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5746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3 03:1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提取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时限、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范围及额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购买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3、拆迁安置房或灾后重建房。以上购房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购买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或大修支出。

(四)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办一次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或企业法人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住房的,(一)租赁公租住房的,凭协议签订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款收据总额;

(二)租赁普通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

五、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本人负担的部分。

六、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百位以下的金额。

第九条 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情形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证明要件

第十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民政出具的或公证过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储蓄卡(存折)等。

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商品房

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二)购买二手住房

应提供:

1、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发票;

3、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和灾后重建房

由拆迁(重建)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花名册做提取备案。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应提供: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灾后重建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应提供:

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应提供: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②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应提供: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②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七)大修自住房屋的

应提供:

1、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八)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办提取。

应提供:

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借款银行出具近期的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用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一)租赁公租住房

应提供:

1、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公租住房人花名册;

2、协议;

3、交款收据;

(二)租赁普通住房

应提供:

1、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

2、租房合同;

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提供提取要件:

(一)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应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二)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3、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

4、经办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5、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死亡缴存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上签字同意,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后,省中心进行审批,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

1、《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缴存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应提供: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

1、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2、户口迁出证明。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的(省内只能办理转移)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应提供:工作调动函(无法提供工作调动函的,可提供:调入、调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正式文件。

调动办理转移业务的,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证明。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的。

应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用结算发票或本年度门诊治疗票据。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民政等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五章 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经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提取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的财务印鉴,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申请书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核。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并核定提取金额后,省中心在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不准提取的,应告知不能提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准予提取的,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10日内携带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并严格审核办理提取手续的本人、代理人或继承人样貌是否与身份证照片一致。经审核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或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如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必须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的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省中心只对提取证明要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对证明要件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单位诚信档案,由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将作为差错计入银行的年终考核。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相应制定本办法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甘房资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两种表格都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第三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10-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天一网民来电咨询关于的相关问题:今天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办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到你这个问题后,就你提出的问题特意咨询了权威人士后给予回复:: 还贷期间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公积金怎么提的相关问题的回复,希望这个朋友满意加喜欢了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提取条件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第四章 提取额度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 提取程序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贷款,青岛工薪阶层无抵押贷款.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96557青岛市房屋公积金服务热线96557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96557青岛公积金提取咨询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咨询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利息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96557青岛公积金网站96557青岛公积金缴存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96557青岛公积金转移政策96557青岛公积金编号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优惠96557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96557青岛市各区管理中心地址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联名卡

第四篇: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0-12 12:03 发布:本站 查看次数: 7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1、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生效)或还清贷款凭证。

(二)使用公积金提前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

(三)还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有效凭证。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月冲还贷款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凭证。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十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三、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四、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一)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和转账方式。除第六条第十五款规定情形外,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和额度,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属于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二、属于第六条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第六条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第六条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第六条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第六条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七、属于第六条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属于第六条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篇: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一共有7个步骤: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采取银行开具储蓄账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将支取款项划入该账户中,职工再从账户中将该款项支取。

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以后,要求职工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以后,将职工申请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7、职工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卡;

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若还购房贷款,还须提供贷款银行一年的流水账目(在贷款银行打印。)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