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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研究(写作提纲)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1-9225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00:40: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研究(写作提纲)

毕业论文写作提纲

标题: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研究

(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圆梦深圳202_年秋季 11310941170)

指导老师: 李真

[摘要] 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报酬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规范了劳动力市场,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对下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执行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监督检查。

[引言]:最低工资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劳动者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的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费,夜班、高温、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补贴以及法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个人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补偿了培训劳动者技能等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开支。202_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速度略快,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我国各地地方政府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了在通胀压力加大的条件下对低工资群体的福利保障。然而,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202_年才得以确定,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如我国的最低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低于国际标准下限的40%,地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过大等问题在当前相对突出。显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就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正文]

一 引 言

1.1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情况

1.1 1928年制度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2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 1.3 202_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

二 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各阶段最低工资制度法颁布情况 2.2 《最低工资规定》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2.3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工资制度的影响

三 当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居民平均水平存在差异,这导致了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3.2 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收入差距存在代际遗传的可能

3.3

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GDP的比例于国际平均水平,使得我国企业遭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打击的风险加大

3.4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削弱了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功能

四 完善我国最低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核算方法 4.2 通过公共选择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4.3

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

结束语

第二篇: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

公务员工资是公务员收入分配的一部分,而公务员收入分配又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解决公务员工资分配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目前,国内对公务员如何管理关注较多,对公务员的工资关注大多只是从工资是否涨以及公务员工资变动对其他行业的影响。本文着眼于如何完善制度方面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进行研究,是对相关理论的有益补充,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对国家行政体制合理化、行政行为规范化、行政人员高素质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工资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之一,直接关系着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作实效。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不仅涉及公务员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公共管理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文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从研究薪酬制度的相关理论入手,运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方法,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历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对202_年改革存在的工资设计有不合理因素、公务员工资晋升办法较为烦琐、退休制度仍需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工资分类机制、公务员工资立法、工资平衡比较制度、工资变动机制,改革现行公务员退休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力图通过对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历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研究,理清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思路,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务员工资管理、促进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提供有益帮助。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公务员工资的概念及其功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涵义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各个时期的指导思想等,并介绍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相关理论。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理论分析中,简要概述了古典经济学家的薪酬观点、效率工资理论以及人力资本理论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从建国初到现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四次改革,分析了历次改革的背景、成因、改革内容、成果和弊端,重点介绍了202_年7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次改革后仍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提供了一系列可选择的化解措施和对策。提出了包括完善职位分类体系,建立工资分类机制;加快公务员工资立法,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资平衡比较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变动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改革现行公务员退休制度,推行社会养老机制等深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第三篇: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第四篇: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

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

郑振沂

摘 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逐步建立规范、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是实行分税制的根本保证。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功效,但仍远远不能适应完善的分税制的要求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问题完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税制是处理和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必然选择,分税制的关键就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设立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税收体系,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行使其职能。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央税体系。同时,我国在体制上相对固定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初步确立。分税制改革十多年来,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地方税的收入总量不断增长,地方税专门征收机构的设置提高了地方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地方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当时分税制的改革是在保留既得利益的条件下进行的,过多考虑了中央集权的需要,使得地方税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权划分不科学,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不完全的分税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虽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看,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都集中在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过度集中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由于过多地考虑了中央利益,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收入的能力,税权和事权的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要么财力不济无所作为,要么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非税收入,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由此造成基金、收费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也很难符合我国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和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不利于地方政府开辟新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税收管理权而无法灵活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地区经济;税权过分集中使地方政府求助于收费的形式来筹集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

现行地方税体系税种庞杂,与地方收入有关的税种有: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遗产赠与税(尚未开征)。其中营业税占38%,企业所得税占19%,城建税占10%,个人所得税占6%,农牧业税所占比重为10%,财产税的比重为7%,其他税约占10%。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地方税以营业税和地方企 1

