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5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11044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01:5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 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目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 8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 8(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 8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 9 1.以药家鑫案为例 ························· 9 2.以李天一案为例 ························· 11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 11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 11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 12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 12 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 13 结语 ································· 14 致谢 ································· 15 参考文献································ 16

前 言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202_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2_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张瑞芳,202_)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莫新华,202_)2三是从 1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2_年06期 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2_年10期

2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杨立新,202_)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陈政,202_)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2_)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陈彦君,202_)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王春雷,202_)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陈泽华,202_)8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2_年06期

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2_年03期 5 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2_年08期 6 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2_年08期 7 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2_年05期 8 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2_年05期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9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10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例如,央视很火的一档调查式采访节目《新闻调查》,它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通常可以做到有度的进行批评报道,在采访中做到了让事件当事人都发表观点,公正客观,多视角点评。在采取必要的隐性采访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在利用暗访的形式来采写报道时注意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权而不是侵权,把握住了媒体在利用暗访式采访中的适度原则。但是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正如 910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8月,第64页。

《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第1页。调查性报道创始人普利策所说,新闻调查报道中最难得是既要保持报道吸引力,又要使它受到精确性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11(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新闻自由和法律正确运行上应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传媒和司法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它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实现社会生活的公正、公开、有序进步发展。传媒要监督司法,这有利于揭发腐败,代表公众实现和维护权益。同时,新闻监督自由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监督,二者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是一概的去说谁影响决定谁,未免也太夸大了其的力量。要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双赢,使得舆论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使得新闻自由自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的自由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它不仅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而且还应该有具体的基本法律将新闻自由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加以调整,从而既维护新闻自由,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12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13 “媒体审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14

1112 聂茂 于晓萌《试论《新闻调查》的基本内蕴与表达模式》,《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_年02期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 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_年8月,第177页

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2_年06期 13

14《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2_年12月,第84页 在实践中,可以纳入“媒体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法规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15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1.以药家鑫案为例

202_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农村人难缠,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新媒体如微博更是成为公众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张妙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更是通过微博来向公众揭露药家鑫家中情况,称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为官僚、富商、药家的家庭背景更是被传的神乎其神。网民们也纷纷跟帖,表达自己对于此种“富二代”或者说是“官二代”的敌视与不满,网上一片不杀药家鑫不惩治药家不以平民愤的架势。可以说传媒舆论对案件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药家鑫的残忍杀人手段,大多新闻媒体呈现一边倒的趋势,结合广大群众认为药家鑫案可能是另一个“李刚门”,社会审判在声讨着药家鑫。

在这里,我很想说说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事。在一片舆论声讨药家鑫中,这条新闻被淹没了。得到的关注也仅仅是对着五名教授善良纵容的指责。这五教授之一的王新教授表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一些媒体为追求爆炸性新闻的效果,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药家鑫案中对于药家鑫为官二代的不实报道,出于对于社会官二代现象的不满引导了舆论对于张妙夫妇的同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考虑药家鑫的投 15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202_年05期

案自首情节。药家鑫确实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张妙的死已经导致一双父母失去女儿,难道要让药的父母也失去儿子才公平吗?中华法律向来讲究先教后刑。主张宽刑慎杀,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古圣贤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当教化不起作用时要用刑,刑的作用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德礼教化是主导,刑罚威慑相辅助。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这违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干扰了司法审判。

还可以再举个和药家鑫案相似的例子,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实媒体报道追求客观公正与司法审判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的一些行为却使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改变,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舆论怪相。说到这个案件让人又想起202_年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五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对于张明宝的判决也不过是无期徒刑罢了,而张金柱却为此付出了生命。或许我们不应该去衡量孰轻孰重,毕竟他们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我们新闻报道中媒体尺度的把握,不得不考虑新闻讲究的客观性与公平正义。正如临刑时张金柱说:“自己其实是死在记者手里的。”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中过分渲染张金柱的身份,引导了舆论走向,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这与我们一直所坚持的,所理解的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不相符的,新闻媒体应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进行“把关人”的重任,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这是我们媒体工作者和人民大众都应思考的问题。

