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99533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00:51: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介绍该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内容。第二章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三章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四章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基本构想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ssets, four bank business,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from the “full compensation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limited compensation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equirement with marketization reform, bank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maintain bank credit system is China's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main problem urgently to be solved.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country's recessive guarantee assure, helps to dominant market exit team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refore, the display conditions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require bank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This paper will acceler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its necessity in study.This paper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were studied.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introduction,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Chapter 2 introduce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history.The third chapter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The fourth chapter is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The fifth chapter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reference.The sixth chapter i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Finally make the conclusion of the full text.Keyword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 necessity;Basic Blueprint

目 录

第1章

绪论………………………………………………………………………………...-*********111-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还将从后金融危机时期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方面研究其必要性。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Stiglis&Weiss(1981)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这两者在决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脆弱性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相对于贷款人,借款者对其投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信息,而存款者对贷款用途知之甚少,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当高,从而产生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当存款者将他们的资金集中到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手里时,这实际上表明,他们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对不同的借款者实施差别对待,即根据相对风险大小来对贷款进行定价,这样就可以降低借款者的逆向选择。

Diamond & Dybvig(1983)证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银行体系下,满足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存款契约正好是消费者完全流动性保险条件下的跨期最优消费组合,这就是现代银行制度提供的流动性保险功能。如果银行没有其它流动性管理手段,流动性问题就会最终导致银行破产。由于存款者与存款者之间、存款者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旦遭受来自外部的逆向冲击,拥有不完全信息的存款者无法鉴别他们的存款银行是稳健经营还是已经资不抵债,因此,银行挤兑可以同时发生于好银行与坏银行之间。最终单个的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会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Diamond,Friedman和Dybvig等认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性在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同时,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它使得银行极易遭受挤兑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的银行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好的金融机构与坏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除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外,存款保

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存款者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极高,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David C.Wheelock和Subal C.Kumbhake在《什么样的银行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一文中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缺陷进行了研究。文章研究了肯萨斯在1909年至1929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由于肯萨斯的存款保险系统采取自愿投保原则,作者基于对单个银行数据的分析,发现高风险银行比保守的银行更倾向于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同时投保银行较之未投保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投资。

Goodhart认为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机构重复设置,减少官僚机构,从而有助于降低成本,尤其在银行监管方面以及在资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监管当局有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大量的信息,在决定向问题银行采取适当的救助行动时,这些信息尤为重要。

1.2.2 我国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国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起步很晚,始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课题组对该问题进行的研究。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讨论开始趋于热烈。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属于经验性的,纯理论性的研究很少,主要集中在对境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与借鉴、存款保险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等方面的研究。

赵令彬撰文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同时参考了香港在拟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己经做的一些研究和咨询工作,最后分析了这些结果对我国内地实施这一制度的参考意义。

何光辉与杨咸月介绍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以及对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的认识,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孙文基则从运营主体、参加原则、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资金筹集、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限额、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以及存款保险资格的取消等方面介绍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张桥云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采取官方和民间金融机构合并的形式,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共同出资。

孙建华认为应该由政府和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

刘士余则认为“从规范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考虑,我们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

胡孝红《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冯肇伯,张桥云的《刍议存款保险制度——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葛红玲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等论及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上述论述无疑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但是,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具体。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存款保险的概述

2.1 存款保险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客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为标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或破产倒闭,不能支付存款人本息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一种保险制度。

[3]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2.1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回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2.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的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作出的积极努力一达十余年之

[2]

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2_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2_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2_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金融未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2_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拿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2_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究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

2.3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使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理想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2.4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2.4.1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4.2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2.4.3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2.4.4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3.1.1 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者)的利益。

再次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4]3.1.2 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如果按《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理,往往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动荡,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濒临破产倒闭的银行摆脱自己和财务困境,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自己或促进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银行,同时也发挥金融监督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4]3.1.3 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1.4 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4]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1.5 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3.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 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2_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3.2.2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 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2.3 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3.2.3 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2_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 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 但从整体上已出现了某些规律性的趋势:第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更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承担了部分监管的职责;第二, 对单个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账户实行限额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 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

[5]已成为国际趋势。不过, 考虑到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选择适宜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4.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 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做法,采取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以建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 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在其下设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具体事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 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和特别国债可通过保费收入逐步偿还。

[5]4.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 应秉承“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负责存款保险基会的征收、赔付和运用, 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4.3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 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秩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因此,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更要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和监管纪律(Regulation Discipline)两种机制的作用, 强化市场约束, 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同时,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等, 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

