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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1-79975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7 00:2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临沂市规划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突出多变,社会矛盾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

从调查的情况看,社会在总体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还大量存在,各类矛盾纠纷类型不断增多,主要有: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和宅基地纠纷、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涉及农民工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医疗纠纷。此外,还有企业改制、村务管理、物业管理、计划生育、非正常死亡等其它纠纷。纠纷的复杂性、对抗性、群体性增强,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出现,纠纷调处压力、调处难度增大。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也呈小幅上升态势。总体来看,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 盾纠纷。新型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且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方面的专业知识,单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传统式调解很难奏效,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且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内容复杂化。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现在则扩展到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还有企业与企业、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还体现在,纠纷涉及的领域往往跨部门、跨行业,涉及范围广、影响大。

三是主体多元化、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如由拆迁安臵、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四是方式对抗化、容易被激化。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 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动辄采取围堵单位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赴省进京上访,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当地党委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对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带来很大压力。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矛盾形成的原因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下列因素引发: 一是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等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有些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弱势群体问题、农民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

二是法制不够健全、依法行政做得不够。社会的诉求表达机制、民主参与决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不配套,使纠纷当事人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一些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业务水平偏低,在解决问题上出现理解性错误;甚至不按政策办事,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引起 群众的不满和上访。有些执法人员不能将案件的案情与法律和社会效果联系在一起来处理案件,作风粗暴、以法压人,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造成执法机关的公信度下降,造成当事人心中不服,从而导致当事人上访。

三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使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依法上访意识,抱着不闹不解决问题的心态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有的人明知自己的诉求不合理也不断的上访缠访闹访,向政府部门“讨说法”。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当前,对执法单位监督的部门虽多,但大多都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同时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再加上监督机构内部囿于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不落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现监督弱化、软化,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导致权力被滥用和腐败的滋生。造成对群众上访案件转来转去,不负责任,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致助长了一些 上访案件的滋生蔓延。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级以减少、控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上访大幅下降,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涉及人次也逐年下降,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部门和干部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比较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臵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调解”的观念。

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完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还相当缺乏。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还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有些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

三是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在平安法治建设中,深入宣传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处臵和调解不够重视,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出现“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情况。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等四项职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同时,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进一步强化。

四、加强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对策 要做到真正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着手,以预防为主,从重管理、重事后裁决向重超前预防、重调解服务上转变,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努力实现融法、理、情于一体。要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变工作方式,整合工作资源,形成多方面、多层次的调解工作机制和体系,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1、建立超前评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为切实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建立矛盾超前评估化解机制。通过分析论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实施等行政行为在社会效益方面的可行性,从而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改革实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完善政策的措施及建议。由评估责任部门负责向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开展调查,征求群众意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和群众代表召开分析论证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深入探讨、沟通协调、分析评议,将分析论证会的结论,反馈给群众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实地进行考察、调研,掌握群众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论证会意见。最后形成评估报告,向同级政府报告。决策机构要把评估结论作为该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实施过程中,评估部门要派人员全程参与、跟踪调查,随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不稳定因素。

2、构筑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机制。要构筑起区域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要重点围绕可能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特别是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可能激化成极端事件或恶性案件的三类重点矛盾纠纷抓好滚动排查,做到不留盲点死角,做到全面覆盖。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信访隐患要落实严格的包保稳控责任,切实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包到底”,妥善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要加强信息搜集,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

3、以“事要解决”为目标,着力化解信访积案。一是以重信重访问题治理为重点,在以往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范围,加大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真情感化等多种方式,推动解决一批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促进“案结事了”。二是建立和实施涉访特困救助资金制度,为彻底化解一批“无头案”、“钉子案”、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三是坚持以“事要解决”为核心,依法按政策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继续推动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民生信访工作。

4、积极预防和妥善处臵群体性事件,着力减少社会对抗。目前出现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的新趋势,我们要按照“发现要早、化解要快、处臵妥当、防止蔓延”的要求,积极做好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工作。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早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化解,对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预警性情报信息要尽早获取、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和处臵,努力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妥善处臵,迅速平息事态,要尽快组织力量及时有效控制局势,并迅速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正确引导舆论。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抓紧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及时兑现承诺,防止反复反弹。

