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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1-107713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4:2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内容导读: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2_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2_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2_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第二篇:部令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19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2_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2_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前 言................................................................................................................................................II 适用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1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3

例行检查.......................................................................................................................................4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6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6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11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检查...........................................................................................................12

弄虚作假的认定............................................................................................................................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2 附录F(资料性附录)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23 附录G(资料性附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4 附录H(资料性附录)重金属离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5 附录I(资料性附录)流量计重点检查表......................................................................................26 附录J(资料性附录)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7 附录K(资料性附录)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28 附录L(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2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附录L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和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01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6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2_]25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2_]51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Auto-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Auto-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for Water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设施。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4

例行检查 Routine Inspection 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3.5

重点检查 Key Inspection 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

不正常运行 Abnormal Operation for Auto-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3.7

弄虚作假 Resorting to Trickery and Fraud 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3.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 Declaration and Registration for Auto-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申报登记表参见附录A)。

3.9 现场监测 On-Site Monitoring 指现场采集样品并进行分析。

3.10

离线监测 Off-Line Monitoring 指不通过自动监测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直接将样品接入仪器进行分析。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等;

(3)测:可视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B~附录K),并收集影音资料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L。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5)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6)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7)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途径。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 606,现场监督检查应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实施,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有关规定。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1m,爬梯的宽度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永久性电源。

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停运。

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4.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4.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4.3 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

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5.1 工作状况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T/T 75和HJ/T 354的有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

6.5.3 运行维护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检查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

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 356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6 资质检查

6.6.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6.6.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6.3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时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设备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应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6.8 现场监测

6.8.1 检验采样单元

(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步人工取样,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符合HJ/T 373的相关要求。

(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通入标气,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不得大于HJ/T 75的“烟气CEMS 失控数据的判别”表中失控指标要求。

6.8.2 检验分析单元

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接近实际排放浓度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浓度的质控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误差应不大于标准值的±10%。

7.1 数据异常

7.1.1 数据变化幅度无正当理由长期在±2%范围内波动。

7.1.2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和HJ/T 76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7.2.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

7.2.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7.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

辑。

7.4 现场监测结果不正常

7.4.1 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样品测量结果的误差、烟气采样管采样口通入标气测量结果的误差不符合6.8.1要求。

7.4.2 标准样品离线监测,不符合6.8.2要求。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399和HJ/T 377的有关规定。

8.2.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2.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2.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加热消解温度密闭超过165℃±2℃,或超出申报登记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15min;加热回流小于120min;库仑法加热回流小于15 min,或与申报登记不符。

8.2.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8.2.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4的有关规定。

8.3.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3.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3.3 分析单元

(1)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氮气纯度在99.99%以上,载气流量在150~180mL/min,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采用空气为载气应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采用氮气为载气时,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氧气混入装置。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180mL/min,或小于150mL/min,或超过申报登记的范围;

b、采用氮气为载气时,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

c、氮气纯度低于99.99%;

d、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

(2)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应在680~1000℃,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低于680℃或高于1000℃,或超过申报登记范围。

(3)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气液分离器中冷凝器的温度高于露点温度,或超过申报登记范围。

8.3.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91的有关规定。

8.4.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4.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4.3 操作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2)仪器光吸收系数与化学需氧量相关性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申报登记一致。

(3)吸收池具有自动清洗功能,能自动清除附着在吸收池表面上遮挡光路的污物。不正常

运行情形判别:

a、吸收池不具备自清洗功能;

b、吸收池表面上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101的有关规定。

8.5.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5.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5.3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8.5.4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电极表面无污物,且应能自动清洗电极或比色系统。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电极表面沾污;

b、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

8.6.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6.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6.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超过申报登记的范围;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8.6.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8.6.5 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电极表面无污物。且能够自动清洗电极或比色系统。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电极表面沾污;

b、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7 流量计

检查流量计是否符合HJ/T 15或HJ/T 367的有关规定。

8.7.1 参数设置

(1)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2)管道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应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适用于超声波及电磁管道流量计)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8.7.2 测量单元

(1)液位测量应准确。(适用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使用直尺测量液位,其结果与仪器测量液位误差大于±10%。

