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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精选五篇)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1-5228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3:44: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2011年3月 日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委员五名(七名)或(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 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委员职位各差额一名。第五条 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颜色的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主任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村演说。

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 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委会*****,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第十一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前款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第十四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2013年12月20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次选举由***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 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4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3名。村委会委员、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各差额1名。

第四条 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一次性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委会主任、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采用三张不同颜色的选票(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选票为粉色,委员选票为黄色,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票为白色。

第五条 本次选举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方可有效。

第六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3名,计票人3名,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

第三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 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 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

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次选民登记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第九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

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前款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

第十四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年 月 日 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xx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xx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 名。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职位各差额一名,委员职位差额 名。

第五条 投票采用一次性投票的方式。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印在三张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也可同时印在一张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发表治村演说。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 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xx村xx场内,设 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

第十一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前款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第十四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xx村第二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五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______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无候选人)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推选由党支部主持,村“两委”集体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

四、年满18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均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期间如遇选民户口迁移的,以选民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前迁入的给予登记;登记日后迁入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的五日后,在投票选举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可以参加本村投票选举,但不能再次参加户口迁入村投票选举。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非本村户籍的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镇(街道)指导小组确定的年 月日为准(即年月日时前出生)。选民出生

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的书写要规范,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户口薄为准。本村内如有同名同姓同音的选民,在其姓名后注上门牌号码或其他标

记加以区分。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由户主发通知。因外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在选举日3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年纪较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

化知识;

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

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6、本村选民应具体掌握好任职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选民,不宜被选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务。①刑满释放后不到2年的;②劳教期满不到1年的;③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不满一年的;④当年有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⑤上届当选村委会成员后,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职责的;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文化程度小学未毕业的。

七、正式投票之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竞选的选民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张帖书面材料,进行自我介绍。或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让参加竞选的选民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计票和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九、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三个职位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室和代写处,并辅之以设立一只流动票箱登门接受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选民投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

十一、选民凭《选民证》及《委托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志。

非全户外出的选民,可由其在家的选民代为投票;全户外出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凭有效信件(仅限书信且盖有邮戳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截止期限为:月日时前)办理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坚持一人一信一托,多托无效。

十二、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上职位得票可以下加到下职位),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未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允许超出应选数,票数相等人均可当选;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票数相等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投票选举。

十三、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票。若投票时间已过,选民没有投票的,视为箱外弃权。

十四、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五、鉴于村民文化程度高低不一,选票中的姓名书写出现同音、谐音、缺点少横、只写名不写姓和小名等,在本村的选民中指向无异议的应视为有效。

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在镇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十六、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由总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十七、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但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已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遇副主任也缺额的,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1人代理主持工作,直到补选出主任为止。

十八、当选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在原定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仍采取无候选人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十九、本村选民必须自觉遵守本选举办法。对于破坏扰乱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印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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