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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1-5097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7 03:4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为完善公司制度,规范职工工伤休假管理,现做规定如下:

一、职工因工受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进行休假时必须办理工伤休假手续,对不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将不予发放休假工资。

二、申请工伤休假时,受伤职工要认真填写《工伤休假申请单》,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要写明休息的时间。(诊断证明上只写复查时间,未写建议休息时间的,此诊断证明无效)

三、受伤职工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受伤时主治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其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四、《工伤休假申请单》附诊断证明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办公室进行审核,企管部负责工伤休假的管理与上报等工作。

五、职工工伤休假期限

1、一般扭伤、碰伤等轻微创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5天;

2、需要手术缝合、包扎,伤情较轻的,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12天;

3、受伤部位较大或创伤较深的,准予休假不超过2个月;

4、手指与脚趾骨折且情况不特别严重的,准予休假不超过3个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较重创伤,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5个月;

5、伤情较重或情况特殊,申请休假超过半年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6、其它伤情,将根据实际受伤情况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休假时间,如伤情休假难以界定,诊断证明建议休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7、因医院或个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二次创伤,导致超常规痊愈,其相关费用与延期休假工资公司不再承担。

六、职工休假期间如需进行治疗的,必须先报公司批准,治疗手续一律通过办公室办理,个人直接去医院治疗的,费用自负。

七、办公室要协助企管部做好受伤职工休假手续的办理,财务部将根据上报休假时间对受伤职工发放工资。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为完善公司制度,规范职工工伤休假管理,现做规定如下:

一、职工因工受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进行休假时必须办理工伤休假手

续,对不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将不予发放休假工资。

二、申请工伤休假时,受伤职工要认真填写《工伤休假申请单》,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要写明休息的时间。(诊断证明上只写复查时间,未写建议休息时间的,此诊断证明无效)

三、受伤职工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受伤时主治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其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四、《工伤休假申请单》附诊断证明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办公室进行审核,企管部负责工伤休假的管理与上报等工作。

五、职工工伤休假期限

1、一般扭伤、碰伤等轻微创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准予休假时间不

超过5天;

2、需要手术缝合、包扎,伤情较轻的,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12天;

3、受伤部位较大或创伤较深的,准予休假不超过2个月;

4、手指与脚趾骨折且情况不特别严重的,准予休假不超过3个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较重创伤,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5个月;

5、伤情较重或情况特殊,申请休假超过半年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6、其它伤情,将根据实际受伤情况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休假时间,如伤情休假难以界定,诊断证明建议休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7、因医院或个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二次创伤,导致超常规痊愈,其相关费用与延期休假工资公司不再承担。

六、职工休假期间如需进行治疗的,必须先报公司批准,治疗手续一律通过

办公室办理,个人直接去医院治疗的,费用自负。

七、办公室要协助企管部做好受伤职工休假手续的办理,财务部将根据上报

休假时间对受伤职工发放工资。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RS—02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含在册在岗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及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休假管理细则修订如下:

一、探亲假

(一)探亲假种类

1.探配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制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16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以及父母双亡后的兄弟姐妹。

(二)休假办法

1.探亲假地域范围所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地域范围为另一方不在赣州市行政辖区内,且以县市为单位,以探亲地县城为终点,距离赣州市章贡区300公里以上者。

2.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又不与职工同居一地的(居住在同一县域内视为一地,下同),由职工任选确定为探亲对象,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父母分居两地的,由职工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但已经确定后不得再改变探亲对象。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者,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从丧偶或离婚的第二年起享受本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不固定地居住在兄弟姐妹处,探亲地点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

7.职工在本院工作(含借调来院工作)或见习、学徒及普工熟练期满一年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

8.职工既符合探配偶条件,又符合探父母条件者,不能在同一年同时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可错开时间分别享受(配偶和父母在同居一地的只享受其中一种)。

9.符合本规定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时,经批准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再另给婚假。

10.符合探亲条件在父母逝世的当年又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再另给丧假。

11.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妻已团聚,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未随军家属除外)。

12.新婚当年(以结婚证为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13.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休完产假者,职工因其它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30天以上或休病假超过三个月者,或已休当年年休假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14.未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在本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当年探父母待遇;在四年内因各种原因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本期四年一次探父母待遇。

15.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人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等,进修、学习或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16.学徒期、普工熟练期、实习、见习期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17.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三)探亲假期限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配偶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以上假期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可按最短路程给予路途假。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一)休假办法

