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考核奖及有关奖惩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 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二篇:生产、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生产运作过程及其安全、质量管理,确保整合管理体系(QHSE体系)得到有效落实,不断完善生产运作系统,使生产运作具有高效性、安全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从而确保长庆事业部在油气勘探开发建设中测井、射孔等各项生产任务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树立长庆测井品牌形象,扩大测井市场,圆满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1.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1.1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1.1必须按时参加事业部生产会,有事要请假或安排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一次罚款该部门100元;
1.1.2生产运作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在生产会上安排后,必须认真落实,下次生产会要有相应处理结果,不落实处理的部门、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1.1.3各职能部门要尽最大能力服务于生产,必须相互沟通,通力协作,确保生产各环节的连续性,如果发生扯皮、耽误工作造成后果的,一次罚款500元;
1.1.4事业部生产技术部要认真组织召开周生产会,并做好生产会会议纪要,以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到各单位,未做或未通知一次罚款1000元。
1.2主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1对收到甲方项目组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尽可能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相应单位罚款3000元;
1.2.2项目部接到由生产技术部发出的调度令后,要有意愿地、积极地去执行,如拖延或拒绝执行,造成后果的单位罚款2000元;
1.2.3项目部要认真落实防洪防汛及冬防保温工作,要提早着手制定相关措施,并向相关部门申报所需物资及费用计划,不执行的罚款1000元;
1.2.4项目部调度室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地汇报生产情况和作业动态信息,包括小队的动态、设备的整修内容、时间进度及急用料采购情况等,不能有意隐瞒或不上报,并按时上报周小结、月总结及需要协调解决的技术等相关问题,不执行的单位罚款500元;
1.2.5生产调度要规范用语,实行首问负责制,主动去承接生产任务,不能相互推诿或态度不好、措词不当等,造成很坏影响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
1.2.6生产调度在承接生产任务时,必须落实清楚甲方项目组名称以及测井项目等,并填写在小队任务书上,出现问题的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1.2.7各项目部要严格控制成本,控制大件材料的领用,尤其是电缆的使用、领用要规范,更换电缆要以书面形式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生产技术部或委托工艺组对电缆进行鉴定,方可更换。私自更换一次罚款1000元。
1.3施工小队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给予200到2000元的处罚。
1.3.1施工小队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出车,正点到位。如果准备不充分、无法上井,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1.3.2野外施工的小队每日要向项目部调度室汇报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项目部调度室以寻求解决;小队返回基地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在1小时内到项目部解释组交资料;
1.3.3对于造成责任性二次上井或救急者,责任小队要承担二次上井或救急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罚,非责任性的二次上井或救急不予以处罚;
1.3.4施工小队完成作业返回后,要及时交还仪器进行检修,并仔细说明仪器故障现象,领用仪器时要求仪修人员当面通电检查,保证仪器完好后再领用;整个交还、领用过程双方都要签字认可,若因井下仪器问题造成救急等情况发生时,依据此过程对相关方进行处罚;
1.3.5井下工程事故的处理按事业部井下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对事故处理不及时或盲目处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1.3.6施工小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确保采集资料或射孔施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提高服务质量;
1.3.7施工小队要按要求填写图头及测井通知单,并在返回项目部1小时内到项目部解释组交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去;若连续承担任务,必须及时与项目部调度室联系取回资料及任务书;
1.3.8严格按照作业程序作业,按操作规程操作,坚决杜绝因野蛮或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或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过程中关键岗位不能脱岗;
1.3.9对于放射性源的借用要严格按程序文件执行,由仪修中心开取提源单后,小队要如实凭提源单按时借用和及时归还,并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保管和监控检查工作;
1.3.10对于火工器材的领用要严格按程序文件执行,作业小队每次 出车由专人凭配炮单领取火工品,出车里程在150公里以内的,发火机备用量不得多于两发,在150公里以外的,发火机备用量不得多于4发,其它火工器材备用量按多井次或多层次作业设计中最长射孔枪配备一套,配备数量由库管员填写在配炮单上。施工完成返回驻地后,必须将已使用的枪管和剩余火工器材按规定及时全部归还,要保证每次已使用的火工器材+归还火工器材=领用的全部火工器材的数量;
1.3.11对于已报损的枪弹或在地面试点火后的残核物,器材供应部库管员要及时回收并根据已射枪管核对实际发射弹数,同时与作业队施工后填写的配炮单进行核对,若出现枪管未交回或实装数与发射数不符的现象,必须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1.3.12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不能向被服务单位索要吃、喝或其它物品,在施工现场不能喝洒、赌博或做出其它不良行为而造成很坏的影响。
1.4生产辅助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4.1各生产辅助单位必须做好生产保障工作,经协调或安排的协作任务要足够重视,对发出的调度令需要本单位协办的事项必须尽快按时处理,不执行的一次罚款2000元;
1.4.2解释中心和项目部解释组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验收交回的资料,并在2小时内
做出资料是否合格的结论,若有问题及时处理,实施补救措施;收到的资料要及时传递、及时处理、及时外报、及时归档。同时,解释人员要积极帮助解决现场资料采集质量控制疑难问题,对于特殊井或特殊情况,解释人员有上井验收曲线、查找原因或进行施工设计的义务。若故意拖延造成无法补救或解释人员借故推诿者罚款1000元;
1.4.3信息档案中心要及时将资料归档,并准确、按时送交甲方项目组并填写回执单,同时要安排好值班人员,以保证资料的借阅和信息网络的正常工作,不按以上要求执行一次罚款1000元;
1.4.4仪修中心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及时检修交回的仪器,加强仪器的修保质量,切实为生产一线服务,若因修保不及时而影响出车,罚款500元;对室内无法查找和验证的仪器问题,要主动上现场和作业小队配合查找,不得无理推诿、扯皮。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0元;
1.4.5机修要对进修的车辆及时检修,按约定时间完成修保内容,保证修保质量, 确保车辆完好,未按时交车或修保质量差一次罚款1000元;
1.4.6器材供应部必须确保防洪防汛及冬防保温物资和生产急用料的及时到位,保障不力或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0元;
