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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1-100179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00:50: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摘 要

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 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一.绪论

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1]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方的古中国法。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整个的东亚。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发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显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笔者认为: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二者的差别,虽然以后的社会环境对法制有巨大的影响,但仅仅是一种催化作用。起源上的差别导致了二者的不同的发展方向。

以下我们着重从这两种文明的起源来分析二者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二. 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

西方法制文明与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深刻的渊源,我们在研究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同时,对古代西方(尤其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做一个粗略的研究,以此来探讨西方法制起源的特点。

(一)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形成

大约公元前6000年左右,希腊半岛上居住着的阿开亚人,在移居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和迪林斯等地以后,在那里建立了奴隶制王朝。大约公元前8世纪前后,才出现“希腊”(hellens)这个代表希腊半岛的各希腊部落的名词。

古希腊的地理位置包括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亚五大部分。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从希腊各城邦的建立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征服,古希腊历史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其后伴随着亚历山大帝国与罗马帝国对东西方世界的征服与统治,古希腊文明被带到了所征服的地区。具体到法律制度,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影响了西方的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以上这些引自何处?是你自己写的?

一定的法律制度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同时法律制度又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意识,受人们活动的影响。古希腊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特点,国家组织方式决定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的特点。

首先,在地理上,古希腊位于地中海地区,属于多山的地貌,粮食产量很小,但却盛产橄榄、土陶和葡萄酒。同时希腊毗邻的海洋,其发达的海洋运输达到了同时期的最高水平。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希腊的经济以手工业、商业与对外贸易为主,加强了希腊人的对外联系,从而也丰富了希腊人的眼界,形成了开放的希腊奴隶制文明。古希腊人从事着简单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换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古希腊,形成了大量的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平民。这种社会结构在公元前6000年原始社会解体时已经形成。

其次,古希腊是由大小数以百计的城邦组成,并且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制度与实施的法律,这为古希腊的“智人”提供了比较、分析政体优劣的前提,也为这些的“智人”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他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自己可能受到某一个城邦君主的迫害。同时各城邦从未统一,但彼此都有民族认同感,从而使他们的宗教、语言、民族心理、制度、风尚、观念、情绪都基本一致。国家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各城邦的学者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各个城邦的统治阶级与学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得出优劣。这也是各城邦的统治者积极进取的前提,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再次,是发达的私有制,这是法制文明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古希腊的法制文明起源比较晚,但却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社会生产只需要个体的劳动就可以完成,不再需要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相互协作来完成。因此,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古希腊的原始氏族解体的比较彻底,他彻底的摆脱了氏族的血缘联系,发展为独立的个体财产所有者。而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可以拥有私权力来对抗公权力的形成与实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之中实际上就是这种私权力来制约了社会公权力的发展,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这种私权力的实施,古希腊发达私权力在权力制衡的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古希腊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他不能像东方文明那样以农业生产为主,便利的海上交通使得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而商品交换要求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这种商品交换就很难进行。商品交换的发达促进了私权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古希腊的财产私有观念及以私人个体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形成较早。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古希腊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并在权力制衡的天平上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二)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特点

由于原始社会的解体在古希腊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此古希腊的法制文明有着自己特点:

1、古希腊法中相对于东方法制文明私法比较发达。比如:“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控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 [3],体现了这种权利是自然地过渡,而不是家长的赐予,这与中国古代的“子为父纲”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梭伦立法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直接的体现着古希腊时期发达的私法。

2、古希腊在法制文明的贡献并不仅在于立法,其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还在于法律思想上的贡献。其中以苏格拉底(Socrates 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等人的思想为代表。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而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其中苏格拉底的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治思想。

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5.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三)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的文明渊源于希腊文明,古希腊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与殖民以及希腊文明的对外传播,对罗马起了很大作用。

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岛上最古老的居民是利古利亚人,西西里岛上的西库特人和西卡尼人也被认为是土著居民。公元前12世纪左右,伊利里亚人和伊达里亚人相继到达意大利。公元前10世纪前后,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开始向意大利半岛移民,腓尼基人最早侵入西西里。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人也开始向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移民,建立了许多的移民城邦,称为大希腊。公元前7世纪,迦太基势力渗透到了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南部,并与伊达里亚人联盟,与希腊人争夺霸权,后来罗马与迦太基吞并了希腊。

古罗马文明比古希腊文明要晚,古罗马的法制文明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只对法制作了原则的探讨,古罗马则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开始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古希腊为后世留下的成文法不多,但是却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制的著作,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之中,其法治思想影响着后世的立法。

罗马法是系统的、宏大的、具有开创性的,对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到建立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罗马法也由狭隘的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了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王政”时期

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不多。古罗马“王政”时期是罗马原始社会解体及阶级社会的形成时期,是由氏族社会向传统国家过渡的时期,在法制领域大量的沿用了氏族社会的习惯法。国王掌握绝对的权力。他是大立法官、军队的首领、大祭祀长,其权力仅仅受到来自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遏制。元老院就是元老议会,由不同部族首脑组成。按照宪法和传统习俗,元老院有权通过或否决国王的任命以及判定国王的立法和诉讼。公民大会由罗马的全体男性公民构成,按照亲缘关系分成30组;它授予君主行使权力,而这一点由元老院最后正式批准。

共和国时期

由于大量的财产所有者的存在,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出现了贫富分化。“王政”时期的第六代王塞尔谁·图里阿(约公元前576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造成了人们对社会依赖的减弱。平民和罗马贵族的不断斗争为制定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到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与东方诸法合体不同的是,私有制在《十二铜表法》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帝国时期

