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原部署直属高校
1990年以前,中国部委直属高校一共368所,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35所。随着国家“211工程”的实施,大学分化重组,大浪淘沙,9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10所(吉林工业大学后并入吉林大学),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22所,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6所,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1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一共73所,其中69所成为国家“211工程”大学。其他部委直属高校39所,其中12所成为国家“211工程”大学。国立高校一共112所,其中81所“211工程”大学。有215所高校划归省(区)市直属。有41所高校并入国立大学。
202_年1月10日修正。原名为下放时期名称。更早名称不在追溯。在98年部委下放之前已经下放省教育厅管理。此类高校并未列入以下名单。如集美航海学院(曾隶属交通部)和厦门水产学院(曾隶属农业部)94年合并组建集美大学。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航天部:
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
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工程”)
3、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划归省市直属7所:
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航天大学)
2、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
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民用航空总局:
部委直属3所:
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
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
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学(“985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划归省市直属6所:
1、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2、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3、西安工业学院(今西安工业大学)
4、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5、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今重庆理工大学)
6、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业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3所:
1、杭州电子工业大学
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合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地质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地质大学(985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
1、长春地质学院(入吉林大学)
2、西安地质学院(入长安大学)。归省市直属2所:
1、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2、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
纺织部:
共9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东华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8所:
1、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2、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3、西北纺织工学院(今西安工程大学)
4、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5、北京服装学院
6、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7、武汉纺织工学院(今武汉纺织大学)
8、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
水利电力部:
共1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入武汉大学)
2、北京电力经济学院(入华北电力大学)
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入北京交通大学)。归省市直属12所:
1、东北电力大学
2、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现合并入三峡大学)
3、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4、上海电力学院
5、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山西大学工程学院)
6、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工程学院)
7、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南京工程学院)
9、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0、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1、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2、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河海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入河海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3、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今南昌工程学院)
石油部: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石油大学(985工程)。归省市直属11所:
1、大庆石油学院(今东北石油大学)
2、西安石油学院(今西安石油大学)
3、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
4、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5、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
6、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7、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8、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9、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10、西南石油学院(今西南石油大学)
11、新疆石油学院(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
化工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
1、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
2、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
3、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4、沈阳化工学院(今沈阳化工大学)
5、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6、吉林化工学院
7、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师范大学)
8、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淮海工学院)
煤炭部:
共1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矿业大学(985工程)。归省市直属14所:
1、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
3、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
4、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
5、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
6、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7、华北煤炭医学院(组建河北联合大学)
8、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大学)
9、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10、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
11、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
12、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今淮北师范大学)
13、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哈尔滨医科大学)
1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部:
共14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科技大学(985工程)、2、东北大学(985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沈阳黄金学院(入东北大学)。归省市直属11所:
1、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3、鞍山钢铁学院(今辽宁科技大学)
4、江西矿冶学院(先后更名马鞍山钢铁学院、先后更名华东冶金学院、安徽工业大学)、5、包头钢铁学院(今内蒙古科技大学)、6、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7、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今辽宁科技学院)
8、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现长春工业大学)
9、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大学)
10、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重庆科技学院)
11、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黑龙江工程学院)
有色金属公司: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南大学(985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
1、昆明工学院(昆明理工大学)、2、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北方工业大学)、3、长春师范学院
4、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理工大学)、5、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桂林理工大学)