1.凡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职工,除第(二)、(三)条所列情形外,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本学院调入未享受寒暑假除外)。

(5)当年已休探亲假(含四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6)休产假或人工流产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7)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人员。(8)当年已休晚婚假人员。

(9)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人员。(10)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人员。(11)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人员。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休假:(1)跨进修半年,则下一不享受年休假。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参加医院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人员,应先休本人年休假,若当年累计参加的天数超过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或当年休完年休假后参加的,超过的天数或其累计参加天数多于下年休假时间,下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人员。

(二)休假期限 1.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不含假期内的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2.参加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备注:职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本人当年可休假的天数减去已休假的天数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初婚者,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婚假18天;再婚者,婚假3天。

四、计划生育假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符合法定年龄规定的,产前产后给予产假90天,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已婚女子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二)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三)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内(十二个月内)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7-12个月断乳者,随时断乳随时中断喂乳时间,人工喂养者,给半年喂乳时间,每次喂乳时间同母乳喂养。

(五)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产后婴儿死亡,女职工可享受正常生育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符合政策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

(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不在此列),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不满二个月(含二个月)流产,给产假15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给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天。

(八)带环受孕或经批准不上环受孕者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给假15天,但第二次开始算病假。未经批准,不上环怀孕者,人工流产假按病假处理,并给予批准教育。

(九)男性结扎给假10天。女性正常结扎给假30天;产后结扎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20天;人工流产等加结扎在人工流产等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5天。

(十)上环给假3天,下环给假2天。

(十一)属计划生育范围内的通水检查、通水复查各给假3天。

五、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因病致残,原则上先到预防保健科(八小时外到急诊科)就诊,再由预防保健科根据病情分诊。因病情需要休病假人员,在门诊治疗的,凭预防保健科(在外休假期间患病凭乡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出具门诊病例和疾病证明书,可休病假。3天以内,由预防保健科批准,人事科备案;4天以上由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住院治疗的,由主管医生出具门诊病例或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一周内,由预防保健科批准,人事科备案;一周以上,经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可休病假。如发现出具虚假病例和疾病证明者,取消其医师处方权一个月,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休病假原则上在赣州市休息,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休假者,必须按请假程序审批。

(三)职工打架致伤、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论处。

(四)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复工前给予二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又因病要求休假者,停止试用,仍执行试用前的病假工资。

(五)因公负伤或致残职工的病假、待遇等不执行此规定,另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聘用制职工按聘用有关制度执行。

六、事假 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必须先休完本人该享受的假期后,再请事假,6天以内,科室(组)同意,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休事假者,按旷工论处。

七、丧假

(一)本院职工、长期借调在本院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后,均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如家居外地者,根据最短路程给予路途假。

(二)对可享受探亲待遇而当年未探亲者,直系亲属逝世时,不给丧假,可请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但不再享受丧假。

(三)丧假期限:1-3天(不含最短路程时间)。

八、外出进修假

(一)进修半年以上进修前给假2天准备行李,返院给假3天(含双休日),进修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返院,特殊情况,需经进修单位及本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请假,并按事假处理。

(二)进修返院后,进修单位出具的补休证明无效,返院不予补休。

(三)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

九、值班与加班休息

(一)值班休息

1.护士值班休息: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天上班7-8小时,每周休息2天。由护理部根据各科工作性质安排好值班和轮休。

2.医生值班休息:原则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当天下午休息,第二天要处理好本组患者(含手术患者)才能休息。

3.急诊科、儿科医生及收费室、检验科、药房工作人员值班休息;分早晚班,早班:上午8点至下午上班时间,下午休息;晚班:值班当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下班时间至次日8点上班,完成本班工作后才能休息。

4.全院各类人员星期五值班,按星期1-4值班休息,不另加双休日的休息,星期六及星期天值班,除按平时值班休息外,另加星期六或星期天的休息。

5.双休日经管医生必须查房,但不补休。

(二)加班补休

1.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值班:连续上班每8小时补休一天。2.平时加班:(含二线班到科室处理患者),17点至24点连续工作每3-4小时补体1/2天,连续工作6-7小时补休一天,发给晚班费,工作1小时至不足3小时,只发给晚班费,不补休;零点至8点,连续工作2-3小时补休1/2天;连续工作5-6小时补休一天,发给晚班费,连续工作1小时至不足2小时,发给晚班费、不补休;中午下班后连续工作1小时至不足2小时,发给误餐费,不补休,连续工作2-3小时,发给误餐费,当天下午休息。

