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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用友T系统和U8软件应对方法和税率相关问题汇总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5144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15:4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税率调整用友T系统和U8软件应对方法和税率相关问题汇总

【T3】国家税率大改!两步教你掌握T3税率批量调整的秘笈!

最近政策不断出台,就拿前几日增值税下调来说,对纳税人绝对是利好消息,不过可苦了会计人,且不说各项税负要重新记,使用的T3软件里的税率还得重新调整,提前改吧,实际业务还得按旧的来,不提前改吧,等到新政实施,上万种存货一个一个手工修改,真的要改哭了(存货中有税率项),耽误了做账还要被老板骂,恐怕5月份真正要过劳动节了。

各位看官,还记得前几天服宝发的这篇文章吗?《【T3】批量修改存货档案?还有这功能?》,里面的“T3存货属性批量修改”就弥补了批改的功能,并且就在政策颁布的这几天,攻城狮们紧急加班加点更新了【税率】的批量修改功能,也就是说,T3软件中也能批量修改存货增值税税率了!曾经需要耗费两天的时间,如今一分钟就轻松解决!

只需要简单两步!

第一步:打开“T3存货属性批量修改”,根据要修改的税率筛选存货范围。

第二步:填写修改后的税率值,轻轻一点确定,大功告成!就是这么简单!

(温馨提醒:对于增值税税率下调,除了批量修改存货税率,还需要在【采购】-【采购业务范围设置】,在【业务控制】页签下修改【专用发票默认税率】。)除了存货税率,“T3存货属性批量修改”的修改范围几乎涵盖所有存货属性。比如每个季度企业会根据销售情况调整存货的最低售价、参考售价,又比如旺季淡季企业对存货的最高、最低库存数量要求不一样,要做调整;再比如刚导入了一批存货,发现销售属性忘记勾了;当这些问题发生的时候,再一个一个手工调整,恐怕是两三天都不够,而使用这个工具,至少提高了90%的效率!

T6相关税率调整方法

步骤一:

修改采购单据带出的默认税率

1、依次点击【采购管理】-【设置】-【其他设置】-【采购选项】,在【公共及参照控制】页签下修改【专用发票默认税率】的值;

2、检查【业务及权限控制】页签下的【订单到货单发票单价录入方式】,此处需要选择【手工录入】哟。因为只有选择的是【手工录入】,才能将表头的税率自动带到表体中。否则,就会出现表头税率是新修改的、但是表体税率还是之前的。

3、全部修改完成之后,再录入采购单据时就会自动带出最新的税率啦!

步骤二:

修改销售单据带出的默认税率

1、依次点击【基础档案】-【存货】-【存货档案】,点击【批改】按钮;

2、在【存货档案批量修改】的界面中:【修改项目】选择【税率】,【修改内容】中输入正确的税率值,最后点击右下方的【修改】按钮即可全部修改成功。

3、此时,再去做销售单据的录入,表头、表体的税率会自动带出修改后的税率。

温馨提示:目前T6软件中,新增的存货档案税率默认为17%,所以需要自己手工修改哟!

T+软件税率调整如何应对

步骤一:

首先,需要先修改往来单位中的税率,此处可用“批量修改”的功能,一步到位!

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基本信息】-【往来单位】-【批量修改】

在【往来单位批量修改】的界面:建议选择【修改查询出来的所有项】,【修改项】选择【税率%】,【修改值】输入正确的税率值。

修改完成之后记得检查一下 步骤二:

修改完往来单位的税率之后,接下来需要修改存货档案中的税率。

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基本信息】-【存货】-【批量修改】

在【存货批量修改】的界面:建议选择【修改查询出来的所有项】,【修改项】选择【税率%】,【修改值】输入正确的税率值。

同样的,修改完成之后记得检查一下

这两步修改完之后,就大功告成啦!接下来到了检验的阶段了~

咱们可以随便做个单据试试看!

看完操作步骤之后,有的小伙伴是不是还有些些的小疑惑呢? 比如:

1、为什么既要修改往来单位的税率,又要修改存货中的税率呢?我只修改其中一个不行吗?

2、【系统管理】-【基本信息】里面的【税率】又有什么作用呢?新增的往来单位、存货的税率怎么办?

1、往来单位中的税率是带入到单据表头中的,而存货档案中的税率是带入到单据表体明细中。假设,往来单位中的税率已修改为16%、但是存货中的税率未修改仍为17%,那么录入单据时如果先选择表体存货,带出来的将会是17%的税率哟!

2、【系统管理】-【基本信息】中的【税率】,影响的就是新增基础档案的税率!也就是说,您想要新增的往来单位、存货的税率自动带出16%,那就到这里来修改就可以啦!