6、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北华大学)
7、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嘉兴学院)
9、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中南大学)
机械部:
共20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湖南大学(985工程)
2、合肥工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吉林工业大学(入吉林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归省市直属16所:
1、江苏理工大学(原镇江农机学院,现并入江苏大学)
2、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
3、陕西机械学院(西安理工大学)
4、上海机械学院(上海理工大学)
5、沈阳工业大学
6、哈尔滨理工大学(原哈尔滨电工学院与哈尔滨科技大学合并)
7、甘肃工业大学(并入兰州交通大学)
8、洛阳工学院(原洛阳农机学院,现合并入河南科技大学)
9、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太原科技大学)
10、北京机械学院(现合并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1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12、沈阳理工大学
13、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湖南工程学院)
14、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
15、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南京工程学院)、16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交通部:
共10所:部委直属1所:大连海事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入长安大学)
2、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
3、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入东南大学)。归省市直属6所:
1、上海海运学院(上海海事大学)
2、长沙交通学院(现合并于长沙理工大学)
3、南通医学院(现合并于南通大学)
4、重庆交通学院(重庆交通大学)
5、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交通学院)
6、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轻工部:
共8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江南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入清华大学)。归省市直属6所:
1、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科技大学)
2、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3、北京轻工业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4、景德镇陶瓷学院
5、郑州轻工业学院
6、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工业大学)铁道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西南交通大学(211工程)
2、北京交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长沙铁道学院(入中南大学)
2、上海铁道大学(入同济大学)
3、南京铁道医学院(入东南大学)。归省市直属5所:
1、大连铁道学院(大连交通大学)
2、兰州铁道学院(兰州交通大学)
3、华东交通大学
4、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
5、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建设部:
共8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4所:
1、重庆建筑大学(入重庆大学)
2、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入长安大学)
3、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入华中科技大学)
4、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入重庆大学)并入国防科工委直属高校1所:哈尔滨建筑大学(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
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
2、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南京工业大学)
3、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建材局: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武汉理工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上海建材学院(入同济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
1、西南工学院(现合并于西南科技大学)
2、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合并济南大学)
3、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理工学院)
农业部:
共13所:归教育部直属4所:
1、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
2、南京农业大学(211工程)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
4、华中农业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
1、沈阳农业大学
2、华南农业大学
3、东北农业大学
4、西南农业大学
5、华南热带作物农业大学(合并海南大学)
6、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海洋大学)
7、石河子大学(211工程,新疆建设兵团直属)
8、大连水产学院(大连海洋大学)
9、塔里木农垦大学(塔里木大学)
林业部:
共7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林业大学(211工程)
2、东北林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西北林学院(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部委直属1所:南京森林GA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JC学院)。归省市直属3所:
1、南京林业大学
2、中南林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3、西南林学院(西南林业大学)
卫生部:
共11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9所:
1、北京医科大学(入北京大学)
2、上海医科大学(入于复旦大学)
3、中山医科大学(入中山大学)
4、华西医科大学(入四川大学)
5、同济医科大学(入华中科技大学)
6、湖南医科大学(入中南大学)
7、白求恩医科大学(入吉林大学)
8、山东医科大学(入山东大学)
9、西安医科大学(入西安交通大学)。部委直属1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医科大学
药监局:
共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药科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所:沈阳药科大学
中医药管理局:
共3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入北京中医药大学)。归省市直属1所:广州中医药大学
外经贸部:
共4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天津外贸学院(入南开大学)。归省市直属2所:
1、上海外贸学院(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2、广州外贸学院(现并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财政部:
共7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
2、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中南财经大学(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央财经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
1、东北财经大学
2、江西财经大学
3、山东财政学院(组建山东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中国金融学院(入对外经贸大学)
2、湖南财经学院(入湖南大学)
3、陕西财经学院(入西安交通大学)。归省市直属8所:
1、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河北金融学院)
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3、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哈尔滨金融学院)
4、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上海金融学院
5、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审计学院)
6、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湖北经济学院)
7、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广东金融学院)
8、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今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文化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3所:
1、中央音乐学院(211工程)
2、中央美术学院
3、中央戏剧学院。归省市直属7所:
1、中国美术学院
2、上海音乐学院
3、上海戏剧学院
4、北京电影学院
5、中国音乐学院
6、中国戏曲学院
7、北京舞蹈学院
商业部:
归省市直属11所:
1、杭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
2、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
3、北京商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4、天津商学院(天津商业大学)
5、郑州粮食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后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
6、武汉食品工业学院(武汉工业学院)
7、北京物资学院
8、南京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
9、重庆商学院(合并于重庆工商大学)
10、兰州商学院
11、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四川旅游学院)
国家体委:
共7所:部委直属1所: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6所:
1、上海体育学院
2、成都体育学院
3、武汉体育学院
4、广州体育学院
5、沈阳体育学院
6、西安体育学院
司法部:
共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