2.以李天一案为例

202_年2月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是即两年前李天一因开宝马打人事件后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比起上一次的打人事件,这次因涉嫌轮奸罪,引发舆论前所未有的热议。在这两起有关李天一的事件中,同样出现了药家鑫案一样的媒体审判现象。一些新闻媒体在这起案子中没有表现出作为公众喉舌应具备的专业素养。首先,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其次,相比药家鑫的案子,这次舆论和大众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架势,不容许任何为李家说情的言论出现,就连杨澜在微博中质疑对于李天一的劳动教养一年是否判的过重,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认为其是在为权贵说话,在强大的网友压力下,杨澜最终不得不在微博中道歉,解释自己的言论。

一些学者也认为药家鑫或者说李天一的案子不能说是媒体审判,中共山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西安交大授课时说道:“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但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

16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观点认为审判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也要注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所以说媒体并没有能力来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说传媒和公众引导案件走向的说法过于夸大。但是就像有些腐败和社会丑恶现象被媒体曝光正义得以伸张一样,为什么一些专家学者只说舆论监督的好处,不看到它也存在着种种弊病呢?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之害行为。侵权行为据图化指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又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一些媒体为满足某些畸变的新闻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带着猎奇、猎趣的心理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造成了新闻侵权。17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是一些深度报道中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报道新 16《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2_年7月4日

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新闻战线》 202_年06 17 闻。例如影响力较大的央视《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也经常使用偷拍这种手段。为了获取某些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迫不得已隐匿自己身份,使用不公开采访形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隐性采访需把握好适度原则,超过了这个度,就会造成对当事人一些权力的侵害。例如,202_年“茶水发炎”引发了对“隐性采访”的职业道德争论。在这起案件中记者的本意是想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却用了这么个哗众取宠的方法,让公众从新对新闻报道的道德底线做出考量。

新闻报道中要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比如,在隐性采访中不能采用诱导的方式,使被采访人陷入到某种误区,最终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隐性采访也有一定的禁区,如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例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子的时候似乎忘记了他还有个未成年人的身份,对其隐私不仅没有做到依法保护,还进行了大肆的披露。理所应当,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抱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运用必要的技术处理方式,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切不可乱用权力,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损害自己和他人的权益。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所谓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就是从3月中旬起,一些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缺乏说服力,接着大体是从4月10日开始,京华时报等媒体对农夫山泉产品标准进行持续性报道,直到5月7日,农夫山泉在北京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此前《京华时报》的报道,在发布会现场,农夫山泉董事长、总裁钟睒睒与京华时报记者现场激辩,场面一度失控,农夫山泉事件渐入高潮。

尽管农夫山泉在此次事件中的一些应对举措非常不妥,但一些媒体的表现也非常令人遗憾。从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中可以看出媒体也许在一些做法上已经构成侵权。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销售额巨高。一篇负面报道,无论准确与否,都会造成企业的受损。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就发帖说农夫山泉不能喝,就要负法律责任。这种帖子一旦被大家转发,就一定会造成影响。对照美国的法律,如果你针对一般个人、非营利组织的诽谤,索赔金额不会很高。但如果你针对公司老板或者大公司诽谤,那索赔金额可能就会达到多少个亿。因此媒体、记者在报道企业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任何一个事实上的差错,可能会导致天价的索赔。民事案件涉及到大公司的名誉权,就会比较复杂,复杂就在于采访相关证据的获得以及索赔金额。可能,我们现在还不习惯看到3000万、5000万、6000万的索赔,但以后这样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媒体要高度谨慎。王克勤说过,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是两种力量逼出来的,一种力量就是官方以打击虚假新闻为名找你的茬。第二个力量就是法律,特别是诽谤法,诽谤法使媒体的不实、虚假报道大量减少,这是健康的。18

在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也尽显我国在有关产品质量法和新闻侵权法律方面的缺失。我国新闻监督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学界的深入研究,最终转化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规制,严格界定新闻自由的范围,实现对新闻侵权的规范性界定,最终以立法的刑事实现新闻监督的法治化建构。19希望通过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争论,推进我国在新闻监督领域法治化进程。

