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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1-62439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8 16:13: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以资本为纽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大、中型企业应按具体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制定各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小型企业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经企业董事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执行。第七条 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持有主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条 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 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的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 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筹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二十六条 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八条 企业短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清理和核实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采取多领、少领存货材料等手段调节企业盈亏。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和应收款等净损失,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损失原因。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含企业自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涉及财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和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进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人员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比例14%、2%、1.5% 分别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第四十九条 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亏损)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计缴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按照《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扣除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10% 后的余额全部上缴集团公司,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余额中20% 由集团公司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余下80% 留存于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第五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员工发放。如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减少法定公益金,同时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项目工程成本分析表、应收(预收)工程款分析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表、合并报表补充资料表等内部会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会计报表给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给集团公司。

第五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篇: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38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业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以资本为纽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大、中型企业应按具体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制定各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小型企业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经企业董事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持有主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条 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的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筹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二十六条 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

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短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性投资。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清理和核实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采取多领、少领存货材料等手段调节企业盈亏。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和应收款等净损失,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损失原因。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含企业自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涉及财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和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项目管理有关文进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人员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比例14%、2%、1.5% 分别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亏损)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计缴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按照《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扣除经批准弥补以前亏损数,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10% 后的余额全部上缴集团公司,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余额中20% 由集团公司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余下80%

留存于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五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员工发放。如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减少法定公益金,同时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项目工程成本分析表、应收(预收)工程款分析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表、合并报表补充资料表等内部会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会计报表给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给集团公司。

第五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三篇: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公司文件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审计体系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等规范,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集团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条 审计体系受董事长领导并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审计部建立例会制度和内外部学习制度,保证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与业务资格的继续教育权利。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需要配备6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房地产工程技术工作经验3年以上;

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一资格证书;

3、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与阻挠,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1、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对集团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3、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实施定期审计;

4、对集团财报、中期财报、资金管理、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结算、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5、对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可在授权内履行以下内部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项目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3、参与对重大事件的调查

4、董事长(或总裁)临时安排的其他监察事项。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备以下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集团内部各单位抄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绩效考核等文件;月度、季度及财务报表(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资料,查阅相关的会议纪要,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体系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列席参加集团召开的生产经营例会以及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与说明;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对妨碍、阻挠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依据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部依据计划或董事长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依照以下工作程序执行:

(一)审前准备阶段

1、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审计工作计划、董事长要求、有关部门委托等

2、成立项目组

审计部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项目组,项目组设组长1人,并进行明确工作分工。

3、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被审计项目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投资运营情况、工程计划、工程进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做准备。

4、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程序及其时间等所做出的详细安排,审计项目组组长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部经理审批。

5、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项目组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项目组组长组织起草,审计部经理负责审定、签发。

(1)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的资料类型或资料清单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2)审计通知书一般于实施审计前一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实施即时送达。

(二)审计项目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组进点沟通会

审计组正式实施审计工作前,按约定时间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介绍审计组成员和审计的目的、范围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并请被审计单位围绕审计事项进行情况介绍,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2、审计调查

(1)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充分性及与审计

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3)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

①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台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而取得的其它资料;

③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④其他有关证据。

(三)审计终结阶段

1、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长在分析审计证据、确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对审计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后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完成后,在审计组范围内组织讨论、修订。

2、复核审计报告

为确保审计质量,在提交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报告的编制进行分级复核。

项目组组长的复核为第一级复核,应对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审计部经理的复核为第二级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事项的重点把握。

具体复核的主要内容:

①审计程序是否完整,能否实现审计目标;

②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详实、可靠,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③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④审计报告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问题处置是否合规;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编制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项目组长编写审计意见交换书,送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一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一个工作日内未提供书面材料者,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后,应认真研究、核实,如认为意见合理,应予采纳。

4、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后,将审计报告按程序报审计部经理审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基本情况描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

5、下发审计结果通知书

根据审计报告内容,拟定《审计结果通知》,送达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应认真研究落实通知书的要求,如对通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原通知的执行。

6、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对已经完结的审计项目,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7、后续审计

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通知》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重要性程度,已经取得有关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的证据,出于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可不单独执行该方面的审计,而将其作为下次审计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存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文)

存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储备的资产。其内容包括库存、在途、委托加工的各种原材料、辅助生产、燃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计价;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材料和配件的采购成本应包括:买价、购入运杂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四、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支付的加工费、为加工支付的运杂费。