5、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更好地统一起来,把信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实施。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要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把信访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实施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以责任追究到位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6、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着力规范信访秩序。继续推动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坚持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机关干部下访,把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努力畅通领导干部与群众沟通对话的渠道,切实推动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动各级干部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要加大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组织煽动聚集上访、非正常上访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

第二篇:提案建议:关于我市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关于我市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今年以来,我国的一些省市接连发生了多起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引起各中央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社会转型而引发的矛盾固然是它的基础性根源,而部分国家公务人员履职能力低、服务水平差、出错不纠等干群关系的因素,群众没有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等民主意识的因素,以及制定政策、生活保障、腐败问题、分配问题、社会治安等具体利益的因素,是导致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因此,积极、稳妥地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构建和谐大连都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注重源头预防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反思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着力点,大力推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发展,平衡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防止政策执行不力而引发群体性矛盾,通过科学发展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加强调查研究,实现提前预警

建立以街道、职能部门、信访办为枢纽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网络,坚持信息收集专业化、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这样便于直接获取超前性、深层次的动态信息,对及时发现社会矛盾起到预警作用。积极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进行排查,对易发群体性矛盾的地区、单位和问题进行排查,对倾向性和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进行排查,立足于早发现、早化解、早控制,为及时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依据。

三、注重整合资源,加强综合治理

在工作力量上,要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公安以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力量,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大效应。在政策支持上,要规范政府的决策机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的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注重政策配套,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法制保障上,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加强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和程序,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坚决杜绝“人情处理”、“钱权交易”等现象,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在诉求表达上,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各阶层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四、强化责任机制,提高化解能力

从责任落实入手,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评价机制,使各级领导真正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要把矛盾化解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密切干群关系。

五、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舆论监督

要完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受媒体采访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解决民生问题责任人制度等,形成政府部门与媒体的互动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有效解决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积累激化。新闻媒体要充分关注民生,积极疏导民意,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有计划地开展深度报道,对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全程跟踪报道,从思想、观念和行为上引导群众和谐共处,化解政府和群众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三篇: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的增多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增加,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制约因素,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研究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着从“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就公安机关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预警及应急处置对策进行初浅探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积极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近年来,我局始终把强化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领导作为重点之重,主要领导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矛盾,在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体系建设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列为“一把手”工程。要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要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机制。我局制定出台了《南丰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案》,成立了县委常委、公安局长任组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亲自抓,单位部门领导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到点、到人。

(二)整合有效力量,加强责任落实。一是整合有效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的联系协作,特别是与各乡镇的信息维稳员、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并积极应对分类处置。二是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明确“一个片、一名领导,一个村、一名民警”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四包责任机制”,即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包较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包无重大恶性事件发生。三是建立公安内部的指挥体系。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要实现快速有效,就必须要建立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步调一致、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及时调集各部门、各警种,形成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机制。

(三)实行绩效考核,落实责任倒查。根据每年每个阶段的不同情况,调研思考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一个目标管理方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稳任务列为硬指标,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一起量化核分,定期考核,褒优贬劣,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市、赴省或进京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建立严格的维稳责任追究机制,由督察大队对每起事件的起因、经过、处置情况、责任划分等写出专题报告,会同纪检监察、政工、信访等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未追究不放过,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超前防范,深化排查,为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动态基础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舒晓琴曾指出,矛盾纠纷能否超前处置,首先取决于能否超前发现和超前排查,要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只有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案情和进度,做到底数清楚,才能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动态基础。

(一)构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网络。一是建立以民声为主导的排查网络。积极开辟“民声通道”,利用日常管理、服务、调研摸排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广泛搜集社会信息,敏锐观察和分析社会热点焦点难点,及时掌握全县社会治安动态,有效摸排各种纠纷、矛盾,及时捕捉和把握群众的呼声需求、心理情绪以及各种负面的苗头倾向,获取民众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对整个社会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以企事业单位主导的排查网络。大力推进县、乡两级调处服务实体化建设,推动向事业单位方向发展,建立企事业单位和公安部门等实行联动机制,针对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出现的复杂矛盾纠纷、或群访群诉案件,及时与所在地的派出所、劳动保障和救助服务所等单位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三是建立村组基层排查网络。以村为主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职责,同时吸收三老(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发挥村“平安协会”作用,以各村民小组信息员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排队,理出轻重缓急,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达到“人不出村,事要解决”的目标。