结语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可喜可贺的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舆论监督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尽可能避免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频发,还原一个合理有序的司法舆论环境。这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时刻谨记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自己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和态度,它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应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展江,《用法治专业解决争端》,《时代周报》,202_年5月16日http:///229/229667.asp 吴敏 《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新闻研究导刊》 202_年第9期 19

致 谢

逝者如斯,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接近了尾声,思念中,留下了许多的感动和回忆。首先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黄明哲老师。正是在您严谨的学术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上,让我顺利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您的敬业精神、博学的专业知识、高尚的师德,都让我获益匪浅,不仅在学术上得到了您的指点,而且您的为人处事方式也都熏陶着我。而从毕业论文的完成来看,从立题、构思、框架的整合以及写作和修改,您都无微不至地进行耐心的指导,在这里真的要跟您说句“老师,您辛苦了”!

再者还要感谢我的各位专业课的指导老师们,在你们的指导下,我收获了许多专业课方面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参考文献

1.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2_年06期

2.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2_年10期

3.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2_年06期

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2_年03期

5.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2_年08期 6.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2_年08期 7.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2_年05期 8.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2_年05期

9.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202_年05期

10.《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2_年7月4日

参考著作

11.《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8月版

12.《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版 13.《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 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_年8月版

14.《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2_年12月版

第二篇:媒体人的职责新闻侵权

媒体人的职责

----避免新闻侵权

作者:08级基础科学学院

戴镛

新闻侵权纠纷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常常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引起的纠纷和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05年,北京《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在报纸头版和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一名化名小莉的艾滋孤儿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报道中更披露了这名艾滋病孤儿的个人隐私:如其家境如何贫困,社会捐助又被亲属占用;“小莉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莉的主意”;“小莉到×家后改名为×××”;“小莉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

《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小莉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刊登了小莉及其已故父亲的照片,并报道其家庭的隐私情况,这些行为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华夏时报》披露的情况无疑使小莉

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不利于小莉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艾滋孤儿是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全社会关爱。保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降低并消除社会歧视,是全社会的责任。虽然媒体报道艾滋孤儿是出于善意,但如何保护被报道对象的隐私也是媒体应该考虑的问题,客观真实和不侵犯隐私并不冲突,记者应该注意在不侵犯报道对象的隐私权的前提下,报道客观事实。

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益,否则会对当事人乃至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了在新闻竞争中取胜,报道当事人的隐私可能会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报道对象造成严重伤害,加之本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艾滋孤儿,此举更使其承受莫大的精神压力。知情权与隐私权孰轻孰重,新闻媒体如何衡量是一个应该引起大众媒体注意的问题,新闻媒体有责任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为受众提供真实的社会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隐私权。在对艾滋孤儿的报道中,如果从关爱其健康成长的角度报道,是具有进行报道和讨论的价值,但当媒体将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媒体已明显侵入了当事人的隐私空间,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向受众提供真实报道,追求新闻性,满足公众的需要,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都可以报道,比如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作为一个有责任的新闻工作者,我们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准确理解和合理运用相关的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尊重他人权利,切实

加强自我约束。

在报道触及他人隐私时,新闻记者和媒体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止有意无意触犯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应该培养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有的新闻侵权事件是由于新闻工作者工作态度不认真、不严谨造成的。所以在编辑负面报道时,对于未成年人和受害人,要注意报道公开后对其名誉或者平静生活可能造成的损害,除非确实有必要,一般不使用真名,不公开其地址。对于负面报道配发的图片,需要时适当作面部模糊处理。另外,在新闻版面的内部审查中,增强法律意识,最好有既懂新闻、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对新闻版面进行法律检查,参与总把关。并且,新闻记者和媒体还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新闻媒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提出诉讼,我们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变被动为主动。注意主动整改,严肃处理,及时更正。最后,新闻记者和媒体都应该完善新闻监督机制,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

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力的要求,而新闻媒介自律,则是权利对义务的承诺,有效地避免新闻失实、职业失职、新闻侵权。

第三篇:媒体虚假报道案例分析

虚假新闻分析

王迎雪(1118007159)广播电视编导

媒体报道的应该客观事实,这是新闻界的一个共识。不过,随着市场经济和媒介竞争的加剧,虚假新闻开始作为很多媒体卖点之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挟尸要价和直播诺康死刑事件,两件事情同样涉及媒体底线问题,以及它将人的尊严放到了一个怎样的地位。媒体真实报道看起来无可厚非,但要跟人的尊严让位。窥私欲的膨胀不能以对个体的伤害为代价,我们都应该知道底线在哪里。

