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如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第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6月13日施行)。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2 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于非法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二、回避方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但要说明理由; 第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可以复议,三日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不属于该情形。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一款第九项)
1、关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问题。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或者通过代理人实施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民法上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民诉法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及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前者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登记情况认定。第二、精神病人的认定。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即特别程序来处理。
2、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内涵及情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提起诉讼或必须一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则法院必须依职权 予以追加,否则将构成诉讼程序的不合法。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主要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第50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55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还有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6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2)审查的重点:一是法院是否发出了追加诉讼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没有履行通知义 务的则属于该事由。二是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如果裁定驳回错误的,也属于该事由。
(3)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审查错误,也属于该情形。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一款第十项)
1、辩论权的内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两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这里主要是如何理解不允许,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制止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及重复陈述,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允许不能理解为“限制”而是“剥夺”,程度深。另一种情形是 不以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3、其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如何处理
4、本项事由适用的例外情形: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但是采取上述方式审理的,也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实践中,未穷尽常规送达手段、不细查被告当事人住所地、注意代收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
(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的主要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
1、关于人民法院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书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能否以未经传票传唤申请再审的问题。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到庭,到庭没问题;如果是以上面的方式传唤,但当事人未到庭,就不能缺席审理。
2、关于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送达是审判实践中一个令法官十分头痛的问题,一些当事人狡兔三窟,致使难以送达。往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首先,当事人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对于自然人进行公告,应当由公民住所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根据。对于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法人所在地相关不免、人员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前提。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一款第十二项)
1、诉讼请求的内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可以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加以确认。这里的诉讼请求应当是指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请求,二审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法院裁判不能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①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集中在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及诉讼请求的提出、放弃、变更上。处分原则要求整个诉讼活动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
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与告而不理都不对;这要求审理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展开。释明权的行使: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其作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的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根据自行查明的案件性质和效力将案件处理到底。但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可。
③比较法的分析。多数国家对遗漏诉讼请求问题采用补充判决的办法,而对超过诉讼请求也不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3、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认定:
诉讼请求的界定要求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诉的类型不同,则诉讼请求不同;其二,诉的类型相同,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请求不同。其三,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物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其四,原判决、裁定是否超出诉讼请求应以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其五,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提出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即使没有交书面诉状,但记录在审判笔录的,应当视为已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其六,遗漏诉讼费的,不应认为遗 漏诉讼请求。其七,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一款第十三项)
审监解释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1、其他法律文书文书种类: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文书;公证文书。
2、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特殊规定:不受2年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但是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再审的,受三个月的相对期间的限制,三个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现该事由之日开始。
3、该存在该事由并不一定导致再审。也就是说案件性质的改变并未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或显失公平的。案件性质可以解释为某一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某一案件区别其他案件的根本属性。
4、相互矛盾判决的既判力的问题。
(七)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款)
1、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1)程序性再审事由的分类
绝对再审事由与相对再审事由。绝对再审事由: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七)至第(十二)项
(2)程序性兜底条款和具体程序违法事由的适用顺序 具体事由的,按具体事由。程序性事由不当的处理。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1)适用要件
第一、适用对象为审判人员。该审判人员是否为终审程序的审判人员尚有争议;审判人员包括合议时持少数意见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属于该范畴之内。
第二、审判人员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最后、审判人员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
(2)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特殊规定:不受2年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但是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再审的,受三个月的相对期间的限制,三个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现该事由之日开始。
二、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具体法条及司法解释:民诉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8条: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其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1、必要性:恶意诉讼的存在: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借法院的裁判权来实现自己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2、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类型与主要区别
一是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之诉;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申请再审之诉。区别:
(1)前者为自足性,案外人可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可申请再审;后者为从属性,其依附于执行程序,案外人应受裁定前臵程序的约束。
(2)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条件;后者案外人为“执行标的”主张 权利为条件。执行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执行标的包括前者,也包括其他可转让的权利。对执行标的物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即不仅应赋予案外人对于涉及物和可转让权利的给付之诉的生效裁判文书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还应赋予案外人对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生效裁判文书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
(3)期限不同:前者为2年及3个月;,后者为2年。
3、注意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条件
(1)案外人必须是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所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生效裁判文书的一般继承人包括继承人和合并后的法人等,不能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特定继承人,包括债权受让人和债务承担人,其不能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也不能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保护原审诉讼中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2)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判断何种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第一、应依该权利在实体法上 的性质、效力加以确定,凡是案外人在执行标的上所存在的权利上无忍受强制执行的法律上理由的,无论该权利是否为物权。第二、所有权并非都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第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以现实存在者为限。第四、按份共有人及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再审。
(3)无法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新的诉讼来解决争议
第二篇: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知识延伸: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得不知的那点事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背景与路径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深入复杂,社会纠纷的状态也走向多变、不可捉摸。“变脸”的艺术从川剧走出,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你不知道何时会被别人联合起来“摆一道”。社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者案外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知自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这种程序成为“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又称为“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就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两条简短的解释远远不能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2008年9月,A公司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当日C公司交清了房款,约定一个月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后A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C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将上述房屋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协助履行。同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法院不能执行,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追求?
从这个并不特别复杂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可以牵扯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定义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案外人”的范围做一个具体的界定。对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该问题上目前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一种特殊的案外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这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进行排除的唯一规定。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这种物权既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的事由无须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样,但是必须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只是程序性损害、给付不特定标的物、一般债权或行为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这是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大的不同所在。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如何展开?