五、材料、配件计划价格的制定,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物价局及各部委近期颁发的现行价格政策和参照企业、公司市场现行出厂价、批发价为基础,并考虑实际到货价和市场价以及近年供货厂家和供应量、运输方式等因素由局制定计划价格目录,经局长批准后执行。同时为了适应市场价格变化,缩小价格差异,在认真测算加价率的基础上,对偏离计划价格较大的材料、配件,每两年进行一次部分计划价格的调整。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定工作。

六、材料购入和发出,其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按材料核算的分类划分为:金属、非金属、机电产品、二类物资、三类物资、木材、坑代、火工、劳动保护用品等九类分别进行核算。配件成本差异单另核算。成本差异的分配,为了计算及时,一律采用上月分类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年终也不再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上月分类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的分类成本差异/月初结存的分类计划成本*100% 材料和配件的成本差异分配,应根据各单位和部门当月领用、下拨、让售的分类材料或配件的计划价格总额乘以分类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矿、厂自制、加工、自购材料及配件,也应按计划价格计价,领用时其材料成本差异也应按上月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

七、存货的采购订货及验收入库管理:

(一)、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供应,物资供应、机电部门应按期编制订货、采购计划,按照任务、资金、定额三落实和项目、进度、设备、资金、材料五对口的原则,做到全面考虑,厉行节约,不留缺口。对计划中需要按比例关系和平衡配套的各种物资,要力求按时、按质、按量配套供应。由于生产、基建任务或工程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影响供应计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调整订货、采购计划,对已签订的供货合同要及时与供方取得联系解决。

(二)不准超计划采购,签订的物资采购订货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物资的采购和订货应坚持择优、择廉、择近的原则,要做到比质、比价,急用先购,力争采购名牌产品通过批发渠道。零售价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市场采购总额的5%-10%。

(三)到货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应由供应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到货通知单、提运单和发货票等分别填制入库材料(配件)使用的“帐料单”,设备入库使用的“设备验收入库单”

八、存货的下拨、领退和让售:

(一)总库下拨的物资,用料单位应尽量一次提清,仓库发料时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专用料及特殊储备料不得与一般材料混淆发放。发料时材料的规格、数量必须当面向领料人员点交清楚。各部门和基层队组每月终了后,已领未用的材料,如下月不再使用的,应用红字填写“领料单”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材料交回仓库;对下月继续使用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用红字填写“领料单”的同时还需要办理下月的领料手续。严禁保存“小仓库”,造成材料的流失和浪费。

(二)对外调拨、让售的材料和废旧物资,应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并增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由供应部门填写“材料销售让拨单”,凭以发料,如系对外销售或调拨应使用增值税发票。

九、存货消耗的管理。

(一)制定和执行消耗定额。消耗定额面应逐步达到材料费总额的70%以上,并应在自然条件等因素有较大变化时,适时地修订定额。做到既先进合理,又切实可行。

(二)对原煤产品消耗量大,难以实行定额管理的大型材料如钢管、钢轨、电缆等实行定量供应。对没在定额和定量的一般零星材料实行资金限额管理,资金限额采取核定,分月控制的办法。对工程和其他用料,应按单位工程预算或计划控制发料。

(三)原煤生产单位消耗的坑木、火药、雷管、金属支柱、金属顶梁、金属支架、单体支柱、金属网等八种以量包干;大型材料、专用工具、自用煤、劳保用品、建工材料、油脂、乳化液、其他材料以及价差以金额包干。

(四)吨煤材料费包干指标由生产、财务、供应等部门根据物资消耗水平,考虑物价因素和成本承受能力,按制定下达执行。包干指标按季分别按包干数量或包干金额进行考核,年终总考核,实行节奖超罚。

(五)为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对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参照设备租赁的办法,由供应部门统一管理,各矿实行租赁使用,按月收取租赁费,租赁费用包括按使用年限应计的摊销费和修理费,各矿计入材料成本。

(六)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复用的管理,对应回收的废旧物资,应采取专业回收和群众回收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回收,并应健全交旧领新制度,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复用、上交、处理等业务,并实行集中分类、建帐、建卡、专人管理,严格收交、保管、出库手续。

十、存货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库存材料、配件存货资金的管理,在保证供应,搞活物资,加速周转,减少占用的原则下,我局材料、配件存货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定,分级储备,分别核算的分级归口管理办法。