1.4.7基地服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源库及84号库进行检查,严格看守和借还程序,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由押源工(自带源小队由作业经理)负责,确保放射源和火工器材不失控;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配备。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一次罚款1000元。
1.5各单位及作业小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奖励
1.5.1施工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市场回访得到信息,为项目部和长庆事业部赢得荣誉的,一次奖励500元;
1.5.2小队平时准备扎实,设备完好率高,能随时保证出车,在施工中无急救等,且月度完成任务居各项目部第一位的,月度奖励500元;
1.5.3对于急、难、险、重任务,小队能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团结一致,安全、优质地完成任务,一次奖励300元;
1.5.4对生产辅助单位能急生产所急,想尽一切办法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突出典型,一次奖励500元。
2.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2.1职能部门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质量问题和信息不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次罚款1000元;
2.2主要生产单位及施工小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2.2.1质量工作无人负责或职责不清的,给予1000元罚款;
2.2.2专用或通用计量器具不按期检定和上报检定台账,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有关仪器或设备(电缆、张力计、泥浆杯、井下仪器等)不按期进行标定或标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每次罚款200元。
2.2.3私自简化作业流程或不执行相关标准的,每次罚款500元;
2.2.4整体质量水平有下降趋势,不及时调查、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的,每次罚款1000元;
2.2.5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资料视为废品进行处罚外,另给予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建议事业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3解释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2.3.1解释成果不按规定时效报出,每次罚款500元;
2.3.2资料解释、审核不认真,解释成果出现差错的,每次罚款500元;
2.3.3测井资料的二次验收由各项目部解释组负责,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人为造成的二次上井,除承担二次上井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外,罚款500元。
2.3.4射孔设计不按时,每次罚款500元;
2.3.5射孔设计出现差错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误射孔的另行追究责任)
2.3.6对出现区域性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的,每次罚款2000元;
2.4其他规定
2.4.4各项目部、解释中心、仪修中心每月至少必须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例会,分析和解决当月的质量问题,缺一次罚款1000元;
2.4.2 QC小组普及率、成果完成率低于80%,不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QC活动进展情况和质量工作总结)的,每次罚款500元;
2.4.3器材供应部采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库房管理帐目混乱、标识不清的,每次罚款500元;
2.4.4出现内部废品曲线每条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因曲线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50%的处罚;
2.4.5对体系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关闭不及时或不认真,每项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2.5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
2.5.1开展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能明显提高质量水平的;
2.5.2模范遵守操作标准,连续3个月质量指标居各项目部之首的;
2.5.3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2.5.4有特殊贡献,受到甲方表扬和奖励的。
3.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3.1职能部门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3.1.1分管业务范围或基层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督促整改的,给予1000元罚款;
3.1.2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到基层开展业务时不过问安全管理和进行检查的,给予1000元罚款;
3.1.3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信息借故推诿或不向主管部门和领导反
映的,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3.1.4本部门开展的业务忽视安全保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基层单位和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3.2.1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2000元罚款;
3.2.2生产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组织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给予500元罚款;
3.2.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入厂和转岗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4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5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路查)的,给予500元罚款;
3.2.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或削减安全设施的,给予500元罚款;
3.2.7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违章指挥生产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8发生事故后不及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搞打击报复的,给予2000元罚款;
3.2.9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的,给予200元罚款;
3.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处理条款执行。
3.3.1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给予200元罚款;
3.3.2上岗时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将劳动保护用品挪作它用的,给予200元罚款;
3.3.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消防装置和设施的,给予2000元罚款;
3.3.4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给予500元罚款;
3.3.5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事业部有关规定处理;
3.3.6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处以200元罚款;
3.3.7交通违章处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各有关单位和作业队,在每次接触危险品前,要事先对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关键任务做出明确规定,并留有记录。在危险品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事业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5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
