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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99968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8 13:4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篇一: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一、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

(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二)辩论口才的构成

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

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①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②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以偏概全”。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轻率概括”。

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物的本质。

③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①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就是物质”,“教师就是教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

②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或结论,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⑧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非就非。所谓“排中”,就是不能“折中”。

④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如果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

2.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篇二:口才---司法---1.法庭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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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司法---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 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①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账,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⑨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篇三:浅谈律师口才

浅谈律师口才

发布时间:202_-10-21 11:20 作者:中国演讲网 点击:99次

人人都会说话,但不

第二篇:司法口才

第一讲:口才学与口才学的分类

一切社会活动都离不开语言,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一般口头语言交际有三种最基本形式,即谈话、演讲、论辩。谈话、论辩属于会话体语言,演讲则属于独白体的语言。

谈话,即交谈,是一种最基本的双向口头语言形式。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人们日常社交中的聊天、座谈、讨论、询问、访问、接洽、磋商等。谈话的口语要求相对来说比较疏简,是一种任何会说话的人都能驾驭的,使用最为广涣的口头语言形式。就口头语言表达的能力与口头语言效果之间的关系而言,谈话又是一门内涵丰富,值得研究的语言艺术。

演讲,有称为演说或讲演,是一种单向的口头语言形式,它是一个相对众多的人敷陈阐析单向表达某种思想意识的公开讲话。严格的说,一般社会活动中的政治报告,工作报告,学术报告,专题报告,讲学,讲课训话以及各种领导性、理论性、宣传性、鼓动性演说都属于演讲之列。演讲艺术的要求比较高,它是一种必须具备一定高度的思想、知识水平和相应才能的人才可驾驭的言语艺术。

论辩,也叫辩论,是一种双向的或多向的言语形式。它是人们围绕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争论,一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充分论证所持观点的正确,一方面又竭力批驳反面观点的错误,以达到探寻真理,分清是非,统一认识之目的的群体思维活动和口头语言艺术形式。

作为一个人口头语言的总和的口才,按其功能、特征划分,主要可分为交际口才、交锋口才、宣传口才、传授口才几类。

一 交际口才;交际口才通常以交谈形式表现,其基本功能特征是联络、变通与协调。交际口才使用面最广,使用频率最高。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交际口才的存在。

交际口才通常一交谈形式表现,其基本功能特性是联络。交谈的语言要求明快生动,灵活自如,用语雅俗共赏。如当代演说家李燕杰曾与一个青年围绕人生问题以戴十字架为题进行了交谈: 问:“你挂十字架会念祈祷词吗?” 答:“不就是阿门吗?

问:“不对。你读过《圣经》吗?”

答:“没读过。”(李燕杰简单地介绍圣经内容,然后又问:)

问:“比如,有位姑娘张着一对水汪汪的大眼睛,笑起来还有两个酒窝,表面上看挺美。可是,有人告诉你,他就是在电车上干扒手的,你还认为她美么?” 答:“内外不一致,不美。”

问:“有这么一幅油画:一个修女,外表显得很肃静,内心对耶稣很虔诚,胸前挂一个十字架,你觉得美吗?” 答:“内外相和谐,对基督教来说,是很美的。”

问:“那么,你既不懂的《圣经。,又不信基督教,胸前挂个十字架,你美在哪里呢?” 谈话结束,年轻人取下了胸前十字架。

二 交锋口才:交锋口才通常以辩论形式表现。其基本功能和特征是进攻,防卫与对抗。因不同的目的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求真不求胜的论辩,如学术论辩、法庭论辩、政治论辩等;一类是求胜不求真的论辩,如辩论、盘问式论辩、新加坡式论辩等。交锋口才要求严谨清晰,逻辑严密,准确简洁。

如:一位牧师向一位黑人领袖提出诘难:“先生既有志于黑人解放,非洲的黑人多,何不去非洲?”黑人领袖答到:“阁下整日辛劳,有志于灵魂的解放,地狱灵魂最多,河不去地狱?”这便是论辩口语体。

三 宣讲口才:演讲是在公众场合,表达者面对听众,借助口语和势态语形式,系统的向听众阐述观点、抒发感情,介绍知识,并以此影响听众的态度和行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口语表达方式。是个人向群体单项的传播。其基本功能和特征是宣传、演讲和引导。

演讲的语言活动具有真实性、系统性、鼓动性、独白性、表演性等特点。四 传授口才:一般一教学形式表现。其基本功能和特征是传道、授业、解惑。第二讲:有声语言的基本要求

有声语言表达的目的是说者希望听者能明白自己的意思。但作到这一点并不容易。生活中有的人说得面红耳赤,而别人却云里雾里。因此,说话时必须考虑到怎样使表达畅通无阻,言简意明。准确、简洁、生动是有声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1准确。要求有声语言的表达要正确,合乎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声语言有声语言要合乎全民族的语言规范,即发音准确,吐字清晰,用语规范,用词正确,符合语法与修辞原则等。我们讲话一般要运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表达时要保证吐字发音的清晰、准确,例如不把“师范”说成“稀饭”,不把“小水壶”说成小媳妇等,要使自己的讲话合乎语法与修辞原则。

第二是要合乎人类共有的逻辑规范。逻辑性是全人类都要遵循的,任何人讲话都要使用概念,运用判断,进行推理。都要接受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逻辑规律的指导。这就要求口语表达时一定要作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合乎逻辑。否则将会严重影响表达效果。再一次演讲比赛上,有位演讲者慷慨陈辞:“我国科学技术在古代是非常先进的,我国数学家祖冲之比欧洲人早1000多年就发明了圆周率。”

这时,有人送上纸条“同志,圆周率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不能发明的。”

2、简洁。简洁就是要以最经济的语言手段输出最大的信息量,使听者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较多的信息。它包括进扣话题,重点突出,语脉清晰,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有说服力。恩格斯说国:“言简意赅的句子,一经了解就能记住,变成口语;而这是冗长的论述绝对做不到的。”人们常说“言不在多,达意则灵”,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节:有声语言的训练

一、有声语言的特点

1、有声性。有声语言是靠语音来表情达意的/其中的各个语言单位都有声音,且根据表达的需要,须对声音做高低升降、快慢起伏的语调变化。这是有声语言的本质特征。

2、自然性。有声语言即自然语言,相对于书面语言来说,显得通俗、平易、自然。它保留了生活现象中许多语音、语汇和语法现象。表达时灵活自如,生动自然。

3、直接性。有声语言的传达和交流一般是面对面交流进行的。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很明白,很直接,不象书面语言那样要经过一连串的视觉反映。另外,有声语言很活跃,它可以通过丰富的非语言技巧来配合进行,使表达更趋立体化、形象化。

4、即时性。相对于书面语言,有声语言突发性强,现想现说。很多话来不及细细考虑就要表达出来,有时难免不严密、不完整,要及时更改、及时补充,并运用一些重复、补充、插入语来填补表达的空缺。

5、灵活性。有声语言的表达地点、人物、话题的需要进行灵活的变动与调整。由于表达是在听说中进行的,双方的发展趋向很灵活,表达者可以随机应变,因情制宜。

有声语言类可分为单向的独白式与双向的会话式两类。独白式有声语言包括发言、演讲、讲课、报告、致辞等。它是由一人或一方进行较长时间的口语活动;会话式有声语言是由双方或多方直接参与的口语活动所使用的语言,包括日常会话和实战会话两种。日常会话主要指交谈,如聊天、谈心、讨论、对话、劝导、等;实战会话指论辩,如争论、答辩、谈判、法庭辩论、赛场辩论等。

二、有声语言的训练方法:

1气息的把握:声音是这样发出来的:气息进入肺脏后由胸、腹、横隔膜等肌肉对其进行控制,使其形成一个冲击波逆流而上,打击声带,此时声音比较单纯,经过口腔各个发音部位把字咬出来,然后经过共鸣腔的共鸣,使声音美化。

科学的发音首先要学会正确的运气。平时我们习惯用胸部和腹部呼吸,这在日常交往的谈话、聊天、讨论中还可以应付,但一旦在大型社交场合中的演讲、辩论、致辞等特定场合,如果时间稍长,就会出现口干舌燥,声音嘶哑的现象。

气息是发音的原动力。“气乃音之帅。”“气动则声发只有运用科学的运气发音方法才能使声音更加甜美,清亮,持久。要达到这个地步,平时要加强训练,掌握联合呼吸法。其要领是:双目平视,双肩放松,两肋张开,横隔膜下降。无论是站姿还是坐姿‘胸部都要稍向前倾,小腹自然内收,双脚平放地上。做到以意领气,意到气到。

吸气的要领是:全身放松,舌头微翘抵上齿背,扩张仞,向上向外提起,感到腰带渐紧,后腰有一种胀开的感觉,横膈膜下压腹部,扩大胸腔体积,小腹内敛,气贯“丹田”。吸气时嘴微闭,用鼻吸,做到快、静、深,将气吸到肺底。

呼气的要领:上控制两肋,使腹部有一些压力,舌尖,下齿背,由翘变平,将气均匀的往外吐。呼气时要用嘴,做到匀、缓、稳,为了将气一下泄出,呼气时可保持吸气的状态。

呼吸时要注意:吸气时要尽量吸得足,吸得深,以次获得巨大的原动力;呼是整个发音的过程,忽视气从胸腔向外运行,要走一条线,把气归拢在一起采用这些方法呼,能进气快,到位深,运气长,好控制。

练习呼吸,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法进行训练:

(1)闻花香:好象眼前有一朵花,香气四溢,深深吸进。控制一会儿,缓缓送出。(2)深深吸口气,模拟吹桌面上的灰尘。

(3)咬紧牙关,吸气后,从牙缝中发出“咝-”声。要求平稳均匀。

(4)数数,从一数到十,循环往复,一口气能数多少遍就数多少遍,要清晰响亮。(5)一口气反复念“吃葡萄不吐葡萄皮儿,不吃葡萄到吐葡萄皮儿”(6)采用惊喜、痛苦、远距离等方式喊人的姓名。1. 共鸣训练

声带发出来的声音是单调乏力的,只有经过头腔,鼻腔,咽腔、胸腔等共鸣器的控制才能产生洪亮悦耳的声音,才能获得声振林木,响遏流云“的效果。才能根据表达的需要要么激昂高亢一泻千里,要么清澈流美娓娓到来,要么平缓深沉宽厚低吟。

人的共鸣器以咽喉为主分为中、高、低三区共鸣,中音共鸣区就是咽喉共鸣,是指硬、软腭以下,胸腔以上的各种鸣腔。这是语言的制造现场,也是人体最灵活的共鸣区。高音共鸣区指头腔与鼻腔共鸣,音流通过这里,可获得高 亢华丽、饱满明亮的声音。低音共鸣区主要是指胸腹共鸣,它可获得深沉、低缓的声音。中音是基础,高音是色彩,低音是感情。应用和控制各个共鸣腔并求得整体配合,可加大音量,变化音色,使声音变化无穷。

说话用声的特点是以口腔共鸣为主,以胸腔共鸣为基础,略带鼻腔共鸣。要想使说话获得良好的共鸣,必须注意“畅”与“阻”的矛盾的把握。“畅”就是整个发音声道要十分通畅,颈部、背部要自然伸直,这样就不憋不挤,形成一个声柱流畅的涌出来。“阻”并非把声音堵住,而是指运用共鸣器官把声音锤炼、煅打,不让声音直条条的出来,使之有棱角,有分量。

训练方法:

(1)哼鸣练习:放松喉头,把“哼”的感觉置于收气的呼吸状态上。练习时发音部位不要太紧。

(2)半打“哈欠”,即闭口打一个“哈欠”,喉咙里呈打开状态,软腭提起,伴发“A”音,体会软腭升起和下垂的不同状态。

(3)“气泡音”练习:嘴闭,用清匀的气流冲击声带,使之发出细小的抖动声。(4)模仿汽笛长鸣“DI”,可平行发音,也可有小到大或有大到小的变化进行。

(5)夸张四声练习:练共鸣时要善于寻找感觉,持之以恒,坚持训练。如山——明——水——秀、鲲——鹏——展——翅

3、吐字归音

吐字归音是口才表达很重要的基本功。在口语交际中,有些人的表达叫人听不清、听不明、听不准,根本原因就是吐字不清晰,归音不到位。

吐字归音即把音节的发音过程分为出字、立字、归音三个阶段。各个字头(声母或韵母)的发音要运用气息通过发音器官的磨檫阻力,形成着力点,出子准确有力,有叼住弹出感;韵母发音时,气息要流畅的通过各个发音部位,明亮充实,圆润饱满,有拉开立起感;归音要鲜明干净,不能拖泥带水,也不能音不到位。

字头是字音的开始,一般指声母。发音时要咬准位置,蓄足气势,干净利索,短促有力,用着一阶段的力量带动后一阶段字腹及字尾的响亮度,这就是“吐字”(清晰),字腹,指韵母的腹部,它的发音较长、较响,声音要圆润,以取得丰富的共鸣(饱满),字尾,指韵母的韵尾,“归音”指韵尾的收音过程,唇和舌的移动,要回归到位。这样,就形成一个咬紧字头、发亮韵腹、收全韵尾的“枣粒形”。训练方法:

(1)弹唇:双唇紧闭阻住气流,然后突然打开,爆发出“B”或“P”音。(2)转唇:双唇紧闭,用力撮起,顺时针转360度再逆时针转360度(3)弹舌:舌轻触上齿背,用气冲击使舌跳动。(4)卷舌:舌尖抵触硬腭,上卷直至软腭发“ER”

(5)提腭:发“GA”音,提起软腭,是口腔充分打开。

4、声音色彩

声音色彩是指声音表达出来的语言感情色彩的外部体现。声音色彩与感情色彩之间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如表达心情愉快时,声音就轻松明快,如果表达悲伤痛苦,声音则低沉暗淡。

人的感情丰富多彩,钱姿百态,喜、怒、哀、爱、欲、憎、忧、悲、恐等各具特色。在表达这些感情色彩时,必须运用声音的轻重、表达的停连、语调的起伏、速度的快慢、语气的变化等技巧去塑造、去体现。(1)停与连的训练

停顿是因为内容表达和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在有声语言链条上设置的间隙中断,是有声语言的“标点符号”。练习时要做到停中有连、连中有停。

例1:王后听说白雪公主还活着,|气得咬牙切齿:|“哼,谁比我美丽,我||就要害死谁!” 例2:她吓昏了:“我----|我丢了||佛莱斯吉夫人的||项链了|。”

例1在我后做较长停顿,并插入急呼急吸,表明皇后凶残的本性:例2两处长时间停顿突出表现主人公的惊惧之状。(2)轻与重的训练:

重读一般有稍重、较重、极重之分

例1: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却活着。

例2;看吧,它飞舞得象个精灵----高傲的、黑色的暴风雨的精灵。----它一边大笑,它一边高叫----它笑那些乌云,它为欢乐而高叫。

重音的表达方式有五种:

一、轻中加重:全句的非重音词或词组处于较弱或较轻的声音中,重音词或词组加重。这是最常见的重读方式。

二、低中见高。非重音处于交低的声音之列,重音词或词组由于特定的原因可采取突然升高的方式与非重音形成强烈对比,轻重对比是鲜明的。中间可以有脱节现象。

例1:“这可是大买卖啊!”(提高“大”的音量把说话者那种引诱、贪婪的形象表达出来。

“连长,向我瞄准,向我开炮!”(“向我开炮”加重可表达出坚定昂扬的斗志。陡然提高的声音可起到鼓舞人心的作用。)低中见高法和轻中加重法的区别是:前者是平稳过渡,后者是陡然上升。

三、快中显慢。在较快的语流中,突然变慢,一此加重表达。可以运用延长韵腹的方式来进行。例1:我恨不得杀---了他!

例2:下面为大家演奏《春—韵—》

这种重音慢说,快中显慢的方法可以加深听众的印象,达到强调的目的。

四、重音轻说。重音词有实变虚,声少气多,语势减弱,与非重音的响亮形成反衬。例1:小明,轻点啊!(“轻”要所得虚,用气声送出。)例2:面对老师和同学的误解,他什么也没说,哭了!(哭了,必须用气声轻轻送出,才能表达对受委屈学生的同情。)轻巧的动作、幽静的环境、深沉的思考、内心的感情都可适当运用重音轻说的方法。五、一字一顿。运用停顿法是加强重音的常用法。尤其是一字一顿更可以加强表达力度,给人更深刻的印象。如“愿在座的各位朋友工作顺利,前程似金锦,身心健康,万—事—如—意。(3)起与伏的训练(略)(4)快与慢的训练

口语表达中,语速的把握与感情色彩有密切关系。表示激动、惊喜、愤怒等感情要加快速度;表示思索、爱慕、痛苦的感情要放慢速度。一般说来,快速说话每分钟在200字以上,中速每分钟180个字左右,慢速每分钟约150字。例1:电影《人世间》的对白片段:(压抑内心的激奋)阁下,年轻公诉人所作的陈述,说明他的经历很浅,也许他从未见识过什么叫下贱女人,当然,更不能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她们。其实,任何阅历丰富的人都知道,我的当事人就是这样的人。请允许我向年轻的公诉人提个问题,如果他把唱歌跳舞看作是一种罪恶,把这样一个纯洁的女人叫着妓女,那是不是可以允许我说,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娼妓遍地的世界?给这种唱歌跳舞戴上艺术桂冠的是上流社会,并且以次引为骄傲。那么,为什么这种美好的艺术一旦从高楼大厦移到民间,就变成罪恶呢?(快速)例2;天啦,这是什么世道?为什么,为什么他们这样狠心啦!(慢速)(5)语气训练

语气是用不同的声音和气息表达不同的语意和情感的技巧,它是口语表达中“形”与“神”的综合体。语气分为五组十种:

*爱与憎:表达爱的感情一般要“气徐声柔”,口腔宽松,气息深长,给人以温和感;表达憎的感情一般是“气足声硬”,口腔紧窄,气息猛塞,给人以挤压感。

*悲与喜:表达悲的感情时,一般是“气沉声缓”,口腔如负重,气息如尽竭,给人以迟滞感;“喜”的感情一般是“气满声高”,口腔似千里请舟,气息似不绝请流,给人以跳跃感。

*惧与欲:表达惧的感情时,一般是“气提声凝”,口腔象冰封,气息象倒流,给人以紧缩感;而表达欲的感情一般是口腔积极敞开,气息力求畅达,给人以伸张感。

*急与冷:表达急的感情一般是“气短声促”,口腔是弓弦,飞箭流星,气息 如穿梭,经纬速成,给人以紧迫感;而冷的感情表达一般是“气少声平”,口腔松懒,气息微弱,给人以冷寂感。

*怒与疑:表达怒的感情时,一般是“气粗声重”,口腔如鼓,气息如椽,给人以震动感;而表达疑的感情时,一般是口腔欲松还紧,气息欲连还断,给人以踟躇感。

练习:请用适当的语气语调读下列十个句子,分别表达喜、怒、哀、乐、爱、欲、憎、忧、悲、恐等十种不同的情感。

1、北京申奥成功,我们赢了。

2、你、你给我滚出去!

3、叔叔,可怜可怜我吧!

4、昨天的球赛你看了没有?棒极了!

5、这小家伙,虎头虎脑的。

6、请把你的钢笔借我用一下,好吗?

7、一见到他那半死不活的样子我就心烦!

8、这次考试要是不及格可就糟了!

9、一想到他得了那种病我就难过!

10、夜,黑得不见五指。突然,从树林中传来一声尖叫,她吓得头发都竖了起来。

5、类语言的运用:类语言又称副语言,是交际过程中一种有声但无固定意义的语言,是指“说话的声音变化”,它是一种很特殊的语音现象。如语调、语速、笑声、哭声、叹息声等,其本身没有固定的含义,只有在特殊语境中才表达特殊的意义。在交际中,类语言的巧妙运用,能收到很好的表达效果。

有这样一个故事:意大利的悲剧明星罗西应邀参加一个欢迎外宾的宴会。宴会上,客人纷纷要求他表演一个节目。罗西清清嗓子,然后用意大利语念了一段台词。尽管外宾都听不懂台词的意义,却被他悲惨凄凉的语调和跌宕起伏的声音所感动,许多听众潸然泪下。可是,罗西的一位朋友却忍俊不禁,跑出大厅大笑不止。原来,这位悲剧明星朗诵的并不是什么悲剧中的台词,而是宴席上的菜单。罗西的出色“滑稽”不仅来源于他的娴熟的表演技巧,也取决于他那高超的驾御语言的能力。他充分地运用了类语言的语调、速度、重音、哭声、叹息等技巧的传情达意功能。

心理学家达维兹曾作过一个实验,让八位实验对象通过朗诵英语字母表示愤怒、害怕、高兴、嫉妒、难受、紧张、骄傲、悲伤、满足、同情等十种感情,然后又30位评判者来分析。实验结果表明;没有实在意义的字母,通过不同声音形成的可以表达不同的感情。

第三章

司法宣读

第一节

司法宣读的概念和特点

一 司法宣读的概念: 司法宣读是指司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制作的,应当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转换成口头语言形态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当众或者向特定的对象,照文朗声宣读的一种司法口头言语形式。

司法宣读是其他各类司法口才的基础。

司法宣读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的对各种司法文书和文件的宣读、宣告、宣布。

司法宣读的特定主体:即依法有权宣读有关司法文书的司法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的检察员、审判员和书记员。例如,起诉书必须由担任公诉人的检查员当庭宣读,判决或裁判必须由审判长(审判员)公开宣告,法庭纪律有书记员当庭宣布。

司法宣读的特定内容;即依法必须当庭、当众或向特定对象公开宣读的司法文书和文件。司法宣读的主要对象也是特定的,即与必须宣读的法律文书内容有关的人员。

二 司法宣读的特点

照文朗声宣读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口头言语活动中的一项最基本的表达形式:宣读口才是最基本的司法口才。作为一种最基本的司法口头语言形式,司法宣读的特点有:

1单向传达性:宣读是对某种具体的司法意志的口头传达,它的语流是单向的,即由司法人员单方面将某种具体的司法意志口头连续地、完整地传达给特定的受话对象,这一司法语言活动即告结束,并没有语言的对流。

宣读的作用是通过单方口语表达,使司法机关具体的司法意志产生作用,宣读者只要求受话对象将所宣读的内容听完全、听清楚、听明白,不需要接受任何其他的信息反馈。一般只要照问宣读体现出司法意志的书面语言,即司法文书,这就是宣读的单向传达性特征。宣读过程中,宣读者只要将书面语言准确无误的转换为口头语言,不需要做任何思考和记忆。因此,宣读是锻炼发声技巧的最佳语言形式,是其他类型司法口才的基础。、庄重严肃性。司法宣读的内容一般都是司法机关的正式法律文书,均具有某种特殊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司法意志的权威性、严肃性,宣读的语气和语调必须自始至终保持庄重严肃,不允许让口语表达带有日常口语或者文学作品朗诵的色彩。