(二)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方式。一是会议座谈排查。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热点问题,列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改制等,主动邀请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组干部、离任老干部、群众代表及法庭负责人等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为进一步排查了解矛盾纠纷的细节情况提供线索。二是当面交流排查。把平时有矛盾纠纷的人和事作为排查重点,采取“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的方式,当面解疑释惑,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他们心中的怨愤和不满,及时掌握发生矛盾纠纷的过程,真正打消群众顾虑,使他们道出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道出期望解决矛盾纠纷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排查矛盾纠纷的针对性。三是侧面走访排查。采取换位排查的方式,主动走访不涉及矛盾纠纷双方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从侧面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诱因和涉及范围,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和症结,使一些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通过走访知情人得以系统彻底的了解,进一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证据。四是接待来访排查。进一步完善来访接待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和信息传递。要求民警认真接待来访群众,详细询问发生矛盾纠纷的过程,并如实进行记载,及时上报,研究解决。

(三)理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一是建立民情报告制度。在明确各村组民情联络员的基础上,各村民情联络员须于每日将本村当天发生的大小各类矛盾纠纷及其调处情况、民情民意情况、信访苗头情况通过电话方式的上报辖区民警,以便及时发现、撑握信息,做到不失察、不失控、心中有数。二是实行建档立卡制度。对有矛盾纠纷苗头的社区、村、户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掌握案情和进度,做到底数清楚。三是建立回访制度。为了巩固工作成效,确保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有序推进,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对已经调处结束的矛盾纠纷,各派出所应指派专人跟踪回访,倾听群众的声音,对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制定调处方案,以防事态的反弹。

(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大会战。一是结合“地毯式”和“亮剑式”开展排查“会战”。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大排查攻坚战,进行全面重点排查,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同时对可能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进行集中排查,把问题的症结搞清楚,形成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不断促进和优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二是结合“敏感期”开展排查“会战”。每到敏感期和两节、两会期间,都要集中进行排查“会战”,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解决重点疑难纠纷,突出排查长期困扰基层,群体性、易激化、易上访的纠纷,特别是城建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三是结合“严打”“创安”进行专项排查“会战”。不断强化各警种的作用,开展“命案专项整治”、“两抢专项整治”、“破案会战”、“追逃”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形成对不稳定因素的严加防控,结合以“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平安家园、平安家庭”为重点的“创安”活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排查。

三、掌握动态,分析研判,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工作经验证明:扎实做好警情民意的分析和研判工作,就能打造预警灵敏、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也就能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研判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研判网络体系,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及三调联动的综合研判网络。一是横向上,建立以县公安局为主导,各基层派出所、各业务科室为主体,人民调解员、信息员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为基础的民情研判网络体系。二是纵向上,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四级网络,同时在工业园区、企业、集市贸易区、行业协会、外来工聚居区建立调解研判组织,扩大基础矛盾纠纷研判网络体系。三是联动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牵扯到基层人民政府、行政、司法、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等,要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研判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矛盾。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研判平台。一是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在全县实现治安稳定信息共享,提取平台中的情报信息,对辖区各不稳定因素特征进行综合研判,做到有的放矢,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策略。二是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整合社会信息开展战略研判,积极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进行搜集、过滤,寻找情报信息与人员踪迹,从中对社会治安和维稳等信息进行分析,为领导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是严格实行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不稳定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以便在问题发生后可以更及时、更科学地加以处理。

(三)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研判分析会。对全县的矛盾纠纷发生,要采取“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的方法,逐一定期分析梳理。一要安排专人每周对民情进行收集整理,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梳理,及时编写社情动态,每月进行系统分析研判,对重大民情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高质量的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参阅,为领导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二要完善警务室在社会维稳中的第一道分析研判机制,充分发挥警务室警民恳谈制度,积极参与信访、接访、下访等亲民活动,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确保对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研判。三要完善对重点不稳定因素综合研判,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重点问题分析研判好,真正对当地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稳控措施落实在基层,不断提高研判工作的成效。