这一时期是罗马最稳定与繁荣时期,大量的法律诞生。其中有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以及非官方的法令集。主要代表有:《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等三部法律汇编。虽然它保留了君主制的思想,但他继承了罗马法的精华,对西方世界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极早的确立了人、物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贡献。罗马法为西方近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框架,特别是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以后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法律制度总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法律总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古罗马帝国的崩溃后,日耳曼人取得了政权,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日耳曼人的法律制度上升到主要的地位。由于西方日耳曼民族相对于古罗马文化的落后,为了统治的需要,他们汲取了先进的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取得了世俗政权权利的基督教会,在此时期继续延续,于是,基督教会的教会法也就作为一部分的世俗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认可。因此,私权力的强大所形成的法制文明并没有因为古罗马的崩溃而崩溃,作为罗马帝国的影子的基督教取代了罗马帝国使得罗马法在教会法中得到了存在。[5]其代表就是《教会法》的存在,其在中世纪欧洲存在各世俗国家。《教会法》狭义上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基督教于325年颁发的第一部教会法,后随着罗马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以及教会法又吸收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而形成,中世纪以后,随着世俗国家权力增大,教会法逐渐衰落了。其特点主要是:(1)在法典的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2)在法律精神和原则上,运用了罗马法学的原理,消除了教会法中的矛盾和习惯法中的粗俗因素及原始痕迹。(3)在法典的实质上,强化了教皇对宗教及各国和教区的统治权,确立了教皇集中管理教会财产的制度。

在西方法制起源上,整个西方文明起源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的特点:即个体私有者的私权力的发达,使得国家机构出现保护私权力的权利划分,私权力在对抗公权力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等的地位,即出现制衡原理。由于法制文明的继承和延续,这些特点一直影响到西方的现代法制。

三、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文明产生于气候湿润、适于耕种的黄河流域。文明起源的不同导致了以后发展的差异,中华文明以及其中法制文明呈现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特色。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中国是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公元前三十世纪的炎帝、黄帝时代,中国大地上就开始了原始的农业文明。经过尧、舜、禹时代的发展,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形成了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宗族国家集团的联盟。商、周是这种宗族国家的发展阶段。从周后期开始,宗族国家制度出现衰落,最终为新兴的君主专制的领土国家所代替。

农业文明的特点是原始社会解体没有摆脱血缘的联系,由于铜制工具的硬度较差,生产力水平有限,生产方式需要简单的劳动协作形式,个体劳动、个体家庭及个体经济不够发达。由于大河流域的农业文明发展的要求,氏族要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必须要求氏族成员紧密合作,才能使氏族得到生存与发展。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有氏族的血缘关系的氏族公社发展成为了宗族国家。这种农业文明的氏族社会的内部社会分工比较发达,而氏族以外的社会分工却不发达,社会只是需要公权力来调节氏族成员的全体的利益,氏族成员也需要这种公权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氏族内部的财产公有,没有产生完全私有的个人财产,因此私权力没能取得与公权力制衡的平等地位,私权力让度给了公权力来实施。因此这种由原始社会解体而来的宗族国家取得了强大的公权力。

同时农业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需要交换就可以维持自己或氏族的生活,而氏族内部是财产的公有,不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农业文明的土地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的氏族所有,氏族成员不可能独立于氏族之外,氏族成员必须依靠整个氏族才能获得生存。在氏族的解体过程中产生的宗族国家形态,统治阶级特别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的协作精神,由此导致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或国家利益的刑事、行政、经济等公法体系很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却不发达。

从古代国家的形成来看,人类脱离动物界所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制度是原始社会,所建立的第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氏族有了剩余产品,随着氏族的进一步分化,出现贫富分化,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走向瓦解,出现阶级,进而进入阶级国家。古代中国也是在这种原始社会的前提下建立阶级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在共产父系大家族解体的时候分离为分财别居的父系家族与一夫一妻制家庭并存,社会开始由个体家庭构成。尽管这种个体家庭尚未脱离家族组织独立存在,但它已经是财产和生活的基本的单位。于是,原来家族以上的氏族变为了宗族,氏族以上的部落则形成了族姓。[5]中国古代早期的国家是很多不同族姓的宗族部落通过相互兼并或联盟融合形成的。早期的国家形态是宗族部落国家,其发展途径是由众多分散并立的部落王国到集中统一的宗族国家集团联盟。[5]在这种国家形态中,社会的组成不是单个的个体的人,而是家庭。社会由家庭组成,国家有大的宗族组成。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社会,需要确定家庭与国家的绝对的权威来保障社会的稳定,继而出现了发达的公权力来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因此在中国境内形成统一的中央政权的国家则是不难理解。

马克思认为,东方法律文化根源于“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也赞同马克思的观点,指出:“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的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7]马克思在论证东方不存在私有制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者,表现为土地的共同体所有权形式,那么共同体成员即个人也就从来不曾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8]

在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同时,中国法制文明的两大来源——礼与刑——也逐渐积淀,并影响后世。

礼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制度。礼:本是一种盛放祭祀贡品德器具,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是用礼器表示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9],“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不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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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将这种意识国则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力量与强制力,礼便进一步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则。至此,礼便完成了其有一种仪式活动到一种法制渊源的转变,可以说,礼也是一种调整社会的法律制度。

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对外战争的军法,古文献中多有“始于兵”、[11] “师出以律” [12] “兵狱同到” [13]的记载。由于中国原始的氏族的特点,氏族成员只靠习惯来调节氏族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始的公有制要求氏族以血缘关系组成共同体,氏族成员之间不需要刑来调节,而对于氏族之外的则要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方法来对待,随着氏族的对外扩张,军事活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的组织纪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统一的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靠原始的习惯不能适应对外战争的需要,即“师出以律”。在氏族发生贫富分化时,则将军法加以改造用以调节氏族成员的日常生活,故氏族的军事长官也就成了最早的法官或狱官。由此,形完成了其由对外的一种做法到对内的转变,刑便成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由此可见:礼与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社会习惯,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将二者加以改造便形成了调整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二者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起源。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自起源起便独自发展,到近代以前很少受到外来的影响,与西方法制相比,中华法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现象,它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被统治者用做统治的工具,礼的功能在于“别贵贱”,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因而得到国家法律秩序的强制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的评判是非的准绳。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礼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准绳,“礼不下士人,刑不上大夫”,礼法的结合是封建专制国家有效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有效手段。