宣读的庄重严肃性特点要求宣读者宣读时必须表情严肃,端正站立。一方面,举止规范,以示法律实施只郑重;另一方面,居高临下,以树国家意志之威严。、公开性。宣读不同于谈话语言形式的另一特点,是它的公开性,这一特点与演讲相同。宣读依法必须公开。司法文书的宣读,一般都是在具有特定对象之外的听众参加的公开场合进行的,因此必须根据具体场合确定音量基线后朗声进行。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聆听宣读的只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本人,宣读也应体现其公开性特征,仍然朗声进行。

4、法定性。必须进行宣读的内容即必须转换成口头语言的记载具体司法意志的司法文书,其宣读的时间、地点、对象都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体现着各种不同的司法意志的司法文书的宣读,都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因此,各种司法文书的宣读,在具体要求上,也就必须存在一定的差异。宣读时必须把握好这种细微的差异,而不应该把所有的司法文书都读成一个腔调。

5、转换性。从本质上看,司法宣读仅仅是将司法书面语言转换成司法口语语言,在宣读这司法口语语言活动中,司法口才不过是转换司法书面语言的工具。

宣读的转换性特征,要求宣读者必须忠实于原文原意。宣读者对所宣读的司法文书在文字内容上不能做任何增删改动,在口语风格上也不能做任何与语体不符的艺术发挥。转换后的有声语言,语体风格必须司法文书体现的法律语体风格完全一致。

第二节

司法宣读的分类:

司法宣读主要分三大类:裁判性宣读、程序性性宣读、工作性宣读。

裁判性宣读:司法人员在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或审理案件的结束阶段,对司法机关处分案件的裁判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宣读。裁判性宣读是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最终处分意见最早的公开出现形式,他意味着司法机关审查、审理案件的某种决定性司法意志的生效或即将生效。裁判性宣读包括:宣读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布告和命令;宣读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等。裁判性宣读在司法宣读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判决书的宣读: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结论性法律文书,是对案件的最后意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 应当有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长公开宣读。审判人员对判决书的宣读,法律称之为“宣判”,“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判时,因正式的判决书尚未制作成,宣判人员当庭宣读的只是合议庭对案件所做处分决定的书面内容,即随后制作的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当庭审判,事先一定要用规范的法律语言拟就书面的判决内容,然后依稿宣读判决,不可随意发挥,以体现宣告判决的严肃性,并与随后制作的书面判决保持一致。

定期宣判时,审判人员应按已经制作的正式判决书如实宣读。判决书包括:部首、正文、尾部三部分,各部分的宣读在音量、语调上应稍有变化。

1首部。首部的文书全称即:“**人民法院*事判决书”,要读得响亮、凝重、缓慢,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威严。读其余部分时,应当语调平板、速度适中,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例

1、公诉机关XX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褚X X,男,1928年3月 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2月 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 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 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 X,男,1953年6月 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 X,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 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X X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XX、乔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X、毛XX、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XX及其辩护人马X、罗X,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何X,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宦X,证人刘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2、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罪,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辩护人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1)读“事实部分”,速度可以适当的少快一些;读到叙述关键性情节时,应当注意配合运用强调停顿和重音。读“理由部分”时,速度应当稍慢于事实部分;根据案件的不同,内容的变化,读时可以适当体现有发必依,违法必究,以伸张正义、谴责邪恶的感情色彩。这种感情色彩应当表现的十分深沉、凝重。所谓“威而不怒”、“不怒而威”,这是宣读某些判决书,如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时,在感情色彩方面的要求。一般说来,宣读理由部分时,语气、语调可以容许有一定幅度的变化和起伏,但这种变化起伏必须与内容紧密联系。

例1: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流窜到本市,蓄意制造事端。年月日上午10时,周X用力将站在站台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女军官吴X推向火车,列车司机见状虽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列车仍与吴相撞,并将其轧在车下,造成吴X颅脑损伤,内脏破裂,右脚趾全部断离,肋骨骨折等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X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2)宣读主文部分时,速度应较理由部分更慢一些,内容复杂的,在每一独立的判意之间要保持稍长一些的停顿。语调色彩应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和威严。

例1: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牛××、赵××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人民币×千元。

二、被告人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人民币×千元。

3尾部。尾部的判决效力及上诉事项部分,应以相对的慢速度和重音来强调。读到时间概念,要特别注意,应读得清楚、分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宣读刑事有罪判决、刑事无罪判决、民事判决,在语调色彩上应有所区别。但无论宣读何种判决书,都不应该改变司法宣读庄重、严肃、沉稳、凝重的色彩基调。

(二)裁决书宣读; 裁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一般应公开宣读。裁判性宣读中的宣读裁定书,只包括宣读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因为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都直接体现了某一级的审判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判意见,所以,宣读时语调色彩的掌握与风格相类似的判决书基本相同。

(三)调解书宣读; 调节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调解成立与生效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制作后,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公开宣读。调解书体现人民法院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双方诉讼矛盾的司法意志。同时,调解书一经送达,与生效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宣读时其感情色彩基调应当是司法调解语言色彩与宣判语言色彩的最佳结合。一方面,体现调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精神,另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最终司法意志的严肃性。[参考例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81)X法民调字第XXXX号

原告: 蒋XX,女,三十八岁,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XXX区豆缺点品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被告:何XX,男,三十九岁,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XX纺织专件厂工人,住XX路后街XX号后门。案由:离婚。

原告 蒋XX与被告何XX于一九六八年九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两个女孩。自一九七五年开始,因被告人与女青年赵XX结识后,两人关系暧昧。为此,夫妻间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我院会同有关组织调解,对被告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原告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无和好愿望,双方对财产分割、女子扶养等已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XX与被告何XX自愿离婚;

二、双方一长女何XX,十三岁,由被告何XX抚养教育;次女何XX,十二岁,由原告蒋XXX抚养教育;

三、被告何XXX应偿还原告蒋XX修房费用及借款共四百五十元。以上款项委托XX纺织专件厂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份开始,每月从何XX工资中扣除十五元,转交给蒋XX,至该款扣清止;

四、家庭财产已分割完毕;

五、诉讼费三元由被告人何XX负担;

六、无其他争执。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布告和命令宣读;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制作的公布判处死刑案件的布告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也有可能需要当众宣读。宣读判处死刑的布告和执行死刑的命令,语调应当保持严肃、冷峻、果断、坚强有力的色彩。

(五)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一种终结案件的决定。不泣诉决定应当制作成书面文字,公开宣读。不泣诉决定书已经宣读、送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不泣诉决定书的宣读,与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书的宣读,在格调上基本相似,均应体现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严肃。

二、程序性宣读

程序性宣读是指司法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审判程序,当庭对各种诉讼文书所作的宣读。程序性宣读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不可或却的诉讼活动。程序性宣读的作用是实际进行庭审活动或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审判活动合法进行。,这是程序性宣读的本质特征。程序性宣读在口语表达的风格色彩方面,必然要受其自身特点的制约和影响,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程序性宣读主要有几种形式:

(一)宣布案由和有关名单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之后,应宣布案由并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宣布案由和宣布有关人员名单应当严格按照预拟庭审提纲的书面语言宣读,以免出错。宣布案由和有关人员名单是庭审的正式开始,宣读时应该沉稳、缓慢,不带感情色彩。例

1、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罪,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辩护人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公诉机关XX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褚X X,男,1928年3月 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2月 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 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 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 X,男,1953年6月 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 X,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 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或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代表国家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制作的公诉文书,起诉书由出庭支持公诉担任公诉人的检察人员当庭宣读或有审判人员代读。起诉书的宣读对于整个审判程序而言,是庭审调查的开始;对公诉人参与庭审的全部诉讼活动而言,是后面发表公诉词开展庭审论辩的基础。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以构成犯罪并应受刑法处罚而移交审判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确地体现了检察机关伸张正义,惩罚犯罪的司法意志;同时,起诉书的当庭宣读,还具有法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重要意义。因此,宣读起诉书具有极其复杂、强烈的感情色彩。即:既要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又要体现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相对来讲,宣读起诉书时,感情色彩的流露比刑事有罪判决书的宣读要明朗,强烈,比公诉词的宣读要显得深沉,凝重。

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明犯罪时末满1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应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应当有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是为了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情况,是法庭论辩的公诉或原告、辩护或被告双方交叉询问、当庭质证的基础,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全部案情。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宣读前是未经庭审证实的证据材料,因此,宣读时应朴实、平稳,不带感情色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是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交叉询问、当庭质证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宣读时应稍慢一点,关键处要适当强调或重复。

(四)宣读裁定书和决定书

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合法顺利进行,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审判组织及时作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和决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判活动中所做的书面裁定或决定,应当公开宣读或当庭宣读。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书和决定书的宣读应当体现明快、肯定、果决的色彩。

一、工作性宣读:工作性宣读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在庭审活动中,履行职责所做的工作性和技术性宣读。书记员工作性宣读的主要内容有:

(一)宣布法庭纪律 :庭审前由书记员对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法庭纪律有统一的书面内容;书记员应当在庭审前当庭宣读。法庭纪律的宣读应响亮、达远,突出法庭规范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二)宣读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由法庭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记载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情况的书面文字。庭审笔录充分体现全部审判活动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双方主张事实和 理由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的内容,在庭审笔录中都应得到反映和固定。庭审笔录是合议听庭评议、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并有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后,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依照法律规定,庭审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法庭笔录交给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由此可见,宣读庭审笔录是为了让当事人明了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以便鉴别与实际情况有无出入,是书记员在庭审后的一种技术性工作内容。因此,其宣读主要强调朴实、清楚。

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在参与提审时所做的审讯笔录和参与调查时所做的询问笔录,有时也需要当场宣读,其工作性质与表达要求与庭审笔录基本相同。

第三节

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

一、司法宣读的要领:P122

(一)熟悉原文,准确达意

(二)语音标准,吐字清晰

(三)语调平稳,朗声有力

(四)节奏分明,中速流畅

二、宣读的技巧

(一)吐字的训练:咬住字头,发响字腹,收全字尾。

练习司法宣读为取得准确有力,响亮达远,字字清晰的发音效果,掌握吐字归音的技巧是十分必要的。

(二)呼吸的训练:

(三)共鸣的训练:

(四)语速的训练

(五)语调的训练

司法宣读中,应注意使用口腔共鸣和胸腔共鸣,使声音显得庄重、凝重、深沉。不同的共鸣腔体,不同的发音方法都会影响语言声音的质量。合理使用人体发音器官的共鸣效能,有效控制司法宣读口语表达的音色和语调,需要反复练习,不断寻找各种声音的最佳共鸣位置,逐步掌握各种控制共鸣的方法。

例文:

王××等四被告人绑架罪一案的公诉意见书

××检刑诉字(202_)第2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区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邵××、张×、韩×绑架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首先公诉人认为,今天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程序合法,同时也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邵××、张×、韩×犯绑架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适用法律是准确的。为了进一步控诉犯罪揭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弘扬社会主义法制,公诉人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绑架罪,必须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以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人质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犯罪行为,它所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解放前曾是土匪、强盗残害百姓惯用的一种手段,俗称“绑票”。令广大劳动人民深恶痛绝,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间,随着土匪的剿灭这种犯罪曾一度绝迹。但近年来,又沉渣泛起危害社会,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新增设了对这一行为的定罪处罚,体现了党和政府与这类犯罪坚决斗争的决心和力度。

本案四被告人相互勾结,为索取财物,绑人勒赎。他们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极大的损害,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绑架罪的主客观要件诸特征,因此必须受到刑罚处罚。二、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

这起绑架案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恶劣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密策划、精心选择了作案对象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经证实,被告人王××在策划这起犯罪时,对犯罪对象是精心选择的,他们把被害人周××做为犯罪目标,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了解周××家中情况,可作内应利于下手。其次,周××手中有钱,可顺利达到犯罪目的。再次,四被告人认为周的钱来路不正当,想必就不会报案,他们犯罪后就轻易可以摆脱法律制裁。可以看出在策划犯罪时,他们是多么细致而周到。而恰恰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国家的法律面前,他们还是彻底的失算了!

