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
(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二篇: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二)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10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所在中队应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 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 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 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篇: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五篇:车辆管理制度
麻栗坡县职中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车辆管理,降低用车成本,确保正常公务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车管理
(一)用车原则
1、保证学校领导正常公务用车需要。
2、优先全局性中心工作和重要活动用车。
3、车辆实行使用申报,校长审批制度。
4、非校级领导公务出差原则上不派车,三人以上(含三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派车。
(二)用车规定
1、领导用车
首先保证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公务用车需要。非正职校级领导公务用车须向办公室申报,经校长批准后统一调派。
2、中层干部用车
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特殊情况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报请校长批准后,可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3、教职工用车
教职工外出参加教育教学或其它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车。如果人数超过3人(含3人)到县外或本县偏远地区的公务活动,或安排用车费用与实际报销差旅费费用基本相当的情况,经校长同意,可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4、其它用车
(1)学校中心活动需要用车的,由活动组织者制定用车方案,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
(2)教职工本人举行婚礼,可安排一次免费婚礼用车。
(3)教职工家庭出现突发事故,需要紧急用车的,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可安排一次用车。
(4)教职工(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本人要求使用私车的,按照差旅费标准计算给予补助。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由本人责任。
(5)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的非公务用车,按照0.8元/公里收取基本费用,过桥过路费及其它费用由用车人自理。
(三)用车申报程序
1、校级领导(非正职)公务用车,提前一天报办公室安排。
2、中层干部、教职工和学生公务活动用车,非特殊情况,必须提前24小时到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集中外出参加教研活动或举行大型活动等用车,必须提前2天向办公室提供用车方案。用车申报程序为:填写用车申请表(一式两份)→主管处室主任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办公室安排用车。
(四)用车过程管理
1、公务用车者,应在过桥过路费收据和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如果是租用车辆必须在司机用于结账的“用车审批单上”签字证明。
2、学校公务用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用车人不得要求自行驾驶车辆。
3、租车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必须按行程路线运行,不得变更行程。因个人原因变线或延误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用车人自理。
4、驾驶员有权拒绝非办公室(校长、书记)调度的用车要求。
二、车辆管理
(一)调度
学校所有车辆(不含食堂车辆),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未经办公室调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
(二)维修
1、车辆维修必须先申报,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报单》,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验签字,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修理厂保修。小额维修,预算经费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实施;预算经费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大修时驾驶员必须按时到厂家跟班维修,监管实施,更换的配件和维修费用交车管人员登记备查。维修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为了节约费用,车辆维修时配件凭《车辆维修配件委派单》到指点配件店进货。
2、修理厂凭《维修申报单》和《维修项目明细表》结算维修费,配件商凭《车辆维修配件委派单》和《配件明细结算单》将配件送到指定维修厂,驾驶员验收签字。无合法的《维修申报单》和《车辆维修配件委派单》的不予结算。
3、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出现故障的,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就地维修。
4、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专帐,一车一帐,维修费用半年公布一次。
(三)车辆加油和过桥过路费
1、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卡,建立专帐,一车一帐,逐月核算,每公里耗油数超过正常标准5%以上,追究驾驶员原因和责任。
2、特殊情况在外现金加油,应由乘车人员签字证明,按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报销。
3、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出车情况登记表》,对每天的行车路线、里程、加油量、过桥过路费等进行全面登记。
4、驾驶员报销油费和过桥过路费时,应提交《出车情况登记册》作为报销审核的基本依据,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实无误后,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过桥过路费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三、租车管理 学校公务活动用车原则上在学校现有车辆配置内调剂安排,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车辆的必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对外租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性能良好,车辆和驾驶员的各种证件和手续齐全,按规定办齐了车辆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学生或教师集体活动租车,必须符合市教育局涉校车辆管理规定。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凭办公室或校长、书记安排出车,并逐日登记。
2、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或校长、书记的安排一律不准出车。未派车的车辆或出车回来,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在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及时检查车况,行车途中保持精力集中,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违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责,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做好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洗车、清理卫生,保持车辆整洁。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和位置停放,非公务活动需要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违规停车或违规在外过夜的,出现车辆损坏或被盗,追究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5、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果擅自交由他人驾驶发生安全事故追究驾驶员责任。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凡在加油、报销过桥过路费、维修等方面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每出现一次扣除目标管理奖金200元。两次(含两次)以上,临聘司机予以解聘。
五、附则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麻栗坡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