二、杨丽娟事件和杨武事件。过度报道的事实,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成了一个放大镜策划人推动整的事件的紧张,真实是第一个牺牲的东西。媒体抛弃了旁观者的角色,主动参与事件发展甚至大力推动,这样就可以推出更加独特更吸引人的新闻,也意味着更低的成本更多的新闻资源。媒体井喷式的报道,毫不费力的把一件事或者一个由头变成新闻热点,哪怕事实或根本不存在或者本身无关痛痒。媒体只是需要这么一个新闻来刺激观众匮乏的注意力,事实本身没有可读性,策划的新闻,有故事一样发展高潮的新闻,才是媒体最喜欢的原料。本来杨丽娟只是一个狂热的粉丝,微不足道,但是媒体发现了这道菜,相互争抢,循循诱导当事人,才导致了一场媒体的狂欢和一个家庭不可挽回的悲剧。杨武,一个极其普通的强奸事件,但是加上城管贫苦大众之类的帽子以后,肯定会更加耐人寻味,所以我们需要这些兴趣点,媒体做的就是这么一个事情,把新闻做成一个故事,把新闻变成一个商品,炒作包装欺诈一应俱全。

三、藏羚羊走过青藏铁路和bbc报道伊拉克战争照片失实问题,同样还有新闻联播采用虚假资料欺骗大众的问题。政策的需要,和媒体监管制度的缺失这诸如此类的事件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因为媒体自身固有的政治属性,很多时候为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媒体会选择性报道某些所谓事实。虽然这些虚假新闻后来被澄清推翻,但是媒体自身和政府背后的操控力量损失极小,最后被送上审判台的只能是替罪羊。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应该保证新闻的相对自由,这是基本常识。虚假新闻最后得以广泛传播,也是媒体监管失职的表现,信息来源真实性是报道新闻的重中之重,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除了政府监管,媒体内部也应该建立完善的自我审查机制。新闻是公众的,责任感是必须的。

四、李天一和碰瓷大妈事件里,不可忽视的媒介审判,失范的媒体暴力。媒体的责任是传递信息,提供交流,它有评判的自由,却没有审判的权力。并且,媒体不可思议的影响力,往往会对法律的公正提出考验,这种压力或多或少以公众舆论的形式出现。我们不拒绝媒体的审判,但是这种评价,应该基于法律的公正。李天一,或者说,李某某,一个几乎被全程直播的媒体审判,公开保证公正,但媒体旗帜鲜明情绪激烈的报道又何尝不是一种偏见。北京碰瓷大妈,事实证明是仅仅一个虚假报道,同样引发一场声势浩大大众讨论,媒体拉开大旗,大众踊跃站队,事实本身却消亡了。

那么,如何预防虚假新闻?

一、资源整合,虚假新闻不是一个可以轻易禁止的东西。新闻每天都在发生,信息时刻传播,事后追究避免不了新闻本身产生的负面作用,显得力不从心。纸媒行业在强大的网络等新媒体的攻击下,面临衰落,而新兴的网络媒体却没剥夺了采访权。因为没有采访权,转载摘录势必会造成一部分侵权问题,为了实时新闻的及时性,网站又不得不自己制造新闻,新闻失实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果可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之间实现资源整合,政策松绑,人员流动自由统一对待,给予新媒体采访权和人员支持,实现传统媒体的转型过渡,既整合了资源,又保证了媒体发展的良性需求。

二、政府的责任。清者自清,外部环境是滋生传播虚假新闻的重要因素,如果把注意力拓展到虚假新闻之外,情况就会简单得多。而且,很多涉及谣言虚假新闻的刑事案件中,政府处理做法简单粗暴,体现出政府公关的失败和国家的不自信,手段方式问题直接决定成败。对人的尊重,对话语权民主自由的尊重,这是必须坚持的处理原则。

三、相关法律的跟进和大众共识的形成。法律是硬保证,大众共识是软环境。既要有制度规范新闻的生产发布和处罚,又要有对新闻对象——大众,整体认识的提升,才可能实现对虚假新闻的有效治理。

