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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1-91297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6 18:48: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 要】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中央审时度势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基于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及成因,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预防 创新 法律 研究 【正 文】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各类矛盾突发的特殊历史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对抗强、化解难等特点,这要求必须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适时地回应与解决社会矛盾中理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对现有的危机管理制度和法治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探讨和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机制成为法治秩序构建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及成因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表现

1、内容复杂化。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规模群体化。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中,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因而参与人员众多,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如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镇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

3、类型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流转、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

4、方式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于调处不及时、不得当,一些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上访或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或冲击党政机关,或阻塞交通、影响生产等,有的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5、矛盾易激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类矛盾纠纷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造成矛盾纠纷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一是快速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在行进中、工作中、用餐中一触即发,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二是小事激化。有些纠纷并非利害冲突,只是为一点小事、一句话大动干戈,发生恶性事件。三 是潜伏激化。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集聚,突然激化成大案要案。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1、社会原因。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社会矛盾多发;二是,因各种利益分配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剧增;三是,社会管理机制运转不畅引发社会矛盾;四是,意识形态滑坡、思想观念落后。

2、法律制度原因

①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转型必然伴随利益升降,所有社会成员在受益于改革的同时也会受损于改革的利益调整。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都需要一整套科学论证和周密的策划安排,权衡利弊,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得失。“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时,对基层群众考虑不周,利益结构失调,对群众的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人们可能更需要的是公正的法律、政策和秩序等无形的服务类公共品。”

②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是指广大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和利益的政治机制。” 法律的实施是执法者与守法者互动的产物。执法不能与执法侵权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而社会民众的法律执行观在压制型、命令式执法理念导引下出现误区:在民意表达方式上,不是通过温和而合理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或暴力抗法的极端方式来引起关注、给执法者施压,最终导致执法者与相对方关系的恶性循环。

③矛盾调处机制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矛盾凸显,纠纷增多,但当前矛盾与纠纷化解的机制却十分缺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出台关于调解优先、检调对接、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机制,但这些规定没有形成系统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各项措施之间存在制度漏洞和间隙。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律建设

“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较高的社会”。针对当前的社会矛盾的特征及成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

1、健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凸显了党对新时期收入分配失衡所带来的矛盾隐患问题的充分认识,着力健全群众权利保障机制建设的正确决策。要切实从法律层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改善民生、关注民生的主题贯穿于所有法律法规之中,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在所有的执法活动中。除了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保护群众权益的条文之外,出台一部专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全方位的角度规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机制,从程序到实体,做到维权有法可以、侵权追究有据、诉权渠道畅通。

2、从法律上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各利益群体之间出现利益矛盾、呈现利益冲突时,有的地方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演变成了剧烈的群体性事件,而有的地方政府却能把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缓和在‘秩序’的范围内,原因就在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从法律上构建公正的社会规则,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界定,此外,设立一个排除条款,明确排除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3、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法律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在项目上马前通常能够出具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报告侧重于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资效益等旨在证明项目可行的内容,而忽略甚至回避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尤其是社会风险分析。这是导致集体土地征用、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风险评估法律机制的建构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风险评估机制必须法定化。二是法定化的风险评估机制需要高效率的执行与实施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三是社会风险评估是一道必经的法定程序而非选择性事项。

4、构建全方位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人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情感、尊严要求应受到基本的尊重。改革社会管理弊端的实质是政府转型,要求各级政府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社会管理中更多的运用服务型的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逐步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培育造就新型公民。构建重构听证,强化协商,民主谈判,间性克服等系统性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扩大和加强群众的政治和民主参与,畅通信访、诉讼途径,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群众的意愿反映和纳入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中去,确保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渠道畅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才是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化解的治本之策。

5、实现信访、复议、诉讼的相互配合、协调机制。信访机构主要任务是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时效的案件。信访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改变现有的诉讼类 信访案件按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剥离公民权利救济功能。将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形成信访呈情与行政、司法救济有机对接,使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使老百姓信“访”,也要信“法”。

6、构建社会、行政、司法等多方参与协调的大调解格局,加强大调解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要化解社会矛盾,仅仅强调司法调解还远远不够,要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整合调解资源,扩大调处矛盾类型的范围,是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调节。“要用群众的语言、情理、方法去沟通协商,用法律的、政策的、道德的以及乡规民约等多种手段综合调处,从而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释法说理机制最终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知晓公共权力行为的依据与理由以及其结论形成的逻辑理路,如果不告知受影响的当事方并向社会公开,便无法获得当事方的认同,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更不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能力,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等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而寻求上访的问题。

7、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建设。出台《法律监督法》,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我们的监督体系不容乐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状况导致法律执行出现偏差和任意的现象。出台《法律监督法》可以使法律监督工作有了遵循的规范和程序,可以使监督机关排除干 扰、顶住压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设,把行政执法纳入法律监督视野,形成“只要有执法就有监督,只要有侵权就有救济”的法治化路径。从源头上建成完善的法律对权益的保障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权威,构建和谐社会。