(二)材料、配件存货资金,按照生产经营的消耗定额,没有定额的按照限额和统计数据,结合采购方式和进货渠道确定的存货期限,计算需要的库存量,进行核定。每年根据生产、基建、三产任务的变动情况并考虑物价等因素,采用因素调整法,进行修定。实行统一平衡,局矿厂两级储备,分别核算,分别考核。局储备部分应占60%上下,矿厂占40%上下,存货资金指标,按上述原则,每年由财务、供应(或机电)部门核定后下达。

为了降低资金占用,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节奖超罚办法”依财务报表季度平均占用数,分季考核,按节超资金应计利息的20%对等奖罚。

(三)存货资金的管理,各级业务部门应做到:

1、要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做到长线物资随用随进;短线物资尽量储足;正常物资合理储备;常年耗用物资一次订货分期分批进货。

2、要经常地认真清查库存,发现超储积压物资,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积极组织平衡外销处理。

3、季节性生产所需物资,可视情况核定季节性储备,在季节内不再考虑保险储备。

4、对于煤矿特殊性所需关键性材料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季节内不再考虑保险储备。

十一、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生产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收发领退视同材料管理,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根据煤炭工业部规定属于煤矿工业企业专用的小型设备;7。5KW以下电动机、KVA以下变压器、200A以下低压防爆开关、水泵、局扇、坑木台车、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电钻、风钻、风镐、矿灯、自救器等十二种专用工具不论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均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或有关费用。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对其领用、移动、报废等动态进行登记,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加强管理。

十二、加强包装物的回收回送管理,凡属收取押金的包装物,以及未收押金但尚有利用价值而可回收复用或销售的包装物,都要进行回收。主要包括:电缆盘、钢丝绳盘(架)、玻璃集装箱、等,并建立“包装物押金收支明细账”及“包装物台帐”,严格回收、保管、回送手续,同时,为了调动包装物管理人员回收、回送的积极性,实行多回收、多补贴、谁回收、谁受益的重点奖励回收人员的“包装回收、回送补贴办法”。

十三、存货的盘点及其情况处理:

(一)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和定期不定期的仓库物资和库存产品的盘点制度,对仓库的物资,做到有动必点,每发生一次收入或发出,保管人员要核对一次物、卡、帐是否相符,对不经常动用的物资,每月盘点一次,使其保持帐卡物一致。每年定期对库内库外存货进行一次大清查,认真核对库存物资和产品数量与帐、卡、是否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的物资,应组织相关人员逐项鉴定,分别查明原因,按审批权上报审批。

(二)在实地盘点中,如发现串收、串发和各中存货时,应分别填制“各种存货串收、串发规格调整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进行财面调整。

(三)盘盈的各种存货,经查明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原因造成的,应分别填制“各种存货盘盈报告表”办理入帐。列作待处理财务产损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等。

(四)对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经查明原因后,填制“存货盘亏、毁损报告单”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未批准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批准后根据亏损原因分别处理:对定额以内的合理短缺,自然损耗(以个数为计量单位的,不准有误差;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3‰的误差,贵重金属不准有误差;以长度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1 的误差;坑木、木材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1 的误差。)经领导批准后在“管理费用”中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存货毁损净损失,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处支出”;人为造成的各种存货的短缺、毁损,经查明原因后,除确定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列作应收款,分期扣回外,其余部分列入“管理费用”。各种存货发生的短缺,如果属于供货中的责任,应派人或去函进行联系补发或退回货款。

在建工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在建工程系正在进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企业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工程支出。

二、在建工程的前期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立项前,由申请立项单位提出报告后,由计划、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在取得充分科学依据后,计划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工艺、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确保科学决策。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估文件经局领导审定,并报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小型项目由局主管领导组织计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三)工程项目经审定或审批后,由设计部门提出工程概算,由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列入有关资金计划,并由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的审批等手续。

(四)工程的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开工报告,分别报告计划、财务等部门,始得开工。

三、工程用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防水材料、缆线材等大宗主要建材由局供应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材料由各单位按工程需要自行采购。工程用料,原则上按当年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需要材料采购,不考虑储备。出包工程用料由施工单位备料,自营工程用料与生产用料统一管理。

四、建安工程根据施工对象,划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自营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施工和管理,需要材料办理领退料手续,工资按定额或出勤工数计发、直接或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出包工程(包括内包)应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图纸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和管理。

五、健全在建工程的预算、结算和峻工决算。自营工程按实际工程成本核算,按期编制验工月报,按预算考核,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竣工后应编制决算,按实际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

出包工程分月或定期按工程分部分项进度根据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验工月报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基建部门审查盖章后,向财务部门结算工程价款。分期结算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95%,如超过时必须提出经预算管理和计划部门签证的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结算付款。