1、中南政法学院(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国政法大学)。归省市直属8所:
1、西南政法大学
2、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3、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气象局:
归省市直属3所:
1、北京气象学院
2、南京气象学院(前二合并成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3、成都气象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劳动部:
共2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劳动人事学院(入中国人民大学)归省市直属1所: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测绘局:
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并入武汉大学)
邮电部:
共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邮电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长春邮电学院(入吉林大学)。归省市直属4所:
1、南京邮电大学
2、重庆邮电学院(重庆邮电大学)
3、西安邮电学院(西安邮电大学)
4、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船舶总公司:
共3所:归国防科工委1所。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所:
1、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科技大学)
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3所:
1、中南工学院(南华大学)
2、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
3、苏州医学院(并入苏州大学)
国家审计署:
归省市直属1所:南京审计学院
国家税务局:
归省市直属1所: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旅游局: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上海师范大学)
国家出版总署: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印刷学院
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上海理工大学)
国家供销总社:
归省市直属2所:
1、山西财经大学
2、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民政部:
归省市直属1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统计局:
归省市直属1所:西安统计学院(并入西安财经学院)
包装中公司:
归省市直属1所:株洲工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烟草总公司:
并入中科院直属1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中国科技大学)
国家地震局:
部委直属1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防灾科技学院)
外交部:
部委直属1所: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
部委直属6所:
1、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
2、大连民族学院
3、中南民族大学、4、西南民族大学
5、西北民族大学
6、西北第二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司法部:
部委直属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GA部:
部委直属4所:
1、中国人民GA大学
2、中国刑事JC学院
3、中国人民武装JC部队学院
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华社:
部委直属1所: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新华社培训中心——中国新闻学院)
团中央:
部委直属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部委直属2所:
1、暨南大学(“211工程”)
2、华侨大学
安监局:
部委直属1所:华北科技学院
海关总署:
部委直属1所: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海关学院)
总装备部:
部委直属1所: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中央办公厅:
部委直属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部委直属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科院:
部委直属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85工程”)…………………………………………
202_年中央将安排资金717.25亿主要投入985和211,202_年的清华的办学经费已超过72亿!而202_年教育部对202_多所非211高校的“扶持”,总共不过区区5个亿!
第二篇:原各部委直属高校情况
中科院:部委直属2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85,211工程”)中国科学院大学 航天部: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
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工程”)
3、西北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划省市直属7所:
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大学)
2、沈阳航空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
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学院)
民用航空总局:部委直属4所:
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
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划省市直属6所:
1、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2、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3、西安工业学院(今西安工业大学)
4、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5、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今重庆理工大学)
6、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业部:共5所:教育部直属2所:
1、电子科技大学(985,211工程)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3所:
1、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地质部:共5所: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地质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
1、长春地质学院(入吉林大学)
2、西安地质学院(入长安大学)。省市直属2所:
1、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2、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纺织部:共9所:教育部直属1所:东华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8所:
1、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2、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3、西北纺织工学院(今西安工程大学)
4、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5、北京服装学院
6、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7、武汉纺织工学院(今武汉纺织大学)
8、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电力部:共16所:教育部直属1所: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入武汉大学)
2、北京电力经济学院(入华北电力大学)
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入北京交通大学)。省市直属:
1、东北电力大学
2、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入三峡大学)
3、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4、上海电力学院
5、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山西大学工程学院)
6、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沈阳工程学院)
7、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南京工程学院)
9、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0、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1、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2、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共5所:教育部直属1所:河海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入河海大学)。省市直属3所: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3、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今南昌工程学院)石油部:共12所: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石油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11所:
1、大庆石油学院(今东北石油大学)
2、西安石油学院(今西安石油大学)
3、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
4、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5、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
6、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7、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8、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9、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10、西南石油学院(今西南石油大学)
11、新疆石油学院(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化工部:共10所: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9所:
1、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
2、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