(2)非金属管道安装的变送器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正常。(适用于电磁管道流量计)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点腐蚀、开裂或断裂。

(3)流量计周边应无电磁干扰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电磁管道流量计附近装有风机、泵等变频设备。检查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符合HJ/T 75、HJ/T 76和HJ/T 373的有关规定。

9.1 采样单元

9.1.1 加热采样探头表面清洁,加热温度大于160℃。(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采样探头表面有沾污,加热温度小于160℃。9.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伴热管温度应大于120℃。(针对直接抽取法)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

b、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c、伴热管温度小于120℃。

9.1.3 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反吹周期大于8h或小于15min;

b、空压机表头压力大于4kg/cm2或小于7kg/cm2;

c、反吹时间大于10s或小于5s。

9.1.4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稀释比恒定,其数值与申报登记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或其流量与申报登记不一致。9.1.5 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

气水分离器低于露点温度,或与申报登记一致,其滤芯应为白色或蓝色。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高于露点温度,或与申报登记不一致,干燥器滤芯由白色变为其他颜色,或由蓝色变为红色。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2.1 颗粒物过滤器干净。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颗粒物过滤器肮脏、积灰。

9.2.2 红外法及化学发光法的NO2转换器工作正常,其温度与申报登记一致。

9.2.3 仪器内部管路连接紧固,管壁无积灰及冷凝水。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仪器内部管路连接松动,管壁存在积灰及冷凝水。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3.1 观察吹扫系统电机,能正常工作。

9.3.2 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清洁,仪器光路准直。

9.3.3 观察吹扫系统的管道,连接正常。9.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清洁。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吹扫系统电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

b、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表面积尘,仪器光路偏离;

c、吹扫系统的管道有裂缝,连接松动;

d、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积灰。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手摇紧固法兰无松动。

9.4.2 热敏温度计,其表面应无积尘。

9.4.3 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应与申报登记一致。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

b、热敏温度计表面有腐蚀情况,有积尘;

c、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与申报登记不一致。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关规定。

10.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如量程等)设置应一致,并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不正常情形判别:

a、参数设置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b、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

10.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加装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无线发射器(光纤接入盒)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c、停止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工作,仍有电流发生装置产生电流信号并自动发送。

10.3 数据存储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到实时数值应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加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弄虚作假认定

根据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A-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A-2 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

运行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类型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有效期限

表A-3 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堰槽类型

测流段长度(m)

水面宽度(m)

管径(cm)

采样位置

预处理方式

输送距离(m)

其他

表A-4 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排气筒高度(m)

采样位置(m)

采样位置排气筒截面积(m2)

采样方式(稀释/直接抽取/直接测量)

预处理方式

输送距离(m)

其他

表A-5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测量项目

测试方法

量程

检出限

试剂名称、浓度、有效期

加热消解温度

加热消解时间

标准曲线参数

转换系数

其他

表A-6 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测量项目

测试方法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

气水分离器滤芯正常颜色

量程

检出限

稀释比(稀释法)

稀释气流量或压力,及样品气流量或压力(稀释法)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

NO2转换器温度

速度场系数

空气过量系数

皮托管系数K 值

烟道截面积

其他

表A-7 数据采集仪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接收信号类型(模拟/数字)

通讯方式

数据采集单元:

数字输入通道数量

模拟量输入通道数量

开关量输入通道数量

通讯协议

存储容量

显示单元显示项目名称

其他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排污口

1、排污口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是□,否□

2、排污口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一致

是□,否□

3、排污口是否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是□,否□

废水 采样点位

1、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

是□,否□

2、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是□,否□

3、采样头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

是□,否□

4、采样头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是□,否□

废气 采样点位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是□,否□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是□,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是□,否□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1m,爬梯的宽度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永久性电源。

是□,否□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

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是□,否□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一致

是□,否□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是□,否□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是否与验收一致

是□,否□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是否与申报登记一致

是□,否□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是否与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是□,否□

自动监控设施工作状况

1、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是□,否□

2、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回收装置

是□,否□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数据传输及存储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是□,否□

2、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是□,否□

3、历史数据完整,缺失率低于1%

是□,否□

运行维护记录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是否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情况