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决算、根据决算和工程变更等办理竣工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经验收工程质量等合格后,始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六、出包工程按施工合同,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备料款,建筑工程最高不得高于工程总造价的25%,内包单位由局采购供应钢材等主要建材者不得超过15%,安装及装潢工程按合同规定办理,但不能超过总预算价值的40%,预付备料款应在开工的次月起,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比例分期扣回。

固定资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作用,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固定资产标准:

(一)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局为了既符合上述规定,又便于管理,凡以上范围以内的使用期限有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均列作固定资产。

(二)煤炭部规定下列各项,不论其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

1、属于煤矿工业企业专用的以下小型设备:7。5KW以下的电动机、10KVA以下的变压器、200A以下低压防爆开关、水泵(除固定资产目录规定以外)局扇、坑木台车、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风钻、电钻、风镐、矿灯、自救器等。

2、房屋中的板皮房、荆条泥草房、油毡房以及临时无基础简易房和厂棚等。

三、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购建的,按建设单位移交的价值计价。

(三)用基建借款由生产单位代建进行的改扩建工程,按购建的设备和工程价值计价。

(四)企业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五)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购买车辆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价值的补偿。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设备;

3、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不论是否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我局的固定资产除井巷建筑物外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规定为3%,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六)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增值后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是该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原始价值和新增价值)要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之内通过折旧,全部收回,而不是部分收回。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增值后的年折旧额=增值前年折旧额+新增值*(1-3%)/(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步耗损,最后完全丧失能力和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毁损,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时可由财产的保管使用单位向所在的矿厂提出报废申请,由矿厂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一式六份,随文申报矿务局审批,进行清理。

2、房屋、建筑物确系阻碍生产建设的进行或者造成事故而需要拆除报废时,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外,还必须附报废房屋建筑物平面图或位置图。

3、固定资产如系责任事故造成毁损、报废时,必须查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在申请报废时一并上报。如因交通事故毁损的车辆,申请报废时,必须有交通监理机关处理结果和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证明等手续。

4、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论正常报废或提前报废,都必须慎重处理,局接到所属单位的报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通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对确实无法修复的,方可批准或上报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报废后残余价值的处理

1、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未批准前,保管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任何2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拆卸或丢失,更不准私人赠送、变卖、换置等。

2、报废设备批准后,应由原保管使用单位将报废设备的残体送交局机电处,由局机电处负责统一保管和处理。

3、固定资产报废后,清理回收的废旧材料应办理估价和交库手续。机器设备的残体由局机电处统一处理后,其变价收入,由机电处办理转帐手续,通过财务处返还报废矿厂。

六、继续使用的逾龄和已办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再计提折旧和预提大修费用,使用期间发生的修理维护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七、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属于经常的中小修理费用,应按费用划分,支出时计入成本或有关费用。属于大修范围的修理费用,因支出数额大,发生月份不平衡,同时为了加强大修工程费用的核算与管理,我局规定全年综采设备按原值的5%,其他固定资产按2。5%分月按规定比例预提,计入成本,实际支出时由预提费用列支,年终如预提数大于实际支出时,冲减成本费用;小于时其差额计入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年终不保留余额。

(二)大修费用的使用,应由各单位按年初编制支出计划,报局计划和财务部门审查平衡后,按计划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八、固定资产使用及保管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的管理工作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重要环节。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生产设备实行设备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户的三定制度。依靠用物的人管财产,做到保管有专人,调拨有手续,有帐就有物,帐物两相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使用。

(二)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领用的设备建卡立帐,建立严格的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尤其是品种数量多的机电设备使用面广,流动性大,要特别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对井下设备的管理,重点应把好设备上井设备下井关。应根据各采煤队组的工作需要领用和配备设备保管员,应及时建帐、立卡、钉牌详细记载每台设备的使用移动情况。

(四)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大修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的安全使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五)对于型号独特,技术性能高的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操作。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一般可在年终前,根据财产清查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经营工作的局、矿(厂)长和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生产、机电、总务等专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不定期清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可以全面清查,也可以个别进行清查。个别清查是对个别单位或个别种类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是否相符,有无丢失,损坏及未经批准擅自外调、外借、外流情况。

2、设备保管是否完整,有无拆套、拆件情况,封存设备有无随意启用情况。

3、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手续,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设备维修保养情况,检修是否及时,有无带病运转的现象。

