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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10〕163号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5891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0 21:3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政办函〔2010〕163号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关于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拟订的《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范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所,对被征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相应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发生的费用通过财政预算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三、补偿原则

(一)合理补偿原则。补偿金额或价值应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与被征用单位、个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等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原则。补偿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

(三)补偿物质损失原则。补偿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非物质层面的损失。

(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

四、补偿形式

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征用实施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协商确认。不同的补偿形式,其补偿价值应相当。

五、补偿标准

(一)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有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规范财务核算的资产,按符合会计准则的折旧标准和实际征用期限计算折旧金额,并予以补偿。

无账可查的资产,参照同类资产市场价值和折旧标准计算折旧。

无法明确其折旧情况的资产,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其折旧情况。

被征用物资有市场租赁价格的,可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二)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毁损的物资、场所经维修能恢复使用功能的,按必要维修成本和费用进行补偿;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综合成新率,并扣减处置收益后予以补偿。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依次从成本价(进货价)、出厂价(批发价)、政府采购价、市场零售平均价中确定市场价格。

原则上,被征用者为生产厂商、经销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分别按出厂价、进货价、批发价和市场零售平均价进行补偿。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四)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补偿的工资、津贴标准按照被征用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工资清单的,按照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由被征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

(五)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天按1天计算。

无明晰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天按1天计算。

(六)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对积极配合应急征用工作,或确因征用造成额外损失的,经征用实施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上述标准或评估价值30%范围内,对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予以额外补偿。

六、损失认定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用物资、场所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发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第五条补偿标准认定补偿金额,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征用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仍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补偿程序

征用实施单位在征用物质或场所返还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补偿标准或评估结果拟订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征用补偿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原件或副本:

(一)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

(二)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证明;

(三)征用实施单位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四)计算补偿的标准和依据,有关账目和评估报告;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征用实施单位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拨付。征用实施单位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决定书送达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并实施补偿。情况复杂,难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时限可以延长至60日。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账目和证明材料等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补偿期限。因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补偿期限。

八、经费落实

应急征用补偿经费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市本级应急征用补偿经费在市长预备费中列支,各区、县(市)也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相应预备金。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决定书》(样稿)(略)

第二篇: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被征用物资、场所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政府应急征用标志。

第三篇:杭州市停车场(库)标准 杭政函〔2009〕95号

【文件题目】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日期】2009/06/1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3.0.3 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3.0.5 各类建筑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表3.0.6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 型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3.0.7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配建指标

4.0.1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老城核心区

ⅱ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ⅲ 萧山区、余杭区

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商品房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2 1.5 1.5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2 1.2 1.2 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1.0 1.0 1.0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7 0.8 0.8 户建筑面积≤60m2 0.4 0.4 0.4

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90 m2 1.0 1.0 1.0 户建筑面积≤90m2 0.5 0.5 0.5

经济适用房 7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4 0.4 0.4 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个夹心层)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项公寓)户建筑面积≤50m2 0.2 0.2 0.2 注:

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 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1.0 1.0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0.8 0.8 商务写字楼 0.6 0.8 0.8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0.6 0.7 0.8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3 0.3 0.3 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建筑面积<1000 m2的商业建筑 0.3 0.5 0.5 1000m2≤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6 0.8 1.0 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8 1.0 1.2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0.4 0.4 0.4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8 0.8 1.0 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设施 1.5 1.5 1.7 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ⅰ ⅱ ⅲ

星级宾馆 0.6 0.6 0.6 其他普通旅馆 0.4 0.4 0.4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4.0 4.0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3.0 3.0 4.0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0.8 1.0 1.0 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剧场、市级影剧院 4.0 5.0 6.0 会议中心 5.0 6.0 7.0 一般影剧院 2.0 3.0 3.0 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0.6 0.6 0.8 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展览馆 0.8 0.8 0.8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疗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床 ⅰ ⅱ ⅲ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8 1 1.2 住院部 0.15 0.2 0.2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4 0.5 0.5 住院部 0.1 0.1 0.1 疗养院 0.4 0.4 0.5 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大专院校 25.0 / 25.0 / 30.0 / 中学 12.0 0.8 12.0 0.8 15.0 1.0 小学 12.0 1.0 12.0 1.0 15.0 1.2 幼儿园 12.0 1.0 12.0 1.0 15.0 1.5 注: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ⅰ ⅱ ⅲ

