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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5篇范文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1-110810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8 01:4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的需要,更好地为领导同志服务,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职责分工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提出分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两个以上政务处室的督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四)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等)督办程序:

1.分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承办单位应每两个月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两个月对两个月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登记。《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的分解情况,包括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由督查人员逐项进行登记。

3.督查。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进度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

4.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组织各协办单位有困难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积极参与协调。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督查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活动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

5.回告。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人员对回告情况应进行检查,对回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充、修改。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督查通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二)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由督查人员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登入统一印制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登记簿》。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2.拟办。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督查人员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3.办理。

(1)自办。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散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对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人员转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的《政务督查交办通知单》,并加盖“武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公章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点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督 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交办领导同志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在办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过程中,应向督查室通报办理情况。

(4)反馈。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回告后,督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回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告,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告,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的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件,由该处室直接向有关领导同志回告,并将回告材料抄送督查室。对重要的督查工作情况,应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室负责整理材料并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处室整理材料,在《督查通报》上刊发;《督查通报》文号、归档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二)及时办理答复。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应按照督查工作的原则,认真办理,限期完成,按时答复;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经常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批评办理不力的单位。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政府系统督查人员培训班,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

(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

(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

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

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

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反馈督查结果

督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限要求内将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政府办和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审阅后,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专报》进行定期通报。

第五章督查方式

第十条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时限抓紧落实。

第十一条跟踪督查

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实地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出督查组或专人,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三条联合督查

督查机构选择适当时间,围绕旗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以加大督查的力度。

第十四条督查调研

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旗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促进决策落实。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督查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政发〔202_〕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政务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_年8月1日

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保证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高效落实,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2_〕120号)和《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陕政办发〔202_〕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员督查和大督查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有关政务督查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1—

(二)市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本级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股室是其部门政务督查办事机构。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确定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股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区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社局、考核办、政府督查室、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制定政务督查制度,协调解决政务督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县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县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负责政府、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股室负责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分管市长、分管县区长、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分管市长、分管县区长、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负责市长、县区长批示给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县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负责起草政府领导、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上级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情况的材料。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及文件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和反馈;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反馈;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严格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对涉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单位负责办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督查督办。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县区政府常务会,市长、县区长办公会,专项问题会等各类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市政府、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情况。

(四)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

况。

(六)群众、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闻媒体对本级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核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申报并送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股室审核,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政府督查室进行汇总,列入督查事项,并建立督查台账。

(二)交办。政府督查室将督查事项进行分解,并以《督办通知》等形式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需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督查事项若因各承办单位职能交叉,任何一方无法独立主办的,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由政府督查室明确牵头单位;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当严格按要求和时限进行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督查室通报,由本级政府督查室协调,未能协调统一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四)催办。《督办通知》等发出后,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等形式,进行督促办理。对紧急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现场催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督查室书面报送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本级政府请示的工作,以专题请示形式呈报政府;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同时书面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反馈报告应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告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报告,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六)审核。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严格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七)报告。政府督查室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示。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政府督查室归档备查。

第八条 办结期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政府督查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通报督查。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承办单位抓落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三)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政府督查室派专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促整改,整改仍未到位或因交办事项未落实被连续三次下达《督办通知》催办的,政府督查室提交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四)明查暗访。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领导批示需要查办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新闻媒体披露的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查找问题症结,提出工作建议,报政府领导阅示。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车辆、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臵,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专项督查,切实解决督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采取百分制实行季度量化考评,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落实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2_〕9号)予以计分和评定。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考评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季度评比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其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在目标责任考核时每次扣1分。对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_年8月31日废止。

第四篇: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决策决定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XXX将严格按照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政务督查工作,通过打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督查管理机制,进一步保障政务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督查工作原则

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敢于讲真话、报实情,要做到反馈工作真实客观、准确到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误报。

(二)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督查各项任务落实不力、政令不畅等问题,既要查找问题出现的表现形式,又要查找问题出现的根本源头,做到问题查的准、原因找的透、责任追的实,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坚持重质重效的原则。要坚持以质量为前提,高效率推动中心各项决策决定工作的开展,确保督查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督查工作内容

(一)XXXX会等政务会议决定并经领导同意列入督查的事项;

(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职责

督查工作由XXXX室负责。纪检监察室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督查工作职:

(一)对督查件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对督查事项办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及时报请领导;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实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工作方式

通过电话提醒、现场督办等方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督查,视情况下发督办单进行工作督查。

五、督查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立项登记、跟踪督办、定期报告、反馈处置、办结归档等。

(一)立项登记。对纳入督查工作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建立《政务督查工作台账》。

(二)跟踪督办。定期对督查事项进行督办,及时了解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对需要协调的情况,告知相关领导协调处理。

(三)定期报告。根据督查情况,更新填写《政务督查工作台账》,定期向领导报告事项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反馈处置。对未按照要求填报督办事项进度情况或拖延办结有关事项的责任部门,由XXX室逐级报请领导阅处。

(五)办结归档。依据事项完成要求,对已办结的事项进行销号,并整理归档。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被督查责任部门需安排专人与XXX室负责对接,做到工作信息及时反馈。

(二)突出督办时效。采用电话提醒、现场督办等形式,持续跟进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所有督查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不得拖沓延误。

(三)加强督查通报。督查工作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按照领导工作要求,定期在政务会议上进行通报。

(四)强化责任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提升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督查工作严肃对待,不得敷衍塞责。

附件1:政务督查工作台账

附件2:督办单

第五篇: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县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保证省、市、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督查员,在全县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1-

(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办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季度工作要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

(八)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室对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督查室职权

(一)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和其他专题会议。

(二)重大事项督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到有关乡镇(管理区、街道办)、部门单位进行调研、督查、监督和提出建议。

(三)督查室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

(四)督查室可对被督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和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决定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县政府督查室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草拟办结报告、督查情况汇报、《政务督查通报》和《督办事项通知单》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限要求上报;

(四)向本部门领导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五)及时将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工作动态及经验通过《政府督查通报》予以交流;

(六)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

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围。

(二)凡经领导人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查单》,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查室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以督查室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五)督查函件发出后,督查室要及时询问督查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督查件办结期限

对收到的督查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在7日内反馈

动态信息,办结后再报告整改结果。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一条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文件,标明发文序号。

交办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督查人员,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完善督查工作网络。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查事项。

(二)检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薄,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办理,并按季度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强的督查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

(三)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要利用《**县政务督

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推诿敷衍,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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