是□,否□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

是□,否□

2、如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是□,否□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

1、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是□,否□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一致 是□,否□

3、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是□,否□

社会化运行单位资质

1、社会化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

2、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是□,否□ 运维人员 资质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是□,否□ 仪器设备 资质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是□,否□

2、进口仪器设备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是□,否□

3、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是□,否□ 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

1、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是□,否□

2、数据变化幅度是否无正当理由长期在±2%范围内波动。是□,否□

3、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是否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2_)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规定比对监测指标范围内

是□,否□

4、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是否一致

是□,否□

5、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是□,否□

采样单元

1、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是□,否□

2、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是□,否□

分析单元 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

是□,否□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废水采样单元

1、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是□,否□

2、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无过度处理现象

是□,否□

废气采样单元

1、加热采样探头表面清洁,加热温度大于160℃

是□,否□

2、采样伴热管的长度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伴热管温度应大于120℃(针对直接抽取法)

是□,否□

3、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是□,否□

4、稀释比恒定,其数值与申报登记一致是□,否□

5、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

是□,否□

a、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

□ b、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c、伴热管温度小于120℃

□ d、反吹周期大于8h或小于15min

e、空压机表头压力大于4kg/cm2或小于7kg/cm2

□ f、反吹时间大于10s或小于5s

□ g、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

□ h、稀释比、流量与申报登记不一致

i、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低于露点温度 □

j、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与申报登记不一致

□ k、干燥器滤芯由白色变为其他颜色,或由蓝色变为红色

□ l、其他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水样采集单元

1、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 是□,否□

2、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是□,否□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

d、其他

试剂单元

1、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

是□,否□

2、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是□,否□ a、试剂瓶内无试剂

□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 c、其他

消解 单元

1、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

是□,否□

2、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是□,否□

a、加热消解温度密闭超过165℃±2℃,或超出申报登记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15min;加热回流小于120min;库伦法加热回流小于15 min,或与申报登记不符。

e、其他

操作 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

是□,否□

2、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排出废液

是□,否□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 d、其他

测量单元

1、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

是□,否□ a、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 b、其他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水样采集单元

1、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 是□,否□

2、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是□,否□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

d、其他

试剂单元

1、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

是□,否□

2、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是□,否□ a、试剂瓶内无试剂

□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其他

分析单元

1、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氮气纯度在99.99%以上,载气流量在150~180mL/min,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采用空气为载气必须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采用氮气为载气,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必须设置氧气混入装置

是□,否□

2、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在680~1000℃,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 是□,否□

3、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 是□,否□ a、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180mL/min,或小于150mL/min,或超过申报登记的范围

□b、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

□ c、氮气纯度低于99.99%

d、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

□ e、气液分离器中冷凝器的温度高于露点温度,或超过申报登记范围

□ f、其他

操作 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

是□,否□

2、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排出废液

是□,否□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 d、其他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水样采集单元

1、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 是□,否□

2、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是□,否□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

d、其他

试剂单元

1、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

是□,否□

2、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是□,否□ a、试剂瓶内无试剂

□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其他

操作 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

是□,否□

2、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排出废液

是□,否□

3、仪器光吸收系数与化学需氧量相关性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申报登记一致 是□,否□

4、吸收池具有自动清洗功能,能自动清除附着在吸收池表面上遮挡光路的污物

是□,否□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 d、吸收池不具备自清洗功能

□ e、吸收池表面上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 f、其他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记录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水样采集单元

1、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 是□,否□

2、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是□,否□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d、其他

试剂单元

1、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

是□,否□

2、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是□,否□ a、试剂瓶内无试剂

□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 c、其他

操作 单元

1、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

是□,否□

2、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排出废液

是□,否□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 d、其他

测量单元

1、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

是□,否□

2、采用电极法测定,电极表面无污物是□,否□

3、能自动清洗电极或比色系统

是□,否□ a、电极表面沾污

□ b、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 c、其他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第四篇: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2_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202_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202_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202_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7—202_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2_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2_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75—202_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2_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3—202_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3.4 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3.5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 不正常运行