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法治。氏族的血缘关系确定了在中国国家制度中必然有所反映,在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社会,适应家族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的存在,确定了父权的统治地位,儒家学说又为其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夏,商,周的宗法制则是最明显的表现。而宗法制的影响与自然经济的存在,促进与巩固了家族、父权在社会的地位,家族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是中华法系的另一特点。

不发达的私权力产生的重刑轻民,中华法系渊源于不发达的私权力,决定私权力的在于个人私有财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原始社会的解体没有彻底打破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决定了私权力的不发达,而相反则产生调整氏族成员利益的强大的公权力,刑体现了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而私法的不发达则是私权力不发达的体现。

行政权力—吏治的发达。私权力的不发达而产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控制国家活动,需要通过权力媒介,这就是官吏。为了治理国家,促进社会的稳定,中国吏治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理论体系,进而制定了完备的吏治法规,加强了检察机构与法律的建立,制定了详细的官员考核制度。从而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之发达在整个世界文明史上首屈一指。

“朕即国家”— 法自君出。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使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同时也享有最高的立法权,统治者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这是君主专制的政体决定的,不改变封建专制政体,这种情形很难改变。

独特的司法审判秩序。由于中国不发达的私权力,中国社会也缺少民主法制的土壤,司法权没有独立,而成为专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统治者集大权于一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没有产生独立的司法秩序,进而也无法限制王权,也无法限制专制政体。中国司法始终与立法、行政一起构成了中央与地方的专制统治。

其他方面,中华法系的其他特征,没有以上六种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法系,诸如:诸法合体,西方早期的法律也是诸法合体,只是没有中国延续那么长。

由此可见,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人,氏族的血缘关系没有彻底的解体,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的私权力很难对抗发达的农业文明所产生的公权力。因此,中华法制文明的公权力很发达,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代统治者不断将这种公权力强化,因此形成了专制的法制文明。

四、中西法制起源的比较

从前文所论述可以看出,中西法制在起源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了二者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形成了权力制衡的私权力发达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为以后的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制奠定了基础。而在中国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宗法法律制度,进而在以后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的法律制度。二者差别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下面我们从其起源的各个因素来系统的比较二者的不同,因主要的问题在前面已作详细的论证,在这里制作系统的整理。

首先,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主要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解体出来的财产所有人不同,这是二者起源不同的最主要的原因。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人,而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摆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氏族成员没有完全脱离氏族他们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财产。

其次,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巨大差异,除去前一原因外,还有其他很多的因素。

地缘因素:中华法制文明处在大河流域的冲积平原,气候温暖湿润,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是,周边环境不利于和外族交往,从而使中华文明在以后的发展中相对封闭。与此相反,作为西方法制起源地的古希腊与古罗马,自然条件就恶劣的多了,地势多山,资源相对贫乏,但二者都是临海的文明,有利于进行海上贸易。

经济因素:首先:古罗马与古希腊文明起源比较晚,但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因此单个的氏族成员的生产力水平比较高,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原始社会解体的血缘关系解体的比较彻底。而中华文明是一种农业文明,农业文明本身需要氏族成员的合作,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彻底的摆脱氏族血缘的联系。再次: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发达的海上交通条件中,西方的文明很早的就进行了商品的交换,商品的生产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促进作用。

以上几个因素,促进了西方的法制文明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而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的解体的过程中却没有产生相同的群体。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在国家权力的制衡的过程中能与国家的公权力去的抗衡的地位,体现为私权力的发达,相反则体现公权力的发达。

这两种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中西法制的不同,而这以后的发展道路上的不同的历史环境,使得二者向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

五、结论

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有着各自不同的起源,他们最终适应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需要,也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发展受限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因此二者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表现为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形态、文化现象、民族心态等等,归根结底我们都可以在二者法制的起源上找到根据。

因此笔者认为:造成二者法制巨大差异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他们拥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私权力,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保护他们的私权力。在西方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利益的制约因素,使它缺乏建立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力量,因此西方社会的民族法制、社会制衡原理才会有赖以生存的土壤。而东方的中国社会就缺乏这种社会土壤,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中没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能力,而统治阶级则取得了强大的国家政治权力。因此它具备了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这种国家机器在后世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被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也就无可厚非了。

至于这两种文明优劣,笔者认为:这两种法制文明在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对各自的社会起了各自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无所谓孰优孰劣,尽管近代西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的领先地位,世界的价值标准是以西方的为标准的,而中华法制文明走向了衰落。

【参考文献】

[1] 公丕详.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M].法律出版社,1979年 4.[2] 马克斯全集[M]第六卷 人民出版社,1961年 291.[3]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74.[4] 赵复三.《基督教与西方文化》[A].1987年

[5] 田昌五.马克思主义与华夏文明的起源[M]《华夏文明》[A]第一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40-42.[6]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2-16.[7] 马克思全集[M]第二十八卷.1973年 256.[8] 马克思全集[M]1979年 484.[9] 《说文解字,示部》 [10] 《礼记,礼运》 [11]《辽史,刑法志》 [12]《周易,师》