(二)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非公权力机制

创新科学、系统、完整的非公权力化机制,是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水平,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大力发扬民间调解机制。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过去乡村中出现家庭、邻里或宗族成员矛盾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一般都由尊长里老、绅士族长、亲朋好友等出面调和解决,很少诉诸公堂。这是一种民间自治,虽然没有组织机构,也没有明文的规章程式,但是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比较好,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传承中华“和为贵”的精神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这方面的作用被忽略、萎缩了。新时期,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我国的社会治理力量和方式尤其是公权力手段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方面,大力发扬民间调解这种带有强烈本土化色彩的社会治理方式,既有现实需求,又有历史经验,对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大力宣传、积极培育、加强引导、适度规范民间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与民间调解不同,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大都设立了这种调解组织,有效地缓解和消除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队伍素质、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通过完善人民调解立法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改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面,壮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经费、培训等保障力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从而促进人民调解事业再上新台阶。

3、发展行业调解。我国有许多行业协会,在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在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各种经济纠纷方面却存在盲区,缺乏应有的认识、制度、职能和手段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合资、合作、产品买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具有明显的特点,即彼此之间一般都有协作关系和利益依赖关系,往往都是一系列的合同链条,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处理这些纠纷具有独特优势,他们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现状、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知识技术、行规惯例、交易规则和会员情况等,可利用其在本行业的权威地位,对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的各种纠纷通过行业调解的方式解决。我们可以尝试从法律上的认可,使其在调解方面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处社会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4、创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众所周知,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许多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帮助当事人“打官司”,作为“在野法曹”,其独特的优势和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应尽快研究建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即除了代理当事人诉讼或仲裁以外,律师在当事人提起诉裁前,独立地直接主持调解各类纠纷。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熟知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原因、问题焦点、是非曲直等作出基本判断和预测,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律师身份特殊,地位超然,更容易发现客观事实,掌握问题的实质和要害,而且律师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既节省当事人费用,又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较低。充分发挥律师独立调解的作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应从立法上赋予律师调解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其次应从制度上调动律师主动调解的积极性,如规定律师独立调解的收费标准可以高于诉讼或仲裁代理的收费标准;再次可以考虑在律师队伍中逐渐分离出专事调解的律师和专门出庭的律师,以确保调解律师的力量。

5、构建专家解决纠纷制度。社会纠纷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而不同领域和行业又有各种各样的专家,如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经济贸易专家、自然科学专家等,如何发挥专家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也是我国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专家具有深厚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起因、问题实质、解决方案等具有权威的认知,由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官、律师技术知识与经验的欠缺,可信度高,说服力强,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尤其涉及复杂的专业性强的案件,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就更显优势。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由特定领域的专家长期固定组成或者临时组成独立的调解组织,由当事人聘请专家或者专家主动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也可由专家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专家证人、人民陪审员等。

6、改革创新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其在处理国际贸易和商事 纠纷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如今,仲裁制度又被扩展到各个领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1995年,我国《仲裁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新的仲裁制度既体现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传统惯例,又体现了意思自治、程序简便、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这些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得到重建和壮大,仲裁水平不断提高。然而,我国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绝对量还很小,仲裁的巨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民商事纠纷数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探索仲裁制度改革。目前,应在坚持仲裁的民间化、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一元化体制、建立临时仲裁和专业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庭职权、改革仲裁员制度、改善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等方面改革和完善仲裁制度。还要修改完善《仲裁法》,进一步扩大仲裁案件的范围,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从严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仲裁裁决较高的法律效力。应特别注意大力宣传仲裁制度,让全社会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认识仲裁机制的优势,使更多的法人、自然人积极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第二篇:广州城中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广州城中村社会矛盾分析与化解机制研究①

潘向泷 颜卫青②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广州510440)

内容摘要:城中村(含转制社区)的各类社会矛盾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愈加突出,建立有效的化解机制一直是城市管理者及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阐述广州城中村现存主要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剖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指出现阶段只有构建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才能破解城中村社会管理的难题,实现广州城乡全面发展和创建和谐广州的目标。

关键词:社会矛盾 城中村 转制社区 城市化 违章建筑

Analysis on social contradiction and resolving mechanism research of Guangzhou urban village

Abstract: The various social contradictions of urban village(including the Transitional Community)increasingly prominent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establish effective resolving mechanism has been the concerned problem by the city governors and scholars.Based on the existing main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alyzing the cause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only establish a new mechanism can resolve the problem of social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ous Guangzhou as well as all-round development ofurban and rural areas.Keywords: social contradictionUrban villageTransitional

CommunityUrbanizationIllegal construction

法国著名农村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1967年在其经典著作《农民的终结》中曾指出:"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_年的人口变化情况显示,我国人口总量继续保持低速增长,城镇化率历史性地首次超过50%,做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人口城市化率达到66.5%,省会广州市人口城市化率达到83.78%,这意味着通过工业化广州已经完成了“人口转移型城市化”并进入城市化发展的后期阶段,其城中村必然成为多方利益和社会矛盾集聚的焦点地区。