十、休假管理

(一)法定节假日、周休日休息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其它假日休息实行使用休假管理制度

1.由人事科将各职工年休假、探亲假等的休假天数下发给各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由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自行安排职工休假。

2.加班补休,当月休完,不存休。

3.婚假(以结婚证时间为准)、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当年一次性休完,次年不能再休(假期跨除外)。

4.教学备课时间用于课前备课,当时休完,不存休。5.值班休息,当时休完,不存休。

6.探亲假当年休完,次年不能再休。原则上在本不超过二段安排。7.年休假当年休完,次年不能再休。

8.当年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将当年该享受假休完。

9.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以及其它人事关系在本院又在外单位工作人员,应在驻在单位(外单位)将当年该享受假休完,不存假。

10.不休或未休完当年该享受假人员,视为科室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次年不能再休。

(三)请假程序及有关事项

1.科主任(科长):由主管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告党政主要领导,人事科备案,通知所在科室。

2.医、药、技人员:由本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科室。

3.护理人员:由护理组签署意见(护士长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护理组。

4.行政、工勤人员:科室负责人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科室。5.请病假、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到人事科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6.职工之间不能换假、让假、借假,更不能买假、卖假。

7.职工在外地休假或出差期间,因各种原因需续假、请事假或病假,应及时电告所在科室,由家属或科室负责人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审批,批准后才能续假。“先斩后奏”者按旷工论处,因病请假,返院销假时,必须持有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住院者需附出院小结)。门诊病假条一次只许开3天,一周内门诊治疗无效,必须返院治疗,病情不允许,需在当地住院治疗者,必须及时报告医院分管院领导。门诊病假条超过7天无效。

8.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做好考勤记录,于每月1号前将考勤报人事科,作为发放奖金及各项补贴的依据。考勤工作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如谎报、瞒报等现象,扣除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一个月职务津贴;若逾期不报,其科室人员的奖金将推后一个月发放,并扣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50元/次。

9.聘用制职工试用期间休假超过15天,其试用期及发放奖金的时间顺延推后。

(四)各类假期休假待遇

1.职工休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及奖金。职工探亲路费开支办法,按本院有关规定办理。丧假路费自理。

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3.职工休病假期间:当年休病假累积不满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给;当年休病假累积超过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享受奖金、福利、补贴。职工打架致伤、致残的,其医药费自理,未上班期间不发给工资、补贴及奖金。

4.职工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福利。

5.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其休假期间(以学院放假、开学时间为准)不享受奖金。

6.职工休学习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其工资,节日福利减半享受,不享受奖金和其它福利、补贴。

十一、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院字﹝2005﹞47号和院字﹝2007﹞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职工休息和休假规定

运输公司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2、本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1、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各岗位性质,可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履行本单位民主程序和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标准工时制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从事高级管理、外勤工作、销售、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广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市场因素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单位的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5、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oo一17:30。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后,可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每班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确定。

6、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季节特点在高温期间可调整工作时间,每年具体 实行时间,经与工会协商后,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以通知形式告知。

三、休息休假

1、休息日:公司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 后,可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围绕法定休假日进行的调整。

2、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满”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前后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 享受年休假。

6、工作年限按公司认可的工龄计算。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累计待岗时间超过2个月的。

8、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7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10、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11、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因工 作需要跨安排的,可以跨1个安排。

12、本公司一般在春节期间根据情况统一安排I-3天休假。公司总部管理部门一般在 高温期间统一安排休假5天,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统一安排休假。

13、职工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除统一安排的休假天数,未休完的年休假由各单 位自行安排。

14、劳务输出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15、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不 休(不申请),视同本人放弃。

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17、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3)、职工在离职前的一个月通知期内可否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本公司应建立职工休假台帐,记录职工具体休假日期和天数或不休假的原因,并 请职工签字确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保留两年以上。

18、自应休年休假之年起,两年内职工对休年休假之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休 年休假(或已领取相应补偿)或自己放弃休年休假。

19、探亲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 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配偶;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 日团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父母。

(1)、职工在我公司工作年限在上半年满一年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从 次年起可以享受。

(2)、职工享受寒暑假的,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给假期。

20、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可以两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休探亲假另给予路程假。

(5)、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曰。

(6)、探亲假不可分开使用。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出国(境)探亲按事假处理,假期三个月至六个月,不报销路费。

21、计划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期:

(1)、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 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4)、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夫可减少一小时工作。

(5)、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6)、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如需继续病休治疗者,其生育前后的病休时间应合并计算病假时间。

(7)、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男方可享受陪护假15天。

(8)、对接受节(绝)育者,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22、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或一胎多生者,可休哺乳假一年(含产假)。

23、婚假:凭结婚证,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婚假。

(1)、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含再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

(2)、对方在外地工作,职工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规定给往返路程假。

(3)、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曰起的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4)、婚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4、丧假:

(1)、职工的父母、爱人、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

(2)、依靠本人供养的祖父母(指:父母、叔伯均已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必须由 本人料理丧事者,给丧假3天。

(4)、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死亡时(弟妹未满16周岁,父母已双亡)给丧假3天。

(5)、职工若去外地(指:死者户口所在地)料理丧事,按规定给予往返路程假。

(6)、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目。

25、病(伤)假: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医疗休息者,持就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疗费用证明到集团公司医院转开病休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1)、职工连续病(伤)假达一个月以上者,所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应由本人申请,主管医生提出书面建议,经相关部门、专家审核通过方可恢复工作。复工后要试工2—3个月,试工期满经集团公司医院复查证实该职工确已康复,方可正式复工。如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其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2)、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六个月以上者,应定期(二或三个月)到集团公司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如疾病未愈,需继续治疗休息者,由集团公司医院出具病休证明。

(3)、公司对病休职工实行医疗期管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期限和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极少数职工经常请病假,严重影响工作的,所在部门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5)、病(伤)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6、事假:员工因事必须请假处理时,应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事假。

(1)、职工请事假3个月以上,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工医疗期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勤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保留两年以上,特别是职工缺勤或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记录。考勤记录每月由职工签名确认。

2、职工应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违反者按 有关规定处理。“迟到”指到了上班时间未到岗或到了规定时间未到达指定地点。

4、“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提早下班。

5、迟到或早退以15分钟为单位,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内,计迟到或早退1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不到30分钟,计迟到或旱退2次,以此类推。迟到或旱退超过1个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6、“旷工”指未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制度工时内不在岗位上班,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请假。

7、上班后私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8、各类假期期满须按时到岗,如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未到岗者,逾期按旷工处理。

9、若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安排职工补休(或发给调休单),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加班加点工资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如果职工对加班加点工资有异议,应在加班加点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无异议。

11、调休单一般在6个月内有效,经所在单位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职工调休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若单位未批准职工调休,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附则

1、职工请假的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由本单位管理室管理。

2、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或假期津贴)以及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工资扣发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法规政策予以补充。

4、本规定如遇国家、省、市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规政策执行。

6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5.6本规定经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与工会协商,公司办公会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一、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如因公在法定假日期间不能休假的,公司将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或节后调休。

二、事假

(1)因私事需要假期的人员,至少提前一日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向行政主管报备。

(2)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自动离职无薪处理。

三、病假

(1)急诊或不便行走者,可打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主管向行政部报备。

(2)上班后第一天,持市属三级公立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就诊费用单等证明,报行政部并办理病假手续。

无上述证明的,均视为事假。

四、婚假

(1)员工须在公司连续任职满一年,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2)婚假须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申请,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文件。

(3)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

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慰唁假

(1)员工如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去世,公司给予三日慰唁假。非本市籍员工给予五日慰唁假。

(2)请慰唁假,可打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上班后由员工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到行政部办理手续。

六、产假和护理假

(1)员工须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满三年者,方可享受带薪产假。

(2)产假须提前两个月申请,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生育证明文件。

(3)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在公司连续任职两年的男员工,妻子生育的公司给予三日护理假。

七、年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年者(含试用期),均可享受有薪年假。

(2)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者,次年可享受5天有薪年假;连续工龄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有薪年假;

连续工龄满20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有薪年假。

(3)年假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者,必须提前报请行政部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4)年假可用于抵扣当的病、事假。

(5)年假须在规定的休完,不可延至下一。

(6)员工休年假需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主管及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方

可在规定的期限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罚。

八、工伤假

(1)员工执行工作时意外受伤的,凭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管理部核准后可休工伤假。

(2)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而意外受伤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3)工伤假为有薪假期,但需根据休假时间减免满勤奖及月度奖金。

九、其他

(1)请假期间,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便于公司联系。

(2)除年假外,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假日,当次休完,不可累计。假期内如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外增加假期天数。

十、本规定自起执行。

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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