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案
课程名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授课对象:党委中心组全体成员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教学内容: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明白法治理念概念后,我们再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如何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实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体现在“六个必须”上。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丰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
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政法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政法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
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述:其一,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由他们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国家事务的具体管理者,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如果提不上去,就不能做到依法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起到模范作用,因而就难以组织人民群众去学法、用法和守法。因此,必须要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只有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得到切实的提高,他们才能够有能力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的社会事务。其二,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由依法治国的客观内容所决定的。要做到依法治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依照法律来处理日常事务,在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如果各级领导干部自身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工作中不依法做事,就不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就不能带领人民群众去依法治理国家,因而法制观念就很难深入人心,从而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四、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许论述可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要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为实现依法治国做好各项前提工作。对此,笔者经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认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为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才能使自身的法律素质得到切实的提高,才能为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几年来,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认识到,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学法用法已成为广大干部的共识。但有些领导干部学法的积极性还不够高,对一些基本法律还不够熟悉,因而经常办些于法不合的事。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言行合法,必须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带来不良后果。
(二)要努力转变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努力转变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也要从转变观念入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广大干部特
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开始成为自觉行动。但是,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有些领导干部人治观念仍然很深,法治意识不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那些靠行政命令干预正常执法活动的做法,极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摒弃权利制约法律的观念等。
(三)要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努力提高自身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更新观念,学法懂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近几年来,各级党政领导依法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并涌现出许多典型经验。但当前有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中仍然习惯于靠行政手段。有的行政领导指令某些行政机关充当担保人,或者强迫某些企业为他人作担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案
专题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
(一)法治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密不可分。
(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
(三)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
(四)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地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3、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三个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
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
3、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
(二)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社科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法、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新思想、新观点。
(三)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
“民为邦本”、“法尚公平”、“法不阿贵”、“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
2、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的社会功效等观点,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
3、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二)社会去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一)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
(二)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次重大创新: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宪法》(1954年)。
2、第二次重大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3、第三次重大创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4、第四次重大创新: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
注意:四代领导集体创新之间的一脉相承。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制度。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第一代领导集体奠定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前两代领导集体的基础之上,认识到了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以及法治的重要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第四代领导集体在前三代领导集体的基础之上,将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法治”上升到了理念的高度,最终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例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说法不能成立的是?
A.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答案:A选项错误,社会主义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为代表的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来的。
专题二
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注意:依法治国的概念,并不是直接定义依法治国本身,而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属性入手,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定义。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认识,以及对社会发展现实及发展趋势的正确判断,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立法,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要坚持司法公正。(2)要实现司法高效。(3)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逻辑结构非常清晰。首先是概念,从三者有机统一的角度去把握。其次是重要意义,1999年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第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过程,注意涵盖了法治实践的全部,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切环节都要实现依法治国。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治理方式。
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1、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
2、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
3、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注意: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主要手段 7 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如宪法和法律等,但是还要注意到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比如党的方针政策等的重要作用。总之,要做到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间的有机统一。
例题: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认识错误的是?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答案:ACD选项均正确,B选项错误。依法治国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
专题三
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在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2、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注意:
1、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逻辑结构非常清楚,首先是基本概念,其次是重要意义,第三是如何贯彻。
2、注意执法为民保护的权利体系的基本依据,其实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1、有别于“个人权利至上”。
2、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蕴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执法为民要注意:首先,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其次,执法为民的实质,蕴含着两方面的要求,既要求国家机关执法为民,又要求人民群众遵纪守法。
例题: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的是?
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 9 正的唯一标准
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D.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
答案:A选项错误,BCD选项均正确。首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其次,网络民意并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民意,网民只是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
专题四
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1、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
2、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其逻辑结构同样非常清晰。首先是概念,其次是重要意义,第三是如何贯彻。
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1、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2、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
3、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
4、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在不违反法理的前提下,尽量追求情理,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1、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
2、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的观念和做法。
在不违反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尽量追求实质公正,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1、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2、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
3、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
在不违反公正的前提下,尽量追求效率,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普遍的法律和特殊的国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1、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解决社会纠纷时,要重视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手段的重要意义,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将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与司法判决相结合使用。
例题: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的是?
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
答案:A选项错误。法理和情理要做到有机统一。B选项错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做到有机统一。C选项正确。公正和效率要做到有机统一。D选项错误,普遍和特殊要做到有机统一,在不违反普遍的法律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
专题五
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
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巩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充分考虑和重视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法治实践活动必须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到各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响,审慎地把握解决这些矛盾或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有利大局出发使矛盾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1)从法治工作角度坚持大局的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与此同时,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同步;要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局的不同内容,明确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动态地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化。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地方或部分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方针,因此,其基本底线是合法,也即,只要违法就一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同样,只要违法就不属于服务大局。
二、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
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政策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1)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
(2)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
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
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注意:
1、服务大局就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法治实践环节中全面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具体而言,立法时要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将之转化为法律。司法与执法时,首先,有法律时,要以党的大政方针为指导适用法律;其次,没有法律时,可以直接适用党的大政方针。
2、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首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即不能违法;其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在整个的法治实践中处处贯彻党的大政方针。而服务大局具体成效的评判标准则主要是社会效果。
例题: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下列做法符合服务大局的理念的是?
A.某市规定只有本地企业生产的汽车才可申请出租车牌照
B.某省工商局开展为本省旅游岛建设保驾护航的执法大检查活动 C.某县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污染企业 D.某县法院拒绝受理外地居民起诉本地企业的案件
答案:服务大局的大局指的是中央的大局,而不是地方的大局。A选项是地方保护主义,C选项同样是为了保护地方的局部利益,D选项亦是保护地方企业。
专题六
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2、政治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法治实践活动时,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 16 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组织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
1、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
2、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
3、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
例题: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B.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
C.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
D.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
答案:C选项错误。党的领导应当贯穿于法治实践的始终,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五大法治实践都贯彻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
总结:
五大法治实践步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都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要求:
1、立法者在立法时充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2、法律适用者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即以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有法律时,在适用法律时以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诠释,使得法律适用满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没有法律时,直接适用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使得法律适用满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不违反法律效果的前提下,以社会效果作为判断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标准。社会效果的关键指标就是人民的满意度。
3、守法者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4、监督机制方面: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1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蹦过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标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的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切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聚友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经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聚友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理念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全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写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偿、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颂是求”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得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的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制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更具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学一级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过肩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一级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良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