[13]《汉书,百官公卿表序》

第二篇:希腊神话之宇宙起源

Afterwards, Earth lay with Heaven and bare some babies, including Rhea and Cronos who was wily, youngest and most terrible of her children, and he hated his lusty sire-Heaven.Heaven was so vicious that he hide his sons all away in a secret place of Earth so soon as each was born.Earth, as Heaven’s wife, was so anxious that she hope her sons can publish their father.Cronos, one of her son, agree with his mother and finally succeed to publish his father with his mother’s sickle.Cronos married Rhea and bare some splendid children, including Zeus.But, in case other proud sons hold the kingly office, Cronos swallowed each son of him.To save her stout-hearted Zeus, Rhea sent him to Lyetus and just gave Cronos a great stone to eat.So, Zeus was left behind, unconquered and untroubled, and that he was soon to overcome Cronos by force and drove him from his honors, himself to reign over the deathless gods.李玲英语三班

学号:***

第三篇:中西古典爱情诗歌之比较

翟宇卉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外语系,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诗歌是人类情感的载体,是人类语言的积淀和最美的凝练。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爱情是诗歌中最为常见的主题,留下了无数名篇。但两者在艺术特征和诗歌体裁等方面却风格迥异,尤其是古典爱情诗歌的差异更为明显。

关键词:中西古典爱情诗;内容;表达方式

中图分类号:I1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_)05-0114-02 爱情是人类的基本情感,是人性的自然流露,也是文学永恒的主题。诗歌是种独特的文学体裁,是人类语言和情感的积淀。中西方文学中爱情诗歌层出不穷,佳作迭出,很多被人们传诵千古。

在中西爱情诗中,诗人对男女之间纯洁美好、忠贞不渝、欢乐幸福爱情的描写和歌颂,是基于人类自然的、共同的人性本质的基本特征,反映了中西爱情诗的共通点。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中西方社会不同地域特征、生活方式、文化心理和民族性格的影响,其情爱诗也必然表现出不同的审美艺术特征,昭示出中西方不同的爱情诗歌风貌。

一、情感表达方式的不同

在情感表达方式上,中诗具有含蓄隽永的特点,意蕴悠长,令人回味。如李清照《醉花荫》中的这几句:

“东篱把酒黄昏后,有暗香盈袖。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

该词虽倾诉思念之情,却通篇不见思念之词,含蓄哀婉,欲语还休,令人回味不已。而同是有着丰富感性体验的女性,英国诗人勃朗宁夫人笔下的思念则是如此的直白和强烈,感情奔放而外露:

“我想你!我的相思围抱住了你,绕着你而抽芽,像蔓藤卷缠着树木、遍发出肥大的叶瓣,除了那蔓延的青翠把树身掩蔽,就什么都不见。

可是我的棕榈树呀,你该明白,我怎愿怀着我的思念而失去了更亲更宝贵的你!”

含而不露是中国爱情诗的基本特征,思念或欢爱之情往往藏于字里行间,需要读者细细品味和体会,西方情诗则直抒胸臆,热情奔放,一览无余。

中西方情感的表达方式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异,主要与中西方之传统观念、民族性格、思维特征、哲学美学思想有关。首先,中西文化传统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中西爱情诗在表达上的不同。由于中国的德性文化重在群体,以个体的性爱意识为基础的爱情在其中受到严重压抑,加上儒家“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发乎情,止乎礼”的文艺批评原则,使得中国诗人在抒发爱情时也大多含蓄、委婉,细腻而不宣泄。西方文明的主要支柱《圣经》和骑士文学对西方文化和文学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上帝造人的故事和骑士精神既奠定了西方文明尊重妇女传统的基石,又说明男女之间相爱结合乃天然之事,故而放声赞美爱人,热烈歌颂爱情也就合乎情理了。所以西方诗人对爱情的表述往往感情炽热,大胆率真,无羞涩忸怩之态。其次,中西社会经济、政治特征的差异导致了中国爱情诗的含蓄和西方爱情诗的开放。西方文明源于古希腊,人们热衷于冒险的海上贸易。在商业性经济与民主政治中逐步演化出西方人崇尚个人自由与个性发展,大胆追求个人幸福与爱情的开放型民族性格。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中下游,是一个带有典型田园特色的农业地区,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以及受“天下为公”、“克己复礼”的封建思想束缚,导致了中国人内向型的性格。正是这种差异使中国诗学提倡节制情感,追求委婉含蓄的表达方式。而西方人外向型的心态,使他们往往表现出一种直率的爱情观。

二、内容上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与西方爱情诗不同,中国古典诗人大多不着意描绘自己对恋人的追求与颂扬,而多是抒发相思恨别之情,因此,闺怨诗、送别诗、悼亡诗在中国古代爱情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陆游的《钗头凤》、柳永的《雨霖铃》等等。而闺怨诗大多表现了征妇、商妇、官妇独守闺房,对离家在外的夫君的思念之情,也有的表现弃妇、宫女的寂寞伤春或怨恨之情。家喻户晓的中国古代长诗《孔雀东南飞》描写的是一个凄美的爱情故事,而“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冈”是大文豪苏轼写就的《江城子》,这样的诗句,让人读来顿觉心怀感慨,唏嘘不已。

而与这种感怀伤逝、哀叹悼亡或离别的中国爱情诗句相比,西方爱情诗歌的内容则大不相同,如以苏格兰诗人彭斯的名诗《一朵红红的玫瑰》为例:

呵,我的爱人像一朵红红的玫瑰,六月里迎风初开;

呵,我的爱人像一曲甜蜜的歌,唱得合拍又柔和。

我的姑娘,多么美丽的人儿,我呀,多么深厚的爱情!