(二)充分准备做案工具,精心安排作案时间

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计划,他们装备了现代化的各种工具,如:轿车、手机、对讲机,另外还准备了手铐、防真手枪。在作案时间上,他们选择深夜行动,为的是掩人耳目。在实施绑架时,自称是公安人员,使被害人心理上产生错觉,放弃对抗,很快就被劫持到车上。从以上所用伎俩上,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卑劣本性。

(三)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他们采用了团伙作案,有组织策划的、有积极实施的,有在窝点等候的,有负责内线接应的,有的看住被害人拷打,有的向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各犯罪参加人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指向犯罪目的。真是各尽其力,各显其能,他们的这种共同的积极行为,仿佛是一针强心剂,注入了每一个充满罪恶欲望的心灵,彼此的犯罪气焰,得到了互补的彰扬,这样就扩大了犯罪行为实现的可能性,扩大了危害结果产生的必然性,而相对于社会来讲,也扩大危险性。这同时也充分而深刻的说明团伙犯罪区别于个体犯罪,对社会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四)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更是难以言表。被害人夫妻二人深夜在家中休息,灾难就突然从天而降,丈夫被人强行掳走,生死不明,妻子为凑赎金,四处告借。而被害人周××在被劫持的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被打得遍体鳞伤,若不是公安人员的及时解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四被告人仅为求财而对素无冤仇的被害人下此毒手,暴露出他们凶残的本性。三、四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四被告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是绝非偶然的,这是他们长期放松自己的思想改造,自觉接受不劳而获的资产阶级思想浸蚀腐朽的结果。拜金主义、金钱至上是他们崇信的人生信条,为发不义之财,做人的责任和国家的法律均被他们抛在一边,视为草芥,最终不惜选择挺而走险的犯罪方式,去满足恶性膨涨的个人欲望。

今天,对四被告人的审判再一次告诉我们,在法制社会中法律规定,是每个社会成员,不可逾越的行为规范,有人敢超越他,就必定要受他的制裁,这一点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法律制裁一方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的教育,对四被告人来讲,今后的路怎么走,取决于你们本人,如果你们真正吸取这次教训,决心悔罪自新,重新做人,党和人民还是欢迎你们的。

四、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和各被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陪审员,被告人王××、邵××、张×、韩×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均构成绑架罪,其中被告人王××最先产生犯意,后又组织人员,准备作案工具,提供关押人质的场所,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其余三被告人于深夜携带各种作案工具,亲临案发现场,具体实施了将人质绑回窝点的这一构成绑架罪的关键性犯罪行为。他们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亦起着主要作用,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

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藐视法庭,推翻原供,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拒不认罪,与政府顽固对抗,其余三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四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均无前科系初犯,请法庭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根据本案的全部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 202_年×月×日

第四章、司法谈话

第一节

司法谈话的概念和分类 谈话,是一种最基本的口语表达形式,是人们相互间以交谈式会话口语进行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从口才学的角度看,谈话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采用交谈式会话口语,根据不同的说话目的、语言环境、话题和对象,正确组织话语内容,准确组织语句及表达方式,以增强表达效果的一种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口语表达艺术。

二、与司法口才关系密切的谈话方式有三种:

1访问式谈话。访问人有既定的交谈目标和交谈目的,一般表现为拜访求教知识或调查了解情况。

在访问式的谈话交际中,要根据访问现场的语言环境和谈话对象的情况,随机应变地组织谈话语言,设计双方都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谈,有意识地把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融进去,在对方不设防的情况下,获得必要的言语信息,以达到访问的目的。

访问式谈话,一般只能采用日常谈话体。日常谈话体的特点是:随意性强,话题可以转换,谈话内容可以有跳跃性。但不要长篇大论,并且,访问人员要时时掌握话题的主导权,谈话的随意性受话题范围限制,要求谈话人员具备有成效的对话能力,语言应变能力和快速听记的能力。

司法实践中为了侦查取证经常要进行家庭访问式访问,这一般实在对方无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要注意到家庭这种场合的特点,不要一进门就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为了尊重对方,可以先从对方话头谈起,也可以从生活琐事谈起,从中发现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再自然地引到要询问的问题上来。了解情况只能询问,不能质问,应保持和谐有益的交谈,最终使对方愿意提供帮助。

为避免引起被访问人的心里紧张,减轻访问时的心里负担,访问人一般不当场作纪录。这就要求访问人有很好的理解力和记忆力,设法把全部问题都记在脑子里。

访问式谈话,还因访问的目的、场合和访问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点。除了家庭访问,还有现场访问、街头访问、约定访问等。

2问答式谈话。指对方运用口头语言有问有答地进行言语交际的一种谈话方式。懂得口头问答的谈话艺术,可以使文化人从对方的谈话中获得更多的话语信息。问话是谈话人了解对方情况和心里活动的主要途径。

问话式谈话针对性强。问话人总是根据特定的问话目的提出问题,要求对方回答。问话式的谈话艺术中,讲究问话不仅要看对象,还要看场合,要选择好时机,问题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节骨眼上提出来,问话人都要掌握好火候,仔细斟酌。还要讲究提出问题的技巧,要根据对方应答的心理,顺势利导的提问。

问话水平的高低总是通过具体的问话语言体现出来。问话人要根据问话的目的和问话的具体语言环境,来设计问话语链。可以说,每一次成功的问话或交谈过程,都必定是一组成功的问话语言的组合。

3调解式谈话。调解式谈话与前两种谈话最大的不同是谈话人的言语交际对象不是一方受话人,而是相互间有某种摩擦或矛盾的两方受话人或多方受话人。可以说,调解式谈话思维是多方位的。调解式谈话的这个特点,要求调解式的语言必须能为两方或多方受话人能接受才能产生谈话效果。因此,调解式谈话的艺术主要是体现在怎样组合语言,使分歧得到平复、调解和化解,使之相容是调解谈话的目的。

调解式谈话,即调解语言,是伴随我国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存在的。我国古代有“劝释”“休和”的名称。在民俗谚语里,诸如“冤家宜解不宜结”“一棵婆婆心,胜过骨肉情”等,都形象的说明调解式谈话使用的广泛和作用之大。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在讲道理的前提下,调解劝说要照顾双方的意见和感情因素,要以情因势利导,清理相融,才能使矛盾化解。所以,进行调解式交谈,要创造一种适合调节谈话的语言环境氛围。因为人们谈话的感情色彩常常受到语言环境气氛的影响。在过于严肃的或剑拔弩张的气氛中,人们的心里受到压抑,往往会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话。同样的道理,当人们的心里受到刺激时,也会说一些不理智的火药味浓的话,这些都不利于调解的成功。调节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疙瘩,需要真诚谅解。只有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双方讲真话,讲实话,心相通,感情上才能逐渐靠近,相互理解的话语才能从心底涌出。

总之,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设身处地,立足双方,以法、以理、以情组织设计调节语言,并运用适当的例证,能充分展示一个人排难解纷的才能

三、司法问话分类:

(一)询问

(二)讯问

(三)审问

四、司法问话特点:

1、受语境构成因素的制约。

2、司法问话要求规范性

3、司法问话具有策略性

第二节 :司法谈话的技巧一-----善于倾听 倾听:

无论是在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审判制度中,还是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审判制度中,法庭审判方式都是问答。问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不能不做的一件事,实际上也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做的事。因此,问话是他们的一个重要武器。在不少论述问话的外国著作里,都引用了一个十分有名的例子――一位教士问主教:“我在祈祷的时候可以抽烟吗?”主教感到这位教士对上帝不敬,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而另一位教士也去问主教:“我在抽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主教认为他念念不忘上帝,就连抽烟时也想着上帝,可见其心之诚,于是欣然同意了。这个例子说明,同样一件事情,如果用不同的方式去问,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此,我们在论述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的语言技巧之前,先就问话的形式、问话的功能作个分析。

一、侦查问话技巧:

司法实践中的问话种类不同,使问话的方式方法也不一样。问话语境,问话目的,问话的策略性,都影响着问话方式的选择。无论在哪一种问话中,问话的提法如果不恰当或不正确,都会产生错误的回答,给问答式的言语交际带来障碍,使问话失败。侦查人员为了达到特定的问话目的,总是根据特定的问话语境构成因素,来确定问话的策略和方法。

1、探索性发问。

这种发问一般适用于询问,也适用于讯问,但两者性质不同。在讯问中,探索性发问适用于初审或者初次接触的重大问题。目的是探明对嫌疑犯或被告人的疑点摸清他的态度和对问题可能采取的对策。为正式深入审讯查明情况,为组织进攻性的审讯获得必要的信息。

例:公安人员通过侦查,确认陈**为“

10、3)凶杀案的嫌疑犯,对他初次接触时进行了如下讯问: 问:10月3日晚上你去哪了? 答:上饶。

问:到上饶干什么? 答:买鞋子、衣服。

问:你在哪里吃饭?吃了什么菜?多少钱一盘?

答:在浮桥头饮食店吃的饭,吃白菜炒肚片,11元一盘。问:在哪里过的夜? 答:上饶汽车站候车室。

问:候车室有没有灯光?有没有临时客铺? 答:没有。

此凶杀案发生在江西鹰潭,时间是97年10月3日夜晚。为了查明陈**是否有作案时间,审讯人员从案发的时空确认范围来组织问话语言。这些问句的设计组合,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查证“在上饶”这一供词的真实性。以上出次接触的讯问语言组合的艺术表现为:问话语言中包含了可以通过调查去查证的内容。通过带哦查查证,侦查人员无论获得的是真实供词还是虚假供词,都有审讯价值。如果调查证明,供词是真实的,就可以在下一步的审讯中排除这一部分的审讯内容,预防可能出现的对抗心理和情绪。此次讯问的事实是,陈**对以上出其不意的审问内容对答如流,但对其供词一一证实后说明:侦查人员走遍上饶小吃店,都说从来没有用白菜梗炒过肚片。上饶汽车站3日晚上刚欢渡国庆,候车室灯火通明,并没有客铺。侦察人员又赶到鹰潭,火车站的几家小吃店,都有白菜梗炒肚片,价钱恰好是10元。以上查证都说明:10月3日晚上,陈**不在上饶,而在鹰潭。家供词一旦被识破,反过来就可以说明真相,陈是“

10、3”凶杀案的嫌疑人可能性是很大的。这次审讯的成功,为下一步的破案审讯提供了重要依据。

2、定向性发问。

查清疑点的定向性发问,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定向发问。下面一例是根据非语言因素反映出来的信息而产生疑点,从而组织单刀直入式的发问,对嫌疑犯朱**发问: 问:你手臂上的伤痕是怎么弄的?

答:(下意识看看自己手臂的伤痕。随即警觉到自己失态,马上作出满不在乎的样子说)哦,那是蚊子咬后抓的。问:蚊子咬破应是一点,而你却是一条;自己抓的应是顺手的正势,你的伤痕却是反势,这又作何解释? 答:这

侦查人员出其不意,单刀直入式的定向发问,是根据对现场问话对象敏锐的观察和准确的判断来组织问话语言的,并且在问话的同时使用态势语言(比如双眼紧逼问话对象)。这种一语点破式的单刀直入,加上咄咄逼人的火眼金睛,使做贼心虚的嫌疑犯无言以答,漏出破绽,侦破人员由此得到突破性的反馈信息,决定将讯问对象朱**刑事拘留。

3、暗示性发问:

暗示性发问具有很强的策略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怎样巧妙的用修辞来组织文化语言。问题的提法应注意的是,尽量减少受讯问人从中得到侦查人员知道什么、掌握什么证据的事实,不能让问题去提示手讯问人应当怎样回答。例;张**是一个无头凶杀案件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侦查,发现张**是有计划的调换了杀人所用的凶器(扁担),嫁祸于任**。根据所掌握的间接证据(扁担上有被告人的指纹)。预审人员对其作了暗示性发问: 问:张**,你在集市上为什么借用任**的扁担? 答;我----,我自己有扁担,没有借用他的。问:我问你,这天集市上戏院里唱的是什么戏? 答;狸猫换---换太子的戏。

问;伍子胥用狸猫换太子是为了救活一条命,你呢?