(三)通过财产清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时,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弄清情况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损溢科目”。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列营业外收支处理。

第五篇: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办法,为适应集团公司的总体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新的会计制度核算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及时上交承包工程管理费和其它公司规定上缴的费用,根据公司规定每月上交收取工程款的4%,工程款进账时即直接由财务直接划拨公司。

二、工程收入结算管理。项目会计根据每个季度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确定工程的债权,每月预算部门在下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工作量上报公司。上报时注意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分开上报。每月收取的工程款必须通过南京公司账户进行核算。实行谁有钱谁使用的原则,管理公司不得占用资金。

三、成本费用开支管理。各项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项目部均要测算工程项目的预算总成本,如果是跨工程均应测算当的预算总成本,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成本确认。成本费用开支,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严格审核、审批的有效凭证支付。领用的转账支票在七天内报账,违者按使用额的千分之五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处罚。总账会计必须对所属承包人的资金实行控制,坚持谁有钱,谁使用的原则,对未经管理公司领导书面同意而发生承包人账面超支现象的,将对总账会计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按实际超支额的5%进行处罚,罚款从工资中扣除,并限其在一周内收回超支款项。管理人员费用报支规定:每月报销一次。

四、预付账款的管理。预付账款是指企业及所属项目部按照购货合同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对于预付款项要按照供货单位和供货合同开设预付账款明细账户,组织明细核算。按购货合同供货结束,应及时结清。预付账款支付除须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必须取得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并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合同执行基本结束时,要求供货方及时开具发票进行成本核算。一切分包工程均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购货、分包合同必须交财务部门备案。

五、存货管理的有关规定

1、存货采购计划的确定:根据预算、施工部门提供的用货计划,扣除材料部门的存货数量,确定存货采购

2、存货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的确定。根据市场情况、存货供应商的信誉确定合格供应商。应采用竞标(竞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一万元以上的材料必须签定材料购销合同

3、存货购入的验收。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组织采购,并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发票或送货单对照存货采购计划或购货合同实行三人验收签字,开具收料验收单并登记库存材料明细账,财务部门在对发票账单和验收单审核无误后,作账务处理。活动板房的购入,拆搭必须由项目部根据合同制定结算单,财务部门凭结算单作为发票附件入帐,保管员在结算单中签字验收,不需另外开具验收单。

4材料领用。实行定额领料制度,班组领用材料需填制定额领料单,仓库保管员根据定额领料单发货和登记材料1

明细账,会计部门根据定额领料单入账,进行成本核算。

5、材料退库的有关规定。期末或工程竣工,未用完或不需用的剩余存货,要办理退料手续。下期和新工程开工领用时,再办理领用手续。仓库保管员和会计部门凭退料手续登记材料明细账、进行账务处理。

6、材料调拨。各工地之间调拨材料,必须办理调拨手续。编制调拨存货明细表,明确调拨存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结算方式。各工地之间相互调拨的存货,调进和调出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在调拨存货明细表上签字。调进单位到调出单位办理领料时,调出单位的仓库保管员凭调进单位经办人签字的调拨明细表才能发货。调出、调入单位的工地或仓储部门和会计部门应分别根据内部调拨单登记材料明细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7、结账报账。仓库保管按月根据收料单、验收单、领料单、调拨单编制存货进、消、存月报表,经项目经理审核者处以材料票据金额10%的处罚。

8、建立存货盘点制度。定期进行存货的盘点,必要时组织抽查,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在盘点中,发现盘亏及毁损、报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批准后分别处理。实施处理时扣除过失人和残料价值后,按下列原则处理,属项目部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采购成本,属于项目部施工、生产部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以及项目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计入间接费用;属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必要时管理公司委派专人参与盘点。

9、存货的核算方法。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10、收料单(材料验收单)一式叁联,一联留仓库据以登记材料明细账,财务结帐联由采购员连同供货单位发票送财务部门报账,并据以财务核算,另一联留作存根。验收材料时必须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金额写清楚,杜绝使用模糊概念的计量单位。

领料单一式叁联,其中一联留仓库作为发料的依据,并据以登记材料明细账,一联交财会部门,另一联留作存根。对于砖、灰、砂、石等现场材料,由于使用量大,领用次数频繁,一般平时只计算领用数量,月末盘点实际结存数,以本月初结存数加本月收入数减本月末结存数,计算当月实际耗用数量,一次填写领料单或编制现场材料计算单,作为领料凭证。