用友U8针对税率调整政策的应对方案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政策解读如下: 1.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17%的税率降低为16%。

3.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及农产品等货物行业增值税11%的税率降低为10%。4.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由原来的50万和80万调整为500万;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等特定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税款予以退还。6.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针对税率调整政策,用友U8软件中需要对进项税税率、销项税税率等进行批量调整。软件中操作如下:

一、存货税率批量调整

需要将存货档案中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批量调整为16。

Step1:点击【批改】按钮,选择批改项目【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

Step2:点击【项目选择】按钮,可以增加调整的范围条件,选择了范围条件,点击【条件加入】,添加条件加入范围。

Step3:勾选存货范围,点击【执行】按钮,执行调整结果。

最终调整结果如下:

二、新增存货税率调整

针对新增存货,需要在选项中设置税率默认值为16。

Step1:打开存货档案,点击【选项】按钮,修改默认值销项税税率、进项税税率。

三、产品特殊调整

用友U8产品支持多样化自动带价,用户因业务需求不同模块设置了不同自动带价时,税率根据带价方式取不同税率,按采购模块和销售模块做如下分类:

1、采购模块单据税率自动取值逻辑:

a.单据表头税率:采购单据表头税率是根据采购管理-设置-选项-公共及参照控制-单据默认税率自动带出的,直接将【单据默认税率】改成16即可。

b.单据表体税率:采购单据表体税率是根据采购管理-设置-选项-业务及权限控制-订单/到货单/发票单价录入方式带出的,如下图:

i)选择【手工录入】:自动取供应商档案/存货档案中的税率。(产品默认供应商税率为空,若设置优先带供应商税率)

优先级:供应商档案税率 > 存货档案税率

ii)选择【取自供应商存货价格表价格】:自动取供应商存货价格表/供应商档案/存货档案中的税率。优先级:供应商存货价格表税率 >供应商档案税率 > 存货档案税率

iii)选择【最新价格】:取相应单据上一张单据税率,需要手工填制一张最新单据,税率输入为16%,后续再操作则会自动带出新税率。

相关操作:

1)批量调整供应商档案税率

Step1:打开供应商档案,点击【批改】按钮,修改税率,点击确定直接修改完成。

2)批量调整供应商存货价格表税率

Step1:打开供应商存货价格表,点击【修改】按钮,勾选需要调整的价格表。

Step2:点击【批改】按钮,录入修改项目税率,录入调整后的税率,点击【确定】执行完成。

修改后结果如下:

2、销售模块单据税率自动取值逻辑:

a.单据表头税率:销售单据表头税率根据表体第一行税率自动带出。无需调整。

b.单据表体税率:销售单据表体税率默认取客户档案/存货档案税率。(产品默认客户税率为空,若设置优先带客户税率)

优先级:客户档案税率 > 存货档案税率

相关操作:

批量调整客户档案税率。

Step1:打开客户档案,点击【批改】按钮,修改税率,点击确定直接修改完成。

四、外贸企业税率调整

企业为外贸企业,U8产品启用进出口管理模块时,税率根据海关编码中的税率自动带出。具体调整如下:

Step1:打开出口管理,设置-海关编码,点击【修改】,修改海关编码中的出口税率及出口退税税率。海关档案不支持批改。

设置效果如下:增加出口订单,表体中录入海关编码,自动带出税率。

五、其它注意事项

问题:发票开票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票的开票税率是16%税率,但是之前录入的订单是17%税率,参照之前单据自动带17%税率,怎么批量调整?

方案:正常参照之前单据,然后点击【批改】,录入批改项目税率,点击确定批量调整即可。

采购发票调整方式同销售发票

税改前的专票5月1日后能否抵扣?能否补开?作废如何开票?

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附福建国税: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用16%税率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用16%税率。

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

3.所有的17%/11%税率都调整为16%/10%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就是说,原来所有适用原适用17%税率的都调整为16%、所有原适用11%税率的都调整为10%。

再者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跟所谓的行业无直接关系,增值税税率跟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业务行为有关,比如:制造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16%),出租房屋适用税率11%(10%)、转让商标适用税率6%,只是通俗的大家认为制造业增值税主要适用税率17%。

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税率17%/11%,不论哪个行业都降为16%/10%。

4.征收率5%/3%未调整

(1)税率: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或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征收率: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预征率: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财税〔2018〕32号文件,只是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至于预征率是否调整,由于不动产和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调整10%,会不会涉及预征率调整,要看后面是否有具体补充文件。

5.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11%税率申报。

6.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7.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申明:参考13%减并税率为11%的各地税务机关实务操作,如出新总局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为准。8.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9.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10.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提醒: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政策,同时依据也是财税或者总局公告,也就是说全国通用!

第二篇: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省局明确,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16、我们是超市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抓住一条,就是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抓住了关键,那么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篇: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档案号:************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已生效;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三)甲、乙双方已就税率调整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对于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在原不含税金额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进行重新计算含税价,并且继续履行。

二、原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继续调整,则税价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三、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和内容外,原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无变更,本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审核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第四篇:补充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核减价款)

附件1:

项目《 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如下双方在 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 项目《 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率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税率为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内容依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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