四、强化措施,分级预警,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方案

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预警工作体系。

(一)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平台。要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主题活动,深化平安建设,提高预防化解矛盾能力,建立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平台,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的提前预警,确保“主要敌情全覆盖、主要社情全掌握、主要危害全预警”。同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制度,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集体上访)应当及时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四级预警机制。根据矛盾纠纷排查结果及研判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运用预警的形式确定为四个级别,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的责任。一级预警:矛盾纠纷事项尚未激化,在事发地能够化解,保持稳定的,发布为一级预警警报,责任人立即到位,靠上做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本地。二级预警:矛盾纠纷能在事发地解决,但需请上级相关业务部门指导的,发布二级预警警报。事发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分管业务部门联系,在上级指导下进行化解处理;上级业务部门做好专业知识、政策依据、处理方法等方面解答和指导。三级预警:当事人已有不信任感或矛盾纠纷有激化的趋势,准备赴县级有关机关部门上访,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参与下,可在本辖区、本单位化解的,发布三级预警警报。事发地要在制定化解稳控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参与,共同承诺办理。工作情况随时报上县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信访应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四级预警:矛盾纠纷涉及多名群众且有越级上访苗头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已赴县以上机关部门上访的以及对一至三级预警警报处置不力的,发布四级预警警报。事发地立即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委政府汇报,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接到命令后应急全体成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疏导群众,稳定情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解决。

(三)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超前性预警网络。充分发挥“110”、治安巡逻和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预警触角延伸到城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区域,强化对社会治安面的控制,真正做到早预警、早防控、早主动,掌握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准确、及时、快速地反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二是规范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快速反应的运行程序。严格规定了纠纷信息报告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信息员要在20分钟内报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并在30分钟内实施调解,重大、疑难、群众性矛盾纠纷,要在40分钟内报告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并迅速赶到纠纷现场,联同村调解员依法迅速进行调解处理。三是健全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快速反应的责任机制。完善了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推行了一月一次督办、一季度一次检查、半年一次汇报、一一考核的“四个一”制度。同时拓展了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了调解投诉电话,落实了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快速反应的工作责任。

五、以人为本,应急处置,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治安环境

面对当前矛盾纠纷类型的复杂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等新情况,应建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切实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切实掌握情报,做到耳聪目明。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未雨绸缪、见事早、反应快,才能掌握主动,才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一是要掌握准确的情报信息。各有关业务部门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理念,针对辖区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乃至突发事件的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通过物建治安耳目和信息员等方式,强化阵地控制力度,确保公安机关在辖区维稳工作中“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二是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及时掌握全局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到达指挥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态发展阶段,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力争在事发初期迅速、果断处置好第一现场。同时迅速、稳妥地应对涉警舆情危机,善于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协调媒体,正确引导舆论。三是要掌握事发现场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迅速组织警力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防止因出警缓慢而扩大事态,并认真收集情报信息,准确了解事件的起因、焦点、参与人数、年龄、文化层次和其他情况,上报上级领导后认真制定处置方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预案。一是加强领导,制定应急预案。为切实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避免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应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性事件处置流程、处置办法和原则。同时成立了突发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各科所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形成“管理有序、指挥协调、灵敏畅通、安全高效、充满活力”的处置工作体系。二是强化责任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下发矛盾纠纷处置责任分解文件,将矛盾纠纷落实到具体的分管领导、责任科所队,涉及到多个单位的指定牵头领导或单位,做到职责明晰。

(三)实行人性化,创新处置机制。一是建立律师参与。积极引导律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律师的介入更能体现中间人的角色,当事人更加信服,让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案件的平稳处置,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二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类行业组织和群体的协商解决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力争将各类矛盾纠纷控制在前,处置在前,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大局。