主题公园 根据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研究确定 0.15 0.15 城市公园 0.07 0.07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 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工业厂房 / 0.2 0.3 仓库 / 0.4 0.4 工业办公 / 0.6 0.6 注:

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大客车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

1.0.1近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07年底,杭州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95.88万辆。2004年—2007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调查,2008年7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78%左右。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1.0.3 2005年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

《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主要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而各类城市之间,由于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同,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的差异。为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根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状况,在《省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今后城市化建设的要求。

1.0.5 本《实施细则》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3.0.1 本《实施细则》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其配建停车位的配置都应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考虑到个别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受用地等条件所限,对于停车位历史欠账问题,可在经过论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配建指标来补设。

3.0.2 本条文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由于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或者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与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的规定。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起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3.0.4 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3.0.6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的机动车型主要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2007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比例,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基本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需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车位数,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中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车位数进行计算。

3.0.8 特殊建筑,如交通类建筑、派出所、救护站、消防站、粮仓油库等,停车位配建标准难以统一划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个案另行确定。

4.0.1 由于城市不同区域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同,道路网可以负担的交通量不同,根据这些特点以及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采取停车指标区域差别化策略,将杭州市市区分为3个空间范围: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杭州市市区除老城区外的2个区,即萧山区与余杭区。

针对3个空间范围,制定区域差别的3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级别,引导不同区域具有合理的机动车拥有水平和使用水平。

4.0.2~4.0.15 在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市区内不同区域各类建筑物现状实际的停车需求调查,得到不同建筑的停车生成率来直接反映某一建筑物的停车需求;同时参考了《城市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88)、《杭州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试行)》(200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准则和配建标准》(2005)、《国家建筑物附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988)、《广州市建筑配建停放场指标暂行标准》(1989年)、《深圳市配建指标》(200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03)、《上海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1997)、《宁波市建筑配建停车场标准》(2003)、《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1991)、《台湾建筑技术规划有关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前)、《新加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日本停车需求产生率规划标准》、《美国分区规划要求各类建筑提供的泊位》等国内外城市的配建标准及资料;并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杭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杭州市机动车发展研究》、《杭州市不同区域建筑物机动车泊位配建标准研究》等规划研究文件资料进行认真解读,综合分析考虑后制定指标低限值。

第四篇:杭政办函【2006】163号_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建委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工意外险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工意外险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建工意外险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建工意外险承保、理赔和安全服务等行为,在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开展业务前报市建委备案。

五、建工意外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其承保范围是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因施工现场施工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为被保险人),还包括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专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设)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业务,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

风险评价、安全技术咨询、安全事故防范、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具体服务内容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也可委托能够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九、投保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工意外险。投保人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费用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并应在办理投保手续后,及时以张贴布告等形式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约定的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十二、建工意外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保险费率原则上应按下表确定:

保 险 费 率(金额)

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下

按照工程造价的1‰收取保险费

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

按照工程造价的0.8‰收取保险费

保费不足500元

按照500元收取

在不影响赔付和安全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保险费率可以实行差别费率,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

十三、鼓励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与投保人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

凡当投保人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样板工地称号的,在下一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可以下浮0.1‰—0.2‰。

凡当投保人因安全管理原因曾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的,在下一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可以上浮0.1‰—0.2‰。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不少于15万元。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含被保险人多次受伤累计)不高于3万元。

十五、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赔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人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

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四)县级以上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若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伤残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

(六)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提供的材料。

十七、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并报相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工意外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工意外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得给未经备案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工程项目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报市建委。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发现保险公司有违法违规操作、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能按照承诺提供安全服务等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建委反映情况。

二十、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拒不改正的,市建委将终止该保险公司备案,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还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十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办理建工意外险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市建委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均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将依法查处。市建委投诉举报电话:87012398。

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应急办函【2009】62号)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

应急办函[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国务院应急办组织有关方面研究编制了《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经领导同志批准,现予印发,供你们在组织指导应急演练时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