3、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4、沈阳化工学院(今沈阳化工大学)
5、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6、吉林化工学院
7、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师范大学)
8、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淮海工学院)煤炭部:共15所: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14所:
1、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
3、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
4、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
5、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
6、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7、华北煤炭医学院(组建河北联合大学)
8、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大学)
9、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10、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
11、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大学)
12、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今淮北师范大学)
13、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哈尔滨医科大学)
1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部:共14所: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科技大学(211工程)、2、东北大学(985,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沈阳黄金学院(入东北大学)。省市直属11所:
1、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3、鞍山钢铁学院(今辽宁科技大学)
4、华东冶金学院(今安徽工业大学)、5、包头钢铁学院(今内蒙古科技大学)、6、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7、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今辽宁科技学院)
8、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现长春工业大学)
9、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大学)
10、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重庆科技学院)
11、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黑龙江工程学院)有色金属公司:共10所:教育部直属1所:中南大学(985,211工程)。省市直属9所:
1、昆明工学院(昆明理工大学)、2、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北方工业大学)、3、长春师范学院(今长春师范大学)
4、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理工大学)、5、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桂林理工大学)
6、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北华大学)
7、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嘉兴学院)
9、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中南大学)
机械部:共20所:教育部直属2所:
1、湖南大学(985,211工程)
2、合肥工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吉林工业大学(入吉林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省市直属16所:
1、江苏理工大学(原镇江农机学院,现并入江苏大学)
2、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
3、陕西机械学院(西安理工大学)
4、上海机械学院(上海理工大学)
5、沈阳工业大学
6、哈尔滨理工大学(原哈尔滨电工学院与哈尔滨科技大学合并)
7、甘肃工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
8、洛阳工学院(原洛阳农机学院,现合并入河南科技大学)
9、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太原科技大学)
10、北京机械学院(现合并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1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12、沈阳理工大学
13、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湖南工程学院)
14、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
15、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南京工程学院)、16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交通部:共10所:部委直属1所:大连海事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入长安大学)
2、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
3、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入东南大学)。省市直属6所:
1、上海海运学院(上海海事大学)
2、长沙交通学院(现合并于长沙理工大学)
3、南通医学院(现合并于南通大学)
4、重庆交通学院(重庆交通大学)
5、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交通学院)
6、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州航海学院)轻工部:共8所:教育部直属1所:江南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入清华大学)。省市直属6所:
1、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科技大学)
2、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3、北京轻工业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4、景德镇陶瓷学院
5、郑州轻工业学院
6、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工业大学)铁道部:共10所:教育部直属2所:
1、西南交通大学(211工程)
2、北京交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长沙铁道学院(入中南大学)
2、上海铁道大学(入同济大学)
3、南京铁道医学院(入东南大学)。省市直属5所:
1、大连铁道学院(大连交通大学)
2、兰州铁道学院(兰州交通大学)
3、华东交通大学
4、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
5、苏州铁道师范学院 建设部:共8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4所:
1、重庆建筑大学(入重庆大学)
2、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入长安大学)
3、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入华中科技大学)并入国防科工委直属高校1所:哈尔滨建筑大学(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省市直属3所:
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
2、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南京工业大学)
3、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共1所: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并入重庆大学)建材局:共5所:教育部直属1所:武汉理工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上海建材学院(入同济大学)。省市直属3所:
1、西南工学院(现合并于西南科技大学)
2、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合并济南大学)
3、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理工学院)农业部:共13所:教育部直属4所:
1、中国农业大学(211工程)
2、南京农业大学(211工程)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
4、华中农业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9所:
1、沈阳农业大学
2、华南农业大学
3、东北农业大学
4、西南农业大学(并入西南大学)
5、华南热带作物农业大学(合并于海南大学)
6、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海洋大学)
7、石河子大学(211工程,新疆建设兵团直属)
8、大连水产学院(大连海洋大学)
9、塔里木农垦大学(塔里木大学)
林业部:共7所: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林业大学(211工程)
2、东北林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西北林学院(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部委直属1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省市直属3所:
1、南京林业大学
2、中南林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3、西南林学院(西南林业大学)
卫生部:共11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9所:
1、北京医科大学(入北京大学)
2、上海医科大学(入于复旦大学)
3、中山医科大学(入中山大学)
4、华西医科大学(入四川大学)
5、同济医科大学(入华中科技大学)
6、湖南医科大学(入中南大学)
7、白求恩医科大学(入吉林大学)
8、山东医科大学(入山东大学)
9、西安医科大学(入西安交通大学)。部委直属1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现北京协和医学院)省市直属1所:中国医科大学
药监局:共2所: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药科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1所:沈阳药科大学 中医药管理局:共3所: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入北京中医药大学)。省市直属1所:广州中医药大学
外经贸部:共4所:教育部直属1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天津外贸学院(入南开大学)。省市直属2所:
1、上海外贸学院(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广州外贸学院(现并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政部:共7所:教育部直属2所:
1、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