该诗内容清新活泼,直抒胸臆,描写了如同玫瑰般美丽的少女和炽热的爱情,一个甜美的苏格兰少女形象跃然纸上,全诗读来也朗朗上口,温馨甜蜜。

西方的爱情诗中多形容女性美貌和魅力,赞颂爱情的崇高和伟大。因为西方人自由恋爱,婚前可以约会见面,互相倾诉爱意。而在中国古代,男女双方几乎没有自由交往的机会,常常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只能在新婚之夜才得以相见。在此情况下,称赞美貌或者赞美爱情之类的诗歌,完全无从写起。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以孔孟儒家学说为基础的封建礼教统治严密,男尊女卑的传统使妇女长期处于卑微地位,难以入诗。另外一个原因是,古代知识分子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忙于应试,奔波仕途,无暇以诗感赋。不过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婚后生活培养起的感情不会因分离而减弱,一旦爱妻亡故,顿时觉肝胆欲裂,赋诗悼亡。故而中国爱情诗中的惜别悼亡之作,不仅数量众多,且情感细腻凄婉动人,远非西诗之所能及。正如朱光潜先生所说:“西方爱情诗大半写于婚媾之前,所以称赞容貌诉申爱慕者多;中国爱情诗大半写于婚媾之后,所以最佳者往往是惜别悼亡。”西方国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越来越多的女子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西方女性特别是富有阶层的女性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使她们能频繁地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并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光彩照人、举足轻重。所有这些,都成为西方大量描写男女心灵融合的情诗的物质基础,成为西方爱情诗中大多数女主人公命运较好、性格开放、情绪欢快的客观原因。

中西诗风格的迥异也与文艺美学观有密切联系。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提出的“灵感说”、“宣泄说”对西方诗歌形成直抒美的传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诗人华兹华斯也说过“一切好诗都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而“文贵含蓄”则是中国古代文学审美中的传统观点。老庄思想对这一审美传统的形成有重要的启迪作用。老子的“大音希声”和庄子的“至乐无乐”,都很自然地引伸出了“无言之美”的审美理论。此外,中西情诗在节奏、韵律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是受中西方语言文字的不同特点影响和制约的。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准确而精炼地概括中英文诗歌的特点:“西诗以直率胜,中诗以委婉胜;西诗以深刻胜,中诗以微妙胜;西诗以铺陈胜,中诗以简隽胜”,这也同样适用于中西爱情诗歌的比较。

事实上诗歌是一种开放的文化, 中西爱情诗歌存在着很大的交融之处,通过对中西诗歌的比较,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审视民族的、世界的诗歌形态特点,可以达到欣赏不同民族诗歌、拓展文化视野的目的,从真正意义上弘扬与发展世界文化。

第四篇:犹姓起源之困惑

犹姓起源之困惑

古之人曰:“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正本溯源,乃国人之传统。小子本系犹氏一分子,怀思先祖,溯本求源,乃当义不容辞!数年中,览阅典籍及《犹氏族谱》,对犹氏之起源,疑窦重重,困惑不已。现将所惑之处公诸于族人,乞盼贤达之人释之!

据清末举人犹学湖于1915年主编的《犹氏族谱·姓氏考》载:“考我族姓,姬、沈、尤、犹,原系一本,但无引证,恐不明目了,兹特征文考宪如下:〈旧谱〉谓犹氏本于周文王十一子聃季载,食采于沈,以国为姓,其后闽人讳贼,去水为尤,至宋熙宁时,道明祖以乙科进士引见,神宗赐姓,易尤为犹,官授秘书,并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姓氏谱〉尤姓系出沈氏,唐末王审知据闽,闽人姓沈者避沈音,去水为尤。〈姓氏寻源〉先零大族有犹氏,蜀多犹氏。〈康熙字典〉犹姓,宋进士犹道明。〈贵州通志〉犹朝觐袭封瓮水长官司。〈唐书〉隋末十八国沈法兴据河南以抗唐,宗族防患,去水为尤。〈姓苑〉沈犹本双姓,春秋之沈犹氏,战国之沈犹行。本族父老流传,唐时审骞专横,恐累宗族,去沈存犹。上列各书纪载不一,然考诸〈通鉴〉,唐昭宗始拜王审知为福州武威将军节度使,后梁太祖加封闽王,欢子鳞始僭称帝,其去唐干符年代远隔,安知后有审知而预讳之耶?惟沈法兴年号延康,系在唐高祖武德二年,揆诸时事较觉相符此去水为尤之考证也。至其神宗赐姓,易尤为犹之说,《瓮安县志》称,道明随其父朝京师,入国学肄业,中宋熙宁五年进士,觐见时,神宗以尤悔字不佳,赐姓易尤为犹,官授集贤院秘书正字,仍袭爵,此诚信可征,固不敢执他说以臆断也”。

民国刊本《犹氏族谱》介绍,犹氏的发展史大致如下:祖籍原在山西太原府寿阳县,犹崇仁,犹崇义,犹崇礼昆仲三人均仕唐为都总管职(相当于刺史一级)。唐大中十三年(公元859年),南诏国酋龙叛唐,屡犯播州。唐乾符元年(公元874年),犹氏三兄弟奉命督师收复播州(今黔北遵义一带)。犹崇义因功授播州宣慰使;犹崇仁祖回山西太原;犹崇礼祖落籍陕西长安县菜园街。次年,黔中瓮水(今贵州省瓮安县北珠藏镇)苗变,朝廷复诏犹崇义进剿,既平,命留镇瓮水。乾符年间,王仙芝黄巢反唐,犹氏之师奉命击之。广明元年(公元880年),崇义祖长子犹朝觐在勤王之役中,不幸阵亡,赠敕播瓮万户,子孙世袭。朝觐长子犹铉于景福二年(893年)袭职;同光元年(公元923年),犹铉长子犹如椿袭职,后奉命征戎州马湖羌夷阵亡,赠骠骑将军;乾德元年(公元963年)犹如椿长子犹泰袭职;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犹泰长子犹时杰袭职;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犹时杰长子犹堂袭职;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犹堂长子犹道明,中乙科进士。犹姓原为尤姓,殿试时,神宗谓“尤悔字不佳”,遂御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赐姓易尤为犹,官授集贤院正字,仍袭世职;此为犹姓始也!今黔渝之犹氏,皆称道明公后裔,且主要源于瓮水江内世系和江外世系及官坝世系。

