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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1-63324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3 09:4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 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 元的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有效。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 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 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 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 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问题:(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有效。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么?

答: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题:(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

(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 应当。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 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1)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15.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6.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1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18.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19.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0.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21.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22.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3.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24.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25.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26.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1)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2)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27.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8.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9.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问: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30.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31.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32.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共犯则要求成立共犯的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3.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李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34.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问:(1)应如何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妻子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妻子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5.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2)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 答:(1)乙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妻子构成故意伤害

(2)不构成共犯,因为构成共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是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本案中乙的妻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6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答:(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37.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请问:(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 答:(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本案应先缴纳5000元税款,并且给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2)如王某未死亡,则法院应判决王某履行赡养孙某的义务,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38.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

答:(1)属于范围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外力的原因,使其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没有将犯罪进行下去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39.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并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请问:(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3)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答:(1)丙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因为乙在与丙结婚前就已经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五间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乙、丙共有,因为这是乙、丙婚后丙的叔叔赠送的,而动产的赠与以转移占有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即该彩电的所有权自由丙占有后发生转移。所以该彩电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按继承法规定,上述房屋在乙的父母去世后即发生了继承关系,只是乙暂时没有居住而已。

40.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我国民法规定,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2)不符合规定。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假期工案例分析

随着假期的到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把“生意”瞄向广西一些高校大学生,招聘“暑假工”到珠三角制造企业工作。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专家提醒,大学生“暑假工”应注保护自身权益。“现因夏季扩产需要和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特向各大中专院校招暑假工和实习生,工种包括生产员工(1400元至1500元)、机修电工(1200元至1700元)、制冷工(1200元至1500元)等职位”;“底薪1100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自愿,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9.96元/小时,周末加班12.64元/小时”„„“员工宿舍配备空调、衣柜、电话”“公司有图书馆、阅览室等娱乐设施”„„为招到大学生,这些广告充分利用高薪、工作环境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以上为深圳市一家工艺制品厂代理招工的介绍,“暑假工”广告发布后,许多大学生纷纷来咨询,“目前我们已招满了公司给的名额,暂时不再招聘。”客服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大学生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包装工、小叉车装载工等岗位不做挑剔。

广西大学大三某学生说,暑假期间,班上就有不少同学去广东等地打工。“假期里去工厂打工除了可以赚些生活费,还能增加社会经验,这比在家待着玩强多了。”

以下是在深圳一家包装企业打工的大三学生“暑假工”的经历。

该同学所做的工作为包装,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周日不上班。每个月的底薪为1100元,每个小时的加班费在9元左右,每月的伙食费180元、住宿费45元。这样算下来,该同学每月大概能挣1200多元。

该同学说,厂里不同的部门情况也不大一样,有的部门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厂里还强制要求员工们加班,一个月请假不能超过3次。“虽然每餐都有三个菜,但因为不合胃口,即使饿了也吃不下东西。”

虽然不少招工中介声称处处为学生考虑,但从学生身上“盘剥”也是他们挣钱的渠道。中介利用大学生“暑假工”捞油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收取报名费,即中介费,一般为一两百元不等;二是组织者“剥削”“暑假工”的工资,收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既收中介费,又收取差价。

以下是两位同学的打工经历。

某大三学生目在一家工厂打暑假工。这家工厂招收的暑假工,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都有,虽然做着相同的工作,但不同年龄的暑假工,报酬稍有不同。大学生的报酬最高是每小时4.5元,而高中生和初中生,最多分别能拿到每小时4.2元和4.1元。不过,暑假工无论哪一天开始工作,都要等到整个暑期结束,才能领到报酬。该同学说,暑期本来天气就非常热,而他们又是从事熔锡、打胶等容易产生热气的工序,厂房里的温度很高,像火炉一样,风扇里吹出来的风都是热的。就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他们每天都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部

分路途较远的暑假工,要在工厂住宿,每月得交15元的住宿费,一间宿舍住40多人,显得相当拥挤。

高中生陈某,这个暑期到市区某鞋厂打工。自己做的是钉鞋的工作,即用机械将鞋面和鞋底钉在一起,每天从上午8点工作到晚上10点,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息一个半钟,工作时必须长时间站立,每小时可以挣6块钱。由于工作时间过长,陈某做了半个多月,便向老板提出辞职。但老板以其辞职影响工作交接为由,要扣除他20元工资,并且工资要在月结时才能领取。对此,陈某感到很无奈。

目前不少大学生利用暑假外出打工,这对于他们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以及自身成长都有一定的帮助。但同时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许多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暑假工”,可以让企业在有劳动纠纷时避开《劳动法》的约束,同时可为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暑期工打工权益方面,似乎陷入尴尬局面。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打暑期工只能通过学校,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来进行,并且范围只限定为大学生。所以,如果学生私自和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话,是不受任何法律法规保护的。由于学生不是社会劳动的主体,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暑期工并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打工的时间不会很长,所以用工单位不可能和学生签定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不能用《劳动法》的条款来处理,劳动部门目前对此是爱莫能助。一些无良商人正是看到学生们社会阅历浅的弱点及和法律上的空子,而打他们的主意。利用学生的天

