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
吴寿仁: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
202_-10-24战略前沿技术本文转载自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ID:gao-jing-jian),来源:《科技中国》202_年第十期,作者: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制处原处长,现任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书作者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权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转化方式,第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内涵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与区别?处置的前提是拥有科技成果权利,而科技成果的权利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几个问题,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运用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而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下就上述几个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一、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的前提是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处置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单位?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个人?
(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指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单位指派的任务。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不能严格区分开来的,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往往有“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现象。高校院所一般是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或者社会需求,提出课题,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立项,或者向本单位申请立项,单位择优予以支持。尽管所取得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但科研人员是处置、转化科技成果的实际控制人。企业为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研发,创造条件、提供资助、组建团队、设置部门,达到一定条件的还鼓励其在职创办企业,共同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约定优先原则
为遵循《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某研究所在引进某科技人员张三(为叙述方便,就称他为张三)时,张三就在进行某种药物的研发。该单位通过内部立项的方式资助了5万元,支持张三继续对该药物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出来以后,拟申请国外专利,但碰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聘请国外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涉及费用较高,按规定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但按照当前的政府采购流程很难聘请最优秀的国外专利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二是该专利很有可能被国外知名药企诉为无效,将可能涉及国际知识产权官司,有可能需要聘请国外专利律师应诉,涉及费用也比较高;三是因专利申请费用比较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即使申请成功,预期收益也会比较漫长。单位因此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倾向性的意见是慎重申请专利。但张三坚持自己的看法,坚持要求申请专利。经过前后近一年的反复酝酿,该单位决定依据《专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张三约定,授权张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国外专利,如果该专利技术获得授权并实现转化、取得收益的,将一次性补偿单位100万元,作为单位资助、使用科研条件设施的补偿。而经过核算,近年单位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包括张三的工资收入分摊的费用,合计不到20万元。这种做法,单位不承担经济风险,又充分尊重张三的选择,保护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二是适用项目为横向委托项目,不适用于高校院所承担的纵向财政资助项目;三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什么可以这样进行探索?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并可进一步约定技术成果归科研人员。但为什么要作这样约定?为什么要归科研人员或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笔者认为,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另外,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归科技人员所有,还是归所在单位所有,还是归兼职单位或离岗创业期间的任职单位所有,应当事先作出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二、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处置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的处分,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及如何转移的问题。科技成果处置权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过去,因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非常有限的处分权,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实质上就是高校院所在处置科技成果财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包括各种形式的变相审批。科技成果的处置主要涉及两方主体: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即拥有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包括高校院所、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二是科技成果的承受人,如受让人、被许可人,主要指企业,也包括科技人员。与之相关的一方主体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它们享受署名、受表彰等精神权利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财产权利。
科技成果处置的对象是科技成果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利证明文件,以下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另一类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也被称为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秘密只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以下统称为“无证技术成果”。
笔者结合实践,认为科技成果处置有以下六种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让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有所不同:一是标的不同,科技成果转让的标的是科技成果,包括有证技术成果、无证技术成果及其组合。《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一般侧重于有证技术、无证技术等,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二是转让的内涵不同。科技成果的转让是指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即有证技术成果的转让,而《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还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尽管如此,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应于《合同法》的专利权转让,仍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从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两者的成交应当细分为以下5种情形。
1.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科技成果转让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的,双方可以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则两者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属于关联交易。为提高交易效率,一般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如果要求双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话,应当采取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3.两者之间存在100%的利益关联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科技成果持有人是科技成果受让人的全资子公司,可以采取无偿划转(拨)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划转至科技成果承受人。
4.科技成果受让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这种情形有两种做法:
一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受让职务技术成果,而且享有同等优先的权利。为保障科技人员能够享受优先受让权,《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中,“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是高校院所转让科技成果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二是约定转让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价值不太高、单位不值得花较大力气推动转化的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可采取以下灵活的做法,即与科技人员约定,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但暂不支付转让费用,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取得收益以后支付转让费用。这种附条件的支付条款,降低了科技人员受让科技成果的门槛,激发了科技人员通过离岗或兼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5.科技成果受让人与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虽然科技成果受让人与科技成果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但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如受让人是由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投资创办的企业,或者科技人员在该单位兼职等,为避免利益输送而产生道德风险或者廉政风险,一些高校院所(如复旦大学)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时必须主动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就不能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必须引入第三方,采取评估定价或者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为什么科技成果受让人要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受让科技成果呢?主要原因是,受让方很看重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软件企业及其他相关政策,或者在拟受让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以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许可使用,即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或行业领域、以一定方式使用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例如,据报道,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杨青团队研制10多年的新药成果IDO抑制剂专利权,将其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球独家临床开发和市场销售权利授予美国药企HUYA。双方协议约定采用“里程碑式转让方式”,即HUYA公司向复旦大学支付一定额度的首付款,在IDO抑制剂在国外临床试验结果取得优质效果且年销售额达到不同的目标后,HUYA公司向复旦大学支付相应款项,累计不超过6500万美元。1.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有以下5种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即将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权授予一家机构,排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该成果的权力。独占实施许可费与许可使用的地域、行业领域有关。例如,前述的IDO抑制剂专利技术成果案例中,HUYA获得了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2)排他许可。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对该成果的使用权外,仅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但这种情况应当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普通许可,往往是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独家许可,即在该地区或地域范围内授权一家机构使用科技成果。因一般的普通许可会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不加限制的普通许可较少使用。
(4)分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允许使用的期限、地域内以其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科技成果。
(5)交叉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科技成果,同时他人也许可该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用他人拥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2.许可使用标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许可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因科技成果有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之分,许可使用的标的分以下3种情形:
(1)有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不变更有证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该技术成果。一般来说,被许可人对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不强烈,或者不会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才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2)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秘密转让。对于无证技术成果,因对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3)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组合的许可使用。即一项科技成果包含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即专利实施许可与技术秘密转让一并进行。
3.许可使用费的影响因素。一般来说,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费比科技成果转让费更低,与预期收益有关。而预期收益与下列因素有关:
(1)科技成果的权利构成。一项科技成果采用了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且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应当比纯粹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更高。
(2)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排他许可更高,而排他许可使用费比普通许可更高。
(3)许可使用期限。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期越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4)许可使用范围,包括许可使用的区域与行业领域越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因此,采用许可使用方式的,应根据许可使用的标的及其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或行业领域、使用方式等,确定预期收益,进而确定许可使用费。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是科技成果处置的主要方式,也是技术转移的主要实现方式。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另文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授予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即单位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授权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根据该规定,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转化该科技成果,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就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
(五)放弃科技成果
持有科技成果是有成本的,如果认为科技成果的价值不大,甚至抵不上持有它所需支付的成本,单位可以不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也可以对技术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而使之公开。这些都是放弃科技成果的具体做法。但是,一项科技成果是否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为尊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