4.4 存款保险的投保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面, 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 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参与的方式。因为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通常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即低风险的机构嫌保费过高不愿加入, 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加入, 一旦发生非谨慎经营导致支付危机, 国家仍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救助。

[5]4.5 存款保险的费率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费率方面, 可以通过向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即在初期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待条件成熟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评级差别费率。

4.6 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范围方面, 应侧重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目前, 我国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 如果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同时, 根据巴塞尔协议, 对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4.7 存款保险的赔付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赔付方面, 考虑到全额保险不仅会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 而且会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为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促进存款增长和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 保险理赔最高额可暂定为10万元, 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因为根据央行202_ 年的调查显示, 存款在10 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比例为98.32%。超过这一标准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 可以促使存款者谨慎选择银行, 同时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 增强银行竞争力, 促使其稳健经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5.1 组织模式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大体有三种:官办、官民合办和民办。官办即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英国等国实行这一模式;日本、比利时等国实行官民合办的模式;民办就是银行业自己组织存款保险公司,独立进行经营,不过政府也对该机构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鉴于中国财政资金紧张,可由政府、中央银行与保险公司按比例投资组建保险机构,机构相对独立,行使聚积、管理保险基金,开展存款保险与赔付业务,进行银行监管与风险救助,必要时进行特别融资的复合职能。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以保证监管职能,总机构可按经济区标准下设分机构,以方便各地银行投保。

[1]5.2 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中国也可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救助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目前共有50 个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资助。(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金融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即将保险基金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

算倒闭存款机构而收回的资金。(5)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借款,解燃眉之急。

[1]5.3 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有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除美国、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外,其他多数国家都采用统一费率制度。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容易,其缺陷是保费的支付与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脱节,会刺激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造成不公平竞争。差别费率的优点是有利于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风险状况相联系,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这应是各国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还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变幻莫测的风险,也很难了解投保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今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可先实行机构费率制,大银行风险较小,费率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大,费率应高一些。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对于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费率,对信誉等级较低的实行较高的费率,但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因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对各投保银行的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未来的风险预测很难用某些指标精确及时地进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1]5.4 保险范围的界定

这里的保险范围指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保险方式、保险标的等方面的内容。在保险范围方面,根据目前情况,应做以下规定为宜。第一,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及保险方式。由于中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应对所有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全部本国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子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都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因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中国不对其承保,而在其母国提供了存款保险后方批准其在中国经营。第二,关于存款保险标的。其应限定为本币存款,如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外资银行的本币存款等。同时应将银行同业存款、洗钱存款、金融机构的资本、担保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列于保险之外。第三,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确定合理的存款保护程度至关重要。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应在存款保险立法中确立最高限额与比例赔偿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要确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存款的最高保险限额,在此限额内发生清偿危机时进行全额赔付,超过该最高限额的则按照一定比例加以赔偿。此种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又能强化大额存款人对吸存金融机构的选择和监督作用,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

[1]

5.5 投保方式

世界各国一般有强制投保(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和自愿投保(德国、瑞士),美国采取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是它能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陷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避免了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同时,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还会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目前由于中国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注重对银行风险的选择,因此,应采取强制性投保以体现对各种不同性质银行的公平待遇和存款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职能。但强制加入是有条件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考察投保银行的实有资本、贷款资产的状况等,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资格。[1] 6 结论

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在完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具体的模式,在具体模式的设计中要强调采用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减少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第二篇:我国建立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最终版)

一、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非一种明示的制度安排。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事先明确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没有预先准备的保险基金,完全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当金融机构倒闭时,政府出面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从而形成公众对国家存款保险的预期,稳定公众信心,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顺利运作,维护金融稳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国或地区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存款保险各要素、对问题银行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强制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在投保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倒闭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救助或向存款人支付全额或部分存款。

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保障准备、保障程度及防挤兑等方面。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备法定的规则程序,体系更为完整有序,保险基金和问题银行处理的资金来源稳定、有保障,保险机构有法律上的履责义务,具备执行的强制性,操作相对会更加及时,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对挤兑的防范也就更加有效。

首先,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扭曲了对银行的激励机制。除了对高风险业务的追求外,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因国家的隐性担保而始终抱有得到救助的预期,改善不良资产、控制风险的积极性较低,过度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进行或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注资方式解决。