六、劳动分配及日常管理。搞好劳动定额的日常核算,做到按季度分配计算到职工工资账户。月生活费按照40元/考勤计算,扣除每月的伙食费由后计发。管理人员按照年薪的1/12扣除当月伙食费后计发月生活费。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每月做好考勤的汇总并负责造表后交会计组织发放。分包单位生活费发放与内部单位生活费同时发放。时间初步为每月中旬。

七、人员管理办法

施工工人一旦录用后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严禁使用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固定居所,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分包单位必须以劳务公司名义与南通四建签定劳务合同。根据规定,除南通四建及南通四建劳务公司职工外,其他用工必须以劳务公司名义与南通四建签订合同。

八、相关人员职责

㈠委派会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执行集团公司及管理公司的相关财务规定和制度,加强财务审核监督,做好成本核算、资金管理、利费上缴等工作。

2、编制本单位财务计划,根据本单位生产计划,负责编制年、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降低计划,合理安排财务收支,平衡资金,定期分析节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根据工程合同和施工进度,及时配合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按月与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内部往来单位核对往来,保证往来无差错,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收债务。每月向承包人汇报重大往来的清收情况。特别是春节分配时,必须提前与相关班组及人员核对好往来,扣清所有预付和借款。

4、作为成本核算第一责任人,组织指导和督促项目会计及时提供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相关数据,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和盈亏分析,督促预算员对合同成本预测,并搞好竣工决算,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搞好季度财务经济活动分析。

5、按材料合同并经领导同意后支付材料款,合同结束必须及时取得合法结算凭证进行财务结算,对超额支付货款的必须拒付,同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凭分包工程合同进行。

6、严禁将资产出借给无业务关系的人员或个人;一般不同意个人借款,特殊情况下个人借款不能突破其本年可扣回数额;备用金、转帐支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报;指导督促现金会计的工作。

7、严格按管理公司与各个项目部签定的协议及时收取管理费,及时与各个项目部核对往来,做到专款专用。

8、负责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负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做好有关业务资料的审核、统计工作。

9、配合审计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10、完成已完工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

11、每月负责对四个项目会计的凭证审核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现金会计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制度,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手续办理差旅费、办公费和其它费用的开支报销,凡不符合规定的手续凭证,坚决拒报。

2、按规定办理支票和现金的收付事项,及时记载银行存款和现金帐册,随时与银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余额无差。不得坐支或超限额存放现金。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一切现金收付都要按手续制度办好,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支付材料款及预付款时,均以购货合同,材料发票、仓库保管员开具的验收单、领导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

4、正确及时地编制管理公司记帐凭证,做到科目对、数字准、摘要栏书写清楚,一目了然。

5、负责管理公司项目部以外人员考勤编制工作,并组织发放工资,办理有关应收、代扣款事项,并做好结转工作。

6、完成所管项目部的项目会计工作。

7、完成日常的费用交纳工作。

㈢、仓库保管员

1、严格收料手续,做到无表单不收料,根据送料凭证,材料要由三人共同检验,验收合格后进行入库,验收中发现损坏、数量短缺、质次或凭证不全等,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进库的材料、设备,必须遵照仓库管理制度,按规格分类堆放,排列整齐。验收材料时必须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金额写清楚,杜绝使用模糊概念的计量单位。经常检查盘点库存所存材料、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原因,以便追查管理,对所缺料具,及时向材料员提出购买建议,不致停工待料。对积压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严格办理材料领用退换手续,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做到签字齐全,并对签字负责。对急需出库的物资要经领导批准后才能放行,事后将手续补齐,重要物资要有可追溯性记录。

4、办理工程多余材料退库手续,保管员要对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时记帐入库。

5、材料调拨。各工地之间调拨材料,必须办理调拨手续。编制调拨存货明细表,明确调拨存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结算方式。各工地之间相互调拨的存货,调进和调出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在调拨存货明细表上签字。调进单位到调出单位办理领料时,调出单位的仓库保管员凭调进单位经办人签字的调拨明细表才能发货。调出、调入单位的工地或仓储部门和会计部门应分别根据内部调拨单登记材料明细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6、建立材料台帐,设卡建帐,收发单据要及时记卡、记帐。实行日清月结,季查年终盘点;帐、卡、物三相符,按月提交材料报表。

7、工具、器械、仪表等出库,要经领导批准,属于一次性耗用的要办理领用手续。属于多次性或共同使用的,要做好借、还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任意发出或借出。

8、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加强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规定从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南通四建南京项目管理公司

二零零八年八月三日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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