(六)质押,即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他人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这一规定表明,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质押。质押也是一种处置方式,体现了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只是没有实现其价值。因此,质押只是科技成果的一种处置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质押,质押时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颁发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的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技术秘密可以依法转让,也有财产权,那技术秘密可以质押吗?笔者认为,技术秘密不可以质押。这是因为,技术秘密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_〕116号,以下简称“财税116号文”)第二条规定,自202_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这一规定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和5年以上的技术实施许可,对许可使用作出了“5年以上”的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1号文”)规定了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结合两个文件来看,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如是许可使用的话,许可使用期应当是5年以上。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还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这一规定强调技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即有证技术,排除了由高校院所和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即无证技术。也就是说,技术秘密转让收入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于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科技成果,或者转让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不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进行技术转让,仍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对技术的规定是应当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单项技术或其组合。这一点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不完全一致。后者是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将其中的技术要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对其中不适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主要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申请知识产权,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科技成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易导致高校院所和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去申请知识产权,其可能后果是将手段变成了目的。这是要警惕的。
三、有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主要涉及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如何实现的问题,往往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那么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又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二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三是转化科技成果的人,主要指科技成果持有人、科技成果承受人,有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在这三方主体中,科技成果转化始终围绕科技成果经济价值如何实现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实践,从三个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分析。
(一)由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
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的处置,主要以下5种方式:
1.自行实施转化。由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自己所有,即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转化人合一,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一般来说,这种方式只适合于企业,高校院所不宜采取这种方式。这是因为:一是与高校院所的职能定位不符;二是高校院所缺乏必要的市场拓展能力;三是高校院所用于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力很有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高校院所在这方面的教训不少。因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为同一人,没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如果自身的能力不够强大,很难有效地转化科技成果,因此比较适合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
2.合作实施转化,即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这种方式是合作各方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也不涉及科技成果权的处置。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持有人参与其中,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外,作为合作伙伴的他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这种方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合作各方在资源、能力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且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即产学研合作。具体做法可以是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合作,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高校院所和企业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二是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包括分处价值链或产业链或创新链上下游之间的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所进行的合作。3.技术开发,即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是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例如,据报道,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授冯涛与江苏靖江市一家企业就狗粮诱食剂(即使狗粮对宠物狗更有吸引力)的研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在签订合同前由冯涛提交技术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企业的认可以后,由该企业向冯涛团队支付50万元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狗粮诱食剂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线设备选型和安装调试等。企业之所以选冯涛,是因为冯涛曾与河北一家企业合作研发狗粮诱食剂,已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很显然,冯涛为靖江企业的技术开发就是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二是基于高校院所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能力和条件等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包括产品(服务)开发、工艺开发等;三是为获得全新的技术而进行研究开发,高校院所没有现成的技术、能力或条件可以利用。
第一种情形属于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种情况属于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种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即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二为一。
4.技术咨询,即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即受托方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这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范畴。
5.技术服务,即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签订的技术合同。这里的“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这也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例如,某污水处理专家为造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造纸企业解决污水处理难题。这就是将污水处理技术成果以技术服务方式实施转化。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也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2_〕16号,以下简称《转化法实施规定》)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这两个文件规定表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形式。《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列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往往离不开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参与,如果科技人员有能力、有条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取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根据《转化法实施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1.兼职转化科技成果。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科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且可以兼薪,可能的结果是科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二是科技人员在职创办科技企业,一种可能的结果是科技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全身心地经营所创办的企业。