关于犹道明其人,数据典藉介绍甚少,而且各数据所载各有差异。《桐梓县志》载“犹道明,字行之,宋宁宗嘉定间(公元1208-1224年)进士,其先五世祖崇义,太原人,于唐僖宗乾符元年,以都总管奉命平黔蜀蛮,乱平,遂镇有其地,崇义子朝觐,以播瓮万户,从征黄巢,转战数省阵亡,特予世袭,立祠祭焉。道明少明,随其父堂朝京师,请入国学疑业,后登进士,官授秘书,御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是为犹氏受姓之始(原姓尤),旋迁集贤殿正字。有读书处在治北

二进四十里扶欢坝上,其故宅元田坝(今米楚镇境),距城五十里,今已为令狐姓业矣;相间许里,有羊背窝祀田存在;墓在元田坝天井湾令狐正琏界内;至今,天井湾宅近乡人称犹家屋基,邑乡贤祠亦久列祀典,洵士夫之贤欤!”。犹学湖在民国刊本《犹氏族谱·年代备考下》中记:“瓮水世系谓道明公中熙宁宋神宗五年进士,余生也晚,亦既采而载之矣,夫复何辞!惟是官坝旧谱谓:道明公生于嘉泰宁宗四年,系嘉熙理宗辛丑进士,至景定时,始授显秩。编谱至此,窃不无疑夫?瓮水之所谓熙宁时者,但据袭职言之耳,岂知世袭图册朝代更替,或国家多事,父死而子未袭职,或修短不齐,兄终而弟复袭职,先后参差,辈行缺略,文献不足,于何征之?即以法贤公于乾隆年间曾编世序,天赐以前累世,辈行多属含混,绍字一辈尤未分明。崇义祖生朝觐兄弟六人,十余世中不闻更有伯叔氏,岂历代皆单传耶?且道明公官授秘书,开化播州文推首选,见瓮安县志,国家宪典尚待赞扬,岂事关宗礻方,顾忍箕裘失序乎?乃考成宪,坠绪茫茫,想是中遭离乱,文昭武穆,无可推详,其后承袭世职亦第略备宗图,以报履历,脱略参差职是故耳!不宁惟是。按〈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传〉‘唐末之乱,蛮酋分据,自署刺史。宋神宗熙宁八年,招收西南蕃部,大小播州数十部族始先后内附。’当是时,科甲未开,纵有鸿才,无由发展。且熙宁五年岁次庚子,〈宋史〉所载未有贡举,惟辛亥四年二月,更定科举法,八月复以春秋三传试贡举士。如果熙宁属实,也当在中年耳!又〈遵义府志〉:‘晋迄六朝,播无文化,隋末唐初,开山洞,招豪长,始稍稍木刻刊棘,剪然犹无选举也。至宋理宗嘉熙初年,杨价以播州文化渐盛,乃请于朝,岁贡三人’。由是言之,从前播州并无中进士者,冉进,冉璞均出蔫辟,嘉熙二年庚戍岁,冉从周始登进士,惟查选举一条,称乡贤公与赵炎卯同为景定时进士,但均未详科考分之。〈宋史〉景定亦理宗年号,后于嘉熙二十余年,若上至熙宁前此一百六十余年,论地则开化尚迟,论时则古今遥隔,似不若嘉熙之信而可征也。想当日者,乡贤公抚播居家蜀于三元坝,葬于天井湾,春秋典祀从祀乡贤,故老流传喜谈轶事。官坝属桐,当必闻之熟矣。况康熙二十七年,犹天獬曾作谱序,盖谱有序,则其先固有谱可征也!乾隆六十年,儒生公又到瓮续修,盖谱至续修则后尤有谱可考也。要而论之,瓮水宗图固有次第,官坝世系尤为周详,故论乡贤公科分,当在理宗朝代,亦据官坝之旧说耳,惟嘉熙而称辛丑,则嘉熙尽于庚子,辛丑乃理宗淳佑元年,或又传述之误也”。

于是本人对犹道明生活于宋代何时?是否承袭瓮水世职?是否是中进士后,宋理宗始赐犹姓?当今黔渝之犹氏,是否皆为其后裔?上述诸多疑问,已困惑我多年。我想,道明公庐墓均在桐梓元田坝,读书处于重庆万盛扶欢之尚未书坪,而当时的世袭之瓮水司署,则远在瓮安县北之珠藏。三者相距数百里,其中有何联系?且《贵州通志》载有一位名犹泳,系宋理宗年间(公元1225-1264年)播州宣慰使杨粲父子最为倚重之幕僚,但此人在《犹氏族谱》未列谱中。《琅琊王氏族谱》载:“十一世祖,王辅德,宋庆元间(公元1195-1200年),特授淮西巡抚,娶妻犹氏”。由是推之,犹氏始获姓氏,应于宋理宗时期之前,亦非理宗所赐!在正史清高宗(乾隆皇帝)钦定《续通志》八十八卷中有记“犹,宋犹道明嘉熙进士,印州人”。

今瓮安县北珠藏镇,瓮水司遗址尚存,入黔始祖崇义公及朝觐公墓犹在,二十余座历代犹氏土司之“苗官坟”尚存。由此可见,犹氏入主其地已久。然在各典籍中未曾有犹姓的起源介绍,仅见清人张澍《姓氏寻源》有载“先零有大豪犹氏,蜀多犹氏;宋有犹道明”。先零乃西羌族一支,曰先零羌,散居于川北,甘南,青海一带,东汉初年逐渐东迁;大豪乃有权势之酋长。据典籍及《犹氏族谱》