在此,预审人员用引而不发的审讯策略,借用张某作案前曾与任**一块看狸猫换太子一戏的语言环境,巧用借喻,以暗示性语言做有针对性的发问,目的是对张**心理防卫进行攻心演变的诱导,迫使他主动交代问题。

4、综合性发问:(略)

5、连续性发问:用连珠炮式的一系列发问所造成压倒一切的气势,能够使对方猝不及防,应接不暇,从而出现答话的逻辑混乱,前言不搭后语。发问这就可以抓住其中的矛盾或关键制服对方。

6、跳跃式发问:问句之间的跳跃关系如同点射,东点一下,西点一下,既有探索,又有示意,在巧妙的问话之间察言观色,认准要害,咬住关键,再单刀直入。

7、倒问:先问一查清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使对方在精神上跨下来,再问其他事实、犯罪细节及动机。“兵败如山倒”,一胜全胜。

8、引用答话问:问一句答一句,顺着答话中的细节问题连问连答、连答连问,终于发现漏洞、矛盾几动机。这种问话方式是讯问中最常见的,与“连续发问”有相通的地方。

审问实在庭审中的问话。问话的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所以,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每一发问都必须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不能做没有根据的发问。先入为主,做肯定有罪的复杂发问,不实事求是,或讽刺逼供,或厉声斥责都是不允许的。好的发问要根据审判提纲精心组织的。一般都是根据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先预计到被告人可能做怎样的回答,来确定怎样的发问。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已经在预审和审查起诉中对所犯罪行和事实作过多次陈述,并有笔录在卷。审判人员通过审阅案件或提讯,可以知道怎样的发问会得到怎样的回答。发问要注意准确、清楚。力戒用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来发问。问得不清,被告人也难以回答清楚。审问时还要讲究问话的整体上的艺术。比如,在办案中要掌握好问话时机,把关键、要害的犯罪事实问清楚了,就止住,防止缠问出枝节,把庭审引向歧途。

二、法官问话技巧:

(一)法官语言技巧与法官角色定位

在法庭上,法官的语言应按照这样的顺序来考虑:

1、应该说,还是不说?。

2、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

3、多说什么,少说什么?

4、怎么说?

这一切,取决于法官的法庭角色。

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法官大包大揽,既审又判,既要履行程序职责,又要调查案件事实,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前一项工作实际上只有象征意义。而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和实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扭转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程序”“程序公正“”公正程序“在修改后的诉讼法中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必要的保证。在法庭上,程序是由法官执行的,法官的定位主要是裁判。但法官也可以发问,这意味着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职务,还可以参与实体调查。

(二)法官问话分类:

1、程序性问话。包括;(1)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审查问话。(2)赋予法律权利的问话。(3)关于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问话。(4)就证据等提请质疑的问话。(5)调节、裁断性问话

2、实体性问话。

(三)程序性问话的规范与技巧:

1、说到位。程序性问话有的很程式化、很机械化、很枯燥、很重复、很费时。但它关系到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问题,牵涉到程序正义的问题,关系到随后进行的审理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因此,必须人人问到,点点问到,步步到位,不能图省事。今天,法学家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注重程序和程序正义问题。注重程序问题,必须从小事做起。

2、说明白。程序话语往往是所谓的“法言法语”,也是容易形成交际障碍的地方,因此,要问的通俗易懂。

3、说得体。

4、说准确。用词准确,表意准确,这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之一,是法律威严的体现之一。

5、说易懂。要因人施语,随机应变。

6、说规范。

7、要符合程序规定。

(四)、实体性话语的规范和技巧。

1、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律、法院的标志和象征是天平,天平代表公正。一个法官始终要记住:控辩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厚此薄彼。

2、多用开放性问话。开放性问话获得的信息量大,支配力小。实体调查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因此,审判人员在不得不询问的时候,应尽量使用开放性问话。

3、合乎逻辑的问。法官的问话目的是查清事实,不能对被告人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问话方式,和“声东击西”等怪招。由于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程序性的,因此,在实体调查询问时,只限于事实不清的问题,尤其是重要的、关系到有罪无罪、罪行轻重的问题。法官如果采用怪招来询问,就不是在履行法官的职责,就背离了法官的角色。

3、要让当事人解释。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进行实体性调查时,其问话不同于公诉人的问话,也不同于律师的问话。公诉人和律师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常常要控制被告人,经常不让被告人或证人解释。法官不能这样做,要让被告人作解释,才有利于全面、准确、公正、客观地了解真相,以公正判决。

4、不要带有罪预设问话。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当罪犯看待。这一改革,彻底抛弃了“有罪推定”的理论和做法,充分吸收了“无罪推定”理论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因此,要防止有罪预设问话的出现。由于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的做法,法官问话中形成很多带有有罪预设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如:“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这种非法关系的?”

5、不要与被告人较劲。法官问话始终要心平气和,不能与被告人较劲。

1、法庭演讲

法庭演讲(6学时)知识点:法庭演讲的概念和特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法庭演讲的训练。重 点:法庭演讲的类型、法庭演讲的要领和方法。难 点:法庭演讲的方法。教学方法:讲练结合。

第一节

法庭演讲的概念和特点 一 法庭演讲的概念

法庭演讲是依法出庭参与法庭论辩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开始阶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庭发表的就具体案情阐述意见、宣传法制,具有论辩意义、宣传意义,艺术性机强的独白式公开讲话。法庭演讲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演讲,是法庭论辩的开始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两条规定中所说的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陈述、辩护、答辩和辩论等,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庭演讲。具体地说,法庭演讲是指依法出庭的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和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阶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在法庭作的公开讲话。

法庭演讲与一般演讲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法庭演讲的环境与一般演讲不同。法庭演讲必须是在法庭这个特定的场合进行,这个场合有着极为严肃庄重的气氛。在这里,叙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说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正义、公平和法律的尊严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法庭演讲的主体与一般演讲不同。法庭演讲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体来说,法庭演讲的主体主要是公诉人和律师。除公诉人和律师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演讲,如被害人、被告人等在法庭上的陈诉、答辩和反驳等等,不是司法口才研究的主要内容。

再次,法庭演讲的受体与一般演讲不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除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律师之外,接受演讲信息的主要人员是被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法庭演讲与一般演讲除具有上诉区别之外,法庭演讲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

(一)法律性

法庭演讲的法律性特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演讲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符合法学基本原理,充分体现出法律的精神;二是法庭演讲的内容除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外,还要求演讲者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内容时,要用准确的法言法语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阐释,不能张冠李戴,更不能随意曲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理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而合法的事情也有可能与常理相矛盾,必须以法学原理作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客观性

客观性是法庭演讲的本质性特征。法庭演讲完全是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对法的阐述解释,运用判断、推理、论证等逻辑手段来揭示演讲的主题,表达诚实的思想,传达可靠的的信息。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科学的分析,是法庭演讲的基本原则。

(三)教育性

任何类型的演讲都具有宣传教育的职能。在法庭演讲中,宣传教育的特性尤为突出。法庭演讲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必然地体现出党的方针、政策。律师和公诉人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神圣使命,他们的法庭演讲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家的法律实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律知识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节、法庭演讲的分类 司法演说词

在诉讼过程中有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演讲词,虽不属于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包括;公诉词演说、辩护词演说、代理词演说。

一、公诉词演讲:

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他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主旨做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目的、危害和后果,以揭示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

公诉词演讲的主旨是: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建议处罚。

(一)公诉词的作用。公诉词即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中。法庭调查自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法庭辩论则是从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开始。由此可见,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时间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的阶段。公诉词的制作和演讲应该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社会危害等内容进行。公诉词是公诉人揭露犯罪、宣传法制、阐述和支持公诉观点的主要武器。

(二).公诉词的特点:

1、揭露性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等内容都要通过公诉词予以补充和完善。揭露性主要是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结果、危害等大白于法庭之上,是审判人员和旁听群众彻底了解和掌握案情,受到教育。

2、法制性

这一特点要求公诉人进行公诉词演讲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条文规定,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切忌挖苦讽刺,感情用事。公诉词只能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进行论证,使公诉观点建立在准确使用法律和确凿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力。

3、教育性

向当事人、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宣传法制,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是公诉人演讲的一个重要目的,因而说服教育性必然地成为公诉词演讲的一个特点。

(三)、公诉词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1、基本内容:公诉词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对法庭调查的简单概括。

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罪行,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全貌。

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法律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词是一种争论性的法律文件,又是以演讲的形式表性出来的,论证方法一般以分析证据入手,认定案件事实,应用法律规定,从而推出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论。也可以先提出论点,然后进行说明。一般案件的公诉词应注意把重点放在分析证据和法律论证上,因为这两个内容是体现公诉职能的主要方面。

(四)公诉词演讲的要求和技巧。

1、要求:

(1)语言要求:公诉词演讲的语言要做到严肃庄重、鲜明准确、严谨简洁、生动感人。

第一

严肃庄重。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代表国家指控、揭露、证实犯罪,所以,其语言除有一般论辩演说的色彩外/严肃庄重是其基本特色。严肃庄重要求做到几点:

1、用语规范,力求用法言法语,忌用外行话,以免用词不当被辩护人抓住把柄大做文章,陷于被动。

2、要求语辞严肃。一般演讲可以诙谐风趣,但公诉词演讲不可用任何夸张、比喻等修辞色彩,也不可故意幽默风趣,更不可出言不逊,讽刺挖苦或强词夺理,否则有失尊严,产生相反的效果。

3、语调庄重。演讲语调应响亮有力,发言干脆利索,透出法律和正义的阳刚之气。

第二、鲜明准确。

1、定性定罪准确。

2、引用法律条文准确。

3、表达准确。

4、论辩焦点预测准确,5、语言表达准 确

第三、严谨简洁。

1、用词严谨。公诉词使用的词语要名实相符、概念明确、搭配准确。

2、表达严密,防止矛盾和疏漏。

3、结构严谨。结构集中紧密,布局疏密有致。

4、语言简洁

第四、生动感人,公诉词演讲的语言要做到生动感人,具有一定的感染力。要求在表述案情时客观实在,分析论证时通情达理,追求法、理、情的交融,讲究语言的通俗化、形象化,注意运用典型事例说明问题。如梁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梁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通过铁道口时,未停车了望,便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驶入道口,结果与道车机相撞,造成乘车的张某和荣某的死亡。公诉人在公诉词中讲道: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惨重的。被害人张某、荣某均年仅23岁,正值风华正茂。他们是大学的同窗学友,已经结婚登记,并且将在三天后举行婚礼。然而,他们还没来得及将其所学报效祖国,就带者对事业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幸福憧憬离开人间。二人突然遇难的消息传来,双方亲属精神上均遭受巨大的打击。荣某母亲旧病复发,心脏病发作,荣某父亲走在路上,盲目地寻找自己的姑娘,看看这个不是,看看那个不象。张某父亲失去唯一的儿子,悲痛心情可想而知,他用拼命的工作,驱赶心灵的痛苦。肇事20多天后,当公安民警去拜访他时,他还是悲痛难忍。老年丧子留给双亲的创伤是难以愈合的。事件发生后的好多时间里,被害人的亲友每走进布置一新的洞房,都禁不住悲从中来,泪如雨下。