违反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3.7 弄虚作假

通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行为。

3.8 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9 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10 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关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11 排污口规范化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要求设置 3.12 采样点位规范化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13 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予以登记的活动。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5)问: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了解排污单位有关情况(1)排污申报登记表;(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5.2 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5.3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1)现场采样设备;(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

(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5)强聚光手电;(6)望远镜;(7)电流发生器;(8)其他。

5.4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6.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0 m,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范围为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度。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220V三相电源插座4个或以上。

(5)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5.1 工作状况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 监测数据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6.5.3 台账检查

(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遗漏率应低于10%;(2)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遗漏率应低于10%; 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申报登记内容一致。6.6 资质检查

26.6.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6.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6.3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6.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逻辑一致。

6.8 现场快速监测

在上述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可通过现场快速监测进一步加以分析判断。6.8.1 检验采样单元(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时人工取样,用快速分析仪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5%以内。

(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同时用便携式废气快速分析仪检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的浓度应不小于烟气采样口浓度的80%。

6.8.2 检验分析单元

(1)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80%量程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一倍浓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0%以内。

(2)核对并记录标准曲线参数。如果存在一条以上曲线,可分别使用标样判断各标准曲线准确性,其偏差应小于10%。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1)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2)监督性监测数值大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30%以上的。7.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1)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2)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7.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发生明显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出现逻辑不一致性。

7.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

(1)通过现场快速监测,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的样品数值误差大于15%;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两端监测浓度误差大于20%。

(2)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所携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仪器测量值误差大于10%。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要点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泵、进水管道、内外调节阀、回水管道、溢流管道、回水阀、反冲洗泵、排水管道等,各组成部分应完整,并处于正常联接和使用状态。

(2)检查采样点位,附近应无稀释现象;

(3)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4)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8.2.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d、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 8.2.3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判别:

ɑ、加热消解温度低于150℃;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装置有大量蒸汽出现; e、消解时间小于15min 8.2.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判别:

a、仪器启动后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分析过程结束后无有废液排出。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3.1预处理单元(1)排水阀应正常开闭。不正常运行判别:

a、完成测定后,预处理单元内存在积水。b、分析单元无法从预处理单元中取到水。c、样品采集过程中,水样从预处理单元上部溢出。

(2)清洗水应正常开闭,在样品采集过程中,清洗水应关闭。不正常运行判别:

a、整个样品采集及测定过程中,清洗水连续冲洗采样单元。

b、在仪器不运行的时候,采样单元中的水持续增加直至溢出或仪器排水管中不间断有水排出。

8.3.2 试剂

(1)吹脱二氧化碳用试剂HCl的含量应为3%至5%(体积比),有效使用期应不超过3个月,试剂瓶上应注明到期日。

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2)CO2吸收剂有效期应不超过半年,瓶上应注明到期日。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8.3.2 分析单元

(1)仪器供气压力需保持正常,其范围应在190kPa到210kPa,载气流量在145mL/min至155mL/min,喷射气流量在45mL/min至50mL/min之间。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压力表显示压力大于210 kPa或小于190kPa。

b、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155mL/min或小于145mL/min。c、喷射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50mL/min或小于45mL/min。d、调节流量表或压力表的调节旋钮,其显示压力或流量无变化。

(2)电炉温度应在675度至685度,冷凝器温度应在0度至1度之间,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

a、仪器面板上出现红灯警示。

b、仪器工作状况显示界面中原有的“OK”/“正常”部分或全部变为“NG”/“不正常”。(3)加湿器内水位应正常。

不正常运行判别:加湿器中水位超过上刻度线或低于下刻度线。(4)B型卤素洗涤器应处于正常状态。不正常运行判别:

a、在仪器工作中,B型卤素洗涤器中无气泡。b、B型卤素洗涤器中液体有颜色。c、B型卤素洗涤器中合金网上有锈迹。(5)冷凝水筒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向冷凝水筒的水位低于冷凝水筒侧面溢出口2cm以上。b、冷凝水管折曲。(6)检测器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标液校正曲线峰面积大于34000或小于22000。

(7)查看化学需氧量(CODCr)与总有机碳(TOC)相关性比值,其比值一般大于2。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8.4.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样品水流量正常。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d、样品水流量小于1L/min或大于~2L/min; e、目测水样中含有泡沫或很大的垃圾。8.4.2 试剂单元

