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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1-5041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4 04:23: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

第四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14—2018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估,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予设立。第五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扶持。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基地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各市县政府新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50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25万元。

第九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原产地保护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名牌农业企业建设。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更新或改造农产品生产线、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金融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营销推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制作广告宣传片,在国家和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品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给予宣传费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3万元,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1万元。利用淘宝海南馆等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或销售海南农产品的,按上线单位的数量和销售额给予奖励,其中每一个上线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同时对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办农产品网站,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市县奖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各市县农业品牌年度创建的数量及质量排名情况,对前6名市县给予奖励,其中第1名50万元,第2、3名30万元,第4、5、6名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推进本市县农业品牌创建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市县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多项奖励的,可重复累加,但年度扶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申报指南。每年3月前,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共同向全省公开发布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标准、金额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按照分管范围,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本规定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拟扶持及奖励的项目。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立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财政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扶持计划,将资金下达各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市县农业等有关部门,并由市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当年资金不足的,可从下年度资金中调剂安排。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监督项目评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是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组织、实施等,包括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含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是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参与市县申报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品牌扶持政策宣传、项目申报及实施监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财政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日常监管。各市县每年年末应向省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本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享受其他省级财政同类品牌创建方面的奖励。第二十五条 省农垦总局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发挥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

[2000]142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

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八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

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2次。

第三章 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企业依据每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上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税证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等;(3)企业上会计报表及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限高新企业提供);(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提供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规划的意见);(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材料作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定与立项。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进行审定,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分批拨付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凡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均作为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创新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获得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省直科研院所减拔科学事业费转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作法,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列出3%-5%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评价工作等,由省财政厅监督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如何发展品牌农业

如何发展品牌农业?

品牌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发展品牌农业既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章丘不断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变化,把发展品牌农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着力构筑特色产业、质量安全、推介营销、公共服务四大体系,推动品牌农业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挖掘与培植并重,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实施“挖掘、引进、提升”战略,基本形成章丘大葱、奶牛、精品瓜菜、林果、水产养殖、优质粮食等十大主导产业,构建起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特色产业体系。一是注重抓好历史名优农产品的挖掘,做到以特取胜。对百脉泉景区下游明水香稻、白莲藕等优良种质资源实施抢救性开发,重现稻菽飘香、接天莲叶的美景;将品种提纯复壮与挖掘“原汁原味”的传统栽培管理工艺相结合,保持章丘大葱“高、大、脆、白、甜”的特质;打好“龙山文化”品牌,对龙山贡米进行品种改良、品牌整合,赋予其文化内涵。二是注重抓好引进与嫁接,培育优势农产品。引进栽培5000亩早熟嘎拉苹果,引进元丰、香玲等多个薄壳核桃良种和嫁接、丰产技术,形成了以曹范镇为主栽区的2万亩薄壳核桃基地。三是注重对效益较高的产业扩规模、提档次。作为全省第一个引进奶牛的县市,做大奶牛养殖产业,规模从最初的400头增加到3.15万头。

治标与固本相结合,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生态、绿色、安全”的要求,全力提升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一是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制定32项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和操作规程,基本实现对主要农产品的全覆盖。加快标准化生产标准、规程的推广普及,22处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达到500多个。二是切实强化技术支撑。在全国率先建起覆盖全市的农作物病虫害基层测报体系,建立与标准化生产相匹配的科技支撑体系,组织科技入户工程,重点推广频振灯杀虫、性诱剂、防虫网、色板等物理和生物杀虫技术,基本实现了农产品的清洁化生产。三是全面实行全方位、长效化监管。形成“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标准化农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快速监测点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全面推行“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上市有标识”的全程质量控制模式,确保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安全对接。

打造品牌与提升工作相结合,构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围绕品牌农业发展抓工作提升,以工作提升促品牌农业发展,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树立起高效率部门、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一是抓品牌注册认证服务。对龙头企业、合作社及个体农户注册商标、认证“三品”、争创名优品牌进行扶持,对农产品推介营销工作位列前10名的农业品牌经营主体(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二是抓保真农业投入品供应。以供销系统营业网点为基础,以社会化销售单位为补充,搭建保真农资统购统销物流配送平台。三是抓新型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120多家农业龙头企业、286个合作社和46处产地市场,发展种养和营销大户4000多个,成为发展品牌农业的主力军。四是抓保护支撑体系

建设。建立国家有害生物测报防治体系和济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抓好禽流感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优化生态环境。

外拓与内销相结合,全方位构建货流其畅的营销体系。一是强势宣传推介,进军国内外高端市场。积极参与名牌农产品争创活动,取得进入高端市场的“通行证”。“章丘大葱”品牌相继取得“世界地理标志”、“中国原产地”和“中国驰名商标”认证;“万新”牌富硒大葱被评为“中国名优农产品”和“山东省名牌农产品”,“城子崖”牌龙山小米被认定为“山东省名牌农产品”。“绣惠”牌章丘大葱、“墨泉”牌明水香米成为“泉城市民最喜爱的十佳特色农产品”。组织了六届“章丘大葱状元”评选活动,连续多年参展国内著名农交会,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章丘农业。二是参与农超对接,扩大省城市场份额。引导和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对接大城市超市,与省和济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姻”,实行绿色、有机农产品直供。“华宝”牌系列农产品、“辛丰”牌嘎拉苹果等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打入济南大润发、银座等大超市。三是牵手“万村千乡”,搞活市内流通。按照“南北易货、东西交流”的运作思路,依托供销社和近千个农村超市、农家店,促进品牌农产品在本市城乡范围内的广泛流通,全面抢占市内市场。

第四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 1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 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 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 5

级”警告处理,两次撤职。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依据法人授权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工程款项等资金收取工作,制定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根据规定,委派项目部总会计师。项目部总会计师对资金收支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会计人员委派职责和法人单位批复,具体执行财务收支活动。未经上级审批授权,项目部任何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动用资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动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正常开支项目名义套取资金后用于其他用途,将资金用于非合同签约单位、或收取款项不如实报告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人采取撤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两级责任原则,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分别扣减子公司和项目部领导班子考核绩效奖。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不能按期归还的,扣减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奖。

对擅自挪用、改变调剂款用途、收回后超期占用的,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就地撤职处理。收回后两天内不办理归还手续的,视为超期占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1-16 【生效日期】2010-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的个体农民(含林业职工、特别困难的农垦职工)和依托海南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第三条 设立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其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海南省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四条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体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贴息对象分别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贫困村中的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村妇女。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 海南省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列入预算并按一定比例据实分摊。省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分摊比例为4∶6;省与其他市县分摊比例为6∶4。

??

第六条第六条 设立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农民小额贷款的贴息力度,配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创造条件争取更多中央财政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小额信贷投放。?

第七条第七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用途如下:?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垫付相应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再作相应冲抵。

?

(二)对因中央财政贴息额度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农民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三)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创业项目符合海南农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四)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但贴息标准低于地方财政贴息标准的农民给予贴息率补差。?

(五)对发放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补偿。

?

(六)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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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八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为:除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户(含林业职工)外,还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胎纯女户、特别困难的农垦职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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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补偿对象为: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补偿标准为:每户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地方财政已支付风险准备金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担保基金不再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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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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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九条 地方财政贴息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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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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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条第十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依程序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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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要简便易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并能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各市、县财政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上报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申报财政贴息,并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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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及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及经办金融机构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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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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