这公诉词生动感人地叙说交通肇事所带来得严重后果,大大促使旁听群众认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也促使被告人悔罪伏法,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人民的演讲效果。

(2)心理要求:信念坚定、沉着冷静、灵活敏捷。

信念坚定:公诉人在法庭上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监督法庭审判活动公诉人在演讲时要做到是否合法的独立诉讼主体,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诉讼词演讲时要有强烈的正义感和高度的责任感,要充满信念。

沉着冷静。沉着冷静是公诉人演讲时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公诉人是国家执法的代言人,要显示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的力量。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稳如泰山,冷静沉着。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无论是在有利或不利的情况下,都要显得稳重自信,不能给人喜形于色或消极沮丧的感觉。沉着冷静,还要求公诉人在公诉演讲中既不能有丝毫自卑怯懦的表现,也不能有高傲自居的神气。只有具备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公诉人进行公诉演讲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灵活敏捷。灵活敏捷是指公诉人反应快,应变能力强,能在最短的时间里组织起强有力的演讲语言。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要认真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发问和被告人的辩解,推测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从而确定公诉词的论题,然后思考运用哪些事实、证据、法律等作为论据,采取何种论证方式进行表达。着一过程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因此,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应变能力,力争作到“三要三防”:要灵活应变、运用自如,防止照本宣科、答非所问;要突出重点、抓主要害,防止离题万里、无的放矢;要简明扼要、通情达理,防止重复阐述,强加于人。

2、公诉词演讲技巧:

公诉词演讲是一种艺术,但公诉词的“演”决不等同于文艺表演。表演艺术要求表演者充当某一角色,并必须进入到规定的情景以达到忘我的境界。公诉词演讲要求演讲者自始至终把握自我意识,表现执法代言人的形象,最大限度地突出法律特性。口才学理论中,把演讲的“演”成为态势语言,即演讲者的表情、姿态、动作等无声语言。

公诉词演讲中态势语言的运用与一般演讲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公诉词演讲时,大多数公诉人都是端坐在公诉席上,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只能看到公诉人胸部以上的部分。所以,公诉人的态势语集中表现在面部和手部。

2、眼睛。眼睛是心灵窗户,它能够表达各种感情,在面部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人的各种复杂的内心感情,都可以从眼睛的微妙变化中反应出来。注视表示威严,正视表示庄重,环视表示从容,扫视表示注意,仰视表示思考----。公诉人在演讲中,要巧妙利用眼神的变化为演讲服务。如讲至定性的法律依据时,要放慢语速,加重语气,环顾全场,以引起法庭上所有人的注意;如旁听席上有人议论时,可暂停演讲,注视讲话处,以制止讲话。

3、手势。手势指手臂、手掌、手指的变化。手势不仅在肢体呈现的姿势中表达的含义丰富,而且比神情表达的含义还复杂。如挥手表示否定,招手表示过来,摆手表示不同意,展掌强调遗憾、疑问、反诘,推手,表示某种不可动摇的意志。

第二节、辩护词演讲

一、概念

所谓辩护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客观证据而发表的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书面演说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地处理案件。辩护词的概念蕴涵几层含义:

1、辩护词必须在刑事案件中发表。如果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只能称为代理词或法律意见。

2、进行辩护词的主体主要是律师、法律工作者。

3、发表辩护词必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目的,其根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所以,出言吐语,必有所本,这个本就是法。

4、辩护词必须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并切实保护之。只能以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内容为基本观点。

5、辩护词应以演讲的形式出现。

二、辩护词演讲的作用:辩护人在刑事开庭审判中,主要有三项工作:

1、参与法庭调查;

2、发表辩护词;

3、代表被告人与公诉人进行法庭论辩。

辩护词是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武器,其最基本的作用是使法定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实现,促使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比较符合罪行相应的原则,以保障法律的正常实施。

三、辩护词的制作技巧

(1)、事实辩,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可以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做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事实辩主要分证据辩和要素辩两种。

A、证据辩。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旧叫证据,证据又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证据的收集、提取、甄别、比较以及才信等常常受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这就必然导致证据客观真实的复杂性。辩护人在辩护词 所使用的证据如果是客观真实,必然使辩护词有理有据,威力大增。反之,若使用主观臆断,与实际不符的证据,必然导致辩护失败。

有位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案件纠纷中,为了弥补证据不足,在开庭前,自拟了一份两年前的会议纪要。在开庭时,把此会议纪要当作一个重要证据来宣读,以此支持其观点。但他有一个重要忽略,即把草稿留下,并被对方律师取走,该草稿的背面留有“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字样。当该律师在法庭上宣读完会议纪要,对方律师立即出示该律师自拟的会议纪要草稿,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伪证,整个法庭引起轰动。进此一举,致使本案法庭论辩彻底失败。

由此可见,使用真实客观的证据是辩护词首先要遵循的问题。另外,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在撰写辩护词之前,对所收集的资料要认真筛选,对证据与材料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从而判断证据与案件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与案件有必然联系的证据使用的恰到好处,才能达到理想的演讲效果。

B、要素辩。刑事犯罪案件,一般都有七个要素,即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情节、手段、后果。这些要素中,有些与案件的准确认定、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律师在辩护词中如果阐释清楚,有时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例: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被指控于1993年6月29日上午10点许强奸一9岁幼女。但经过辩护律师大量取证,证实被告人与两个做木活的同伴,自6月29日上午7时到6月29日的晚8时,到远离作案现场四十里外的地方一起做工,没有作案时间。律师在辩护演讲前,首先宣读了几个证据,在辩护演讲时,把作案时间作为重点辩护意见,顿时使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攻自破。

这就说明时间要素在辩护演讲中的重要性。不同要素在不同案件中具有不同作用。律师在辩护演讲前,要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抓住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的要素,寥寥数语便可起到理想的演讲效果。

(2)、法律辩:从适用法律方面来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最常用的法律辩护方式是罪名辩和刑罚辩。

A、罪名辩。律师在辩护演讲中,对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律师在辩护演讲时,若能准确的找出名实不符的问题进行辩护,有时能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例:有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系某煤矿一名临时工,因与被害人刘某有过节,欲报复刘。1999年1月4日晚10许,当刘某母女行至一偏僻之处时,跟踪躲在暗处的张某照刘某当头一棒,刘当即呻吟倒地,刘女见母亲被打,便哭喊起来,刘某又朝刘女头上打了一棒,转身便回。检察院便以故意杀人未遂对张某提起诉讼。庭审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讲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而应定为故意伤害。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张某若欲置刘某于死地,完全有机会,有条件把刘某打死,但其并没有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不具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本案中,张某对刘某的生死持放任态度,不管刘某死还是不死都应构成既遂。换句话说,间接故意杀人就不存在未遂。检察院以(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罪指控张某是自相矛盾的。最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把本案定为故意伤害罪。

上述案例可知,辩护演讲中,若能准确把握罪名与实际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就能出奇制胜。

B、刑罚辩。律师在辩护演讲中,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比照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提出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叫刑罚辩。刑法分则的每一条规定都有量刑幅度。如同样是敲诈勒索,量刑有把个档次,最高处7年徒刑,最低的拘役。这是因为在犯罪分子实施具体犯罪时,情节、行为、手段、动机、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审判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不同刑罚。以不同刑罚进行辩护,是律师在辩护演讲中最常见的一种辩护方法。P160(3)、情理辩:辩护人在辩护中,对确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罪和量刑从情理方面加以辩护,分为道德辩和价值辩。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法庭也不是感情的荒漠。审判庭不是不是一台自动控制的机器。这里我们举一个林肯当律师时为人辩护的例子。一次,参加独立战争的遗孀来向林肯申诉,说她应领取400美元抚恤金,但经手的官吏却 索要200美元的手续费。林肯听了非常生气,自告奋勇免费为她服务。在法庭上,他追述了当初美国人民怎样受压迫,一群爱国志士怎样起来为自由而战。接着,他话锋一转,愤怒地指着那位勒索民财的官吏,向人们发问:现在事过境迁,1776年的英雄早已长眠地下,但是现在他的衰老的遗孀正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代她伸冤。她从前也是美丽健康的少女,但是现在贫困无依,不得不向享受革命先烈所争下的自由的我们请求援助和人道的保护,试问在座的诸位先生,我们该不该助她一臂之力呢?

林肯的这一席充满感情的话,使在场参加庭审的人热泪盈眶,大家一致主张,决不允许任何人来剥削那老妇人的抚恤金。

四、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的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断,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作到几点:

辩护词演讲技巧:

(一)语言技巧:

a)辩护词演讲的语言要鲜明、准确。b)辩护词演讲的语言要严格、朴实。c)要恳切、凝练。

(二)态势技巧:辩护人在辩护演讲中,恰当使用态势语言,会大大增强演讲的效果。

因为辩护演讲大都坐者进行,其态势语言集中体现在身体的上部和手部。演讲时要端坐,面部表情要随演讲的内容而变化。手势要简洁。总之,态势语言的使用要自然、得体、简洁、端庄。

(三)、心理技巧。主要体现在心理素质上。辩护人和公诉人执行的都是国家法律,应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心理,在法庭演讲中保持不卑不亢、落落大方的态度。

(四)律师法庭演讲注意事项:

1、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词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辩护词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做的控告演讲。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论,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论辩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2、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口若悬河、滔滔不决,而是“一针见血”。无论是阐明事实,还是进行法制教育,都应当以案情为中心,事实求是提出观点,合理合法地发表意见。一切脱离具体案件,违背司法原则的引申发挥,强词夺理、肆意开脱,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例如;某一盗窃团伙乘一载重汽车车翻人亡之机,将散落一地的洗衣粉和香烟一扫而光。其地检察院对该盗窃团伙依法起诉,为该案主犯辩护的某律师,在法庭演讲中提出了散落的洗衣粉是无主物,被告行为属“不当的利”,不构成犯罪这一辩护观点。对这一观点,在公诉人当庭用比较的方法解释了民法中的“不当的利”、“无因管理”两概念和刑法中的“盗窃”概念的准确含义后,引起哄堂大笑。该律师违背法律,不顾事实的辩护不但不能达到辩护目的,又严重损害自身形象。

3、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具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属某一方面做为辩护重点,也可通过重复强调重点。

“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变成真理”这句话说明重复具有重要的说服作用。在编护的演说中,重复也是一种重要的语言技巧和手段。

1998年6月,在美国罗得岛的一次法庭审判中,辩护律师在最后的辩护演说中就非常有效地使用了重复的手段。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被指控试图两次谋查自己的妻子。控方称,被告给妻子注射了胰岛素,而在医学上,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由于胰岛素的注射,使妻子陷入永久性的昏迷之中。控方的责任是要证明昏迷是注射的结果,而注射是由被告人即被害人的丈夫实施的。这个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核心问题是这个证据能否证明昏迷是由胰岛素造成的。在辩护总结演说时,律师把重点放在这一关键事实和控方提出的证据上。他一一援引医学专家的证词,每一个证词后都用一个短语----“没有注射胰岛素”做结论,一共重复了15次。最后,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

4、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将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词,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的真相。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5、灵活多变。演讲时不要机械的拿着辩护词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作好演讲准备,对案件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了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整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和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6、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辞藻。华而不实的法庭演讲是令人生厌的。这里,关键的是 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整体不可缺少的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字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做重复,但需避免罗嗦。

第三节、代理词的演讲

代理演讲是专指律师担任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审判法庭的庭审调查结束后,依法定次序“发表代理词”这一诉讼活动的口头语言表达形式。代理词演讲的种类包括:被害人诉讼代理演讲;自诉人诉讼代理演讲、原告诉讼代理演讲;被告诉讼代理演讲;第三人诉讼代理演讲以及二审、再审诉讼代理演讲等。