3.5.1管理方面有创新意识或举措,经实施取得明显效果的;
3.5.2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对减少人员伤亡和保护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3.5.3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上报和提出合理建议杜绝各类事故和险情发生,确保了人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每月生产总结会上讲评兑现。本细则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三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2、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奖惩
制度
2.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2.2考核办法
2.2.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对象为各单位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奖励基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2.2.2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20万元,由各责任单位上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公司补助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2.2.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原则: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b.注重安全管理效果;
c.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d.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e.奖优罚劣。
2.2.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责任单位与公司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
2.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责
责,圆满完成责任书安全监管工作期望指标的,公司返还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对虽未完成期望指标但未突破控制指标的,仅全额返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对突破否决指标的,将全额扣除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发生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除全额扣除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风险抵押金1~3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2.3.9考核为一等奖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考核为二等奖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考核为三等奖的,给予6000元的奖励。2.3.10 给予先进个人1000元的奖励。2.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条件: 2.4.1 一、二、三等奖
2.4.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95分以上,并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综合因素考虑; 2.4.1.2事故指标未突破控制指标;
2.4.1.3领导高度重视安全,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每年对所辖单位安全工作安排周到,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表彰五落实; 2.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落实管理人员;
2.4.1.5建立安全管理经费专门帐户或科目,专款专用;
2.4.1.6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和帮助企业开展职业道德、遵章守法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4.1.7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每年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查思想、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活动不
第四篇: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新准铁路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安全风险源头控制,强化安全生产“红线、责任、风险、规则”四种意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主动防控安全隐患、减少设备故障和“三违”现象,保证新准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安全生产奖惩意见,由公司安全分析会研究后,以通报形式发文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防止事故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严重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安全生产奖惩,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站区以及联合运输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于上级单位给公司的各类安全奖金、公司各类安全罚款。
第六条 公司安全奖励分为阶段性安全生产奖、全员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奖、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奖、临时奖励。
1.阶段性安全生产奖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公司实现阶段性安全目标后,公司一次性发放给全员的奖励。
2.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是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在公司安全目标实现后,公司一次性兑现给抵押人的奖励。
3.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奖是公司获得集团公司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目标后,给予的奖励。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政策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4.临时奖励是公司给予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可能发生事故以及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临时奖励范围及标准
1.上报集团公司的请奖范围及标准参照《包神铁路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对上报集团公司未给予奖励的,经安全分析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2.公司奖励范围除附件1规定外,包括公司安全分析会研究决定其他应给予安全奖励的。奖励标准按A类事件奖励2000元,B类事件奖励300元,C类事件奖励200元执行。
第八条 对给予临时奖励的单位、集体、个人,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的50%执行,非职责范围内的全额奖励。
第九条 集团给予奖励的,公司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第十条 在对防止事故、发现设备隐患有功人员奖励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确认有其他责任人的,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安全监察部除追回奖励外,对责任单位(单位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个人)处以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程序