真无知,请学生打工后却拒不支付工资,然后以各种藉口一脚将他们“踢”走;又或假借招工之名,骗取学生的报名费或“押金”。还有些不良商人认为,学生打暑期工不长久,“不骗白不骗”,即使“打横来”,学生也拿自己没办法。一些打暑期工的学生在无情的商业社会中碰得“鼻青脸肿”。

“暑期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介欺诈。由于中介市场较乱,甚至有些个人私下进入学校招聘,还有黑中介虚构用工信息,致使学生上当受骗;二是用工条件苛刻。有些公司把大学生看成廉价劳动力,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假日休息;三是工资“缩水”。大学生打工往往未签订书面协议,结果雇主常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款项,遇到此类情况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大学生也只好忍气吞声;四是收取押金。有些单位收取大学生用工押金,有的还想方设法克扣。

“大学生们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属于弱势群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大学生“暑假工”们要弄清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酬的要弄清楚最低小时报酬,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作报酬;同时要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件以及工作时间证明,以便于解决劳动纠纷。

假期打工实习本是学生步入社会所经历的必要的一步,提醒广大学生,找工作过程中,在保持热情的同时,也要多一份警惕和戒心,不要让“骗子公司”、“黑心企业”有机可乘。

第三篇:法学概论案例

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 民法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

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问: 孙有没有责任? 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

(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问: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司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13 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14临时推销员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看到该镇土产商店减价出售核桃。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甲把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谁买的谁负责处理”。甲只好另行办法销售这些核桃。出售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副食品商店催要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15 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如何处理? 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改嫁。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这道题目是关于某人立了三份遗嘱,与01年的一道案例分析某人的三份遗嘱类似,所以略过。我想今年不会考遗嘱了。19 甲有一个儿子 一个女儿。

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父子分得4间房子。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料,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自己的房子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甲死后,儿子要将四间房子卖掉。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子自己应当分得2间,弟弟只可以去卖他分得的两间房子。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20 甲生于1974/3月

1991年4月进入某厂当工人。同年11月,他不小心将乙的一个录音机摔坏,乙要他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找到甲的父亲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丙还认为,甲现在没有满18岁,是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车间代甲赔偿损失。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所。因为乙长期在外工作,平时都是甲一人居住。1970/1月

甲未证得乙同意,卖掉该房屋。1990/4月,乙回乡探亲才知道这事情,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此案该如何处理?

23北京某公司于1985年1月10日就其完成的“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天津某公司于1984年独自完成“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并于1984年12月组织生产,1985年1月15日向这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1)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刑法

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甲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 2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下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

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4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下的松树砸死。对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砸去,那个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 甲、乙两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挑衅,两人打起来,乙被打倒在地,乙在地上捡起石头也把甲打倒在地,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当场死亡,乙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7甲和乙是邻居,两人有矛盾。一天雪后扫雪,甲故意把院子里面扫出的雪都堆在乙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伤。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正当防卫?

8甲带领一不法团伙同另外一不法团伙斗殴。在斗殴中,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甲一只手抵抗,一手掏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9 这题与01年的案例分析紧急避险类似,都是长途客车与货车相撞。略过。10 这题和02年仓库保管员放火一模一样,略过 甲与仓库值班员乙约定,乘乙值班的时候甲来仓库盗窃财物。届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任甲窃走大量财物。事后

两人平分赃款,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甲 乙

丙三人遇到两个女青年,三人一起上前拦截搂抱。两个女青年大声呼救“抓流氓”,甲恼羞成怒,抽出匕首向一个女青年刺去,造成该女青年当场死亡。甲 乙 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13某甲有两个儿子 大儿子13岁

小儿子11岁.一天夜里,他带领两个孩子到乙家盗窃,他进入房间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传递。

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4甲1982/12/24出生

乙1984/12/10出生

兄弟两人在丙(解除劳教人员)的教唆下,多次进行枪劫。1998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的时候,甲和乙被同时抓获。

他们三人各自负何种刑事责任? 15 甲 1954/4/17生

于1998年7月到8月间,借为邻人乙(某中学女生,1984/10/31生)补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1998/9/19再次行窃的时候被抓。

他们两个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16甲在1990年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管制1年。服刑后,更加仇视人民政权。在1998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我国《刑法》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某甲前犯之罪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犯之罪距前犯之罪超过5年,根据上条规定,某甲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累犯?