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是不同的。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如果能够提起新的诉讼,就不能申请再审,比如说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先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执行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应该补充的一点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而执行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开展的。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有待斟酌。从立法目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本质上都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是它们还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并立的诉讼。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在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体现再审的基本特点。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出申请且须经审查不同。再次,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例举,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最后,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补诉”,是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而非再次审理,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
案外人申请申请再审之诉并非三言两语的规定可以说清,本文仅以简短的篇幅对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成为正在迷茫中的案外人敲开再审大门的“金砖”。当然,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此问题给我们提供您的意见或者看法。
第三篇:再审申请
关于实名控告盐城市中级法院徐军枉法裁判
控告人: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534,居民,住江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 被控告人:, 徐军盐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事因:我2011年12月27日诉讼,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等了二年半才下判2012盐商初字0005号[案由企业出售纠纷]!判决时间2014年5月29日,严重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2012年5月14江苏克胜集团向盐城中院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等事由讼诉,历经一年多,拖延于2013年5月20日下判 2012年盐商初字第0065号,不支持克胜关于案由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2013年9月16日,江苏省高院2013苏商终字0155号驳回上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维护原判决,。2013年10月6日庭审结束,至2014年5月29日,我经百次中院和高院上访,才得到2012盐商初字0005号判决书,近二年多盐城中院一手操作恶意拖死拖累原告不说,三份判决书荒唐极致,使法律不顾,严重枉法徇私,早在二年前就闻听克胜十亿资产老板已花重金买通院长徐军和庭长岳维群,当初我们相信法律,比登天难的等到一份判决书是一份将我们送上万丈深渊不归之路,公正在那,找审判官李志忠质疑,才知进审判委与研究室三个月之久,为本院重大疑难案件,听传言徐军院长大领导也收取吴重言重金,理由保护大企业名誉,上诉不是拖累你,就是玩法律游戏,不能伸张正义,加之三年的恶意拖延使我们走投无路,上诉省高院,2014年11月7日2014苏商终字0355号以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维持原判,在法制阳光的今天,盐城市中院公然无视法纪,枉法裁判,以权压制无钱无权无势的一方,江苏省高院不顾二个案子,四个案由[案由撤销权纠纷,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年盐商初字第0065号,一审被告;案由企业出卖合同纠纷,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年盐商初字第005号,一审原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2013年苏商终字第0155号,二审被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2014年苏商终字第0335号,二审原告。],严重违反了法律尊重事实为准绳的根据,助长盐城中院枉法判案。该案卷宗在我历经几十次上访于2015年5月12日才得到阅卷,发现疑点重重,我方提交主要证据收购协议被换.对方2012年2月14日律师答辩状和众多证据消失.克意将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庭审中双方确认资产收购部分证据丢失,又江苏动感控虫科技有限公司执照于2014年6月11日被吊销,一.二审法院使明知商标无法成就办理过户手续,而一个案子故意二判,控告人认为:一,二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1股权纠纷是股东与股东的转让,2转让股权的资产买卖,其从卷宗证实发现疑点重重,我方提交主要证据收购协议被换.对方2012年2月14日律师答辩状和众多证据消失.克意将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庭审中双方确认资产收购部分证据丢失,导致高院以股权转让纠纷成立。这有“违背事实”之审判!收购协议被换和突出无效力战略合作变成了股东与股东的转让。原本2010年1月6日到2010年9月15日.企业独资的法人财产帐目与股东财产混淆,企业独资的法人财产的帐目与该企业2010年9月15日重组后股东帐目的行为的概念及法律关系,据此独资法人股东的股权被重组后,公司法人财产权,法人人格依法一同消亡,所以原动感2010年9月15日之前财务帐目一同消亡,本案依据扣除房屋等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否认原动感独资企业重组,重组后五股东方案效力错误,实际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动感五股东的企业资产收购(偷换证据收购协议书目的所在,漏掉2012年2月16日答辩状目的所在,已确认资产买卖变股权转让。并以偷喊捉偷,克胜大呼江苏动感科技汇编等书证物证大量失踪,给盐城市人大写信以便行政干涉,掩盖案件背后的复杂原因),一,二审法院将独资期间房屋买卖150万元(设备150万元及商标60万元),排除在股权重组行为之外错误。一,二审法院将认定重组形式与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不能以重组前的财务依据扣除独资期
间房屋买卖150万元(设备150万元及商标60万元)。就劣造未质证协议书,且没有吴伟鉴字,改换有同意整体收购,商标可是吴总,这吴总是谁,这一行为的犯罪提出严惩并强烈要求公开庭审,启动审监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我向上一级组织反映的情况,请查实这桩司法黑暗,罚治犯罪,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534,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手机***邮编224700
第四篇:民事裁定书(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裁定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本案裁定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再审用。
2.案外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应首先列明“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括号中的“案外人”表明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的关系,不应省略。案件的原审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应当表述为“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3.如果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第五篇:申诉与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申诉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虽然都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但是,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申诉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后者的外延更大。
(2)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而申诉却不受时间的限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诉。
(3)法律效力不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应当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而申诉却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中了解情况的一个渠道。
(4)案件的范围不同。申诉案件范围无限制,而申请再审的限制很多,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同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等,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
(5)受理的机关不同。申请再审作为诉讼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则不仅可以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还可以向人大、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6)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提
起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因此,申诉实际上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四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级别、案件、申诉时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同时,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申诉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实践中,人们之所以将申请再审和申诉混用,是由于我国的再审程序不完善,原来的“申诉难”变成了现在的“申请再审难”,但如果因此而否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的价值,则是因噎废食,不仅理论上混乱,实践中也会引发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