2.导致了市场约束机制的失效

存款人不关心存款银行的经营状况与优劣程度,甚至不会在存款前费心对存款银行进行比较选择,使得银行无需顾及失去存款客户而进一步追求高风险业务,导致金融机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缺失,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无法形成,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加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一方面,在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诱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了市场纪律的失效,银行管理层的过度冒险行为无法遏制。这些过度冒险的业务操作致使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比率较高,银行整体经营效率和资本充足率都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导致了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大中小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为防止国有大型银行出现问题而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对其所进行的注资、救助显然大于其他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使之大而不倒便是很好的例证,“大而不倒“理论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相当于在单一“零费率制”下,国家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隐性担保,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而非国有、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却因此进一步恶化,加剧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

4.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下,国家事实上提供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一再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还要对问题银行提供紧急援助,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国家财政成本,增加了国家本已沉重的财政负担。

其次,从建立显性存款保险金制度的必要性来看,有以下几点好处:

1.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明显,不但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可能由于国家信用的存在而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实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迫在眉睫。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而有效提高金

融体系的稳定性。

2.加快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具有其天生的脆弱性,即便是在美国等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破产倒闭的事件也很难避免。美国次贷危机中,202_年全美有25家银行破产,202_年前8个月倒闭银行数量就增至84家,其中不乏雷曼、华盛顿互助银行等大型银行。在我国,国内曾经发生的“广信破产事件”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数百家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都依赖于政府处置,尤其依赖于央行再贷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后,将消除问题银行的依赖性,激发各金融机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下积极开拓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具备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要素,及时合理处置,有效控制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引导破产金融机构稳定有序地退出市场。

3.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银行的“偏爱”所导致的“大而不倒”现象,或是对国有银行的注资、助其剥离不良资产等支持措施,都使得这些银行在竞争享有优势,而对非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来说则是不公待遇,挤压了其发展空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将有助于我国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取同等的公众信心,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既可以有效改善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又有利于激励非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蓬勃发展。

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贡献:

首先,它将公众抑或是银行的盲目的信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加理性的心态,既不会过度依赖,也没有盲目乐观,可以减少像08年美国次贷危机那样巨大的信用危机的发生几率。

其次,它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法律规定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规范,银行也会因此而更加注重金融风险防范。

最后,它从间接的角度减少了许多财政支出,使人民的税款能用到更有用的地方,而不是投入一潭无底洞。

第三篇: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摘要:202_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浅谈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制度

正文

一,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202_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2_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2_年,央行发布《202_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或将于今年内推出,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202_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做出规定。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综观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建立前都先制定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即立法先行(如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于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对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常使法律滞后发展,使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发生很多问题,虽然事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但损失已发生。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建立新制度,法律必须先行。

(三)金融监管协调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四)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

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四、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不成熟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适宜于先采取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形式。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还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在保护存款人和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采纳限额保险、强制保险、差额保险费率等做法,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同时必须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微观金融主体及合理的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制度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设计,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多方认证,建立一个激励与竞争机制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保护存款人、稳定金融的制度目标。

参考文献:

[1] 唐明琴,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2_-5-1.[2]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2_.[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2_.[4]陈明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J].改革与战略,202_.[5]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M].社会文献出版社, 202_-07-01.[6]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M].中国金融出版社,202_

第四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范文4篇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___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___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___年___月,累计征收___期保费,基金余额___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二)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___年___月___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___年末,___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___%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___%,农村商业银行为___%,农村合作银行为___%,农村信用社为___%,村镇银行为___%,民营银行为___%。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___年___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___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___%,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___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___年___月___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___倍调整为___倍,同年___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___年___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三)

赋予早期纠正功能

存款保险天然地具有内在动力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银行发生风险和倒闭时,存款保险要及时进行存款偿付,承担风险处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内在的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我国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存款保险不能做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应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职能,以利于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存款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近两年来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监测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机构风险底数。___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加强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识别,通过评级、核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保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掌握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对个别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和“诊断”,进一步查清、核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情况。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风险处置机制。___年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的沟通,发挥存款保险风险识别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机制,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投保机构存在不良贷款率高、资产质量不真实、实际资本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异地设立的村镇银行违规开展业务、风险状况恶化等情况,及时通报各级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工作,推动风险早处置。___年底以来,对于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推动其及时采取重组改制、提供资金支持、置换不良资产、税费减免等措施化解风险。对于问题和风险较为突出的村镇银行,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和主发起行,要求主发起行通过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对于发现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条例》要求其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截至___年___月末,已对___家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其中要求补充资本的___家、控制资产增长的___家、控制交易授信的___家、降低杠杆率的___家。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四)