一、城市化与城中村的内涵界定及发展趋势

(一)城市化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势

1867年,西班牙工程师A.Serda在其著作《城市化基本理念》中首次提出了城市化(Urbanization)的概念,城市化问题从此受到了业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城市化是指在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过程中,伴随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非农经济及其人①论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州市社会矛盾的发展现状与调节机制研究”(编号:)研究成果

① [作者简介]潘向泷(1969-),男,重庆人,广东警官学院研究馆员,主要从事信息检索、治安管理研究;颜卫青(1968-),上海人,广东警官学院理论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哲学、社会学研究。

口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集聚到城市,从而使城市人口数量增长、经济比重增大、城市数目增加和城市规模扩大的现象。城市化过程主要包括人口的城市化、非农产业的城市化、地域的城市化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现代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的历史。从广东30年人口城市化发展的历史看,改革开放初期,广东人口城市化出现了一个“井喷”阶段,城市化呈现快速发展局面;20世纪90年代后(1991-1995),原有的制度因素释放的城市化增量开始削减,增速变缓;1996-202_年,广东人口城市化迎来了另一次高峰增长,这一阶段城市化率的年均增长率约为6.9%。进入21世纪后,广东城市化水平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增速在2%以下。村落的城市化是一个相当长过程,而广东用近30年的时间,大步跨越了西方数百年城市化的阶段,作为城市化的过渡阶段的城中村在这里大量产生也就不足为怪了。进入城市化后期的广州,城中村的深度治理与改造成为城市化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城中村的内涵界定与发展趋势

城中村,就广义而言,它笼统地指坐落于城市之中或位于城市周边的产业结构与职业结构都基本上已经非农村化或正在城市化的村庄。村落的城市化是一个相当长过程,而城中村是这一过程中的过渡性阶段。根据城中村为城市包围的程度来分,城中村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处于繁华闹市区,早已没有农用地的村落;二是处于市区周边,尚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三是处于远郊,存留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转制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的一种社区类型,与农村社区相比,其己实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与城市社区相比,其社会关系的基础仍然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等初级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广州城中村陆续撤村改制成为转制社区,但仍然保留了村落的治理结构(集体土地并未完全非农化,村集体改制后的公司仍有较多的行政发言权),所以我们将这些未完全城市化的转制社区也界定为城中村。

广州市政府于202_年9月,在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中村的改制与旧村改造。同时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广州市“三年一中变”和“十年一大变”工作的总体规划,遵循“先行试点,积极稳妥,逐步升温,不出乱子”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远景规划。首批试点的三元里等七个村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试点中提出的目标并未实现。202_年10月,广州第一个由地产商参与的“全拆全建式”城中村改造—猎德村拆迁改造工程正式启动,后称之为“猎德模式”。总体上说,十余年过去了,在城中村改造问题上广州探索出一些经验,但由于这些经验并不可复制,城中村改造实际成效与预想的目标仍相去甚远,而城中村违建、违法用地和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在一些村落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违建房屋高度从初期的6-7层,发展到现在12-15层,202_年广州清拆违法建设98.5万平米,但却新增违法建筑140万平米。广州错过了低成本城市化的最佳时期,进入复杂的多方利益博益期。因此,广州城中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及城中村改造不能指望短期能够彻底解决,村落城市化的步伐会变得比政府预想的更加漫长。

二、广州城中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城中村拆迁与整治违建产生的社会矛盾

广州城中村在发展中缺乏统一规划,整体建筑非常混乱,村内建筑密度高,建筑间距小,“握手楼”现象大量存在,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都不配套,更不用说休闲绿地及体育设施,“城外现代化,村内脏乱差”

现象十分突出。以广州天河的珠江村为例,在0.3平方千米地面上,建有房屋3600余栋,面积88.1万平方米,如此高密度的地区,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救援将无从谈起。从城市化进程来说,城中村整治或拆迁是必需的。但由于所涉及到的利益范围非常广,特别是拆迁问题涉及的关系非常复杂,实际成了个人、集体、国家、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任何一方都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各方利益不平衡势必引发矛盾,这类矛盾在广州城中村社会矛盾中显得尤为突出。

