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2_-12-28 【生效日期】202_-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审计署令第9号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刘家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第七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封存依据;
(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封存期限;
(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存放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文件柜、保险柜、档案室、库房等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当注明审计机关名称、封存日期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对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进行保管或者看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
审计机关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或者看管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的,应当在封存通知书中一并载明被审计单位的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受托保管的第三人应当履行保管责任,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启封,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负有保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或者第三人,应当将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封存措施的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二)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三)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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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资产清算审计需要提供资料
资产清算审计需要提供资料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需特别注意的是: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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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资产清查审计资料清单(teniu推荐)
资产清查审计资料清单
一、基础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资产清查承诺函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房屋如为租赁请提供租赁合同)
5、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6、202_预决算审计报告
7、资产清查自查报告
8、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及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
9、主管部门关于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10、资产权属不一致的说明(电子、纸质版)
二、财务资料 1、202_年明细账、科目余额表 2、202_决算报表
3、资产清查报表
4、资产清查汇总表
5、资产清查明细表
6、现金清查明细表与现金盘点表
7、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及询证函
8、暂付暂存款清查明细表及大额往来客户对账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9、往来明细账(以收付款对象为明细,按账龄划分)、长年挂账往来情况说明——分明细
10、存货盘点表
11、投资协议、现行章程、被投单位清查时点报表、审计报告、投资资金或资产转移凭证和附件
12、固定资产盘点表———按固定资产类型分,须有名称、数量、型号、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电子版及纸质版)
13、在建工程立项批复、工程预算、施工合同、项目执行情况表、监理报告(如有)
14、短期借款协议及长期借款合同
15、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包括:批复文件、合同协议等(电子、纸质版)
16、担保情况,包括:批复文件、合同、诉讼等(纸质版或复印件)
17、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篇: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时间:202_年01月23日】 【来源: 】 【字号:大 中 小】《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
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车辆使用及封存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车辆使用及封存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为进一步管理好公务用车,节省不必要开支,经研究决定对公司现有车辆出台管理规定如下:
车辆封存
一、考虑到车龄及车况等因素,保留冀A12345、冀A67890两辆车,做为日常工作保障用车,其余X辆车全部封存;
二、车辆封存前,要确保车内燃油充足,并将车辆情况登记清楚,内容包含:轮胎气压、外观、内饰情况、仪表盘行驶公里数、防冻液、其它油液情况;
三、车辆封存后,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第一周进行一次车辆启动,启动后着车时间不低于30分钟,以便于车辆保持良好的工况;
四、车辆自202_年9月1日起进行封存,封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车辆驶离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因补充燃油,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驶出,燃油补充完毕即刻返回)。公司将视业务发展情况另行拟定启用时间;
五、封存期间车辆钥匙统一交由管理部门保存,钥匙的使用严格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含:使用人、使用事项、取出时间、交回时间、经办人。
车辆使用
一、保障日常工作的两辆公务用车,要做到专车专用,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二、严格落实用车请示制度,因公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注明用车原因、用车地点、用车人、返回时间。
三、次日上班前用车的,要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驾驶员。突发事件用车时,要及时电话上报,用车后补填派车单;
四、专职司机要注意检查车辆,遇有故障及时上报,管理部门接到故障报告后,及时联系维修,确保车辆工况良好;
五、车辆的维修由管理部门负责,司机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维修点送修,送修后要详细登记送修原因、维修时间、维修部件、维修费用等情况,维修完成后保存好相关票据及资料,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六、专职司机要对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及时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行驶里程情况合理计算油耗,行驶里程及燃油加注要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包含:用车时间、起始里程、燃油加注时里程、燃油加注量、当日油价、司机签字、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其它规定
一、根据工作分管情况,自规定下发之日起,车辆管理交由XX部门负责;
二、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完善各类登记,做到各项工作有据可查、各类登记清晰完善;
三、此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即刻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