所叙,道明公主要活动地域在今桐梓县北,时属蜀地,难道道明公为先零人耶?。《姓氏考略》:“犹氏当猷氏,卫有猷康”。《建州弘释录》载:“唐建阳明觉禅师,姓猷,河内人,祖为官岭南,家世业儒,元和十五年(公元831年)七月十九日示寂而化”。因此,犹(猷)姓,应早于唐代!不然,典籍中所记之道明公唐乾符年间先祖犹崇义,犹朝觐等何以姓犹?难道三百多年前的先祖因道明公获姓而易尤为犹姓?且今黔渝之犹氏,也并非全是道明公之后裔。崇义公入主瓮水司,生有六子,传至道明公时已七世或十二世,《族谱》中所叙并无旁支,数百年来都是单传?

犹氏所世袭职,典籍记载也各有差异。《黔南职方记略》:“瓮水土县丞犹氏,不管村寨,其先有犹朝觐者,京兆长安人,唐乾符七年,以功授刺史,元代为宣慰使,累传至犹恭,明洪武十七年,改授安抚使,明万历二十八年降为土县丞”。而《犹氏族谱》则称:唐乾符元,犹崇义,因收复播州有功,授播州宣慰使;次年,瓮水平蛮,命留镇其地,设瓮水蛮夷长官司;崇义长子朝觐于广明元年奉命勤王阵亡,赠敕播瓮万户,子孙世袭。《瓮安县志》:“宋绍兴中(约公元1131年),开设瓮水寨,为黄平府地”。

犹氏获姓,是源于入黔始祖犹崇义平复播有功受封还是其后裔犹道明中进士受封?现无法考证。

第五篇:象棋之“象”字起源初探

象棋之“象”字起源初探

杨昌平洪成巨

中国象棋,源远流长,她不仅我国人民智慧的文明产物,亦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关于她的起源,众所纷坛,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从她的名字上论叙与溯源,相信可以从中窥探出她的源头与来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有不正之处,请专家和棋迷朋友们指正。

在我国古代,据说象棋最早由虞舜为了教他弟弟发明的,因为他的弟弟叫象,故名象棋。也有人认为象棋的名称来源于战国时期屈原弟子的著作《楚辞·招魂》里的“菎蔽象棋,有六博些”之句,或来源于刘向《说苑》中所载孟尝君“燕则斗象棋而舞郑女”之说。但笔者则比较倾心认为,——北周武帝制《象经》,有日月星辰的象,象棋名称由此而来。从这点认可上出发,又从唐代宝应象戏的演变上得以佐证。80年代,苏联东方学家切列考夫院士也曾著文提出,象棋是由《易经》中阴阳八卦原理创造发明的。可见,中国象棋之“象”字,与中国古代文化息息相关。在中国古代,人们通过对自然和宇宙的认知探秘,发展了阴阳数理、五行八卦之学说,曾十分风行,且在大众身上根深蒂固。在这种文化大背景下,象棋得以应运而生当然合乎逻辑。笔者从遗留的古棋盘石上探秘研究,得以铸就本文,也让棋迷朋友们领略一下我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

在百岁棋王谢侠逊的故乡(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面有一名“薛岙”村子,村里有一块古棋盘石(图1),长宽各五十一公分高十一公分,四边刻着云头纹。相传是宋朝薛昌荣(1076-1131)所有。六十年代,因棋盘格路不明,有位周氏村民(健在)想改成现制棋盘,但格路不够,沿着原线刻了几条线路后,就没有再刻下去了。笔者沿着原有的老线路用粉笔勾划出原图,四面各有五公分的余地(图2),经研究应是宝应象戏(容后再述)。但村民中已没人能下这种棋了。在研究棋盘石时,发现村中一种失传四十多年的棋戏,名曰“旋螺运”也叫“连环”(图3),借取古棋盘中间五格,再用木炭四边画圆,外圈叫大运,内圈叫小运,用石子、篾片或木块作子,有的干脆刻地为棋盘,泥团作子。规则是:每方棋子十二只,各摆在已方棋盘最下边二条线上(图4)。中间一格为界,每着走一格,依次而下,吃子时走几格不限,但必须先竖,再绕大运或小运一圈以上,并且前方无子力堵塞。四边角尖中棋子如没有走出则不能吃,反而则可,无子可动时则必须走出,笔者根据象棋史料和中国象棋史(张如安著),发现这正是北周象戏的遗存。

史传,北周武帝宇文邕于公元569年制《象经》成集百官讲解,唐初《象经》失传,仅留王褒《象经序》,庚信《象戏赋》和《进象经赋表》三篇遗文,后人围绕着北周象戏的真实形状从明朝到今难下定论。王褒“象经序”如下:一曰天文,以观其象天,日月星是也;二曰地理,以法其形地,水木金土是也;三曰阴阳,以顺其本,阳数为先,本于天,阴数为先,本于地是也;四曰时令,以正其序,东方之色青,其余三色,例皆如之是也;五曰算数,以通其变,俯仰则为天地日月星,变通则为水火金木土是也;六曰律吕,以宣其气,在子取未,在午取丑是也;七曰八卦,以定其位,至震取兑,至离取坎是也。八曰忠孝,以惇其教,出则尽忠,入则尽孝是也;九曰君臣,以事其礼,不可以贵凌贱,直而为曲,不可以卑畏尊,隐而无犯是也;十曰文武,以成其务,武论七德,文表四教是也;十一曰礼仪,以制其则,居上不骄,为下尽敬,进退有度可法是也;十二曰观德,以考其行,定而后求,义而后取,时然后言,乐然后笑是也。或升进以报德,义以迁善;或黜退出贬过,事在惩恶;或以沉审为贵,正其瞻视;或以徇齐为功,明其纠察。得失表于隆替,在贱必申;怠敬彰于勤沮,处尊思屈;片言崇于拱璧,一德逾于华衰。