拆迁矛盾的根结在于补偿,而补偿的根结在于传统单一的补偿形式与居民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以广州杨箕村拆迁为例,该村改造容积率为6.18,远高于猎德村,补偿安臵标准也较高,从理论上讲矛盾应该少些,但拆迁过程一直矛盾冲突不断,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杨箕村改造自202_年5月开始进入拆迁补偿签约阶段,已签订《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协议》1387户,约占杨箕村改造总数的99%,剩余18户未签约,202_年7月进入房屋拆了房屋拆卸阶段,202_年10月9日,法院对钉子户姚润珍的房子依法成功实行强拆,媒体以“杨箕村拔首钉”为题进行报导。合法面积只有167M2 钉子户,却要求1500万的补偿,在外人看来近似贪婪的要求,实际补偿和留守户心理预期的巨大差距成为矛盾的根源。这种矛盾在202_年5月9日村民李洁娥从五层待拆楼上纵身跳下当场身亡后变得更加尖锐,强拆因为留守者的生命抗争而暂停了,但已经迁出的村民希望拆迁工程早日动工,按期回迁的愿望也变得渺茫。12月16日,近千名已搬出村外的村民从四面八方赶回村里聚集,要求留守户尽快搬离,演变为99%的村民对1%留守者的逼迁。

从杨箕村的拆迁冲突的过程来看,个体诉求与多数人的利益冲突矛盾复杂性超出公众的理性想象,在充分尊重个体诉求原则下,我们也反思这些年为何违建现象屡禁不止,而钉子户要求不断提高,钉子户的队伍不断壮大。主要原因在于补偿原则和标准变化太大,如违建部分从不补偿到补偿,艰守到最后的留守户最有可能成为赢家。最为典型的是深圳市CBD开发建设,城中村蔡屋围的钉子户从202_年-202_年与政府的拆迁博弈中获利1200万元,于是在利润的驱使下,岗厦村村民不再认可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村内出现集体抢建的风潮,最终岗厦拆迁拆出了几十个亿万富翁和几百个千万富翁。笔者在访谈广州白云区某城中村一村民时,她反映自己多少年一直未对住宅进行扩建和加建,但看到村内这么多户违建户并未受到处罚后,去年在外来资金的支持下,才将原来300多平米住宅扩建成5000平米,城管虽多次警告甚至抡锤砸墙,但最终有惊无险建成。在村民看来违建目前仍然是成本低、风险不高但利益最大的投资。

(二)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的矛盾

村干部作为村民的“父母官”,承担着维护村民利益的重担。村民和村干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加上村级组织运作难以规范和非公务人员犯罪成本低等特点,村干部很容易沦为村民的对立面,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是城中村最突出的矛盾,村民对村干部普遍有不信任感,个别村民甚至直接指出村干部大多是村里最富的群体,村民对村干部最大意见是分配不公、贪污腐败、集体资产流失等。202_年8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城中村干部集体文化腐败案,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18名村官集体受贿,但这或许仅仅是村官腐败案的冰山一角。两种基层组织成员—城管和“村官”成为城中村违建的主要的受益团体,据白云区法院的一份材料显示,4年间,白云区已有73名“村官”落马,这还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数字。城中村由于其特殊性,中国农村族权意识及其经济基础还很深

厚,而这往往成为村官腐败的资源和对抗查处的筹码,村民看到村官腐败,常常是敢怒不敢言。

(三)村民与外来人员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外来人员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按流动人口统计,1990年广州流动人口为46.7万人,占8.9%, 202_年即达到了394万人,占40%,202_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达到713万人。外来务工人员多数选择房租便宜的城中村为安身之所,本地村民则成为房东,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为村民带来了财富,但地位却非常低,他们希望在异乡能得到尊重,但愿望与现实之间往往有差距。如天河棠下村荷光西社区公园内一块“非本村村民不准入内”的铁牌一挂就是五、六年,直到近期媒体曝光才摘除。外来人员因此也抱团取暖,同乡、同业之间自然形成了群体,遇事集体出头,这类矛盾处理不好,极易触发群体性事件。

202_年6月10日,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外来人口以本地人口比例高达9:1的大墩村,由于四川籍孕妇王联梅占道经营与该村治保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时摔倒,引发了持续三天以外来人员为主体的打砸烧聚众滋事的“增城事件”。这次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一是闹事人员以年青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二是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众多并呈现出有组织性;三事件中大量“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四是矛盾由单一的官民矛盾转化为官民矛盾和族群矛盾并存。“增城事件”是城中村外来人员与本地村民社会矛盾激化的典型群体性事件,如何化解矛盾,使外来人口真正融入广州,这是对广州社会管理创新的考验。

(四)城中村社会治安问题引发的矛盾

流动人口在城中村大量集聚,成为城中村社会治安的主要隐患。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犯罪问题应看作是城市社会生活失去家庭控制的表现,也是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的不适应的结果。”流动人口对城市环境的不适应,容易引发挫折感,这种挫折感引发的社会矛盾易被激化为犯罪行为。广州市1979年流动人口作案人数仅占3.5% ,202_年后就一直高于80%,这其中又有90%以上的犯案人员落网前以城中村出租屋为主要藏身地,外来人口既是广州城中村犯罪的主体,也是主要的受害者。