2、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中南财经大学(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央财经大学)。省市直属3所:
1、东北财经大学
2、江西财经大学
3、山东财政学院(组建山东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共12所:教育部直属1所: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中国金融学院(入对外经贸大学)
2、湖南财经学院(入湖南大学)
3、陕西财经学院(入西安交通大学)。省市直属8所:
1、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河北金融学院)
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3、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哈尔滨金融学院)
4、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上海金融学院)
5、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审计学院)
6、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湖北经济学院)
7、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广东金融学院)
8、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今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文化部:共10所:教育部直属3所:
1、中央音乐学院(211工程)
2、中央美术学院
3、中央戏剧学院。省市直属7所:
1、中国美术学院
2、上海音乐学院
3、上海戏剧学院
4、北京电影学院
5、中国音乐学院
6、中国戏曲学院
7、北京舞蹈学院
商业部:省市直属11所:
1、杭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
2、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
3、北京商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4、天津商学院(天津商业大学)
5、郑州粮食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后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
6、武汉食品工业学院(武汉轻工大学)
7、北京物资学院
8、南京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
9、重庆商学院(合并于重庆工商大学)
10、兰州商学院
11、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四川旅游学院)
国家体委:共7所:部委直属1所: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6所:
1、上海体育学院
2、成都体育学院
3、武汉体育学院
4、广州体育学院
5、沈阳体育学院
6、西安体育学院
司法部:共6所:部委直属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
1、中南政法学院(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国政法大学)。省市直属8所:
1、西南政法大学
2、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3、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气象局:省市直属3所:
1、北京气象学院
2、南京气象学院(合并成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3、成都气象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劳动部:并入教育部属高校1所:劳动人事学院(入中国人民大学)省市直属1所: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测绘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并入武汉大学)邮电部: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邮电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属高校1所:长春邮电学院(吉林大学)。省市直属4所:
1、南京邮电大学
2、重庆邮电学院(重庆邮电大学)
3、西安邮电学院
4、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船舶总公司:共3所:归国防科工委1所: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省市直属2所:
1、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科技大学)
2、武汉船舶职业学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省市直属3所:
1、中南工学院(南华大学)
2、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
3、苏州医学院(并入苏州大学)国家审计署:省市直属1所:南京审计学院
国家税务局:省市直属1所: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市直属1所: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旅游局:省市直属2所: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出版总署:省市直属2所:
1、北京印刷学院
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民政部:省市直属1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统计局:省市直属1所:西安统计学院(并入西安财经学院)
烟草总公司:并入中科院直属1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并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包装总公司:省市直属1所:株洲工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国家供销总社:省市直属2所:
1、山西财经大学
2、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国家地震局:部委直属1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防灾科技学院)
外交部:部委直属1所: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部委直属6所:
1、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工程”)
2、大连民族学院
3、中南民族大学、4、西南民族大学
5、西北民族大学
6、北方民族大学
公安部:部委直属4所: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华社:部委直属1所: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新华社培训中心——中国新闻学院)团中央:部委直属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部委直属2所:
1、暨南大学(“211工程”)
2、华侨大学 安监局:部委直属1所:华北科技学院
海关总署:部委直属1所: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海关学院)中央办公厅:部委直属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部委直属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部委直属1所:中华女子学院
一、1952年全国院校调整后归属教育部的23所高校
(一)苏联式综合大学12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海洋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兰州大学
(二)工科或师范类大学11所: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工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南京工学院(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中工学院(华中理工大学)、二、“文革”前归属教育部的3所高校:同济大学、华东化工学院(华东理工大学)、厦门大学
三、“文革”结束—1990年期间归属教育部的9所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四、199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的10所高校
1、北京科技大学
2、北京化工大学
3、东北大学
4、东华大学
5、吉林工业大学(202_年并入吉林大学)
6、中南工业大学(中南大学)
7、湖南大学
8、合肥工业大学
9、江南大学
10、武汉理工大学
五、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的26所高校:
1、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部)
2、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产业部)
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产业部)
4、中央财经大学(财政部)
5、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部)
6、西南财经大学(人民银行)
7、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部)
8、西南交通大学(铁道部)
9、中国地质大学(国土资源部)
10、中国矿业大学(国家煤炭局)
11、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2、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
13、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部)
14、华中农业大学(农业部)
15、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局)
16、东北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局)
17、河海大学(水利部)
18、中国药科大学(国家医药管理局)
19、中央音乐学院(文化部)20、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
21、中央戏剧学院(文化部)
22、中国传媒大学(中国广播电视总局)
23、北京交通大学
24、北京中医药大学
2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六、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的2所高校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长安大学
七、202_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的1所高校:华北电力大学
1959年20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航空学院(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农业大学(现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工业学院(现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第一医学院(现复旦大学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即原“协和医科大学”,现为北京协和医学院,与清华大学共建清华大学医学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1960年64所:
1、综合大学13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海洋学院(现中国海洋大学)、兰州大学
2、工科院校32所: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航空学院(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水利学院(现河海大学)、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工业学院(现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大连工学院(现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工学院(现东北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北京石油学院(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质学院(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邮电学院(现北京邮电大学)、北京钢铁学院(现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矿业学院(现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铁道学院(现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化工学院(现北京化工大学)、唐山铁道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吉林工业大学(已并入吉林大学)、大连海运学院(现大连海事大学)、华东化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华东纺织工学院(现东华大学)、同济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已并入武汉大学)、中南矿冶学院(已并入中南大学)、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电子科技大学)。
3、师范院校4所: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4、农林院校3所:北京农业大学(已并入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机化学院(已并入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学院(现北京林业大学)
5、医学院校5所:中国医科大学(协和)、上海第一医学院、北京医学院、北京中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山医学院
6、外语政法4校:北京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对外贸易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7、音乐体育2校: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学院(现北京体育大学)
8、军事院校3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第四军医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63年09月12日教育部通知,增加3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厦门大学(2)浙江大学(3)上海外国语学院(现上海外国语大学)1978年确定的88所全国重点大学(括号内为当今的校名):
1、综合类16所: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湘潭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内蒙古大学
2、理工类51所: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山东海洋学院、长沙工学院(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工学院(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中工学院、大连工学院、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吉林工业大学、东北工学院(东北大学)、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钢铁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化工学院(北京化工大学)、华东水利学院(河海大学)、大连海运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华东石油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华东化工学院(华东理工大学)、华东纺织工学院(东华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武汉地质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四川矿业学院(中国矿业大学)、中南矿冶学院、南京航空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华东工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后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再与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成武汉理工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武汉测绘学院、长春地质学院、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东北石油大学)、华北电力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电子科技大学)、西北电讯工程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3、农学类九校:北京农业大学、北京林学院、镇江农业机械化学院(后更名为江苏理工大学,再与镇江医学院和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江苏大学)、南京农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学院(华中农业大学)、广东农林学院(后拆分为中南林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及华南农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西南农学院、西北农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沈阳农学院(沈阳农业大学)
4、医学类六所:北京医学院、上海医学院、中山医学院、四川医学院、北京中医学院、南京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
5、师范类二所: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6、外国语二所:北京外国语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
7、政法类一所: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8、艺术类一所:中央音乐学院 1978年到1981年陆续追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有11所:
湖南大学、成都工学院、北京语言学院、北京体育学院、江西农学院、山西农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
第三篇:原部属高校
1、原航空航天部高校排名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昌航空学院
沈阳航空学院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2、原兵器部高校排名
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西安工业学院
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重庆工学院
3、原电子工业部高校排名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电子工业大学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合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4、原地质部高校排名
中国地质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合并入吉林大学)
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西安地质学院(更名为西安工程学院,现并入长安大学)
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
5、原纺织部高校排名
东华大学
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西北纺织工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武汉纺织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
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
6、原邮电部高校排名
北京邮电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
长春邮电学院(现合并入吉林大学)
重庆邮电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7、原水利电力部高校排名
河海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现合并入武汉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东北电力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现合并入三峡大学)
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8、原石油部高校排名
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大学)
西南石油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
西安石油学院
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
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新疆石油学院
9、原化工部高校排名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
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
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沈阳化工学院
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10、原煤炭部高校排名
中国矿业大学
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
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
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
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
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华北煤炭医学院
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学院)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湘潭矿业学院(合并入湘潭科技大学)