试剂瓶中应有足量的蒸馏水。不正常运行判别:试剂瓶内无试剂; 8.2.4 分析单元

(1)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判别: a、仪器启动后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分析过程结束后无有废液排出。

(2)核查仪器当前的转换系数(k值)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备案一致。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8.5.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安装位置正确,管路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d、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 8.5.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充足,且在试剂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变色等现象; c、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8.5.3 测量单元

仪器的测量单元,应能够准确,稳定测定水样水质浓度。(分光光度法:光源稳定,比色池洁净;滴定法:滴定均居,终点判断灵敏,可靠;电极法:电极性能稳定,电极探头无结晶,沉淀.)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光源损坏,电极探头上存在结晶、沉淀;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比色池壁上附着大量固体污染物 8.5.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判别:

a、仪器启动后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8.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 8.6.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应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启动仪器时,取样泵不工作或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或采集的水样为内循环流动;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6.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或药剂不足; b、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等现象; c、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

d、试剂放置顺序与试剂管路说明或标识顺序不一致 8.6.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判别:

ɑ、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不在仪器操作规定范围内;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8.6.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判别:

a、仪器启动后,机械部件等不运转,仪器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松动脱落,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d、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8.7 流量计 8.7.1 参数设置

(1)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备案一致。(适用于超声波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于备案不一致。(2)口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应与备案一致(适用于电磁流量计)不正常运行判别:口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等参数设置与备案不一致。8.7.2 测量单元

(1)液位测量应准确。(适用于超声波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使用直尺测量液位,其结果与仪器测量液位误差大于15%。(2)非金属管道安装的变送器的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正常。(适用于电磁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点腐蚀、开裂或断裂。(3)流量计周边应无电磁干扰

不正常运行判别:电磁流量计附近装有变频设备。9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要点(直接抽取法)9.1 采样单元

9.1.1 加热采样探头工作正常,加热温度大于160度。不正常运行判别:

(1)用手背感测采样探头箱体外壳情况,无热感。(2)采样探头表面有腐蚀情况,黏附有湿、粘的颗粒物。(3)用手触摸探头,有强烈的抖动感觉。

9.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小于5度,管路无低凹,伴热管温度参数应大于120度。(针对直接抽取式CEMS)

不正常运行判别:

(1)用手背感测加热导管温度,无热感。

(2)轻拽加热管靠近探头部分,探头与加热导管的连接有松动感。(3)目测加热导管长度大于76m以外,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4)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5)从加热导管分离至仪器入口管路有三通。(6)阀门及管路破损。

9.1.3 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判别:

(1)反吹气压缩机经常处于启动状态,马达噪声极大(大于80dBA)。(2)空压机表头压力大于0.7kPa或小于0.3kPa。(3)反吹气过滤器表面积灰严重。9.1.4 探头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不正常判别:

(1)探头控制器稀释空气压力表的表头压力小于58或大于62psi(1psi=6894.76pa)。(2)探头控制器真空表表头读书小于14inHg(1inHg=3386pa)。(2)探头控制器仪器空气压力表小于1.5 Mpa或大于2.0Mpa。9.1.5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不正常判别:(1)无热干燥机出口仪用空气压力小于80 psi或大于90 psi(1psi=6894.76pa)。(2)储气罐压力小于70 psi或大于80psi(1psi=6894.76pa)。9.2 仪器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2.1 气水分离器或干燥器状态正常,其滤芯应为白色蓝色。

不正常运行判别:气水分离器滤芯或干燥器滤芯由白色变为其他颜色或由蓝色变为红色。

9.2.2 前置冷凝器工作正常,用手背感测温度,略高于体温。不正常运行判别:用手背感测温度,无热感。

9.2.3 NOx转换器工作正常,手背靠近(不能接触,温度较高!80℃以上)NOx转换器应能有明显热感,目测下端特氟隆管路中应没有堵塞。

不正常运行判别:用手背靠近转换器,无热感。目测下端特氟隆管路中堵塞或管路有折弯。

9.2.4 三氧化硫酸雾吸收器工作正常,目测呈现白色或少部分出现变色。不正常运行判别:三氧化硫酸雾吸收器脏污及变色超过3/4。9.2.5 采样泵工作状况,手摸,无异常震动,不正常情况判别:手摸感觉有无规律震动,且剧烈 9.2.6 主冷凝器正常状况,指示灯应呈闪烁状态,不正常情况判别:保持明亮或不亮