2.离岗创业转化科技成果。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两种做法:一是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二是离岗到企业任职。
兼职和离岗创业都是在政策上给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创办企业一个心理调适期,在兼职期间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如果发现自己更适合到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企业,就会选择流动到企业,如果发现不适合在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就会更加安心地留在高校院所,因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有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挖掘创新潜力,有助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是选择兼职还是选择离岗创业呢?这取决于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者创办企业是否能够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如果回答“是”,则选择兼职,如果回答“否”,则应当选择离岗创业。
(三)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通过受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通过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取得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都规定了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也都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获得以下几点认识:
1.在坚持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的原则下,在特定情况下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2.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不同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科技成果持有人有权处分科技成果,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但这并不等于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制约问题。例如,放弃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等是处置科技成果,但那不是为了转化科技成果,而是降低维护科技成果的成本,利用科技成果的价值。
3.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方式,转移的目的是转化,即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4.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时要充分了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特别强调的是,因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中既有有证技术,又有无证技术,建议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最好是分别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5.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尽管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方式,但高校院所通过科技成果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由企业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通过自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或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但基本上是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但归根到底也是要在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总之,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篇: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本市注册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并且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实现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形成新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的次月起5到8年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①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3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②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③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及专项资金申请的过程完成时间4-6个月内,最长可享受8年
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门按转化项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营业税属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40%;增值税地方部分25%)
二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和自然人(含内外资)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图)
3.企业有内部立项且立项是为获得高新技术用于改良生产以及获得高科技产品
4.企业内部有完整完善的财务制度
5.成果完善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内容
1.政策解读:为企业介绍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的政策和规定,增强企业对科技政策的认识,对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帮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
2.企业测评:根据企业实施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情况、经营管理组织水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换实际销售收入等情况,诊断企业的不符合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法。
3材料编写:按照认定要求协助企业总结与编写,企业开展科研、产品开发项目、科技成果实际转化销售以及企业的高科技产品服务的产品介绍包含内部立项、财务列支以及实际完成的科技成果转换销售收入等情况,并完成相关分析和处理,直至完成认定申报材料为止并保证申报材料附和标题的要求。
4.附件组织: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企业上一财务报表、企业注册经营证书等(以上如无可免)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5.难题攻关:对企业申报的组织编写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组织相关专家研讨诊断并提出解决措施直到符合条件。
6.材料装订: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汇总,编制材料目录核实相关附件安规定分数印刷装订成册。
7.申报跟进:申报材料呈送后继续为企业关注审批进展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企业沟通。
四 服务保障措施
1.专业组织:博士中心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服务工作,职责分明,纪律严明,团队协同运作,以严密的组织管理方式为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人员配备:博士中心采用专人跟进立体式服务模式,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专家及相关知识培训,保证每家申报企业有不同专业分工的3名以上专业人员提供随时的服务,保证联系畅通、沟通及时、信息安全无误。
3.服务纪律:博士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管理规章和服务纪律,所有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对所服务企业的任何资料严格保密,不接受客户的任何红包。礼物等。
4.品质保证:专业服务团队以良好的专业素养,诚恳对待每一位客户,无论材料编写、材料组织,还是各方沟通、申报跟进等,均以细致、周到、规范为基本准则,保证服务质量,追求客户满意度。
五 专家预评审制度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前,博士中心将辅导企业申报资料交由博士专家组进行内部预评审,提前发现申报材料不足之处根据科委内部审核模板,在递交材料前进行完善。
六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流程
1.网上公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要求、条件和程序
2.申请项目认定单位完成网上“认定申请书”的填写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填报;同时汇总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区县科委、市级大企业集团、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初审
