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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1-100668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19:10: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依据施工需要,向社会招用临时性或短、长期的各种劳务用工,经过与项目部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其它形式的承包工程合同)之后,劳务用工必须执行施工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二条 项目部承担对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的管理责任。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接受、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

第四条 生产过程中,实行定额生产、限额用料等制度。第五条 劳务分包队伍可依据项目部的生产计划和进度安排,自主编制月作业计划,并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自主安排作业队内部的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

第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依据施工处有关分配办法,对取得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作业承包收入和劳务分包的净节余有全部受益和分配权。

充分享有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进场后,必须经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的各种施工安全知识和施工特点的学习,并进行本工种的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1

同时经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经项目部领导批准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劳务工上岗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等知识。

第九条 分包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我单位管理、监督,并每月我单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条 我单位监督分包队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分包队伍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分包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务工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工应认真参加各种技术交底的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要领和安全要点。经过我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我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审查分包队伍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我单位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队伍,应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七条 严禁分包队伍将所分包的工程再行转包。第十八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队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劳务工在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才开始进行当班的作业。

第二十条 劳务工在作业前要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佩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在作业中要相互提醒、互相帮助,这有利于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劳务工在作业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接受,同时要向下一道工序交接清楚。

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在施工现场要互相监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法规,严格用火制度,不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遵规守纪,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第二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遇到险情可撤离现场或采取果断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搞好现场、生活区、宿舍卫生和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同时要做到班前不准饮洒,酒后严禁上岗作业;当班不准离岗、串岗;当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在运营线上施工,必须有路工带领、严禁劳务工单独上线、上道作业。

第三十条 劳务工必须严格执行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的“五必须、五不准”。

第三十一条 劳务工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任意损坏铁路各种器材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切合实际,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 时 用 工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素质,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招聘使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临时用工计划和设岗情况进行,不得超编。必须严格招聘手续,使临时用工管理更加严格科学、规范,更加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管理职责

(一)组织人事科:

1、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具体需要负责制定公司临时用工计划,并按岗位设置临时用工名额。

2、负责对全公司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3、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

4、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及必要材料的备案登记。

5、对各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

7、负责审核临时工考勤,制定临时工工资表。

(二)临时用工部门:

1、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

2、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组织人事科。

3、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工作纪律、劳动秩序,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4、负责临时工考勤的报送。

5、负责临时工工资的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年龄:年满 18 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本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户口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

7、属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健康证》,工种为技术岗位的应有《职业资格证》。

8、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上岗证。

四、临时工录用手续

1、用工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招录临时工,必须提前一周向组织人事科递交用工申请报告。

2、组织人事科对用工申请报告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3、临时工本人须出具《身份证》及复印件、体检表或《健康证》、街道(乡)以上证明材料交公司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临时工如被录用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组织人事科签订用工合同。

2、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有关规定解聘临时工;临时工也可按照合同规定辞职。

3、没有依据用工合同条款而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五、临时工工资

1、临时工工资:一般实行日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

2、技术工种工资标准可根据用工部门实际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多种产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产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多经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对常规性临时用工实行定岗定编,临时用工定员由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该公司的领导批准,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劳动力资源,合理调配劳动力,努力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使用前十天;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需在使用前一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楚对临时用工的用工目的、工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工期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由该公司经理批准;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该公司领导批准,报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须经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使用单位支付。按照上级要求,推行临时用工代理制。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组织各用工单位与用工代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要明确费用标准、结算原则、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使临时用工使用行为规范化。临时用工的使用应该符合用人岗位的要求,对特殊岗位要证照齐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证照审核,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以书面形式交本人签字。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临时用工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用工的各种记录,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出厂门的,必须持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入厂证”,凭“临时入厂证”进出厂门,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厂门。严禁违规使用临时用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在财务支出上实行单列。

第四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 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第四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临时工工资表

第五篇:9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用

工需求,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体力劳动

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既年满18周岁,且身

体健康、无从事食品卫生要求的病历,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应从国家劳动部门认可的社会劳动力中介和职业介绍

机构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五条公司优先招用已办理协保或退养人员作临时用工。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岗位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部门分

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用工需求,安排临时工计划。

第八条公司《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公司应与社会劳动力中介机构签定临时工用工协议,不与临时

工本人建立用工关系。

第十条临时用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壹年,期满后可办理续聘或终止

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报酬,参照社会劳动力平均工资水平,由用人部门提

出,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并由财务部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防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加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表现出色,根据公司用工需要,可转为正式

员工,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和临时工均可依照有关规定解除临时用工合同。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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