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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范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1-59246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2 15:3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范文

大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加强规

范管理的意见

庆政办发[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5-28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社区建设的强力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理顺各种关系,加强规范管理,保证社区建设健康稳步发展。具体意见如

下: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基本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引导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

5、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6、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7、加强社区救助保障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8、反映社情民意,评议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政务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关全局的临时性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协助管理职责

除了基本职责以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抓好政府部门延伸到社区的、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

它公共管理工作。

二、履行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面履行其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外的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在保证充分履行好基本职责的前

提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2、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即对协助管理的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安排任务,又要创造条件。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所需经费或用品;社区在协助完成任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部门承担;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享有一定利益。具体比例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岗位设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设置岗位。原则上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设置社区服务、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和综合管理5个基本岗位:

1、社区服务岗:负责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健全社区服务网络;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重点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户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开展社区教育和文化体育

活动。

2、劳动保障岗:负责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指导、灵活就业岗位的开发,离退休人员社会

化服务等工作。

3、社会救助岗:负责对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接待、调查、公示和申报工作;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劳动。

4、综合治理岗:负责协助抓好社区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开展群众性社区治安巡逻活动,实现群防群治。

5、综合管理岗: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印信及日常事务管理,筹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评议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微机录入各种信息和情况;管理社区资产,实行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可以一岗一人,重要岗位也可一岗双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以外的协助管理职责或临时性工作,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基础上,由社区工作人员兼抓。

四、社区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要结合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和社区工作实际,明确权责,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规范管理。

(一)要实行社区准入制。部门向社区安排社区基本职责之外的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报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管县、区长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部署,各部门不得直接安排任务。要减少各种会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确需参加的会议,由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关。

(二)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档案资料。各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基础档案,力求精炼、准确、统一、实用。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直接上报工作计划、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文字材料。精减社区文字档案资料,确需建立书面档案的,由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社区基础工作及综合报表以微机录入为主。

(三)要减少各类检查和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纳入全市“星级社区考评体系”,每年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考核。各部门不得制定单项硬性指标对社区进行检查和考核,或直接在社区挂牌子、设岗位、安置工作人员。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结合星级社区考评,同时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原则延伸职能的工作情况,对不按程序审批、增加社区工作负担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全市通报。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及时反映各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服务社区、减轻社区负担的工作落实

情况。

各职能部门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认真进行梳理,于2004年6月31日前,按照有关原则进行调整,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 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现将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本辖区渡口、渡船、船员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落实本辖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生产自用船舶的检查、年检、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核发以及注销《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

(一)交通主管部门和机构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水务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水域游览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通航秩序管理、危险货物监管、船舶防污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五)公路水路管理机构职责

公路水路管理所在交通主管部领导下,负责办理水运企业、港埠企业、水运服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客货船的营运证及年审;负责审核水上运力发展和客运航线及班次等。

(六)渔政管理机构职责

渔政管理机构在水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一月七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

(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明确要求,严肃纪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局机构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撤设机构、更改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

不得将已撤销或拟撤销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简单地归并为内设机构,要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税源管理机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严肃机构设置工作纪律,对不按规

定设立、变更机构,自立名称,提高级别的做法,上级国家税务局可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及时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作好调查论证,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中精力首先组织实施县(区)国家税务局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落实工作。全省《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要于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到位。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

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明确权限,严格遵循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规律和现实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机构设置,为强化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部门业务界限,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制约。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地域等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防止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不搞“一刀切”。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

(二)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也可按行政区划设置。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为税务分局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大企业所在地可视需要设置税务分局,级别为副科级。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属地管理,一般不再设置直属税务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以前

按照省(市)级政府要求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直属税务局或分局,可说明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暂时保留一个,主要承担省(市)属以上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可视需要和级别设置为国家税务局,也可设置为税务分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按照稽查工作环节和具体职能设置,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至3个检查机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1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处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相同。

(三)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副厅级,相应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9个;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城市(人口及纳税户数量、行政区划数量、税收收入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可增加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7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股级。其内设机构不得再以税种名称设置,监察部门单独设置,另由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较大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150人以上、管辖纳税户多、管辖面积广、组织收入多)以及实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至2个税源管理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较小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50人以下、管辖纳税户少、管辖面积较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与监察部门合并的,要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五)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重点是税收征管,必须围绕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内设机构

1.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可独立设置为内设机构,也可与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一般应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之中,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设置办税服务窗口,具体类型和数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办税服务厅通过信息中心网络系统与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等制度,加强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将数据资料及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

2.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办法,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收收入的核算、统计、预测和分析,管理税收票证等;负责对独立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承担合并设置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职责。

3.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办法、措施,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进行税源宏观分析,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策法规、计划统计和上级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对所联系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服务等。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决定处罚和减免税款;税收管理员所获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下户检查,提出报告,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4.政策法规股的主要职责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审批;税收调研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意见的反馈;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将上级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等传达到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协助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研究制定综合性管理办法,帮助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税政法规部门定期与计划征收、税源管理、稽查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征、管、查等环节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5.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政务,起

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新闻和税收宣传;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2)人事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3)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等。

(二)派出机构

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有的分局还从事税款征收。税务分局(所)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政法规、计划征收和上级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零散税款的征收,对零散税款的征收,必须建立征收管理责任制,实行票款分离。税务分局、税务所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五、事业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可设置5个事业机构,为正处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二)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及相同级别的全职能的国家税务局可设置2至3个事业机构,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可设置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使用事业编制。

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至3个市设置培训中心。

六、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局系统厅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保留、变更、撤销以及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范围设置机构名称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其他

(一)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名称、级别、职能配置参照本意见,报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表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设机构名称一览表

内设机构的名称

省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培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

市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税源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计划征收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另设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处也可比照称“处”。

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票证中心

县、地级市的区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综合业务股(政策法规股、税政管理股)、政工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办税服务厅。

人员较少的县局,上述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但须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科也可比照称“科”。

事业单位信息中心

直属机构各级稽查局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检查一、二、三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

第四篇: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AAA000-0202-2010-00066 主题分类: 津政发 附 加 码: 000125014/2010-00118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2-28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文 号: 津政发„2010‟56号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职责 意见

津政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1.对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并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指导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防科工办: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准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督促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组织开展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4.协调解决军工科研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参与处理相关单位出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三)市商务委。

1.协助指导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教委。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5.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负责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运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市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八)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市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4.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一)市国土房管局。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建设交通委。

1.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道桥等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本市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6.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四)市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十五)市农委。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4.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参与或组织开展农垦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7.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采石和取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采石和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八)市卫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九)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市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所辖水域水路客货运输和航道建设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客货运输船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5.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6.协同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我市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和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1.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十七)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1.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网路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安全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

3.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4.拟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5.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八)天津海事局。

1.负责天津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3.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审核监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情况。负责企业经营地在天津并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施工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货物装箱、液货船过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违章调查处理,组织查处打击船舶非法载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5.依法对中国籍船舶登记和进出港(境)签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

6.审核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市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市中小企业局。

1.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2.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督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规模以下工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中小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一)市市政公路局。

1.负责市政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4.配合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二)市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三)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区县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四)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坐落地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及部门设置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边界,报市安委会备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职责 意见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大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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