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七大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七大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土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今天咱们就根据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②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五、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 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六、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七、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2_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
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同意,将位于 村面积 亩(具体面积)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
土地经营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甲方将位于的集体土地共计亩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用于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土地的性质及现状
该土地甲方的集体用地,无抵押、无债权债务关系,是荒山坡地和坑地。
三、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五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至界限: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五、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人民币伍佰元(¥500.00/年)。乙方以现金支付给甲方,每五年支付一次,首次支付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日,以后每年在租金到期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下五年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
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宣传、应用。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但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生产。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臵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4.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5.乙方的经营使用权可以转包、继承或者与他人合作,但须经甲方同意。若转包或继承还须转包方或继承方与甲方重签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本站推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新坡镇旺太村民小组,负责人: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为了推广新的农业科学技术,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方式,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部分农用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承包的土地位于方使用。其土地四至是:东起,西至,南至,北至(具体见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等(养殖应在不污染环境卫生范围内,限於水产养殖和少量家禽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年,自年月日止,承包期分为5年。
四、地上附属物的处置
1、该地上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不经甲方同意不许做任何改动或拆除,如私自拆除改动,造成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2、乙方承包后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属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无偿归属甲方。
五、按金承包金及交纳方式
1、土地承包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元,于每个承包段的第一年第一个月的5日前一次性支付。赞助金每年每亩50元也同时一起支付。若乙 1
方超期1月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2、第一个承包段(五年)期满后,第二个承包段(五年)承包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650元,以后每个承包段承包金每亩在上一期承包的基础上递增人民币
3、承包金支付时间安排:
第一档承包金为期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二档承包金为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三档承包金为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四档承包金为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档承包金为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六档承包金为五年(即自20年至20),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在20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4、实行承包要缴交按金,甲乙双方一经同意,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行交按金3万元,按金合同期满后交还。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搞好村民教育,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开发、种养、宣传、应用。
5、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水电价格收取乙方水电费(供水供电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证发包地块及配套设施(如水源、水渠、道路等),不与乙方矛盾,如有纠纷由甲方处理。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重复发包无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自主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为承包经营所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如属于房室等固定资金产等设施,破坏原耕地原状、改变土地性质的,必须报甲方协商同意,才能建设。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无偿使用权(如甲方另有收费的除外)。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依时交纳按金承包金,乙方也不能随意转包土地,乙方也不能以承包为借口闲置土地不开发,发现上述违背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处置土地,扣押按金和承包金。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能随意转包土地,如需承包,必须经甲方同意。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有权按原合同约束第三方。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员的变更,而改变合同内容,阻碍合同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承包期内,若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则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土地征收通知之日起自然解除。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归甲方所有,承包前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属甲方所有,承包后乙方新增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属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交的该期承包金中未使用时间的租金和按金。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切损失不赔偿。
3、本合同承包或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承包或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或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按上述第八条第4款承担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其所在地行政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贺家会村民委员会大军地组所有的,庙梁以北、现以西与唐家庄毗邻的荒山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铁炉圪垯沟底
南至:与庙梁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从与唐家庄村公路北与前大军地村界分线;北至:与唐家庄村交界地;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三十年不变,即从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2.5万元整,付款方式为:现金亩数大约853亩。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