第四篇: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论文 开题报告 (5000字)

附件6

长江师范学院

200901081202 09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 姓 名: 学 号: 专业年级: 指导教师: 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探索 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 贾森 于斐

一、课题意义(包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新闻侵权现象屡见不鲜,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等新媒体侵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多少年以来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目前我国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法制的缺位表现在形式上的缺位与法律上的空白,新闻侵权也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相互交叉领域的一个空白。由于当代媒介从业者法律知识缺陷、新闻作风不踏实、追求商业利益等造成的新闻侵权。对新闻侵权与媒体责任的研究,明确新闻侵权的界定与媒体责任划归,提高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用相关法律保护媒体权利、制裁媒体侵权行为,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研究新闻侵权应该研究什么是新闻侵权、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只有认识到了某种行为构成新闻侵权,我们才能采取办法不这样做,不发生新闻侵权。

现实意义:对新闻侵权与媒介责任的研究使新闻侵权有了明确的定义与界定媒介责任划归明确,有利于指导新闻立法进一步完善新闻法律。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更加明确什么是新闻侵权行为,然后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素质。对于受害者来说能够更加清楚明了自己那些权利被侵犯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让社会更加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二、文献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了。20 多年来,民法学者、民事法官和媒体法制工作者共同研究,使其已经成为一个新闻传播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的学科,它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 年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媒体侵权案件,是1985 年的“疯女案”。涉讼的文章是《民主与法制》1983 年第1 期发表的《二十年疯女之谜》,文章中所写迫害狄某的杜某于1985 年1 月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民法通则》实施后至1988 年的两年间,出现了新闻侵权的第一个高潮,全国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达到300 多件。其后相继又发生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高潮,第四次高潮在202_ 年之后,以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起诉新闻媒体为特点。《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该法实施后,很快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第一次浪潮”。当时,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闻官司”,尔后明确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1991 年5 月6 日至8 日,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新闻法制学术研讨会,6个省市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等50 余位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法学理论不断探索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于1991 年、1993 年和1996 年分别召开了三次全国学术研讨会,集中研究媒体侵权问题,发表论文76篇。

2.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之时起,一些有识之士在总

结新闻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重视新闻法制建设的要求。1994年,杨立新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即《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1995 年,杨立新和王利明教授主编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一书,系统阐释了他们对新闻侵权的看法。《媒体要为严重失实的报道承担侵权责任》——于付海律师,文章中讲述了《红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某诉讼新京报的案情及法院的判决,并对本案的法理进行了详细的评析。《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法律教育网,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与研究。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_年版,以新闻报道权为基本立足点,对于新闻报道超越其界限范围的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责任承担以及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与预防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202_年杨立新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的论文,对我国媒体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媒体权利和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做了初步探索,并对媒体齐全责任法为何没有明文规定新闻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解释。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对民法通则生效二十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媒体侵权案件做了数据统计与研究报告。学者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孜孜不倦,是因为新闻侵权既涉及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两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最佳平衡点。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们对新闻侵权有了很多的研究但至今也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甚至是有些人还再为是否要立一部新闻法做着激烈的争论,《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对媒体责任主题划分不清楚,如新闻媒体、新闻编辑、新闻作者以及转载等责任比例划分不清楚。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法制的缺位表现在形式上的缺位与法律上的空白,新闻侵权也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相互交叉领域的一个空白。新闻从业者缺失相关法律知识、新闻作风不踏实、主观上的过错等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法院、法官在受理、审判这类案件时难度较大很难找到成文的法律规定。急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线规定,在此基础上起草新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新闻侵权责任,让受害者申诉时有法可依,让新闻从业者明确侵权行为从而杜绝侵权行为。是否要立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分、新闻侵权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界定等都是当前与今后有待解决的问题。

3.本人对所查文献的评述 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新闻侵权有着不同的阐述,对新闻侵权的定义不能达成一致,新闻侵权的界线划分不明。媒介责任的已有研究大多是对其社会责任、舆论监督的研究,它包含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两方面,不外乎就是媒介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对侵权责任划归的研究较少。20世纪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点表现在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保护上。很多著述突出的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不是研究对媒体权利的保护。进入21 世纪之后,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主要进展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媒体侵权责任;研究媒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媒体(新闻)侵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新闻界,使用新