目 录 1 总则

1.1 应急演练定义 1.2 应急演练目的 1.3 应急演练原则 1.4 应急演练分类 1.5 应急演练规划 2 应急演练组织机构 2.1 演练领导小组 2.2 策划部 2.3 保障部

2.4 评估组

2.5 参演队伍和人员 3 应急演练准备 3.1 制定演练计划 3.2 设计演练方案 3.2.1 确定演练目标

3.2.2 设计演练情景与实施步骤 3.2.3 设计评估标准与方案 3.2.4 编写演练方案文件 3.2.5 演练方案评审 3.3 演练动员与培训 3.4 应急演练保障 3.4.1 人员保障 3.4.2 经费保障 3.4.3 场地保障 3.4.4 物资和器材保障 3.4.5 通信保障 3.4.6 安全保障 4 应急演练实施 4.1 演练启动 4.2 演练执行 4.2.1 演练指挥与行动 4.2.3 演练解说 4.2.4 演练记录 4.2.5 演练宣传报道 4.3 演练结束与终止 5 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 5.1 演练评估 5.2 演练总结 5.3 成果运用 5.4 文件归档与备案 5.5 考核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6.2 适用范围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促进应急演练规范、安全、节约、有序地开展,制定本指南。1.1 应急演练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演练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

1.2 应急演练目的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序,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4)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应急机制。

(5)科普宣教。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

1.3 应急演练原则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考核、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周密组织演练活动,制订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措施,确保演练参与人员及演练装备设施的安全。

(4)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统筹规划应急演练活动,适当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演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努力提高应急演练效益。

1.4 应急演练分类

(1)按组织形式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①桌面演练。桌面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②实战演练。实战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2)按内容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①单项演练。单项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②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3)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

①检验性演练。检验性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②示范性演练。示范性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表演性演练。

③研究性演练。研究性演练是指为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不同类型的演练相互组合,可以形成单项桌面演练、综合桌面演练、单项实战演练、综合实战演练、示范性单项演练、示范性综合演练等。

1.5 应急演练规划

演练组织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应急演练规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应急演练组织机构

演练应在相关预案确定的应急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单位要成立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演练领导小组,通常下设策划部、保障部和评估组;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演练活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以适当调整。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2.1 演练领导小组

演练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审批决定演练的重大事项。演练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或其上线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或主要协办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其他成员一般由各演练参与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在演练实施阶段,演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通常分别担任演练总指挥、副总指挥。

2.2 策划部

策划部负责应急演练策划、演练方案设计、演练实施的组织协调、演练评估总结等工作。策划部设总策划、副总策划,下设文案组、协调组、控制组、宣传组等。

(1)总策划。总策划是演练准备、演练实施、演练总结等阶段各项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具有应急演练组织经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副总策划协助总策划开展工作,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或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2)文案组。在总策划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制定演练计划、设计演练方案、编写演练总结报告以及演练文档归档与备案等;其他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演练组织经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

(3)协调组。负责与演练涉及的相关单位以及本单位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其成员一般为演练组织单位及参与单位的行政、外事等部门人员。

(4)控制组。在演练实施过程中,在总策划的直接指挥下,负责向演练人员传送各类控制消息,引导应急演练进程按计划进行。其成员最好有一定的演练经验,也可以从文案组和协调组抽调,常称为演练控制人员。

(5)宣传组。负责编制演练宣传方案,整理演练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和开展新闻发布等。其成员一般是演练组织单位及参与单位宣传部门人员。

2.3 保障部

保障部负责调集演练所需物资装备,购置和制作演练模型、道具、场景,准备演练场地,维持演练现场秩序,保障运动车辆,保障人员生活和安全保卫等。其成员一般是演练组织单位及参与单位后勤、财务、办公等部门人员,常称为后勤保障人员。

2.4 评估组

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准备、组织、实施及其安全事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评估,及时向演练领导小组、策划部和保障部提出意见、建议。其成员一般是应急管理专家、具有一定演练评估经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专业人员,常称为演练评估人员。评估组可由上级部门组织,也可由演练组织单位自行组织。

2.5 参演队伍和人员

参演队伍包括应急预案规定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

参演人员承担具体演练任务,针对模拟事件场景作出应急响应行动,有时也可使用模拟人员替代未现场参加演练的单位人员,或模拟事故的发生过程,如释放烟雾、模拟泄漏等。应急演练准备

