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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选择的指导意见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5144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15:3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宅电梯选择的指导意见

住宅工程建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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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建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08-10 16:0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建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冀建质〔2010〕28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做到方便居民、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不便,提高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实际,现就新建多层住宅和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工程建设电梯包括新建多层住宅时建设电梯和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

宅加建电梯两个方面。

二、我省范围内新建多层住宅,应进一步完善功能,考虑设置居民生活电梯,以方便居民出行和居住,避免建设后再改造,造成资金、资源浪费。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时,应对设置电梯进行设计。并按照现行规范的规定充分考虑平面布局,合理布置电梯井,减少和避免电梯运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暂时不安装电梯的住宅,也应当预留电梯井,为今后加建电梯提供便

利。

三、全省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在满足城乡规划、抗震、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前提下,经全体业主同意,均可申请加建电梯。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以及抗震、承重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四、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按照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使用拟加建电梯建筑的专有部位或者根据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形式。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同意。

五、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

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六、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由业主或者经全体业主同意并委托的业主代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受业主委托,可以具体负责工程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鼓励有资质、有能力、信誉好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

七、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做好相应竣工验收工作。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组织施工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需进行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鉴定和质量检测。

八、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选型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我省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城乡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十、既有住宅加建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

维护管理。

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的受益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的分担义务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出台指导意见,并结合旧城改造、旧小区改善,科学规划、量力

据实开展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住宅 建设 电梯 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第二篇: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老旧住宅的居住品质,推进无障碍设计建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10]67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近期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条 加装电梯,应以梯号或栋为单位申请,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经申请人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装电梯的费用可以多种方式由业主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三)专有部分业主的住房公积金。

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楼层为权重的方式分

摊:第8层权重设为6,第7层权重设为5,……第3层权重设为1,第2层权重为0,首层可获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业主出资金额的平均值。

第五条 申报加装电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的规划国土委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申报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需提供资料为: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4.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就电梯建设申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申请人配合管理局在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就电梯建设申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方案设计图纸及现场施工放样。

(三)公示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反馈意见后,申请人向管理局申报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需提供资料为:

1.本栋或本单元全体业主已就电梯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管道的迁改)、运行、保养、维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以及对部分业主的补偿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四)开工建设前,申请人应到辖区建设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的开工批复。

(五)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通知辖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应到管理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竣工手续。申请人也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加装电梯工程明显未按已批准图纸施工的,在申请规划验收时管理局可要求其提供测绘报告。

(六)所装电梯,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在加装电梯建设过程中,不得趁机对原有住宅进行违法改扩建。

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侯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七条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免收地价,不用办理用地补充手续,不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三篇: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 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1

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八、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各市、县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本着确保安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房地产E网 www.teniu.cc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八、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各市、县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本着确保安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上海 -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

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1、制定初步方案。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2、申请项目计划。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计划。

3、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凭区(县)房管局下发的实施计划及区(县)规土局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规土局申请核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按照区(县)规土局核定的规划条件,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向区(县)规土局送审设计方案,同步征求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4、签订相关协议。由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步书面向相关权利业主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明示加装电梯方案,及加装后在日照、绿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5、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协议全部签订、相关权利人完成意见征询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规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前,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土局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增设的电梯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经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六、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在相关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相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街道(镇)、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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