广州城中村社会治安近年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城中村内“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极大地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广州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中断过对“黄赌毒”现象的查处,但近年来一些城中村的“黄赌毒”又有暗流涌动、沉渣泛起之势,202_年广州登峰村、河水村因“黄流涌动”被媒体曝光。二是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两抢一盗”案件所占比例高。三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团伙性犯罪突出。广州202_年在对18个重点街镇的城中村治安整治中就查获作案团伙400多个。四是公共安全隐患突出,对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高密度的建筑结构和人口使城中村成为广东火灾的高发区域,202_年6月,广州天河区冼村一出租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仅40m 2,但由于灭火施救条件极其困难,却造成8人死亡、11人受伤。五是“三非”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聚居在城中村引发治安问题。外国人已成为广州流动人口的重要构成部分,常住外国人已达5万多人,涉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的“三非”外国人大量居住在城中村的出租屋,给管理和查处带来困难。202_年7月15日,广州市矿泉派出所民警依法在广园西路某服装城进行治安检查时,一名涉嫌非法兑换外币的外籍男子在逃跑时坠楼受重伤,不少非洲籍外国人到派出所门口聚集,导致广园西路交通严重堵塞。

三、创新社会管理,构建有效的城中村矛盾化解机制

1、强化基层信访维稳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202_年石牌街道受理的矛盾纠纷构成图 202_年、202_年石牌街道受理的矛盾纠纷变化近年来,社区发生的社会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多因性,即多种矛盾可能源于一个因子,多个因子可能作用于一个矛盾;二是具有突发性、敏捷性,猝不及防,一些“小题”常常被“大做”;三是规模有增大的趋势,富有群体性,有时候一些非直接利益群体介入的人数远多于直接利益群体,造成群众转而

2、解决城中村突出的利益问题,以发展促和谐

3、发挥法院、检察院在化解城中村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白云区14干部对违建履职不力受处分: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危伟汉全市202_年拆除违法建筑物39。9万平米制止违法建设58。6万平米,清拆违法建设98。5万平米。去年仍然新增违法建筑140万平米。谢晓丹白云区14位干部对京珠高速沿线违建履职不力而受到处分,有城管执法人员,也有街道镇的干部。当地太和镇4名村长受贿数额超100万元。城中村设卡收停车费。太和镇大源村海珠区南洲街上冲村西禄村

广州社区的社会矛盾,除了传统的社区居民邻里之间、家庭内部之间的矛盾以外,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目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来源于:城区改造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碰撞以及居民与房地产开发商的矛盾;公用设施、小型餐饮娱乐场所与周边居民的矛盾;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与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社区人员与外来人员之间的矛盾;政府的规划、政策及行政管理引发的矛盾;意外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在一些社区还面临如何处理居住在社区外国人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我们在石牌街道调研时,社区社会矛盾的构成与变化趋势如下图。

城中村治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乡村治理结构中的矛盾

三、创新社会管理,构建有效的城中村矛盾化解机制

笔者获悉,在今年7月底前全省133个基层法院已全部建好诉前联调工作室。今年1-9月,全省共受理诉前联调46440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37435件,调解成功率为八成以上,收案增长率减少了近10个百分点。

郑鄂介绍,1-9月,诉前联调成功解决了3万余件纠纷,假如这3万余纠纷全部进入审判程序,则全省法院今年1-9月民事一审收案将比去年同期增长17.41%,而剔除这31630件后,只比去年同期增长7.43%,“收案增长”减少了近10个百分点。“诉前联调在遏制法院民事案件快速增长、缓解法院案多人少问题上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不起诉、不收费、效率高、效果好,广东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把“利器”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拥护和欢迎。

广州法院设置城中村合议庭

近年来,随着广州“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步伐的加快,该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城中村案件出现快速增长趋势,202_年受案量已经超过前4年的总和。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广州中院近日设立了全国首个“城中村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涉“三旧”改造案件。广州中院副院长瞿卫东说,202_年至202_年,广州法院共受理涉城中村改造一审案件33件,二审案件12件。但是202_年,广州法院就受理此类一审案件49件,二审案件21件。案件类型主要是城中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搬迁安置补偿

纠纷、宅基地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及所有权确认纠纷等。

202_年的《北京宣言》提出城市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全球城市人口第一次超过乡村人口的今天,反思城市发展的历程,重新评价城市文

化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提出了:(1)新世纪的城市文化应该反映生态文明的特征;

参考文献:

1、展改革委员会。202_年广东省社会建设综合评价报告 202_年1月18日

2、李韬。广东人口城市化的中后期转折问题研究。中共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2_。4

[2]陈翔.广州多数流动人口不再频繁流动.广州日报202_-08-03.1、潘向泥,卢淦泉.广东城中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策略研究.政法学刊.202_,(5)

2、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P202-214

第三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总结

关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

调 研 报 告

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_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护稳定工作,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预防,通过总结街道综治维稳办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我**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站就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积极深入基层进行了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位于**区的东南部,东与**区**道办事处**街接壤,南至**路,西至**街,北至**路,面积**平方公里,居民***户、***人,是本市高档次居民住宅小区较为集中,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十分发达的新兴现代化城区。街道辖区的特点是“五多一少”,即:商服网点多,居民住宅小区多,专业市场多,学校多,驻辖区部队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少。