17甲犯盗窃罪后,潜逃外地,过了一段时间,感到无处容身,于是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全部盗窃罪刑,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18 无业青年甲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不少现金和贵重物品。

公安机关派人到他住处进行监视,决定在他回家后予以收审。甲妈妈知道后,找到甲问他做过坏事没有,甲说没。他妈妈要带他去派出所说明情况。甲先去隐藏好赃款赃物,然后跟随母亲来到派出所。适逢有关负责人外出,母子一同回家。当晚,公安人员把甲收审,甲一开始装糊涂,公安人员摆出证据后,甲知道隐瞒不住,于是都承认了。甲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某国营商场营业员甲为了购买房子,打算贪污巨款,于是经常在营业的时候偷拿销货款,每次偷拿数十元,偷拿千余次,得款十多万。对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偷拿货款的贪污罪行,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甲想做一套家俱,但是缺乏木料,便到附近铁路上窃取了新铺放的枕木20根。幸而有人发现枕木被盗,及时向驰来的火车发出信号,才没有酿成大祸。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民法答案

1(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1)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孙将家犬栓在门内,对家犬的管理是妥当的。李被咬是李自己造成的,孙没有责任。

(3)李的医药费由他父母承担。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4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5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晕,打得太快了,呵呵,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2)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因为B的所得不是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起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经不是牛的所有人。9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力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酒楼并入饮食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合并。合并后,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反人承担。因此饮食公司应当负责还请某酒楼所欠水泥厂的货款。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11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的情况是一种显示公平的买卖关系。对这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乙应赔偿由于这一行为给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规定” 还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甲借信用合作社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甲如果吧还债的义务装让给第三人乙,要取得另一方信用社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乙和甲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13可要求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1)支付违约金(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没有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甲承担。

15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16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呢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寻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都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甲的全部遗产。17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子女被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而甲的叔父是被继承人的次子,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因此,应由甲和叔父共同继承,卖房所得之款,应由两人均分。18答案略 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某甲父子在解放后分得的四间房子。父子各得两件。遗嘱中说的是自己的房子一件给女儿,一件给儿子。

所以对这四间房子,儿子得3间,女儿应得1间。21 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在损害别人录音机的时候,满16周岁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没有钱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乙无权要求甲的父亲代为赔偿。同时,丙认为甲所在车间应当对甲承担监护责任代为赔偿的意见不成立,因为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监护问题。

21(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

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2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其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乙因为超过20年,因而他的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但是要注意,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呢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 如果甲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北京某公司。刑法

这部分答案我省略掉一些,写主要的。1 甲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甲 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甲不可能预见松树会砸死人,对自己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5你先说说正当防卫的概念,然后说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枪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6 乙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7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8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的,因此双方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甲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9略过

10略过 你先说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甲的行为是采用作为的方式,乙的行为是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两人都由盗窃仓库财务的故意,所以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2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公犯。13甲的两个儿子因为年龄未到,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甲操纵这一犯罪工具实施自己的盗窃罪,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他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4这题请参考海洋出版社第六套模拟出版社的案例分析。

15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罪从重处罚。同时还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罪,应按刑法数罪并罚。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她父母加以管教。

16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应以累犯论处。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甲在被司法机关拘押以前,自动想公安机关投案,甲的行为属于自首,虽然他投案的动机是出于感到无处容身,而不是出于真诚悔罪,但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甲事实上属于被抓获归案的,不属于自首.他在公安机关摆出证据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可以构成坦白。甲虽然次数多,但系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属于连续犯,应予一个贪污罪论述,不适用数罪并罚。

20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颠覆,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主观上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四篇:《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 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 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10.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1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12.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

(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13.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问:(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4.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问:(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15.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16.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问: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第五篇:法学概论复习参考_4案例分析

简答题:案例分析:

1.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试分析:

(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提示:

(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

(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案提示:(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3.李某准备将一套西服拿往干洗店干洗。但干洗店规定:凡是因洗衣店原因致使衣物受损的,最多按洗衣费用的3倍赔偿。李某现向你咨询以下法律问题,请回答:(1)干洗店的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我国《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哪些规制? 答:

(1)格式条款;

(2)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一方只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所以《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了规制。

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②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③说明的义务;④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⑤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4.小吴是某高校大二学生,准备结婚,现向你咨询结婚的条件,请你为他提供法律意见。答:结婚的法定条件是:(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要求结婚者,必须是未婚者、丧偶者或离婚者。程序上条件是:登记结婚。

5.钟某系A公司职员,在公司工作已有十二年。原劳动合同已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单位表示同意。问:(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

(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钟某如果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遵循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

(假定本案是发生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答案提示: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下情形: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以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李某(男,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男,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争吵并发展至殴打;肖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的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3)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2007年9月7日晚10点50分,盛某从舞场回来遇到骑自行车的孙某迎面过来,不小心碰上盛某,盛、孙二人先是争吵,后相互斗殴。殴斗中,盛某突然拔出一把大水果刀,对孙某连刺四刀,孙某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这时,盛某害怕起来,担心自己会杀死人,便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将孙某送往一家医院治疗,然后又去公安机关自首,后孙某经抢救脱险。此案经检察院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盛某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未抗诉。问:(1)被告人盛某想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担心二审法院会加重他的刑罚,因为被害人孙某也一直向二审法院要求增加被告人的刑罚。盛某的想法正确吗?

(2)假如孙某母亲发现县公安局局长郭某为盛某的舅舅,且该案由郭某亲自负责侦查工作,遂提出申请,要求郭某回避,郭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3)如果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4)孙某在本案中所发生的损失依法可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赔偿? 答案提示:

(1)不正确。因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2)应当回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而郭某是侦查人员,虽然他与盛某不是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情形。(3)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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