业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我国税种划分标准相互重叠,杂乱无序,在营业税、所得税中都有部分本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税收划归中央,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如果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会随之减少,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会下降。另一方面,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本身就不合理,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分配政策和地区间投资等重大问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均将其划分为中央税。从长远来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也应划为中央税。作为过渡,中央己从202_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地方所得税也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因此,现行地方税体系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缺少主体税种,一是造成地方税收入不稳定。二是使地方税收入规模难以增长,收入总量上与地方政府应行使权力的需要相差悬殊,造成地方财政困难,直接诱发各种各样的地方收费。三是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自主调控经济的能力,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地方税制改革滞后,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中央税,对地方税制的改革力度不大。导致现行地方税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税种内容老化,税负偏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都是1988年以前制定的,这些税种不仅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管办法等方面都己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税负也明显偏低;二是内外税制不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利于与国际税制接轨。如对房产、土地、车船的征税,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三是应开征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税种未开征。

(四)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满足地方财政的基本需要

适度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分税制体制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只有当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优势地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较大部分时,才能够保证分税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这说明我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偏低,既不符合分税制体制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现实的支出需要,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据调查,全国地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地方税收入,从静态特征看:一是从总量上看地方税呈明显的收入规模偏小的特征;二是地方税级配比过小,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入支柱;三是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小,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趋弱化。从动态特征看,地方税收入则表现为增幅波动大,缺乏稳定性;地方税级收入日渐萎缩,收入弹性较弱。由于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投入很少,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税源建设带来了潜在的影响,而且直接诱发地方政府的各种收费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

(五)地方税收征管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按税种划分的收入分配体制执行不到位;二是税收归属与征收管理权不统一;三是税收征管工作相互配合不密切;四是税收征管操作程序不规范。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在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上极易发生互不协调的问题,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核查等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互相扯皮、拆台和争执,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既影响分税制的正

常运行,也制约了地方税的管理作用;五是政策不规范。既造成征收范围的交叉和重叠,导致国税、地税征管工作的矛盾和困难,又形成税负不平等、税款流失、收入混库等问题。其次,地方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是税收法律级次低,削弱了税收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二是部分税收实体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三是地方税收工作缺乏司法保障。由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加上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薄弱的因素,致使偷逃骗税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打击,暴力抗税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完善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对策

(一)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

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分散决策,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是如此。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其收益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若由中央政府提供全部公共产品,则可能影响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这是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决策需要以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于当地人民,在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了解上远胜于中央。当人们处于经济信息不完全境地,且难以通过直接控制来实现所确定的目标时,就需要采取分散决策的方式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也是激励机制设计的需要,相应的,地方应拥有较为独立的税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支出的需要,才能有效的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目前应逐步下放部分地方税种的税收管理权限,将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在全国普遍征收的地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税收征收权、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税收减免权限适度下放到省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便于地方根据自身特点贯彻实施。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流动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等,除税收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都可下放给地方,便于各地因地制宜,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控制、征收成本大的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等,其他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和开征停征权都可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

(二)改革地方税税种体系。

首先,改变目前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和划分收入的方法,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分成;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统一扣除项目;第三,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课税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的所有企业,改变其现行计税依据依附于流转税的做法,直接对商品销售额和营业额课税。同时,结合地方“费”“税”改革,将城建方面征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占道费纳入其中,由地方政府确定适用税率;第四,开征教育税和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等规范为教育税。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环境收费规范为环境保护税;第五,改革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并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收费纳入其中,成为新的房地产税;第六,改革农业税,取消农村一切不合理收费,将农业税与农业税附加合二为一,将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农作物的常年产量。

(三)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

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必须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税基较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具有适度的弹性,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三是

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减少税收成本;四是税基流动性较差,避免因地区间税收负担的差异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按照以上标准,可以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有:一是营业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由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覆盖了整个第三产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第三产业发展空间较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二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颇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逐年增长。三是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于其计税依据的改变和课税范围的扩大,收入数量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必然大大提高,有能力充当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四是财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财产的存量也将迅速增加,增值速度也将加快,财产税也应当有能力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四)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明确国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权

首先,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使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依靠,这样转移支付可以更多地用于特定项目而不是一般补助上,既可以体现分税、分权、分责的原则,又有助于增强中央的调控能力。为此,必须解决“两个比重”的问题:一是确定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二是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可以通过有选择的费改税提高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把目前地方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普遍性的规费项目转化为税收,使其成为规范的财政收入形式,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