3.区县科委等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在书面材料上盖章推荐,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转化服务中心”项目认定部
4.“市转化服务中心”项目认定部收到各主管部门盖章推荐的书面和网上
申报材料,在经审查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标准条件、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网上提交准确的前提上,正式予以受理,并向材料送达人出具“受理反馈单”;对于申报材料提交不齐备的项目,指出原因和具体要求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指出不符合申请的原因,退回材料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对每月10日前受理并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
第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财税专项资金扶持核定程序
转化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先期核定:
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并将(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一张开具的认定项目发票复印件.以上文件的复印件随核定表一并附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二、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企业从项目批准次月起,要做好项目销售分月销售明细台账。
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应拿回经主管税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审定盖章的《核定表》,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转交服务中心存档。
第三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202_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2_年8月28日发布)
第四篇: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实施方案
西安市鄠邑区
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实施方案
按照《“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2_-202_)》(市办字〔202_〕125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_〕1号)和《中共西安市鄠邑区委办公室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目标,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高端化、企业主体、创业环境、创新活力和动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鄠邑区经济稳步发展。
二、目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的成立,将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企业等搭建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高效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助力区域企业上档升级、做强做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党委领导、部门配合、企业发起、项目管理。
——联盟制度:联盟采取会议制,由企业发起召开鄠邑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会议,并组织会议期间的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会展、项目签约、项目洽谈等活动。
——运行原则:按照《鄠邑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章程》,联盟采取轮值制,联盟轮值主席在联盟理事单位中间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每届联盟轮值主席在任期内制定联盟工作任务及目标,策划联盟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具体任务:
1.召开鄠邑区科技成果联盟成立大会,审议《鄠邑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章程》,选举产生首届联盟轮值主席、理事单位等。
2.组织联盟成员参加西安国际科技博览会。
3.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带头人、专家团队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协议(首签西安石油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国防学院)。
4.策划及组织实施“科创鄠邑”系列活动工作。
四、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
成立鄠邑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投资工信局、区教科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沣京工业园管委会、渭河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区西户高新区管委会、区科协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区级以上众创载体运营机构、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驻鄠邑区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鄠邑区企业有技术合作和成果转移的区外高校院所、专家团队、其他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科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教科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的指导、培训、事务协调等工作。
五、运作经费:
按照《中共西安市鄠邑区委、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关于开展“创业鄠邑”行动计划(202_-202_)的实施意见》,联盟运作经费从“创业鄠邑”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每届联盟轮值主席一次性资助奖励100万元。同时,将策划的活动上报市科技局,争取相应资金支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
加深与高校合作交流,建立多方位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渠道。进一步完善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众创空间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要素建设,强化承载平台管理服务职能,不断夯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基础。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研发中心,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中心和研发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作用。(二)建立“联盟+企业”体制。
以科技成果转化联盟为依托,加快高校院所向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推动技术转移资源和经验共享和扩散,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各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建立线上线下科技成果库、科技成果展示中心、科技成果交流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化服务,形成线上线下推动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格局。(三)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载能力。
推动西户高新区、沣京工业园、汽配园、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园区”全链条创新服务体系的吸引力和服务水平。支持园区、企业、众创空间同高校院所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广度和深度。
积极推动科技示范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镇创建省级科技示范镇,以科技创新引领镇村经济发展,逐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域和领域。积极推动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转化为科技产品,鼓励支持户县农民画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中实现转移转化,支持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在产业扶贫、秦岭生态保护、治污减霾等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同军工企业、名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军企联合”“强强联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新格局。(五)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
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区内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六)强化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调动科技型企业协会、新生代企业家协会、妇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组建鄠邑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制度。以高校院所专家教授为主体,乡土专家为辅助,组织专家教授深入园区企业、推广宣介科技成果,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点问题。第五篇:202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02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项目指南