3.1 制定演练计划

演练计划由文案组编制,经策划部审查后报演练领导小组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演练目的,明确举办应急演练的原因、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等。

(2)分析演练需求,在对事先设定事件的风险及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需调整的演练人员、需锻炼的技能、需检验的设备、需完善的应急处置流程和需进一步明确的职责等。

(3)确定演练范围,根据演练需求、经费、资源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确定演练事件类型、等级、地域、参演机构及人数、演练方式等。演练需求和演练范围往往互为影响。

(4)安排演练准备与实施的日程计划,包括各种演练文件编写与审定的期限、物资器材准备的期限、演练实施的日期等。

(5)编制演练经费预算,明确演练经费筹措渠道。

3.2 设计演练方案

演练方案由文案组编写,通过评审后由演练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还需报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并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3.2.1 确定演练目标

演练目标是需完成的主要演练任务及其达到的效果,一般说明“由谁在什么条件下完成什么任务,依据什么标准,取得什么效果”。演练目标应简单、具体、可量化、可实现。一次演练一般有若干项演练目标,每项演练目标都要在演练方案中有相应的事件和演练活动予在实现,并在演练评估中有相应的评估项目判断该目标的实现情况。

3.2.2 设计演练情景与实施步骤

演练情景要为演练活动提供初始条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情景事件引导演练活动继续,直至演练完成。演练情景包括演练场景概述和演练场景清单。

(1)演练场景概述。要对每一处演练场景的概要说明,主要说明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发展速度、强度与危险性、受影响范围、人员和物资分布、已造成的损失、后续发展预测、气象及其他环境条件等。

(2)演练场景清单。要明确演练过程中各场景的时间顺序列表和空间分布情况。演练场景之间的逻辑关联依赖于事件发展规律、控制消息和演练人员收到控制消息后应采取的行动。

3.2.3 设计评估标准与方案

演练评估是通过观察、体验和记录演练活动,比较演练实际效果与目标之间的差异,总结演练成效和不足的过程。演练评估应对演练目标为基础。每项演练目标都要设计合理的评估项目方法、标准。根据演练目标的不同,可以用选择项(如:是/否判断,多项选择)、主观评分(如:1—差、3—合格、5—优秀)、定量测量(如:响应时间、被困人数、获救人数)等方法进行评估。

为便于演练评估操作,通常事先设计好评估表格,包括演练目标、评估方法、评价标准和相关记录项等。有条件时还可以采用专业评估软件等工具。

3.2.4 编写演练方案文件

演练方案文件是指导演练实施的详细工作文件。根据演练类别和规模的不同,演练方案可以编为一个或多个文件。编为多个文件时可包括演练人员手册、演练控制指南、演练评估指南、演练宣传方案、演练脚本等,分别发给相关人员。对涉密应急预案的演练或不宜公开的演练内容,还要制订保密措施。

(1)演练人员手册。内容主要包括演练概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参演单位、演练目的、演练情景概述、演练现场标识、演练后勤保障、演练规则、安全注意事项、通信联系方式等,但不包括演练细节。演练人员手册可发放给所有参加演练的人员。

(2)演练控制指南。内容主要包括演练情景概述、演练事件清单、演练场景说明、参演人员及其位置、演练控制规则、控制人员组织结构与职责、通信联系方式等。演练控制指南主要供演练人员使用。

(3)演练评估指南。内容主要包括演练情景概述、演练事件清单、演练目标、演练场景说明、参演人员及其位置、评估人员组织结构与职责、评估人员位置、评估表格及相关工具、通信联系方式等。演练评估指南主要供演练评估人员使用。

(4)演练宣传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宣传目标、宣传方式、传播途径、主要任务及分工、技术支持、通信联系方式等。

(5)演练脚本,描述演练事件场景、处置行动、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视频背景与字幕、解说词等。

3.2.5 演练方案评审

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评估组要对文案制订的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演练方案科学可行,以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演练动员与培训

