卖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及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4、土地、房屋赠与,应提供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土地、房屋交换,应提供交换协议和价值评估报告,土地之间交换的应提供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二)《契税纳税申报表》按以下要求填写:

1、纳税人名称。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

2、纳税人代码。纳税单位或企业代码;个人以其身份证号码或军官证编号为代码。

3、纳税人电话号码。联系人当前使用的电话号码。

4、纳税人地址。纳税人在办理契税手续时期的住址。

5、邮政编码。纳税人住址的邮政编码。

6、开户银行。

7、银行账号。

8、权属转移类别。一是土地权属转移,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继承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二是房屋权属转移,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继承、房屋交换。软件设置可选择窗口。

9、合同签订时间。

10、土地地址和房产地址。合同所指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产所在地址。

11、税目。土地权属转移设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个税目;房屋权属转移设置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三个税目。选择窗口可对税目进行选择。纳税申报的同时,对契税税目的明细划分便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

12、土地面积和房产面积。

13、计税金额。

以上业务项在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相关书面材料上都很清楚,纳税人必须据实填报。

14、税率。契税征收执行4%税率;对单套住宅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144平方米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

15、计征税额。

16、减免税额。

17、应纳税额。

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三项由征收人员填写。

为了减少多次填报和录入的环节,在纳税申报表上增加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的内容:

18、减免原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符合城镇房改政策的。

(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

(4)企业改制的。

(5)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9、房产类别。

房产分为增量房和存量房。增量房是指房产开发商新建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存量房是指已经具有房产证的房屋。也称为“二手房”。

增量房和存量房可根据用途分为住宅、商务用房和其他。住宅房可根据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第四条纳税通知

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当场缴税的不再发放纳税通知书。对于纳税人未能主动申报的,征收人员可根据土地和房管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房屋交易情况资料录入数据,生成契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完税并追缴滞纳金。

第五条契税征收

(一)纳税人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首先要填写《纳税申报表》。

(二)征收人员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应纳税额,并输入微机,打印出正式《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核实。

(三)纳税人核实后,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并连同税款、银行回单一起交征收人员。征收人员检验税款无误后,在“经办人”栏签章后交审核人员。

(四)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章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返回征收人员。

(五)征收人员将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到银行缴纳税款,征收人员接到银行回单操作电脑打印契税完税证。

(六)大额税款需要直接上交国库的,由征收机关打印契税缴款书(代完税证),由纳税人持契税缴款书(代完税证)到其开户银行交纳税款,持银行回单到征收机关确认盖章或换取完税证。

(七)有加收滞纳金业务的,征收人员录入逾期天数,自动计算滞纳金额。

第六条税款入库

契税税款按照规定定时定期缴人国库,契税征管人员开具一般缴款书(五联单),由税款所在银行加盖转讫章,转入行国库科加盖收讫章后,第一联交征收机关记帐,第二联交税款所在银行记帐,其余三联一联人行国库科记帐,另两联交财政局国库科,一联记帐,一联备查。同时契税征管人员根据第一联缴款书将税款入库情况录入电脑,进入统计表,便于查

询和分析。

第七条契税减免

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在契税纳税窗口直接办理减税。契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直接在完税证上填入减免税额,通过开具完税证,办理减免手续。

其他契税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财政局农税科(局)办理(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农税局办理)。农税科(局)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审查无误后起草契税减免批准文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以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减免。纳税人持财政局下发的契税减免批准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农税科(局)负责将相关减免资料传递至契税纳税窗口进行登记。

第八条契税退税

(一)由于政策原因错征或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申批表》,并按有关规定附有关资料。

(二)征收机关受理并审核,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退税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查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签署意见后,根据纳税申报和原完税证的查询导接,录入退税原因和结算方式,即可打印出契税退税单,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签字盖章后办理退税。

(四)需要国库退付的,审核无误后,填开《税收收人退还书》,加盖税收会计部门公章和征收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税后管理

(一)数据查询。

依据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自动生成征收明细台帐:《契税纳税申报清册》、《契税纳税完税证(缴款书)清册》、《契税征收情况清册》、《契税退税清册》、《契税减免清册》、《契税税款入库清册》、《土地出让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土地转让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增量房普通住宅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增量房非普通住宅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增量房商务用房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增量房其他房产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存量房普通住宅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存量房非普通住宅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存量房商务用房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存量房其他房产契税征收情况明细表》分类明细反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情况,以普通住宅、商务用房和其他房产三个类别反映房产增量房和存量房交易征收契税的情况;根据以上征收情况明细表,按时、日、旬、月、季、年及按要求提供条件进行各类查询,并根据税款入库金额查询税款入库进度。

(二)减免统计。

依据契税纳税申报表对纳税人属性的确定和减免原因的选择,并自动生成《契税减免情况表》。按照减免原因对减免税单位、减免面积和减免金额进行全面统计。

(三)资料统计。

根据《契税征收情况汇总表》和《契税减免情况表》相关数字,通过表间关系的设制,生成《契税统计资料表》,资料表全面反映土地权属转移和房屋买卖和契税征收、减免、入库的整体情况。

(四)档案管理。

契税征管的档案分两种形式,一是文字档案,购买商品房的文字存档资料是纳税申报表、承产人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存根联和购房发票复印件及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文字存档资料是纳税申请表、卖房人和承产人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存根联和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存根联和商品房购房发票复印件贴纳税申报表背面)。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的存档资料是契税纳税申请表、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土地评估报告、实行“招拍挂”土地价值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其他相关资料。契税减免应保存的档案资料:对征收机关批准免税的文字存档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文字档案要设置编码,装订成册实行专柜专库管理。二是电子文档,由纳税申报自动生成《契税纳税申报汇总清册》,可在备注栏录入文字档案的代码,实现查询纳税档案,查询纳税记录在文字档案的具体位置。电子文档要定期整理,进行备份,以免丢失。

(五)票证管理。

从完税证的发放、领用、使用、作废、销毁进行系统管理,首先进行各类初始设制;再进行票证出入库、使用、缴销管理;最后根据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自动生成《契税纳税通知书汇总清册》、《契税完税证汇总清册》和《契税退税凭证汇总表》等各类帐册、还可以实现后期的票证查询。

第十条其它

该程序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于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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