(四)完善处置战术,注重方法得当。一是分类处置。在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对象性质,对症下药,才能实现处置效果的最优化。要把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参与群众区分开来,对那些煽风造谣、聚众滋事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破坏分子,要果断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予以处置,决不姑息手软,纵容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对合理表达自身诉求的一般参与群众,要有礼有节的开展教育处置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对个别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是挑衅事件,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现场予以驳斥或训诫教育,及时打压不法分子的滋事势头。二是做到快速处置。处置群体性事件信息搜集要快,情况报告要准,处置工作的部署和指挥要迅速,力量集结、出击、第一反应要快捷,采取的措施要果断,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防止事件升级。三是善后处理。在事态基本平息后,抓住有利战机,迅速将当事人双方代表召集在一起,找准问题的“症结”和争议的焦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力促双方互谅互解,尽快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现场疏散后,继续由责任单位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对挑头闹事、组织策划、幕后操纵的为首人员,给予依法打击处理。

(五)做到因势利导,巩固即得成效。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思想意识上的偏差,往往满足于现场局势的控制、得意于对峙场面的消除,而对于问题是否解决、成效是否巩固不管不问,导致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性问题出现多次反复,给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我们认为,现场处置工作结束以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事件处置的结果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承诺措施是否落实,当事人情绪是否出现反复,是否存在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在某一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更应该组织民警认真进行总结反思,及时发现本单位在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据此对本单位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从而不断提高基层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创建和谐平安社会,就应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研判机制”、“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和“矛盾纠纷处置机制”一同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体化处置工作中,形成纵向衔接,横向联动一体化处置机制。

第四篇:社会矛盾调解活动调研报告(范文)

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位于双滦区南部,距市中心20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总面积88.1平方公里,全乡下辖10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890亩,林地面积8XX亩,总人户13356人。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自我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正日益显露出来,关于农村各种问题的信访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化解农村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促进农村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XX年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总数215件,调处民间纠纷总数195件,调解率100%,调处成功193件,成功率98.9%;2011年,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86件,已调解185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9%,2011年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8件,已调解118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近年来,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矛盾纠纷不再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人闹纠纷、亲戚朋友心连心”;同时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纠纷已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企业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放在解决这些问题上。三是矛盾纠纷中信访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乡较普遍,主要发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收储、修建乡村公路、新建企业等。如我乡在承唐高速征占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甚至个别村干部把应当给村民的补偿费截留。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二)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三)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三是极少数村及群众不顾大局,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引发上访。

(四)村务、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务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二是村干部以权谋私、经济不清,财务不公开,村民对村干部的个人收入、村中财务收支有疑问。三是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作风不正,故意为难村民,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和自己作对的村民。

(五)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乡、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对问题调处不力或不及时,致使问题久拖不决。三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六)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两委工作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宗族、帮派关系复杂,相互争权夺利,特别是一些较富裕的村,这种情况就更明显,换届工作中互相拆台,或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拉选票。选举结束后没有选上的一方就煽动群众上访,反映村干部各方面的问题,以达到迫使选上的一方下台的目的。选上的一方有时也上访,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帐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与村委会工作不协调,互相争权,特别是在村干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问题、村重大问题决定权上争的比较激烈。

(七)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乡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一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乡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规划、林业、农经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土地、规划、村财务、林权等工作,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乡的人民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压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余而力不足,疲于应付。二是村两委对人民调解工作不上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三是责任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出现“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

(二)干群关系不和谐。一是村干部方面的原因:(1)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不公平等。在农村信访问题中,几乎都存在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的问题,成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2)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激化了干群矛盾。个别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给班子内部不团结留下隐患。(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公开或虽公开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收支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导致干群之间互不信任、产生隔阂。(4)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难以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干部管理方面原因:(1)个别领导纵容维护村干部,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以致在一些问题上无原则地迁就,不到万不得已不处理,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过于宽松。极个别干部甚至与村干部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压,使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诱使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5)在村主要干部任用、村级班子工作搭配上把关不严,认识上存在误区,将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质不太好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想以此来保证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压人”,极易和群众形成对立,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情绪就会爆发。三是群众方面的原因:(1)对农村的思想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体主义观念变的淡漠,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客观上给农村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2)部分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出发要求干部怎么做,一旦达不到自己的愿望,就产生不满。同时,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3)关心集体的意识不够强,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不愿、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习惯和勇气,助长了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

(三)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一是班子内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1)部分村在党员发展上把关不严。村支部书记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只把自己的亲属拉人党内,不发展其他村民人党。导致群众对党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两委工作关系不顺,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互相争权,拉帮结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状,致使村两委班子涣散。二是村党支部惯于包揽村里大小事务,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支持、怕失权。三是村委会不尊重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可以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自身或宗族、帮派利益,从中煽动挑拨村两委干部之间关系,制造矛盾。