在演练开始前要进行演练动员和培训,确保所有演练参与人员掌握演练规则,演练情景和各自在演练中的任务。

所有演练参与人员都要经过应急基本知识、演练基本概念、演练现场规则等方面的培训。对控制人员要进行岗位职责、演练过程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对评估人员要进行岗位职责、演练评估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对参演人员要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及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3.4 应急演练保障

3.4.1 人员保障

演练参与人员一般包括演练领导小组、演练总指挥、总策划、文案人员、控制人员、评估人员、保障人员、参演人员、模拟人员等,有时还会有观摩人员等其他人员。在演练的准备过程中,演练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相关人员参与演练活动的时间;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和培训,提高演练人员素质和技能。

3.4.2 经费保障

演练组织单位每年要根据应急演练规划编制应急演练经费预算,纳入该单位的财政(财务)预算,并按照演练需要及时拨付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演练经费专款专用、节约高效。

3.4.3 场地保障

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经现场勘察后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桌面演练一般可选择会议室或应急指挥中心等;实战演练应选择与实际情况相似的地点,并根据需要调协指挥部、集结点、接待站、供应站、救护站、停车场等设施。演练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良好的交通、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尽量避免干扰公共生产生活。3.4.4 物资和器材保障

根据需要,准备必要的演练材料、物资和器材,制作必要的模型设施等,主要包括:

(1)信息材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的纸质文本、演示文档、图表、地图、软件等。

(2)物资设备:主要包括各种应急抢险物资、特种装备、办公设备、录音摄像设备、信息显示设备等。

(3)通信器材: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海事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无线局域网、视频通信器材和其他配套器材,尽可能使用已有通信器材。

(4)演练情景模型:搭建必要的模拟场景及装备设施。

3.4.5 通信保障

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急指挥机构、总策划、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模拟人员等之间要有及时可靠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演练需要,可以采用多种公用或专用通信系统,必要时可组建演练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演练控制信息的快速传递。

3.4.6 安全保障

演练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演练组织与实施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大型或高风险活动要按规定制定专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针对性演练。根据需要为演练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购买商业保险。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演练内容、时间、地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演练现场要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必要时对演练现场进行封闭或管制,保证演练安全进行。演练出现意外情况时,演练总指挥与其他领导小组成员会商后可提前终止演练。4 应急演练实施 4.1 演练启动

演练正式启动前一般要举行简短仪式,由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开始并启动演练活动。

4.2 演练执行

4.2.1 演练指挥与行动

(1)演练总指挥负责演练实施全过程的指挥控制。当演练总指挥不兼任总策划时,一般由总指挥授权策划对演练全过程进行控制。

(2)按照演练方案要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各参演队伍和人员,开展对模拟演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完成各项演练活动。

(3)演练控制人员应充分掌握演练方案,按总策划的要求,熟练发布控制信息,协调参演人员完成各项演练任务。

(4)参演人员根据控制消息和指令,按照演练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完成各项演练活动。

(5)模拟人员按照演练方案要求,根据未参加演练的单位或人员的行动,并做出信息反馈。

4.2.2 演练过程控制

总策划负责按演练方案控制演练过程。

(1)桌面演练过程控制

在讨论式桌面演练中,演练活动主要是围绕对所提出问题进行讨论。由总策划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部署引入一个或若干个问题。参演人员根据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讨论应采取的行动。

在角色扮演或推演式桌面演练中,由总策划按照演练方案发出控制消息,参演人员接收到事件信息后,通过角色扮演或模拟操作,完成应急处置活动。

(2)实战演练过程控制

在实战演练中,要通过传递控制消息来控制演练进程。总策划按照演练方案发出控制消息,控制人员向参演人员和模拟人员传递控制消息。参演人员和模拟人员接到到信息后,按照发生真实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可根据应急行动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控制消息可由人工传递,也可以用对讲机、电话、手机、传真机、网络等方式传送,或者通过特定的声音、标志、视频等呈现。演练过程中,控制人员应随时掌握演练进展情况,并向总策划报告演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2.3 演练解说

在演练实施过程中,演练组织单位可以安排专人对演练过程进行解说。解说内容一般包括演练背景描述、进程讲解、案例介绍、环境渲染等。对于有演练脚本的大型综合性示范演练,可按照脚本中的解说词进行讲解。