代理词与辩护词演讲不同之处有几点:(1)代理词是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表的;(2)代理词适用法律偏重于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辩护词偏重于刑事法律、法规。(3)代理词的对抗对象主要是律师或担任代理人的公民,而辩护词的对抗对象主要是公诉人。(4)代理词的受体是审判人员、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辩护词的受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受害人和旁听群众。

4、法庭论辩

第一节、论辩的概念、演变、发展、一、论辩,也叫辩论。论指论证,论述;辩,指辩解、辩驳。论辩是人们围绕现实生活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争论,一方面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充分论证自己所持观点的正确,一方面竭力批驳反面论点的错误,以达到探寻真理、分清是非、统一认识之目的的一种双向的或多向的群体思维活动和言语交际形式。

二、论辩艺术的演变和发展(P71)第二节:论辩的类型:

一、政治论辩

政治论辩是政府之间,政权之间,政治派别之间,以及政府内部,政权内部,政党内部政治派别内部就各种政策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法律问题、政治体制问题以及其他政治问题,由双方或多方的有代表性的权威人士参加,在特定的场合进行的论辩。

参与政治论辩,必须具备哲学家的头脑,军事家的胆略,外交家的风度,演说家的口才,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二、学术论辩

学术论辩是研究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者、专家们分别在他们的共同的具体学术领域内,就各种尚未被彻底证明的理论问题,个抒己见而进行的研讨性的论辩。

学术论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研讨性。学术论辩是人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进一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手段。参与学术论辩的各方除了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外,还必须持有严谨、负责的科学态度。学术论辩口才的特点是:严谨、精确、冷静、执着。

三、法庭论辩

法庭论辩是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论辩阶段,按照法定的秩序,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当庭就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的论辩。法庭论辩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论辩。

法庭论辩口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它的特点是:准确、庄重、敏捷、严密。

四、讨论、谈判

讨论和谈判是使用最广泛的论辩形式。它是代表各自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双方或多方,为了改变某种状况,调整某种关系,维护某种利益,就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交换观点,求取一致的一种人际信息交流活动。

讨论和谈判都少不了论证和辩驳。与其他论辩形式一样,在讨论和谈判中,论证和辩驳仍然是最主要的表达手段。讨论和谈判的口才特点是:机智、灵活、热情、练达。

五、论文答辩

一种专业性、学术性、测验性很强的论辩形式,是答辩委员会与作者直接以问答的形式,对论文进行反复质疑论证,以审查论文的理论价值,并衡量作者学术水平的口语考试活动。

论文答辩是一种难度较高的论辩形式。答辩者除了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并充分作好答辩的准备外,还必须做到:稳健谦虚、诚恳自信、机智敏捷、清晰流畅。

六 论辩竞赛

根据预先拟好的论题将参辩者分为正反两个组,双方依照一定的规则,运用多种论辩方法当众论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论点,以求在听众或评判员的评判下分出胜负,决出高低的一种思维口语表达的竞赛活动,是一种有组织、有评判的论辩。

论辩可以锻炼胆识、更新气质,可以开阔视野、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可以培养人的分析、鉴别、表达、应变等综合才能。

五、论辩的特点

一、对抗性

论辩对抗的变化表现为三种形式;

1、对立双方的观点在论辩中各自走向完善、稳固,也就是说双方观 点更对立,听众也明显分为两派。

2、求同存异的结果,即论辩双方论及的某些观点逐渐一致起来,而在另一些问题上的对立却更加明显。这种发展结果,往往产生新的更为深入的论题。

3、对抗性的消失。说明一方的观点完全说服了对方,论辩完满结束。这种结果表面上是一方的失败,另一方的胜利,实质上是真理的胜利。

二、统一性

1、论题必须高度统一,双方必须就统一时空概念、统一语言环境里的统一事物产生不同的认识,才可能产生对抗,才有论辩的必要。

2、语言概念必须统一。论辩中双方为说明问题而使用的语言概念必须统一。如果对方对自己在论辩中所使用的关键性的语言概念的解释各不相同,论辩就无法进行。

3、思维的规律必须统一,即双方必须在科学的形式逻辑指导下进行思维,不能诡辩。

4、论辩规则必须统一。论辩中必须受统一规则、统一纪律、统一伦理道德观念的制约。

三、均等性

1、论辩双方再整个论辩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

2、论辩各方在论辩中发言的机会是均等的。

四、攻守性

论辩的攻守性是由论辩的对抗性而生发出来的。立论者处于守势,驳论者处于攻势。攻守形势随时都在变化中。

五、演讲性

论辩中的每一次发言实际上都是一次论辩性的演讲,所以,论辩活动除了自身的特征外,还具有演讲活动的特点。

六、紧迫性

(略)

第六节

法庭论辩

一、概念。

首先,法庭论辩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诉讼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了得事实和证据,就案件的责任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反复进行相互争论辩驳的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辩论。

法庭论辩的主要特征:

法庭论辩是在审判长主持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的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情况下,具有以下特征:

1预防性。论辩的双方,在参加法庭论辩之前,都必须作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护人,辩论之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词和辩护词,一般还要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只是一分而已。

2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论辩双方面对面的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3、职责性。论辩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辩护人不可替代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4、均等性。法律规定,论辩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此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5、敏捷性。论辩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辞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的清,思维能准确的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论辩的一方,如果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的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映,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6、攻守性。出庭论辩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于攻势,辩护方就处于守势,反之亦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机会进攻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7、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既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备,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于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法庭论辩的类型:

(一)刑事案件

1、刑事公诉案件 :

(1)刑事公诉案件的主体: 公诉方: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庭才能依法进行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代表人是国家公诉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参与论辩,成为论辩中代表国家意志,论证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应依法予以惩罚的公诉方。

辩护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行较轻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刑事案件法庭论辩的辩护方。在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刑事诉讼案的法庭辩论,是由辩护律师承当的。所以,法庭论辩,往往是在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之间开展。(2)刑事公诉案件法庭论辩程序:

我国形式诉讼法规定法庭论辩的程序为:“法庭调查后,应当有公诉人发言,被告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其程序是:*审判长宣布法庭论辩开始。*公诉方及被害人发言。*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言。

*相互论辩。

*法庭论辩终结。

(3)刑事公诉案件论辩的内容:公诉案件法庭论辩的内容往往是由辩护方的辩护方向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 罪与非罪辩:着类论辩双方的主要问题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否具备。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论辩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罪名辩:辩护方对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持不同的看法。论辩的中心问题在于案件的定性。即研究是此罪还是彼罪。比如,是强奸最还是流氓罪,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是贪污罪还是盗窃罪等。此类法庭论辩,论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行为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持相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是确定被告人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因为罪名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对被告人处罚的轻重。

*证据辩:论辩者从犯罪证据入手,对论辩对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效力提出质疑性论证,从证据的虚假来推翻对方观点,达到论辩目的。论辩焦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是否合法可靠。

此外,还有犯罪构成辩、一罪数罪辩、刑罚辩(从轻、减轻或从重、)、追诉时效辩等。

2、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人民法院法院直接受理,可以进行调解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1)特点: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方可以撤诉,但诉讼双方不得进行和解,法庭也不能进行调解。而形式自诉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在有本诉和反诉的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对等,可以互相质问,都有权做最后陈述。(2)程序:与刑事公诉案的法庭论辩程序基本相同。但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由原告发言和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词所替代。(3)内容: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亲属、朋友、同事、邻居等有较近的社会关系,且案件大多数有家庭纠纷,日常矛盾发展而来,常常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参杂一起,显得错综复杂,难分难解。因此,法庭论辩的发言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外,一般以言情述理为主,尽量促成双方和解。论辩的焦点,主要是罪与非罪、过错大小和责任主次等。

(二)民事案件:

指民间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等纠纷的诉讼案件。

1、特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贯彻调解的原则。即法庭论辩前、法庭论辩中和法庭论辩后,双方都可以进行调解。民事案件诉讼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平等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审理民事案件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依据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

(五)论辩程序:

(1)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5)法庭论辩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3、论辩内容:论辩焦点集中于:主体资格辩、历史事实辩、证据辩、法律事实辩、债权债务辩、财产关系辩、损害赔偿辩、婚姻家庭辩、人身关系辩、人身权利辩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四)经济案件

(五)涉外案件

四、法庭论辩的特点;

(一)临庭性

法庭论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论辩,因为它是在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法庭上进行的。审判法庭不同于其他任何论辩场所,塌实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最高级、最集中、最具代表性的场所,法庭的气氛是十分庄严的。控辩双方参与法庭论辩,都有责任维护保持法庭的庄严气氛。参与法庭论辩的检察人员、律师都应严守法庭纪律做到:服装整齐、仪态端庄;严格使用庄重、准确、规范、文明的司法语言;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论辩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性;法庭论辩是一种口语交际形式,同时它又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极强的法律性。

1、论辩者依法出庭:法律论辩的参与者是因其特殊身份或办理了一定的法律手续,根据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出庭参与论辩的。没有合法身份,未办理合法手续,任何人无权参与论辩。

2、论辩者行为必须合法:审判是对某种违法行为的纠正。论辩者在论辩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法庭制止或法律追究。

3、法律是立论的必要依据。法庭论辩中,任何一方提出的主要观点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脱离法律的任何观点,在法庭论辩中都无法立足。

(三)限制性。法庭论辩的限制性不仅表现在论辩内容被严格限制在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范围内,而且,对论辩参与者论辩的职责、权利有严格的限制。

1、公诉人职责:揭露、证明、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要求对被告人依法加以惩处。

公诉人不能为被告人的任何行为辩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公诉人一般不就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参与论辩。

2、辩护人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被告人行为提出指控、揭露,不得损害被告人利益。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职责:只能对民事赔偿部分发表意见,参与论辩,不得参加刑事部分的论辩。

4、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职责:代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提出控诉,并对被害事实和被害后果部分作揭露和澄清的论辩发言。

5、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职责:提出有力的证据论证被代理人的主张有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6、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职责:只能就有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和诉讼要求提出答辩和新的主张。无权对第三人无关的部分发表意见。

法庭论辩的限制性,要求明确主体职责,你代表谁?以什么身份出现在论辩的法庭上?在怎样的范围内,维护什么样的利益和法律关系?这是法庭论辩的参与者首先必须明确的。明确了主体资格,才能正确的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论证辩驳等一系列工作。整个法庭论辩才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不致偏离方向。

(六)法庭论辩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审判长主导原则。法庭论辩中,审判长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依照职权指挥论辩。审判长在法庭论辩中的主要工作是:

1、根据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决定并掌握论辩发言的顺序、次数和时间。

2、制止与本案无关的争论。

3、及时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

4、随时提醒论辩双方按法庭论辩的特殊要求和原则进行论辩。

5、对违反法庭论辩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决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以案情为中心的原则:法庭论辩必须以案情为中心,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起因、情节、后果以及与本案有关证据和法律进行论辩。内容应当是有关案件的是非责任、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任何其他问题都不能掺入。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论辩双方都必须向法庭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全面客观的运用法律,实事求是的发表意见。不得编造谎言,伪造证据,或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法庭论辩的一般技巧:

论辩双方共同的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论辩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

一、论辩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论辩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2、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开头话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论辩的开头,然后展开论辩。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误暴露的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论辩。

三是针对论辩的症结开门见山的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当的反驳。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论辩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定不移的感觉,对仑边制胜特别有利。

4、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论辩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的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涵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作到这几点,就能在论辩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着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论辩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论辩效果。

6、善于拒绝多余的论辩。在论辩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可以采取拒绝论辩的做法:如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经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的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罪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而结束论辩。