(四)用法律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五)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乡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些乡、村干部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缺乏科学认识;同时日常工作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思想根源。二在调解工作中主要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乡基层司法所只有1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我乡98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20名,多数以下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四是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乡财政困难,村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党委、政府应从实践“xxxx”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对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部门,更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特别是常规的矛盾、重点突出矛盾、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首先,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矛盾纠纷发生地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和疏导、化解工作,不能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进工作方法。各级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发生越级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接访部门要主动与矛盾发生地联系,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第三,要强化部门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考核奖惩,推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主管范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具体交办事项要提出调处工作要求,规定调处时限,实行调处责任查究制,确保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乡级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3)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5)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6)衔接处置。以乡信访联席会议为平台,不断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对接范围,完善衔接机制,加大调处力度,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五是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六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抓好“中办、国办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等,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七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四)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实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进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的重要事项都事先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同意的重大决策,不能随意实施,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切实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问题,要及时准确的向村民公开,增强透明度。乡政府要支持帮助村民监督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对村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两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辜负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真心实意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第二要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倡导求真务实、讲究民主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采取与群众平等的态度、协商的方式,及时公正办理。村中事务多听群众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愿望,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时做到严于律已、宽于待人,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六)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拆迁安置、企业占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事中,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事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七)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事件和群访、集体访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首先,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乡、村、组、中心户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拆迁征占地、各业承包、农村宅基地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统筹安排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解难事。三是要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篇:实行“六前”工作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xx区地处南京城南老城区,近年来全区市政建设、老城改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任务很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处置稍有不当,矛盾极易激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抓调处、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主题,立足本区实际,实行“六前”工作法,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

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去年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调结起,调结率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xx”创造了良好环境。2003年,我区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首批“社会治安安全区”。

一、领导指挥靠前,努力做到责任体系早健全一是责任落实到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调处工作,牢固树立抓稳定也是抓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调处保稳定同样也是政绩。建立健全调处、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既是本职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所管领域调处工作的责任人,切实做到调处工作与经济工作、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任务分工给领导。明确书记、区长负总责,分管书记、区长负直接责任,其他常委、区长分片负责,切实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抓调处,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调处,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抓调处。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区领导包案负责制。定期召开领导包案工作汇报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包案区领导汇报情况,分析症结,提出方案,负责办结。今年1-3月份,已调结集体访28起,个人访23起。三是现场指挥有领导。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切实做到哪里有突发事件,哪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哪里就有区领导的身影。去年我区江宁路一工地出现拆迁户爬上塔吊、扬言自杀的事件。该起纠纷的另一方是家省属开发公司。接到汇报后,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协调区司法局无偿为该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妥善处置了这一突发事件。去年,夫子庙地区贡院街夜市搬迁、龙门街摊点搬迁,获悉部分摊主准备集体上访信息后,区领导高度重视,迅即赶赴现场,协调相关部门,通宵处置,成功化解了这一事件。“两街”的顺利搬迁,为夫子庙地区“提档升级”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信息预警超前,努力做到苗头问题早发现一是以《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日常化。从去年10月1日起,区综治办专人收集信息,编写《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切实做到情况随时掌握、信息随时报送、问题随时处理。去年国庆期间,夫子庙美食节部分摊主因生意不够理想,准备集体上访。获知这一信息后,我们连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做好相应工作,成功化解了这一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访事件。二是以联席会议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台账、零报告、情况通报、考核督察等多项制度,做到每月必须排查,敏感时期必须排查,突出性矛盾必须排查,普遍性问题必须排查。区综治委、信访局和司法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实行主动调解,避免矛盾激化。三是以网络建设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深度化。加强情报信息员建设,建立健全区、街、社区(村)、楼栋三级四层信息网络。特别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易发纠纷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情报信息。在治理“三小车”工作中,全市“马自达协会”会长周某就在我区。能否有效监控此人,事关重大。公安机关利用楼栋信息员耳聪目明的优势,及时掌握了其违法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了全市“三小车”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解工作提前,努力做到矛盾纠纷早处理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资源,前移关口,在取外地之经同时,努力创本地之新。一是上下联合联动。以区中心为龙头,向下延伸,上下结合,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区街两级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服务调处中心;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设调解窗口和首席调解员;居民小区楼幢、村民小组及1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区管系统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调解办公室;区其他部门、直属单位设立民调信息员。二是左右联合联动。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区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各涉案单位共同调解。区调解中心成立第二天,某施工单位地下管道施工操作不当,致使周围30户居民家进水,并造成1000多户居民突然断水。居民们立即阻止施工,并酝酿集体上访。中心接报后,迅速组织街道、城管、房产、信访、公安等中心成员单位,会同市政、自来水公司协力解决,成功调解。三是点面联合联动。坚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由点及面,循序渐进。以社区调委会建设为例,我们以双塘街道为试点,推行机关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结对创安”活动,选派义务调解员,较好发挥了机关人才优