4.2.4 演练记录

演练实施过程中,一般要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文字记录一般可由评估人员完成,主要包括演练实际开始与结束时间、演练过程控制情况、各项演练活动中参演人员的表现、意外情况及其处置等内容,尤其要详细记录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如进入“危险”场所而无安全防护,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疏散等)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照片和音像记录可安排专业人员和宣传人员在不同现场、不同角度进行拍摄,尽可能全方位反映演练实施过程。

4.2.5 演练宣传报道

演练宣传组按照演练宣传方案作好演练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媒体组织、广播电视节目现场采编和播报等工作,扩大演练的宣传教育效果。对涉密应急演练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4.3 演练结束与终止

演练完毕,由总策划发出结束信号,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演练结束后所有人员停止演练活动,按预定方案集合进行现场总结讲评或者组织疏散。保障部负责组织人员对演练场地进行清理和恢复。

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经演练领导小组决定,由演练总指挥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指令终止演练:(1)出现真实突发事件,需要参演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时,要终止演练,使参演人员迅速回归其工作岗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2)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短时间内不能妥善处置或解决时,可提前终止演练。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

5.1 演练评估

演练评估是全面分析演练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比参演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对演练活动及其组织过程作出客观评价,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的过程。所有应急演练活动都应进行演练评估。

演练结束后可通过组织评估会议、填写演练评价表和对参演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也可要求参演单位提供自我评估总结材料,进一步收集演练组织实施的情况。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5.2 演练总结

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

(1)现场总结。在演练的一个或所有阶段结束后,由演练总指挥、总策划、专家评估组长等在演练现场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评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阶段的演练目标、参演队伍及人员的表现、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等。

(2)事后总结。在演练结束后,由文案组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演练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和地点,参演单位和人员,演练方案概要,发现的问题与原因,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5.3 成果运用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演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应急物资装备有计划地更新等,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文件归档与备案

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5.5 考核与奖惩

演练组织单位要注重对演练参与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对在演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要求参加演练,或影响演练正常开展的,可给予相应批评。附则

6.1 名词解释

(1)演练情景。指根据应急演练的目标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发生与演变的规律,事先假设的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一般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周边环境、可能的后果以及随时间的演变进程等方面进行描述。

(2)应急响应功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需要完成的某些任务的集合,这些任务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成应急响应的一个功能模块。比较核心的应急响应功能包括:接警与信息报送、指挥与调度、警报与信息公告、应急通信、公共关系、事态监测与评估、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生活救助、工程抢险、紧急运输、应急资源调配等。

(3)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如现场指挥部等。

(4)演练参与人员。参与演练活动的各类人员的总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组织领导的临时性机构,一般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

演练总指挥:负责演练实施过程的指挥控制,一般由演练领导小组组长或上级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演练总指挥对演练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总策划:负责组织演练准备与演练实施各项活动,在演练实施过程中在演练总指挥的授权下对演练过程进行控制;副总策划是总策划的助手,协助总策划开展工作。

文案人员:指负责演练计划和方案设计等文案工作人员。

评估人员:指负责观察和记录演练进展情况,对演练进行评估的专家或专业人员。

控制人员:指根据演练方案和现场情况,通过发布控制消息和指令,引导和控制应急演练进程的人员。

参演人员:指在应急演练活动中承担具体演练任务,需针对模拟事件场景做出应急响应行动的人员。

模拟人员:指演练过程中扮演、代替某些应急响应机构和服务部门,或模拟事件受害者的人们。

后勤保障人员:指在演练过程中提供安全警戒、物资装备、生活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

观摩人员:指在观摩演练过程的其他各类人员。

(5)演练控制消息。指演练过程中向演练人员传递的事件信息,一般用于提示事件情景的出现和引导和控制演练进程。

(6)演练规划。指演练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一定时期内各类应急演练活动做出的总体计划安排,通常包括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7)演练计划。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8)演练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演练目标、演练情景、演练实施步骤、评估标准与方法、后勤保障、安全注意事项等。

(9)演练评估。由专业人员在全面分析演练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比参演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对演练活动及其组织过程做出客观评价,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6.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时参考。并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操作细则。

杭政办函〔2010〕163号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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