我们再读东汉边韶《塞赋》(汉恒帝146-167前后):“始作塞者,其明哲乎。故其用物也约,其为乐也大。犹土鼓块枹,空桑之瑟,质朴之化,上古所耽也。然本其规模,制作有式;四道交正,时之则也;棋有十二,律吕极也;人操厥半,六爻列也;赤白色者,分阴阳 也;乍亡乍存,像日月也;行必正直,合道中也;趋隅方折,礼之容也,迭往迭来,刚柔通也;周则复始,乾行健也;局平以正,坤德顺也。然则塞之为义,盛矣大矣,广矣博矣。质象于天,阴阳在焉;取则于地,刚柔分焉;施于人,仁义载焉;考之古今,王霸备矣;览其成败,为法式焉。”文中的“犹士鼓块枹”“空桑之瑟”“趋隅方折”正是对旋螺运中大、小运的描述,其它文字,结合前面两文可以做出相近解释。北周象戏,正是吸收早期塞戏的特点和格五的点,(后汉书梁冀传:至五格即不得行故谓之格五)融入塞赋的阴阳、月令、易象、而成的。从而证明,李松福先生在“象棋史话”所讲的:读了汉边韶的《塞赋》再读北周王褒《象经序》两者有很相似的地方,说明周武帝的象戏源于西汉的塞戏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周武帝对塞戏进行了改造增加了大量的八卦理论和棋子数量,其真正目的是塞赋里“考之古今,王霸备矣,览其成败,为法式焉”增强群臣的军略修养,才有制象经成集百僚讲解的盛事。

从北周象戏的格局窥探象棋最初的雏形,其时代艺术价值和群文修养昭然若示。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从北周象戏到唐代宝应象戏,象棋始终秉承着中国古代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始终以阴阳数理和时代人文精神作其核心,不断地纵深处发展,演变„„

宝应象戏是根据唐牛僧孺(779-847)撰写的传奇小说“玄怪录”里的一则故事,大意是:汝南人岑顺家贫,住在外族吕氏山宅中,夜间梦见天那军和金象军交战,有军师进曰:天马斜飞度三止,上将横行击四方,辎车直入无回翔,六甲次第不乖行。”王曰:“善”。于是鼓之,两军俱有一马斜去三尺止,又鼓之,各有一步卒横行一尺。又鼓之,车进。如是,鼓渐急,而各出物包,矢石乱交。顺臾之间,天那军大败奔溃,杀伤涂地,王单马南驰,数百人投西南隅,仅而免焉。醒后,面色憔悴。后来家人从床下挖出一座古墓,内有甲胄数百,前有金床戏局,列马满枰,皆金铜成形。时间是宝应元年(762年)后人称宝应象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象戏中已有:王、上将、天马、辎车、军师、六甲、(兵卒)六子,结合图二薛岙棋盘石的格路。研究各位棋史专家的多种说法,参考国际象棋和日本将棋的阵法,草拟薛岙象棋(宝应象棋)的复原图(图五)。早期象棋作为战争模拟应有它的规律:大将横刀立马(天马斜飞度三止即到上将边)于阵前,步卒严阵以待,王居阵后,左有军师指挥,右有天马护驾,(王单马南驰)两边辎车直冲,扰乱敌方阵角,这不正是古代战场的阵形吗?从北周象戏以教人数理到宝应象戏的模拟战争,象棋的发展,从其精神实质上析释,可以说向前迈出一大步,变为更贴切大众的精神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发展规律和时代变迁乃至人性心理上好博个性分不开,也为以后宋朝象棋真正的定格奠下精神基石。关于古代博棋,北周象戏,宝应象戏,八八象棋之间的(1)棋盘:塞戏(四道交正)北周象戏(丹局直正)薛岙象棋(51×51公分)八八象棋(宋初织锦)均是正方形。

(2)河界:六博(两头当中名为水)格五(中间一格)北周象戏(中间一格为界)薛岙象棋(中间一格为界)碧溪村和溪头村象棋图

八、图九(中间一格为界)都是透过河界。

(3)九宫和将的出现。六博(一枭五散)北周象戏(马丽千金之马,符明六甲之符,二只座子和九宫的出现)武则天自创大胜局,后来梦中(局中有子旋被打“将”)宝应象棋的(王、将)。

(4)格数:格五(5格×5格)北周象戏(5格×5格)薛岙象棋(6格×7格)八八象棋(8格×8格)据推测薛岙象棋融入八卦的六十四卦后,改造成六十四格象棋,(即八八象棋)创造“象”这一子力,后来由于炮的大量使用又一次面临变革,先后有“七国象戏”“广象戏”“三象戏”“大象戏”现制象棋最终在北宋末南宋初定型。下面是腾蛟镇发现的另外四块棋盘石。

近日,笔者又获悉从温州市另一地方泰顺县山区也发现类似古棋盘石,可见瓯越之地山区,自古清幽罕至之著称,古代隐士逸客之流多隐居于此博弈为乐,因山区偏远古棋盘石得以保存下来,其艺术及人文价值期待有关专家学者前来挖掘采撷,让其不至堙没。象棋是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低级到高级,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民根据社会发展的产物创造的,是融入八卦的卦象而正式命名的。外国学者所谓,中国无象而印度有象,所以象棋是印度发明的这种学说也该寿终正寝了。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六十四卦,六十四卦生万物,八卦变化无穷,象棋变化也无穷尽!也许这正是象棋的奥秘之所在。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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