势。取得经验后,及时在全区推广。面上工作的拓展,反过来又深化了点上工作的开展。全区66个社区的“结对创安”活动,各具特色,各有亮点。四是内外联合联动。工作中,我们注重借智借力,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作用。区中心设立了法律咨询室,安排资深律师免费接待群众,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设立恳谈室,聘请心理学教授,对相关群众进行心理

疏导。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则实行听证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加,评论是非,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纠纷社会疏的良好氛围。

四、法制教育在前,努力做到重点对象早转化实践证明,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工作中,我们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因势利导”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抓住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积极引导其依法维权。如2003年4月,某小区部分居民以讨要“阳光权”为由,阻扰施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之巨。我们一方面采取果断措施,恢复正常施工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调解功能,积极引导居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区法院组成专门班子,先后7次组织原告与开发公司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居民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同样办法,我们还及时化解了某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高尔宝”助长护膝消费者与经销商纠纷等可能爆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二是“重点突破”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我们采取“隔离现场”的方法,抓住重点人头,抓住关键人物,有的放矢,各个“击破”。请上访群众推选代表,与区领导面对面谈话,协调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缓解事发现场人多嘴杂的混乱局面,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又可通过做好代表工作,由代表促进矛盾解决。三是“迂回曲折”法。对个别上访群众,特别是带头信访或发起人,正面做工作往往比较难。因此,我们注意利用其社会关系,共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另辟蹊径,钝化矛盾。如处理响水桥群访事件中,关键人物陆某情绪激动,工作难做,并可能采取过激行动。我们通过其好朋友帮助做法制教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敲山震虎”法。打击少数,严惩首恶,就是教育多数,维护稳定。这本身也是一种警示性的法制教育。在处置东西长干巷、响水桥等拆迁户集访问题中,我们果断采取措施,对极个别挑头人物、核心骨干依法告诫、传讯等,孤立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及时消除部分群众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效控制了局势,迅速平息了事态。

五、帮扶措施上前,努力做到群众困难早解决一是贴近弱势群体所需。坚持从群众最难的事入手,组织“面对面”援助,开展“送温暖、送奖学金、送岗位”等“三送”活动,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在区调处中心设立“爱心基金”,供特困来访者应急之用。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拓展法律援助思路,成立反家庭暴力救助协作网络、青少年维权岗和残疾人维权岗等专门组织,全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贴近当事人所需。在处理渔业大队集访事件中,我们发现渔民提出的种种要求中,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核心问题。因此,处置工作明确了尊重历史、不留后患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一举解决了这起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的信访积案。渔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送来了锦旗,市里也专门发了通报表扬。三是贴近稳定工作所需。近年来,我区进入大拆迁、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拆迁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依法拆迁、以德拆迁、有情操作、能宽则宽。去年全区拆迁6500多户(为前两年拆迁量总和),未发生一起过激事件。在帮扶工作中,既注重让群众得到实惠,也注意方式方法。如在拆迁安置中,对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主要通过街道、民政等部门帮扶,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六、舆论宣传抢前,努力做到事态局势早控制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新闻通气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分类处理制度等,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防止发生新闻炒作现象,切实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全区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近年来,我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没有一起因为新闻报道而扩大事态,影响稳定。

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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