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11、原冶金部(含有色总公司)高校排名大致如下:
北京钢院(现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中南矿冶(更名为中南工大,后并入中南大学)、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昆明工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鞍山钢铁学院(鞍山科技大学),江西矿冶学院(先后更名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理工大学)、马鞍山钢铁学院(先后更名华东冶金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包头钢铁学院(合并入内蒙古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北方工业大学)、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桂林工学院)、长春师范学院
沈阳黄金学院
12、原80年代末的机械部(非90年代机械部与兵器工业部合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高校排名
吉林工业大学(并入吉林大学)
湖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江苏理工大学(原镇江农机学院,现并入江苏大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
陕西机械学院(西安理工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上海理工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并入武汉理工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原哈尔滨电工学院与哈尔滨科技大学合并)
甘肃工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
洛阳工学院(原洛阳农机学院,现合并入河南科技大学)
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太原科技大学)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现合并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14、原交通部高校排名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现合并于长安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现合并于武汉理工大学)
上海海运学院
长沙交通学院(现合并于长沙理工大学)
南通医学院(现合并于南通大学)
重庆交通学院
15、原轻工业部高校排名
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大学)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并入清华大学)
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科技大学)
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北京轻工业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景德镇陶瓷学院
郑州轻工业学院
大连轻工业学院
16、原铁道部高校排名
西南交通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长沙铁道学院(现合并入中南大学)
上海铁道大学(由上海铁道学院与上海铁道医学院合并,现合并入同济大学)
大连铁道学院(大连交通大学)
兰州铁道学院(兰州交通大学)
南京铁道医学院(现合并入东南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石家庄铁道学院
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17、原建设部高校排名
哈尔滨建筑大学(合并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重庆建筑大学(合并于重庆大学)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
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长安大学)
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于华中科技大学)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南京工业大学)
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18、原建材总局高校排名
武汉工业大学(现合并于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工学院(现合并于西南科技大学)
山东建材工业学院(现合并于济南大学)
上海建材学院(合并入同济大学)
19、原农业部高校排名
中国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华南热带作物农业大学
上海水产大学
石河子大学
大连水产学院
塔里木农垦大学
20、原林业部高校排名
北京林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中南林学院
西南林学院
21、原卫生部(含药监局)高校排名
协和医科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北京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复旦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现合并于中山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四川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现合并于中南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吉林大学)
山东医科大学(现合并于山东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现合并于西安交通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
22、原外经贸部高校排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上海外贸学院
广州外贸学院(现并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天津外贸学院(现并入南开大学)
23、原财政部(含中国人民银行)高校排名
上海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陕西财经学院(合并于西安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湖南财经学院(合并于湖南大学)
山东财政学院
中国金融学院(合并与对外经贸大学)
24、原文化部(含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高校排名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广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25、原商业部(含供销合作总社)高校排名
杭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
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
北京商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
天津商学院
郑州粮食学院(郑州工程学院)
武汉食品工业学院(武汉工业学院)
北京物资学院
南京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
重庆商学院(合并于重庆工商大学)
兰州商学院
27、原体委高校排名
北京体育大学
上海体育学院
成都体育学院
武汉体育学院
广州体育学院
沈阳体育学院
西安体育学院
28、原司法部高校排名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学院(合并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第四篇: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_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2_〕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 教育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教育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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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2_〕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编辑本段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编辑本段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编辑本段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第五篇:“第二十二届教育部直属高校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届教育部直属高校 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年会”纪要
202_年11月26~29日,由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第二十二届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年会”在西安交通大学南洋大酒店召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范卫宏处长、发展规划司事业计划处龚卫华,陕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袁宁处长、井浩副处长及教育部47所直属高校的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西安交通大学程光旭副校长莅临大会开幕式并致辞。他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对大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西安交通大学成人继续教育的历史、定位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陕西省高教厅袁宁处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祝贺讲话。会议进入了专题报告和研讨阶段后,范卫宏处长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背景下的成人、继续教育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发展前景做了特邀报告;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副会长谢国东教授以“走向美好未来的生活与学习——成人学习的力量”为题解读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六届世界成人教育大会为推动世界各国成人教育与学习的发展并走向终身学习而通过的《贝伦行动框架》,就成人教育“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接受成人教育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终身学习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应把成人教育“纳入所有国家宪法”,置于“国际努力的核心地位”,以“保证所有成年人都有终身学习的机会来减少成人教育的缺欠并遏制其边缘化的趋势”等思想理念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并就成人教育的政策、管理、融资、参与、公平与质量、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未来发展远景等诸多焦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惠世恩院长、中国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吴加志院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培训中心何翔主任分别以《西安交通大学的继续教育及关于当前继续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扎实为“三农”服务》、《〈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背景下的高校继续教育》为题,介绍了各自的办学经验及对成人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李国斌院长受组长单位委托就协作组的几项工作向大会作了报告。