(二)社区。街道现有*个社区居委会,社区的特点是“三多三少”,即:成型的楼房住宅小区多,平房户少(仅有不到200户); 社区四周的商服网点多,驻区的大型机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加工型单位少;社区的租房户、空挂户和流动人口较多,常驻人口少。

(三)辖区单位。街道辖两个公安派出所(**、**),有较大机关企事业单位35个,其中辖区县处级以上的单位6个(主要集中在部队),其余均为中小型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此外街道四周和辖区内还有二千多家从事餐饮、洗浴、自行车、小食品、五金建材、电器、家具批发等商服店铺,三产业十分发达。

二、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区**街道综治维稳办按照“大调解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机制,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构建了“一办、七站、十四室”(一个街道综治维稳办,七个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十四个社区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分类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采取“三五四”的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有效提高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三个建立”,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一是建立机构。首先在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设在街道综治维稳办。其次在社区依托综治维稳工作站成立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社区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二是建立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预警,努力做到苗头早发现。从街道到社区上下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对各种动态性、苗头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汇总、分析、预警,保证矛盾纠纷早预测、早发现、早分析,掌握主动权,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发展和扩大,切实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组织专项、集中、重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的利益关系、主体类型和内容形式,建立联动运作制度、责任制度、处置制度、保障保障等,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建立档案。在街道和社区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将排查出的问题分类登记、归口办理,落实每一个矛盾纠纷的责任,注明处理期限及结果。并在每月的综治维工作会议记录中,体现一个月以来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

(二)发挥“五个作用”,及时排查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一是发挥街道综治维稳办作用。为整合基层维护稳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街道综治维稳办一直重点着力于基础力量的整合协调、综治工作机制的完善,通过建立社区综治工作站、倡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警务室和协调 警民联动机制,搭建起基层维护稳定的平台,将维护稳定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从更高层次上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公共安全服务。街道综治办成立两年多来,在所辖社区共建成巡防队、治安巡逻队、矛盾纠纷调节队等各类志愿者队伍25支,志愿者达300余人,安全稳定信息员14人。202_年,街道综治办协调整合多方力量,高质量完成了的全市大排查大调解工作。

二是发挥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的作用。根据区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辖区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办,并于202_年,分别在7个社区建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一把手担任,副站长由外勤民警和1名社区副主任担任,下设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室、反邪教工作站、社区关爱分团、社区警务室六个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稳定,及时掌握社区治安总体情况、排查调处社区矛盾纠纷、宣传政策法律以及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反协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等综治维稳工作。工作中维稳工作站充分发挥 “近民”优势,不断强化综治维稳的基层基础工作,使 “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做到综治维稳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推动了全街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三是发挥司法调解室作用。基层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矛盾激化。为此街道在社区建成了“法律援助室”“调 解小组”“司法调解室”等基层司法调解组织,面向群众,服务群众。工作中,坚持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节工作相结合,通过办理民事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较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司法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办事处的整体任务,根据矛盾的轻重缓急,有重点的调处了一批矛盾纠纷。年初至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9起,有效地保证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的和群众的安居乐业。下一步街道还打算联合妇联、残联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机制,在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机构,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发挥人大政协工作室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政府与群众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切实为百姓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街道党委在社区成立了“人大政协工作室”,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延伸到社区,让代表工作更加透明和具体,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能发挥人大作用。工作室内制作了代表图板,将本辖区代表的姓名、职务向群众公开。成员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地产开发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各行各业,每周定期轮流在工作室接待群众来访,帮助解决居民面临的困难,倾听百姓呼声,传递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仅把群众的意见下情上达,同时还很好的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情下达,释疑解惑。人大政协工作室成立2年多来接待来访群众200多人,组织助学、助困捐款4次,金额共计1万多元。社区人大政协工作室的建立为增进政府与群众联系,为化解 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发挥综治志愿者作用。社区面对的社会矛盾多数属于居民内部矛盾,本着老百姓的事让老百姓自己帮助解决这一原则,街道综治办决定发挥各类综治志愿者队伍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7个社区共建有。“夕阳红”志愿者调解工作室、党员志愿者调解室等志愿者队伍4只,同时整合治保会、调委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社区综治维稳服务站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街、居、群众三级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构建治保、调解、帮教、普法、巡逻“五位一体”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

(三)强调“四个突出”,以机制创新促进化解社会矛盾。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早”。

调解关键在预防,街道综治办不断加强“五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依靠社区宣传板、文化长廊、社区QQ群、市民大课堂等多种途径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观念,争取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干部依法行政,百姓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突出“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工作中着重保证三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月排查一次;三 6 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通过及时排查,准确掌握信息,街道综治维稳办掌握了调解和稳控的主动权。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巧”。

街道综治办要求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行为,在调解中我们的发言力求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慎重提及,不轻易评判。评判过程中,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不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