1.站区在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并在24小时内将请奖报告、证明材料发送至专业安全监察内网信箱,并保存好有关实物和图像资料。上报时车站、工队负责人要认真调查,严格把关,保证材料真实性。
2.安全监察部在接到请奖报告后要及时、准确的做好事件调查与核实工作。
3.安全监察部核查请奖报告无误,经安全分析会审核通过后,给予下发奖励通报或报请集团公司奖励。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经济处罚是指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作业标准化的干部、职工,以及造成事故(故障)的责任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处罚标准
(一)对A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对当事人罚款500元;自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经安委会讨论可给予当事人停职3天处理;对于联运单位的职工,情 节严重的经安委会讨论可给予清退处理。
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30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200元。4.站区主任、三等站站长(含副站长)、工队长、专业安全员及技术员罚款100元。
(二)对B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当事人罚款300元。
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20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100元。4.站区主任、三等站站长(含副站长)、工队长、专业安全员及技术员罚款50元。
(三)对C类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1.当事人罚款100元。2.卡控失职的人员罚款50元。
3.四等站站长、所在班组值班主任、工长罚款50元。
(四)公司对站区“三违”人员做出处罚后,站区不得做出二次处罚;站区自查发现的“三违”问题,确实整改的,公司不再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经安全分析会讨论决定,可根据该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对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管理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1.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2.消极懈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危及运输安全的;
3.违反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治的;
5.因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责任故障或在设备故障调查中隐瞒、迟报、推诿责任的;
6.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 7.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的情形;
8.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可提级处理。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和奖励,安全监察部负责建账,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取,统一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处罚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罚个人外,同时应按公司“五型企业”考核条款扣除所在站区分数。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机械设备等非铁路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按权限属于公司行使行政处分的,由被处分者写出书面检查,安全监察部在核准事实、取得证据、听取职工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并提出处分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处分手续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凡发生职工因工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和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站、队,取消其当年评比各类先进资格,相关责任人在考核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扣除责任站、队本 季度考核奖;发生A类违章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联运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人员原因产生不良后果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意见报包神铁路集团安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的,按照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相关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公司开展的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的责任设备故障等安全事件按照活动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站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站区奖惩办法,“三违”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公司处罚标准。站区奖惩办法应由站区全体员工讨论通过,作为处理站区奖惩事项的依据,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站区进行的各类安全奖惩,二次分配后应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全奖励范围 附件2:安全处罚范围 附件3:职工处分呈报表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及施工设备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做到安全施工奖罚分明,特制订本办法。
1. 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评定小组,以月为单位对各班组进行安全施工考核。
2.对于在本月施工中安全状况良好,无任何安全事故,而且每周召开一次 以上安全会议,施工(安全)日志及安全会议记录齐全的班组,按时发放本月安全奖,发放标准:每天2元。本条内容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
3.进入施工工地,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如佩带安全帽、高空 作业佩带安全带等),如发现有不遵守安全施工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后果的,每次罚款30 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3.在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编写 安全事故报告,并由项目副经理审核,明确事故责任人,对造成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损坏的,视损坏程度责令其按设备的10%或工器具的20-100 %进行赔偿,并扣除该班组当月的安全奖,扣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工地现场负责人本月安全奖。
4.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并编 写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做出罚款500至2000元,并责令其下岗6 个月的处罚。扣除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年安全奖金。
中国水电三局安装公司黄果树电站项目部
200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