7、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罪量刑有关时,论辩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若对方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一两个问题做具体回答;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以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申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说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人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8、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论辩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补救:一是对于以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以在下一轮发言中说的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的、更准确的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立即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9、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论辩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紧张对论辩是极不利的。放松情绪,首先必须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适中的语速去控制情绪,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即可以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语调高低。论辩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漏初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叫喊,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

五、法庭论辩方法:(略)

(一)、事实论证法。

(二)、法理论证法。

(三)、类比论证法

(四)、对比论证法

(五)、因果论证法

(七)法庭论辩的技巧

凡属论辩,形式和方法都基本相同。无非是一方立论,一方驳论,或双方交叉进行。证明和反驳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理和推理形式。

就立论而言,主要的论证方法有两种:“实证法”和“引证法”。“实证法”是由个别至一般的归纳,也称归纳法,他以典型实例证明论点,因而具有雄辩性。“引证法”则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也称演绎法。它是以原理、公理来证明论点,因而具有权威性。

我国现时的法庭论辩,主要就是借助实证法和引证法,而且为求结论的准确可靠,总是将两者结合,构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而法庭论辩的技巧最体现与驳论。即驳倒对方观点。其常用的技巧有:

1、“破的法”-——击中要害

抓住疑点、击中要害。任何案件,其诉讼理由的成立都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但总有一两个主要证据为核心形成证据群。如果能抓住疑点,集中力量证明对方主要诉讼证据的虚假,就击中了要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P256、102林肯辩护)

2针对法——针锋相对。

(八)聚焦法——集中突破(T243)

(九)反证法——反向证明

(十)回刀法——将计就计,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T254)

*辩护口语表达十五忌:法庭论辩的辩护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做法:(1)忌鼓动性和扇动性;

(2)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3)忌不熟悉——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不熟;(4)忌无话找话辩;

(5)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6)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7)忌讽刺挖苦对方;

(8)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语言;(9)忌将阴司细节、保密材料给公开。(10)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11)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12)忌知的不说,不知的乱说。(13)忌手舞足蹈。

(14)忌尖着嗓门叫或声音过低;

(15)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的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论辩口语的主要技巧:

公诉方指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论辩 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论辩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和问题,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计方案一般有:

1、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2、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律条文等方面设题。

3、重点设题。根据本案仑边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二

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回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加以推论,顺理成章的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应受到刑事除法的必然结果,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律条文紧紧结合,让裱糊人无言可辩。

四、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员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他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质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五、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的捕捉住对方辩论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联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六、言辞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奋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辞把在场的人激怒的时候,公诉人不得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御感情,始终以确凿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词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的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七、重大分歧,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查机关的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歧(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的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查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八、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或检查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上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辩护人说法的不同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的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九、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论辩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证据确凿,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做种种狡辩,这时候,公诉人可以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声明:“我的论辩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十、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论辩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当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立即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十一、推书数字,斧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论辩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争论,获得论辩的效果。公诉人一方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正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十二、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辞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言的言辞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

十三、细枝末节、不予理财理睬。在法庭论辩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者不辩,因为公诉论辩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公诉方在法庭论辩时的注意事项:“五不”: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不诡辩。“五答”:

1、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

2、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

3、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

4、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论辩。

5、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论辩。“五不答”:

1、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

2、起诉书和公诉书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问题,不予答辩。

3、双方在定性量刑的原则问题上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

4、理论学术上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

5、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

第三篇: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

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司法口才不同于营销口才、谈判口才等,司法口才的专业性很强,综合性也很强。司法口才的展现离不开实施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就无法做到言之有据,论证有理。试想,若在法庭上司法人员伶牙俐齿却喋喋不休;或故作高深,用语晦涩;或喜欢堆砌辞藻却言不及义;或口若悬河却内容苍白,或套话连篇却空洞无物。这样的辩论、审判怎么能让人信服?在司法口才课程中,我们曾经模仿名人进行演讲,但与演讲不同,司法口才需要的不仅仅是激情与妙语连珠,更需要法律的基础,要深入浅出,言简意赅,要很强的逻辑性,这样才是好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具有合法性。不仅要求司法口才的身份要合法,其程序和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这也就是说,司法口才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其特殊身份由法律规定,其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观点都要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法律允许什么,反对

什么,禁止什么。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去法院进行了旁听,审判员在法庭上发问,辩护人在法庭上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体现了司法口才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倘若旁听的我们在下面发表意见,庭审就无法进行。在程序上,原告发言,被告陈述,辩护人发言等都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次序,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司法的权威性。该次旁听,我们并没有听见多么激昂的辩护词、代理词,但是,原告紧抓法律事实,有理有据,叙述清晰,被告在法庭上多次谈到自己“不懂法,不识字”,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权益。这让我充分认识到,司法口才并不是片面追求口才艺术,能把握事实和法律才是真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具有宣教性,司法人员除了办案外,更多的时候是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司法口才具有限制性,法律工作者在实施口才中有明确的目的性。法庭上,进一步辨明事实、分清责任,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施,司法人员要各司其责。公诉人站在国家角度指控犯罪,揭露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律师要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从轻的材料和意见。司法人员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能基于自身情感而影响侦查审判;司法口才具有可听性,司法口才的主要手段,是有声语言,而有声语言是稍纵即逝的,在司法口才交际中,听者一旦对某句话某个词听不清或听不懂都会影响交际,甚至出现意想不到的反面效果。所以,作为一名准法律人,了解司法口才,正确运用司法口才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司法口才既然可以通过后天训练而更加优秀,它是否有技

巧呢?我认为司法口才是有技巧的。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声音技巧。在课程中模拟法庭辩论中,有的同学语速适当,这样给人感觉他的语气也是很合理的,容易让人引起共鸣的;有的同学语速太快,这不免给人一种说话者自身很紧张的感觉,并且这也影响了他的语气,让人觉得他不是在辩论而是在吵架,这很容易影响评审员的裁判。我认为,语速应该有一个度,但这个度的掌握就得靠自己平时的多练多琢磨。语速影响语气,而语气的合理则能增强语言魅力,恰当表达思想感情,如果语气不当,尽管观点正确,用词准确,同样不受听者欢迎。其次就是态势技巧。司法口才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语言艺术,它不仅是有声语言的艺术,更是态势语言的艺术。司法口才主体的仪表、眼神、表情、手势、姿势、实物等都可能对有声语言表达发生影响,会给听话者即司法口才对象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直接影响司法口语的表达效果。由此,把握态势技巧尤为重要。在模拟名人演讲中,我们缺乏的就是态势技巧。作为一位位准法律人,我们却不敢与台下有眼神的交流,面部表情僵硬,手势更是没有,虽然在声音技巧方面我们还是不错的(因为台下演练了n遍),但这样的演讲却很难与听众有共鸣。不过,通过一次次的上讲台的机会,我们在态势技巧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在模拟法庭中,作为法官的同学端正严肃,很有权威感;控辩双方也加入了手势眼神交流等方式,让人更加信服他的陈述。

在司法口才课程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是说话的艺术,也培养了分析事情的能力。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是好的司法口才。在

课程中我们做了很多案例,我们只有深入的了解、分析案例,才能够有话可讲,才能够进行辩论。在最近的张明亮一案中,原告方切入点发生偏差,对此,不仅是老师对他们提出建议,评审员同学也都发现了这一点。司法口才是要遵循事实,但也需要联系实际,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取权益。但我认为,虽然原告方切入点使自身陷入尴尬,但其辩论时体现的情绪,应变能力都是有目共睹的,其辩论效果很不错。

司法口才就是这样一门通过不断的训练,发现错误,改正错误,从而能不断提高自己说话水平的学科。其实,学习司法口才就是在学习“说什么”和“怎么说”,而其中重要的是“怎么说”。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也许我们已经知道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不一定学会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司法口才就是一门教会我们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的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让人信服,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的学科。拥有好的司法口才,在司法活动中是必然的优势,是作为法律人必须有的素质。

第四篇:司法口才大赛设计方案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行政系监狱人民警察演讲大赛活动设计方案

一、大赛活动流程

(一)初赛。各个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任课班级进行初赛,选出进入复赛的选手2名。特别情况,如特别优秀的,可以出赛三名选手。

(二)复赛。进入复赛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复赛。复 赛参赛选手不得超过20人。每名学生不得超过6分钟。

(三)复赛时间、地点。复赛拟在12月第三周周三下午1:30~3:40左 右。地点:学院体育馆。

(四)复赛参与人员。司法行政系08级狱政1~3班,09级各专业进 入复赛的选手。

(五)复赛评委的组成。司法行政系口才课任课教师,教务处领导共 10人。满分100分。

(六)复赛计分规则。分别去掉一个最低分与最高分,求平均分。得 分最高者胜出,本次大赛共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 名,优秀奖若干。

(七)复赛的主题。是否限定在司法有关的主题?

(八)复赛会场流程。

1、全体学员进入会场坐定。

2、学生主持人出场致报幕词。

3、欢迎嘉宾、评委进入会场。(领导代表讲话)

4、正式开始,第一名选手入场。

5、评委点评。

6、成绩公布,颁奖(会后?)

7、圆满结束。

二、评分细则(满分100分)

第五篇:主持人口才技巧

1.工于开场

俗话说:“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对于主持人更是如此。

良好的开场白,是主持人一场节目的关键,它可以确定基调、营造气氛、表明主旨、沟通感情、使全场人人情绪沸腾起来,注意力集中起来,造成一种全场和鸣共振的态势,从而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例如,某次篝火晚会,主持人一上场便说:

“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朋友们,今晚繁星满天,篝火通红。这画一般的景色,激起我们诗一般的情怀……”

主持人这绝妙的开场白情景交融,美妙有趣,把观众带进了诗情画意的情景里。

2.连接巧妙

主持一场晚会或活动,一般都要在期间进行搭桥连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便于主持人的内容顺畅的进行下去,使整个活动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就要求主持人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并熟悉主持的内容,有序掌控节目的进行。

3.随机应变

一个成功的主持人最大的特点恐怕就是遇惊不变,随机应变;能左右逢源,灵巧变通;能快捷思考,准确判断,巧妙地调整表达方式。

比如在座谈讨论会上,与会者之间彼此意见相左,甚至唇枪舌剑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这时主持人就要出来圆场,或转移注意力,接过话题自己说,把争论双方的注意力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联系感情,帮助双方寻找共同点,缩小感情上心理上的距离;或公正评价,将双方的意见进行清理和归纳,进行合理评价,阐述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或引导自省,使双方从事实中反省自己的观点和错误,消除误会,认同真理。

4.自然情切

主持人是活动的指挥者和组织者,是联系说话者、表演者与听众、观众的纽带,与受众的关系,不是领导和下属,不是长辈和晚辈,也不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而是知心朋友的关系。因此,主持人要以民主、平等的态度来主持节目,不但要口语化、大众化、,而且要生活化,要像“拉家常”一样与受众亲切交谈。

5.富有个性

不同的活动和内容,必须采用不同的主持语言形式和语言风格,这是活动内容本身的个性决定的。主持庆典、仪式等较严肃的内容,语言要平稳、庄重;主持体育方面的内容要激越铿锵、有力度,速度要快一些,尤其是现场解说要更快;主持少儿方面的活动要亲切感人,声音可以带几分稚嫩;主持日常生活方面的内容要轻松自然,像聊家常那样亲切、热情。

除了节目本身的内容限制了主持人的语言风格外,每个节目主持人由于各人的气质、性格、文化素养、兴趣爱好等不同,主持的风格和语言表述也有很大的差异。正是有了这些个性化的表现,才能塑造出与众不同、个性鲜明的主持形象。

律师口才的司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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