街道综治维稳办每年都定期对各维稳工作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阶段和考核评价,同时将考评结果作为向区政法委推荐先进集体、个人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对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想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 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超前化解”工作机制。要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营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和谐局面,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建立一种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的矛盾超前评估化解机制。

(三)整合资源,构建“大调解”网络。希望今后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整合资源,将综治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种群防组织有效地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

(四)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是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湛的调解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调解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五)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调解奖励措施。

第四篇:第十三讲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三讲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1题】1997年中国共产党()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到202_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0分)

答:A:十五大B:十六大C:十五届三中全会D:十八大

标准答案A

【第2题】目前,我国已经制定法律()余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1.0分)答:A:100B:200C:300D:400

标准答案B

【第3题】法制宣传主要面向(),目的是让民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1.0分)

答:A:社会团体B:机关工作人员C:在校学生D:社会公众

标准答案D

【第4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1.0分)

答:A:纠纷化解制度B:和谐社会C:法治社会D:法律制度

标准答案A

【第5题】目前,由我国()化解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1.0分)

答:A:行政机关B:社会团体C:民间组织D:社区委员会

标准答案A

【第6题】当前,我国的社会纠纷主要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1.0分)

答:A:纠纷发生率高B:综合性纠纷多C:纠纷发生后难解决D:群体性纠纷多

标准答案ABD

【第7题】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制度主要有:()。(1.0分)

答:A:行政复议B:行政调解C:行政仲裁D:行政裁决和信访

标准答案ABCD

【第8题】在当下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纠纷辅助化解制度:()。(1.0分)

答:A:公证制度B:律师制度C:司法鉴定制度D: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

标准答案ABCD

【第9题】为了确保纠纷化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纠纷,所有的纠纷化解制度都必须满足哪几项基本要求?()(1.0分)

答:A:公正性B:普遍性C:法律性D:司法最终性

标准答案ABCD

【第10题】与法院相比,行政机关在化解纠纷方面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0分)

答: A:专业性B:高效性C:灵活性D:低成本

标准答案ABCD

【第11题】和谐社会应当致力于在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来公正、及时、妥善地解决所有纠纷。(1.0分)

标准答案对

【第12题】我国当前的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大致包括纠纷预防制度、纠纷化解制度和纠纷辅助化解制度三个组成部分。(1.0分)

标准答案对

【第13题】行政复议是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项制度。(1.0分)

标准答案对

【第14题】行政调解既是一项独立的纠纷化解制度,可以单独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又是一项附随的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中先使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决。(3.0分)

标准答案错

【第15题】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以中立者身份,依法裁断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逐步减少了对市场活动的宏观干预。(2.0分)

标准答案错

【第16题】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化解行政纠纷或者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的一项制度。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在我国比较常见,诸如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国有资产产权裁决等。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纠纷在我国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1.0分)

标准答案对

【第17题】信访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一项纠纷化解制度。(1.0分)

标准答案错

【第18题】我国于1994年开始将仲裁委员会定性为社会组织,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中立地位,并且充分保障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自主性。(1.0分)

标准答案对

练习题有

【第一题】下列关于最终化解纠纷的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是最终化解纠纷的主体

B要让法院成为最终化解纠纷的主体,必须排除一切外来干涉,使法院能够独豆地受理案件、亩理案件和作出判决

C去院一直都是化解法律纠纷的不可昔代的场所,而且法治国家都尽可能地将社会纠纷通过豆法机关豆法或法院的判例转化为法律纠纷,纳入到法院的管辖范围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否定、撤销或改变法院的判决,包括法院自身 答案:D

【第二题】仲裁委员会在化解纠纷方面不具有的优势是()。

A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资深的专家和学者,完全可以凭借其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B在仲裁中,当事人的白主性强,有权选择化解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甚至还可以选择化解纠纷的具体程序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能够确保纠纷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D仲裁裁定可以不用经程序即可撤消

答案:D

【第三题】下列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组织等社会组织就是在基层化解社会纠纷的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组织等社会组织是司法前置程序

B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组织等社会组织就是在基层化解社会纠纷的重要力量C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组织其实就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组织,当发生纠纷后,人民群众能够很方便地找到这些社会组织来化解纠纷

D:当纠纷发生后,首先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组织出面化解纠纷,能够让双方当事人迅速冷静下来尽可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

答案:A

【第四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化解纠纷的社会组织?()

A人民调解委员会

B仲裁委员会

C行业协会

D:政府组织

答案:D

【第11题】我国法制宣传主要面向公务员,目的是让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答:。错

[第12题】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和信访等。

答:。对

第五篇: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研究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研究