一、新兴产业专项项目(A类)
围绕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传感网、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新型平板显示、移动及卫星通信、精密模具及先进机器人、设计创意等新兴产业,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战略产品,着力形成新的产业增长极和竞争优势。
1001 传感网。新型传感器、传感网核心芯片、RFID芯片及集成系统和应用产品、多网融合通信设备、传感网节点产品等;传感网系统级软件、中间件及数据库、基于TD融合的传感网集成系统;面向智能工业、智能环保、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传感网行业应用系统;面向微传感、微机电的微纳集成制造技术及成套设备;微能源、专用材料等关键支撑配套产品。
1002 新材料。碳纤维等高性能特种纤维材料;飞机或高速列车用关键高性能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及应用产品;高性能稀土材料及应用产品;纳米电子材料;氮化镓、碳化硅等第三代宽带隙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和半导体照明(LED)用特种电子材料及器件等。
1003 节能环保。水污染防治装备;空气污染防治装备;
固体废弃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节能环保成套技术集成装备;重大工业节能关键核心装备等。
1004 新能源。非晶硅/微晶硅薄膜等新型太阳能电池;提高转换效率、降低成本的基板、背膜等关键配套材料;低能耗高纯度硅烷法多晶硅制备成套工艺及装备;面向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的关键设备与系统; 2MW及以上直驱永磁、混合励磁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机组配套的主轴承和控制系统;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及能量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等。
1005 新型平板显示。大尺寸有机发光显示(OLED)、薄膜液晶显示(TFT-LCD)、场发射显示(FED)等新型平板显示器;掩模板、彩色滤光片、玻璃基板等关键配套材;面向新型平板显示产业的生产测试用关键装备。
1006 移动及卫星通信。超宽带移动系统及终端设备;数字集群通信设备;高端通信专用芯片;基于三网融合的大容量智能通信系统及产品;光通信系统及产品;卫星通信系统及终端产品;卫星与无线通信融合应用系统及产品。
1007 精密模具及先进机器人。大型复杂成型模具,高速高精加工模具,多功能复合模具等;面向工业流水线的智能化装配机器人,面向危险和特种环境作业的机器人,面向健康的医疗及康复机器人;大功率激光器,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激光切割和焊接装备等。
1008 设计创意。基于工业设计的通用基础软件及大型数据库;基于三维设计的动漫引擎及支撑软件;基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创意应用产品;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创意设计、数字媒体等应用产品。
新兴产业专项项目(A类)申报的基本条件:(1)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作用;(2)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规模产业化的技术基础;(3)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专项项目(B类)
依托我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基础和优势,以大力发展生物技术药物为重点,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品,推动该产业成为我省增长速度快、运行质态好、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02_ 生物技术药。多肽药物、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干细胞药物、抗体药物、海洋生物药物、重组疫苗等生物技
术药。
202_ 现代中药。中药重点产品的二次开发;基于传统验方和现代临床的创新药物;特色中药制剂及新型中药饮片等中药现代化的研究与产业化。
202_ 化学新药。针对重大疾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呼吸系统传染病等)防治的自主创新药物;已上市重大品种的仿制药物;具有自主品牌的大品种药物的新剂型等。
202_ 生物试剂。重大疾病的早期、快速、灵敏、低成本诊断试剂;高端医疗设备配套试剂;新药研发和临床研究的关键生物试剂等现代生物试剂及产品。
202_ 医用材料。干细胞、器官再造、外科整形、生物替代材料及高端医用包装材料和高档医学敷料等医用材料。
202_ 医疗器械。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治疗装置、高场核磁共振成像仪、显微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仪;适用于基层的智能化、小型化、家庭化、网络化、数字化医疗仪器等数字化医用诊疗设备。
202_ 生物工业产品。糖化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等关键酶制剂;L-乳酸、长链二元酸、手性氨基酸等高端发酵工程产品。
202_ 生物农业产品。优质、高产、抗逆动植物新品种;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生物农药和动物新型疫苗;生物源新兽药和新制剂;功能性食品配料和微生态制剂等高端食品生物技术产品;现代微生物肥料、新型高效安全生物饲料及添
加剂。
202_ 生物环保产品。高效厌氧、好氧和复合型生物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专用微生物制剂、生物强化调节剂等生物环保产品。
202_ 能源生物产品。非粮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制备关键技术及产品;生物质液体燃料、固体燃料、气体燃料等新型生物能源产品。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专项项目(B类)申报的基本条件:(1)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好,对提升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2)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新药须取得临床批文,医疗器械须有国家颁发的注册证书;(3)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滚动支持项目(C类)
该类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1)项目应符合指南方向A类和B类的申报范围,并属于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和省科技厅“重大项目推进工程”确定的重点项目;(2)申报企业应为本行业的国内龙头骨干企业,具备雄厚的创新实力、资金
筹措能力、完善的产业化实施条件,且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产业化建设指标未做调整;(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项目实施中已获授权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4)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通过验收,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更高水平的创新,目标产品应具有国际竞争力;(5)正在实施的项目,应为重大整机或关键部件,且关键技术已实现重大突破并切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我省产业提升和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项目的技术方向、创新水平、对产业的带动力及市场前景等均属于 “重中之重”项目。
四、招标组织项目(D类)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围绕我省产业跨越发展的科技需求,着眼于解决制约我省主要产业发展的若干瓶颈性问题,按招标方式,组织遴选部分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1、风力发电并网接入及控制关键技术及设备 2、5MW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3、1.5MW及以上风机叶片自主设计及产业化
4、大功率半导体照明(LED)外延材料及芯片设计产业化
5、光伏产业与LED生产及测试用关键自主装备
6、光伏及风力发电并网用高密度大容量储能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招标组织项目(D类)申报的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五、面上项目(E类)
面上项目(E类)适用于以下指南方向:
(一)电子信息
5101 高端通用芯片、专用芯片设计与应用产品 5102 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用关键自主装备与配套材料 5103 操作系统软件、网络集成办公与文档处理软件、大型通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嵌入式软件、网络应用服务中间件
5104 面向先进制造业的设计与管理支撑软件和面向现代服务业的高可信支撑软件
5105 面向下一代网络及通信关键设备与终端产品
(二)能源高效利用
5201 具有自检测、自诊断的智能化电气系统及设备 5202 超大规模电力输送和安全保障系统及关键设备 5203 地热能、太阳能热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设备
5204 油、煤、核电高效安全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及配套设备
(三)现代装备制造
5301 航空机体、动力系统、机载等关键装备及产品 5302 大型复合构件制造关键装备 5303 重大智能化检测、控制设备 5304 现代科学仪器设备
5305 重大动力装备与智能化工程机械装备 5306 超大型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制造装备 5307 轨道交通整车、动力牵引、变流、转向等关键装备
5308 高精密数控机床、大型复杂成型装备
(四)高科技农业 5401 高性能农业机械装备
5402 现代设施农业关键技术与装备
5403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5404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设备
面上项目(E类)申报的基本条件:按往年要求,须符合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