9.2.7 冷凝水管及冷凝水液位应在瓶高2/3以上,不正常行为判别:液位低于瓶高2/3。

9.2.7采样流量(玻璃浮子流量计)正常状况时,浮子流量应在0.6-0.8L/min之间,不正常行为判别:浮子流量小于0.6L/min或大于0.8L/min。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3.1 观察反吹机,反吹应能正常启闭,反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震动。9.3.2 经观察孔进行观察,光斑在中央位置。9.3.3 观察和触摸,反吹系统的管道配管无漏气。9.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无堵塞。不正常判别:

(1)反吹不能正常启闭,反吹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2)经观察孔进行观察,光斑偏离中央位置

(3)观察和触摸,反吹系统的管道配管存在漏气现象。(4)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表面不洁,影响吹扫力度。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手摇紧固法兰无松动。9.4.2 皮托管系数K值应在0.81~0.86之间。9.4.3 热敏温度计,其表面应无积灰。9.4.4 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应与备案一致。不正常状况判别:

(1)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2)皮托管系数K值大于0.86或小于0.81。

(3)热敏温度计表面有腐蚀情况,黏附有湿、粘的颗粒物。(4)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 值、烟道截面积与备案不一致。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监督检查要点 10.1 仪器参数检查

查看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如量程等)设置是否一致,是否与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参数设置与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时,查看更改记录,是否是运营单位正常操作,是否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数据采集传输仪上限设置应接近该仪器测量限值。

10.2 线路连接检查

查看连接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是否正常。可使用电流发生器直接联入模拟信号采集口,调整电流,检查是否加装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查看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无线发射器(光纤接入盒)中间是否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10.3 数据一致性检查

查看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显示的采集数据与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查看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显示的采集数据与上位机接收到数据是否相同。

停止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工作,判定数据采集单元前是否有电流发生器等信号自动生成发送装置。

使用电流发生器直接向数据采集口发送较高信号,检查测试后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到实时数值是否正常。

使用标样(建议为该企业排污标准2倍以上)进行现场监测试验,在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无异常的情况下,判定数据采集单元前是否有滤波器等改变信号波动的装置。

11弄虚作假的认定

根据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报备

(全称)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停运/数据异常情况报告

(省、市、县)环保局:

我司COD、TOC、氨氮、烟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自动监控设施于 :(以下两项选一,在方框内打钩并填写该项内容)

1、(时间)起至(时间)停止采样监测,原因为生产线停产,期间我司未外排废水/废气,且负责确保流量计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至贵局监控平台。

2、(时间)起至(时间)出现异常,经初步排查系因□(设备或部件)/□网络故障导致,已于(时间)通知:

□ 本公司技术人员

□ 监测仪器设备商(公司名称)

□ 运营维护商(公司名称)

□ 电信公司

进行维修,相关人员于(时间)到厂维护,确定为(部件、模块)发生故障,□ 现已排除故障,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数据稳定上传。

□ 预计于出现异常后48小时内可排除故障。

□ 无法于48小时内排除,采取如下措施:

□使用备件、备机。

□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其他补充说明:

(盖章)

年月日

企业须知

1.自动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应于24小时内上传报备至属地县级环保部门;

2.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情况必须事先向县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告,说明原因、时段以及替代监测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拆除设备将依法予以查处。设备维修、更换须在48小时内完成并恢复数据准确、稳定上传,48小时未能完成则必须采用备用机进行监测,或每天上报不少于4组的手工监测数据,手工采样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的企业必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机或关键部件,企业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机构培训后能正确、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如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则必须委托具有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行机构进行日常维护;

4.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企业、社会化运行机构应制定每日设施巡查方案,及时发现并排除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因素,提高设备连续正常运转和数据稳定上传时间,确保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达到90%以上;

5.泉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咨询电话:22861500,属地县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传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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