借助存款保险平台,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之路

从各国实践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险作为主要平台来处置金融风险。___年次贷危机以来,美国有___多家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依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灵活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方式,既及时处置化解了不同规模银行的倒闭风险,其中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印地麦克银行等大型银行,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置成本。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强化了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当局地位和职能,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工具。从国际经验看,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应首先强化股东责任,由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担负第一道救助义务,并寻求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可能性。当股东和市场力量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应及时介入,采取有效的市场化处置,并稳定市场信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必要时通过资产负债表扩张化解风险,同时要降低道德风险。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加强了保障,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___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更新评估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近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潜在风险隐患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难以出清,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也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我国《条例》已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____、____的决策部署,继续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

第五篇: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课题——我们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姓 名

史超群 学 号 1210911101 所在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级金融一班 指导教师 李琼 日 期

202_年6月20日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起源与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其实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因为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2_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2_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年了。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二、我国的存款环境

虽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宏观环境逐渐成熟,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难度,现就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因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仍然为政府,俄日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道德风险,接着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这些弊端让我国在建立保险模式上有一定的阻碍。当然在看待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下面这几个问题: 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跟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为2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1.254%,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回报率平均为4.325%,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19%;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126%,且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54%、8.15%、6.91%,只有中国银行达到8%;国外5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2.51%,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为22.49%、25.69%、30.07%、15.78%。这说明四大国有银行在盈利能力、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

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留下隐患。

2.我国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过高

我国现阶段尽管没有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居民没有“存款保险”的概念。1998年6月21日,因为国家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所以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挤兑现象,后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工行托管后,挤兑现象便没有继续蔓延。事实上,我国公众历来对银行的经营情况存有过高的信心,一般不会考虑到银行的破产情况。但这也导致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的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居民存款的成本发生变化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来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风险,将被分散转移给各家金融机构。因为参加保险支出保费,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目前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为了提高收益,四大国有银行就很有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存款人,从而导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这不仅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还会引起存款人投资结构的改变: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减少,存款人容易改变投资方向,将资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波动。

三、我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

1、国际原因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七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很多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趋向国际化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到202_年底全面放开金融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要国际化组织的共同主张。因此,考虑到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相协调、加强金融监管及拯救的国际合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国内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我国政府金融调控成本的必要条件。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流动性较差,多数银行主要靠负债经营且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风险已经大量积聚。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说明了我国金融风险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这极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届时,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股东会成为主要受害人。政府如果放任金融风险蔓延,存款人就会将金融挤兑延伸到各个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造成经济动荡从而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政府为稳定或保护国家经济,会对金融危机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政府进行经济金融 调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1、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通过运用外汇储备对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并进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大大改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成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存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不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进行风险监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虽然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最后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需要

国际公认的金融安全网是由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危机防范体系还不完善。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为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的同时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能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银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能在银行破产时对银行的负债予以妥善处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疑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4、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5、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

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 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6、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2_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审慎监管能力有了提高。自从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就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审慎监管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2_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1、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争议

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万多家,各种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资产状况差别很大。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包括哪些银行,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2、投保方式和投保费率的争议

世界上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即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投保。从投保费率上看,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有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和差别保险费率两种。单一保险费率目前德国、芬兰、加拿大等国采用此方式。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机构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保险费,一般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程度出发考虑保险费的高低,而不是实施统一费率。如日本和美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采取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尚无明确定论

3、什么时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适当时间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新型农村,大力发展“三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农村的发展速度和城市的不同,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一样,面临的环境迥异,为协调两者,使二者都能接受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政府应该慎重考虑推出的适当时间。

4、适应农村多层次结构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并且近几年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幅度越来越大,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因此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七、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影响

1、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为避免遭受到国际金融动荡**的影响,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下,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倒闭的情况减少,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局面。公众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护,对银行的信心提高。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下,银行吸收存款越来越多,信用越来越高,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

3、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的风险意识逐渐减弱,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逐渐弱化。并且,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国家做后盾,可以无限的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从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面对这一系列隐含的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非常担忧。

4、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会非常依赖存款保险机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风险都会向存款保险机构寻求帮助。这样同样刺激它们进行越来越多的冒险行为,降低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应属储户,储户的存款成为银行冒险行为下的牺牲品。这就加大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与原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相违背。

八、结 论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个全世界金融体系的一个潮流,虽然建立的过程跟最后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的确是目前能防范世界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旦金融危机到来,很多事情都是无法控制的。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缓解此种情况。它虽然可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形成金融安全网,但它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投机行为的发生,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面对这一矛盾局面,如何制定符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什么时候实施等问题都是应该考虑的。

我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好好处理好之间的矛盾关系,发扬有利的一面,用来稳定金融行业跟促进行业发展,然后于此同时要努力规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点。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