随后,会议围绕着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2_——202_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的主题进行了分组讨论,并就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形成了新的共识。
第一,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纲要》的颁布为今后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纲要》中提出的到202_年我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比202_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为成人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新任务,同时也为成人高等教育展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成人教育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积极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争 取为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纲要》提出的“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战略调整任务。教育部直属高校应继续弘扬优良的办学传统,发挥成人高等教育主力军的作用,为实现我国教育战略调整目标做出新的奉献。
第三,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成人教育已近黄昏”、“在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成人高等教育已无发展可言”以及用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来代替学历教育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纲要》提出的教育发展战略,制定“十二五”规划的今天,教育部直属高校应排除各种干扰,全面规划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坚定地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各校代表都表示,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积极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战略措施,整合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强成人教育资源的投入,突出本校的特点和优势,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与其他事业的协调发展,确保成人高等教育稳步迈上新起点,跨入科学发展的新里程。
第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 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是《纲要》提出的新的战略举措。代表们建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上述战略举措的有效实施。讨论交流中大家也欣慰地看到,教育部一些直属高校已在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建设方面开始了有益探索。尽管探索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却充分表明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仍然在成人教育改革中发挥着“尖兵”作用,具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为此,各级主管部门应正确对待试点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试验和探索给予大力支持和高度关注,并在精心指导、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广成功的做法与经验,以促进成人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第五,随着信息化大潮的迅猛发展和教育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的手段、方法和方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成人高等教育领域中脱产班、夜大学、函授、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界限也越来与趋于模糊状态。统筹好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协调好各类办学形式的融合、沟通与归一化发展,是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必须面对或正在进行的工作任务。教育部一些直属高校正在进行的成人继续教育体系、体制和机构的调整为这一工作的展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意取消某种办学形式或层次,限制某种办学形式的发展不利于“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不利于各种办学形式的沟通、衔接与融合,也有悖于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有力的政策保证,支持各校依据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办学形式,并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各种办学形式的沟通、衔 接、交叉与融合。代表们建议,应在有条件的教育部直属高校恢复成人脱产班的招生,避免办学形式的“一刀切”或大起大落,使成人高等教育在实现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为实现《纲要》提出的“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目标奠定坚实的结构基础,提供强力的结构、体系支撑。教育部直属高校也应主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强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各种办学形式、层次的沟通、衔接与融合,积极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模式。讨论中大家认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有条件、有能力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并愿意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担当起新时期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试验田的历史责任。
第六,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也是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成人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讨论中大家谈到,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水平一直处于全国的最前列。但大家都表示,质量水平的提高必须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在今后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各校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主动适应与量力而行、质量水平与规模效益等几个关系,一如既往地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质量监控体制体系的建设,确保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努力为实现《纲要》提出的“到202_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闭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陈兴滨院长代表组长单位做了会议总结。他指出,此次年会与以往的年会不同。以往的年会往 往就事论事地讨论招生计划、录取分数、收费标准等具体工作中的困惑问题。今年年会大家则是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以更高、更宽的视野、深厚的教育理论和最有说服力的基层成教工作实践,深入地透视了成教领域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论是大会发言还是小组讨论,大家都将智慧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融合,分析研究了《纲要》颁布后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继续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标志着我们协作组会议的不断进步。他还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很少能有这样一个群体,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没有注册名分,只以轮流主办的方式24年来(除2年外),每年都从全国各地相聚在一起,为了中国的成人教育事业,认真地总结过去一年工作中的成败,探讨中国成人教育的未来。24年来,许多学校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许多学院的体制几经调整,负责人也几经更替,但协作组的传统依然届届传承,工作也不断进步提高。实践证明,共同的事业把我们凝聚在一起,协作组是一个非常有益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组织形式。在成人教育进入新的改革发展时期的今天,这种民间的交流、研讨和协作就更为重要了!这次会上,各小组又通过自荐、推荐推选出了新的组长单位,为协作组工作增加了新生力量,带来新的活力。我相信协作组在贯彻《纲要》精神,推动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未来时光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早日形成“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习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大会期间,代表们还参观了西安交通大学西迁纪念馆;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在会议间歇进行了相关的教材及研究专著展示。会议在初步确定了下一届年会由江南大学主办后圆满落幕。
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