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近年来,社会各领域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和研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模式及方式、方法,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现了公调、检调、诉调等的对接,形成了联调综治的维稳工作格局,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当前,我们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的调整,新的矛盾不断涌现。如何根治社会矛盾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个领域新的课题。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复杂性。社会在矛盾运动中发展前进,社会矛盾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表现形式多样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问题解决复杂化以及触发点多、突发性强的态势。矛盾纠纷的重点由单纯的民间、家庭纠纷向复杂的社会矛盾转移,集中体现在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劳动争议、矿产资源管理、教育、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社会保障、企业改制、交通运输等方面。体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产生的矛盾,因犯罪行为、公共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矛盾。

二、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有些基层党政组织缺乏凝聚力,第一道防线失去了作用;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一大部分矛盾纠纷可以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但因为排查不细致、发现不及时,错失了化解的最佳时机,以至于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一些基层政权组织缺

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人民网一篇题为《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至15倍 已跃居世界首位》的报道称,行业间工资差距,欧洲国家最高是3倍,中国是15倍,居全球第一。202_年人民日报连续四次刊载评论文章,从各个层面分析解读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是造成社会矛盾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富者愈来愈富、穷者愈来愈穷,这种马泰效应,不仅会导致各种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不满、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议题。

(四)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在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中,缺少民主,民众缺少话语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少数干部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堵、截、压等手段,控制群众信访,堵塞了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矛盾纠纷调处体系还不够完善,调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没有形成合力,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处置,从而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少数干部不依法办事,作风不实,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矛盾。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不能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重权轻法、以权谋私,以至于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造成政府公信力和说服力缺失。少数基层政权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积累。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得力,权力相对集中,群众缺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和能力,放纵了社会不公的扩大蔓延。官员贪污腐败不断刷新犯罪纪录,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202_年中国的公务员接近一千万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512.7万名,党员、干部中违法违纪和犯罪人数的比例是很高的。

诸如此类,法治不健全、道德观念冲突、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高发势

2、专门调解和职能调解未实现无缝对接。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下,各职能部门实现了联合调解,信息共享,措施对接,对调解工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大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和多个事项,在实际对接过程中,对接的全面性、时效性和长期性,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3、忽视矛盾产生的首接职责。矛盾的产生都有其直接原因和根源,直接负责人对矛盾的处理、调解是基本因素。在对矛盾调解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矛盾调解和化解,很少涉及矛盾产生的责任,这是矛盾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体现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基层组织、部门、个人,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其思想境界如何、其处理方式方法科学性如何,直接关系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各种社会矛盾。

4、化解矛盾周期长。对有些矛盾的处理,遵循机制设定的程序,通过上报、转办、会办,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有些问题还无法确保限期解决,从而导致多次上访、越级访、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传统方法的影响。

1、陷入矛盾-调解-新矛盾的怪圈。由于传统化解机制运行存在内在不适应性,社会矛盾的化解困难很大,穷于应付,新矛盾层出不穷,旧矛盾化解不力,陷入矛盾-调解-新矛盾的怪圈。

2、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往往仅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局限于运行机制的创新,而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没有从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去强化形成机制,重化轻防,因此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被动应付局面。

3、割裂了管理和服务的并存关系。社会的管理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包括内部事务的管理,同时管理多强调权利的行使,而忽视社会服务的功能,因此,在社会管理中,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缺失,社会矛盾的自行消化和自我净化的能力不够。

四、走群众路线、实行政府联动机制以及依法化解,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法宝。

(一)全面推行大调解机制。

《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群众求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调解工作,我国越来越重视从立法角度化解社会矛盾。

1、出台《人民调解法》。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在总结中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2、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国家以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明确了可以调处的原则,并对调处的范围作了规定。为指导和规范调处工作,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也出台了《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为公安侦查环节的调处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将九类民事案件列为调解重点,将三类再审案件列为尽力促成调解和解范围。

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过错、究谁责”原则和规范执行行为,是破解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根本。的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调解的“阳光调解”法,并邀请部分群众参与旁听,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率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当然,让群众满意并不是随意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而是要从群众的角度出度,合理、公正地作出处理,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

(二)健全社会管理对减少社会矛盾的实际意义。

1、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尤其要健全内部矛盾调处组织,健全矛盾调解内部体系,畅通内部诉求渠道,是确保社会矛盾内部解决、不激化、不扩大的重要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从源头抓起。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信访群体事件的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只有从源头抓起,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对政法机关来说,抓好源头,就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未雨绸缪,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查找并掌握当地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政府来说,抓好源头,不仅是抓好排查、调处、稳评工作,在机制、机构层面进行完善,抓好矛盾产生的土壤,即内部单位的管理和调处,才是重中之重,这也是重防重调,扭转重调轻防的关键。要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我国越来越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领导核心责任。”

2、确保职责分明。管理组织不仅承担社会管理事务,同时又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机构。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既要做到依法管理,又要保障权利。当前,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障权利的职责甚至重于管理,当社会管理基本完成时,保障权利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3、坚持各司其职。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在落实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责,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做到矛盾不出单位,矛盾不出诉求渠道,在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4、严格按章办事。社会管理的意义在于管理的规范、公开和社会化。只有按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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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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