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有一个变化过程。学者最初经常使用新闻侵权的概念,有时也使用新闻官司、新闻纠纷、新闻诉讼等概念

课题研究内容与方法

内容:

一、新闻侵权理论研究

(一)新闻侵权概说

1.新闻侵权定义

2.新闻侵权特殊性

3.新闻侵权构成要件

(二)新闻侵权发生发展

1.对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例的总结分析

(三)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典型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新闻侵害名誉权及案例分析

2.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案例分析

二、媒体责任理论探究

(一)媒体责任概说

(二)媒体责任缺失现状

新闻侵权的理论

来发展

三、如何减少由媒体责任缺失造成的新闻侵权

(一)把关人理论概说

(二)媒体担起责任减少新闻侵权 方法: 文献研究法,搜集研究相关文献进行整理,综合出自己的观点看法 案例分析法,对近年来新闻侵权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从案例中解释对比分析法,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新闻侵权的研究,看新闻事业的未

课题研究进度安排

1.202_年12月,确定研究的课题,设计研究方案,进行文献的收集与整理,202_年1月10日进行开题报告,然后由老师审阅并报学院审批通过。

2.202_年12月——202_年1月,阅读查找的文献资料与书籍,对相关情况进行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法和分析归纳法找出研究的问题的论点与论据,写出大致的研究框架与论文结构。

3.202_年2月——202_年3月,写出论文的初稿并请教指导老师,与导师确定研究细节的相关问题,确保论文的水平与质量。

4.202_年4月,根据老师对初稿的意见对论文进一步进行次修正,形成最终的论文。

5.202_年5月,准备最后的论文答辩相关事项。

6.202_年5月底,定稿,提交相关材料。

五、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参考文献目录

[1]陆萍.《新闻侵权的构成》[n].《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6期

[2]王利明主编.《新闻侵权法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3]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第241-242页

[4]穆超君.《试论新闻侵权》[n].《新闻侵权》202_年第9期

[5]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_年版:第15页 [6]杨立新著.《人格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第232—233页

[7]郭京霞.《新闻侵权:为何媒体多败诉》[j].《中国记者》202_年,第6期:第18页

[8]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_年版:第85页

[9]杨立新著.《人格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第304—306页

[10]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_年版:第25页

[11]李晓敏.《论新闻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构成》[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2_年,第四期:第42—43页。

第五篇: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

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律规范。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新闻工作者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所有被报道人的权利。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明确新闻侵权与正当监督界限的基础上,把握好采访报道的尺度,做到不谤人名誉、不揭人隐私,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新闻事实关。舆论监督报道是讲问题的,总会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也不可避免会遭遇反监督。因此,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也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但应当明确的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亦即新闻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讲,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来衡量新闻事实,这就要求记者树立证据意识,养成提前上法庭的习惯。首先,采访时一定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各方面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消息来源求证单一而产生片面性。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和经被采访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的采访记录,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其次,写稿时要做到表述准确,报道内容要与掌握的证据相吻合,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尽量删繁就简、留有余地,切不可合理想象、贪大求全。再次,对新闻源要加以分辨,充分利用权威消息来源的法律空间,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

三、运用平衡报道技巧,力求做到全面、公正。采访全面细致,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和记者防范侵权的良方。而要做到全面、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做到平衡,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看到所有的不同的倾向”,“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平衡报道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尤其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要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要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通过多元化的信息来反映新闻事件,正确引导受众理解新闻事件的本质。

四、将事实与评论分开,把过程与结论分开。新

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道德的评判者。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还容易引发侵权。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坚持客观性报道原则。所谓客观性报道,是指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应把结论留给权威部门去定,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五、把好稿件文字关,避免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在少数。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也有学者更深入地分析了侮辱性语言的构成,并将其分为两大类:辱骂性语言和丑化性语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尽管内容基本属实,但却因为在文中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表述怎样的事实都必须客观地白描,要多用中性词,尽量少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词、副词和感情色彩太浓的词语,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添加个人情绪。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