其次,为了提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防止国税、地税在征收管理问题上发生磨擦和“撞车”,必须明确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可以对国税、地税机关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在税务登记方面,可仍按现行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办法,可以把税务登记的稽核权明确给将来需要成立的税务警察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漏登漏管户的管理,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在发票管理方面,应按收入归属权的流转税归属来划分,属中央税和共享税的流转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权属国税部门,属地方固定收入的流转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权归地税部门。在纳税申报方面,要坚持分别申报的办法,中央税向国税申报,地方税向地税申报,中地共享税必须同时向国税、地税申报。在税款征收方面,国税、地税的征收边界应严格划分。中央税由国税局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对共享税,可以由国税或地税统一征收分别入库,也可以实行国税、地税分别征管的办法。

(五)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构筑高效的地方税征管平台

首先,必须加强税收的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在合理划分税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按照各自的权限,完善地方税的立法工作,使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强化税收法律的严密性和规范性,减少地方税流失的法律漏洞;优化征管方法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改善征管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税务人员培训系统,强化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税务人员监察系统,杜绝以权谋私,保证执法效果。其次,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将目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费,在“费改税”之后,统一交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第三,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尽快制定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等法规章程,严格区分征、纳、代三方的法律责

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保证税收征管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全国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尽快实行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保证新征管模式的顺利发展,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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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对策研究(大纲)

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对策研究

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对策研究大纲

摘要:随着我国个人住房市场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住房消费信贷规模急剧膨胀,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凸显,所以住房消费信贷制度是否能加快完善步伐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在着力分析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问题后,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住房消费信贷制度 对策

1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历程及现状

1.1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历程

在改革开发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当时较低消费层次上的制度己经无法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经过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实物分配的福利体制已经基本终止,货币化住房分配、市场化和社会化供给体系也已大体建立。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住房消费信贷伴随着日趋成熟的房地产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1 形成阶段(1988年-1993年)

1.1.2 初步发展阶段(1994年-1997年)

1.1.3 全面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1.2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1.2.1 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

1.2.2 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要方式

1.2.3 以政策性住房贷款为辅助消费信贷制度中的问题

2.1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约束

2.1.1 融资渠道狭窄

2.1.2 贷款方式欠佳

2.2住房消费信贷有效需求不足

2.3住房消费信贷供给需求脱节

2.4低收入与高房价的矛盾

2.5 居民负债消费的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如何完善的对策建议

3.1 政府的行为

3.1.1遏制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

3.1.2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3.1.3 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3.1.4 对低收入者实施信贷倾斜

3.2 金融机构的行为

3.2.1 开发更多的信贷产品

3.2.2 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3.3消费者行为

3.3.1 提高自身消费素质

3.3.2 维护个人信息,提高信用意识小结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能有效提高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国

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对策研究

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在住房建设贷款较为成熟,住房大量闲置,整个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背景下起步的,因此其发展严重滞后于房地产和经济的发展状况。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需求双不足,且供需结构不合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风险过大。我国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住房贷款二级市场尚未启动,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未能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使得住房信贷资金来源少、成本高。加快住房贷款证券化步伐,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是增大信贷资金供给,减小贷款成本的有效途径。同时,建立健全以政府为担保为主体的社会担保体系,增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和信用度。居民贷款购房的意愿不强、承贷能力弱,是造成住房消费信贷有效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降低住房价格是提高居民承贷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居民消费意愿的有效手段,而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能有效调节一级市场价格过高的情况。此外,消费信贷外部环境的建设也能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加强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制建设,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深化住房体制改革,转变居民消费观念,使贷款买房的思想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住房消费信贷风险过大主要有: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抵押风险。住房贷款证券化能为商业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既可降低住房消费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又能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结构不合理问题,降低利率风险。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可以加快抵押物变现速度,减小抵押风险。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可大大降低银行贷款面临的信用风险。贷款风险的降低能增强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积极性,促进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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