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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1-112060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8 18:29: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则

(一)、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所指的资金支出包括公司发生的所有以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支付的生产工程支出、资产购置费用、材料采购费用、职工薪酬、税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生产工程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间接费用等。

2、资产购置费用指购入经营管理所使用的不需安装的设备、需安装设备、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费用、与产权转移有关的税费等。

3、材料采购费用指购买维修用备品备件、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招待用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装卸费用等。

4、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5、税金指公司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地方行政性收费等,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还包含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

所得税。

6、营业费用指公司实施营销管理与推广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包括:营销人员费用、促销活动费、销售佣金、广告费、策划咨询费、售后服务费用、其他与销售有关的费用等。

7、管理费用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税金),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交通费、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诉讼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8、财务费用指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及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票据贴现利息、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 资金支出预算及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应于每月末,根据公司年度预算总目标及资金预算,制定本部门下月的费用支出预算,经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财务中心审核并进行平衡汇总,并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签发后,作为考核各部门的月度费用支出的依据。

财务中心根据部门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及公司的资金情况,定期对月度费用预算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的控制资金运用,避免公司周转资金不足;财务中心负责审核、监督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年度预算的贯彻实施。

(二)、公司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凡是超出预算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生产工程类支出及固定资产购建严格按单体项目控制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预计超出预算时,由主办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并以书面形式 2

上报高管会讨论,如高管会认为可行,则由财务中心在年度内生产工程或固定资产整体预算内掌握;若生产工程整体超年度预算,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其他经营、管理各项费用严格按年度预算控制,如单项费用超出年度预算且在5%以下,由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公司高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超5%以上,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所有的支出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公司财务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员工因办理公务需借支现金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时间,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报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并审批,由分管领导复核签字后即可借支现金;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的,按程序还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若需使用银行票据的,填写《付款审批单》并按前款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中心领用银行票据。出纳应将银行票据的日期、收款人、款项内容、付款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后,交付领用人办理业务。

2、在公司预算内的费用支出,单次费用支出或报账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报部门主管经理审查同意,由财务部经理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不足100000元的(含100000元),按程序还应上报董事长审批;超过100000元的,由高管会通过后,按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审批。超出预算的,按二.(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3、在公司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可由相关部门经理填写借款单后,电话请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分管领导,由财务中心核实后暂付款项,在借款单中注明电话请示人员及时间,并于事后及 3

时补办相应手续。

4、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有关部门可设置不超过5000元的备用金,由部门经理掌握,方便办理业务。设置备用金的部门,应在每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报销费用,补足备用金,不得累积报销;设置备用金的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除预计发生金额超出备用金额度较大的,不得再借款办理业务。

三 资金支出流程

(一)、生产工程支出

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生产工程项目(生产工程施工类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类3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采购类50万元<含>以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应按生产工程预算造价分别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生产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比价制度(结合招标管理办法)。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或比价确定生产施工单位、并按规定程序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订立后应及时报财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中心支付工程款项的凭据。

生产工程项目已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在财务中心备案,在生产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财务中心依据经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方式、在约定的生产工程内容范围内支付款项;除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项时,累计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完成生产工程金额85%;在竣工验收后,生产施工方编制生产工程决算,由专业工程审计单位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以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准,据以结算生产工程款,并支付扣除约定质保金后的其余金额。

生产施工过程中申请付款时,先由生产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编制生产工程结算(或工程进度表等),经公司生产工程项目中心及监理单位 4

三方会审签章后,生产工程项目中心据以编制《付款申请单》,并将生产工程结算单(或工程进度表等)附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工程变更事项时,由生产施工单位或生产工程项目中心提出生产工程变更,并填写生产工程变更申请,列明变更内容、变更的原因、增减的金额等,经生产施工单位、生产工程项目中心、监理单位三方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生产工程变更涉及设计图纸变更等内容时,还需报设计单位审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未事先经董事长审批的工程变更,因变更减少的金额自合同总款项中扣除,因变更增加的金额不得增加合同总金额。

(二)、资产购置费及材料采购费

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单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列明需采购的原因、使用部门、物品名称及其规格、数量、预计支出金额等,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按规定报主管副总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单次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50万元或长期多批次的采购,应由主办部门组织行政部、财务部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并签订合同;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由购买人员直接付款购入的资产或材料,在验收入库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资产或材料验收单、入库单等,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冲销事先所借款项。资产或材料购入先验收入库后付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资产或材料验收单、入库单等,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按本办法第二.(三)有关规定报 5

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中心办理结算货款事宜。

公司各部门应按期向采购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或材料的采购预算计划,由采购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需要品种及数量,按期作出采购预算计划,尽可能实行成批购买;如确属经营管理急需,不能列入采购预算计划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独购买。

(三)、职工薪酬

公司发生的职工薪酬及福利补贴支出等,应依据公司执行的薪酬制度、其他相关文件及用工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工资表、福利开支表等开支明细表,并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中心方可发放相关款项。

对于出差补助、加班补贴、其他福利支出等补助、补贴类支出,需按既定标准编制补助、补贴计算表(单)等,列明领取人员、计算期间、计取标准、报销金额。

(四)、税费支出

公司发生的各项税费支出,在实际交纳各项税费前,由经办人员编制相关的报表,列明支付依据及计算标准,并按本办法二.(三)条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相关税费。

(五)、付现费用

付现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除劳务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发生金额区分,单次发生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事先经分管领导审批即可办理;审批单次发生金额在1000(含)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应按二.(三)有关规定进行事先审批。

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3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及时报销。

公司发生的劳务费用,应事先签订相应的合同(若劳务费用金额 6

低于5000元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在劳务实际提供后,由经办人员编制劳务费用结算明细表,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如合同约定了预付款并已实际支付的,付款时还应扣除已预付的款项;如合同约定了质保金或押金的,在付款时还应扣除约定的质保金或押金。

差旅费应事先填写《借款单》,在借款单中说明的拟出差人员、办理事项、出差目的地、预计出差时间、借款金额等事项,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借款。在出差返回后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其他费用等,按《财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各项出差补贴,并附相关费用票据,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付款。

(六)、支付合同款项时,除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或定金外,其余款项均应在对方已履行了合同并达到约定付款条件后,由经办部门核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发票、工程结算单、验收单、入库单、其他合同履行凭证等,经主管部门经理审查确认后,由财务中心审核付款是否符合约定并明确表示意见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七)、支付各种款项时,收款方应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验收发票合格后方可付款;若合同约定分期分笔支付款项的,在支付前期款项时,收款人可暂时不提供发票,但在付款比例达到合同总金额的85%时,收款方应将全部合同款项的发票提供齐全(包括扣押的质保金),否则财务中心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 费用报销规定

(一)、经办人在所办业务完成后的3日内,将发票或其他证明单据、业务完成证明等分类粘贴,按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 7

费报销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到财务中心报账。若超过期限不报销的,财务中心应通知经办人员并责令其在三天内报销,经催办还不报销的,财务中心应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1、对于借公款办理业务未在一月内归还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超过还款期限的按如下规定处理:若确已办理业务但暂时不能提供票据的,应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及预计归还时间,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中心;如无正当理由或未作出书面解释的,转入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财务中心发现借款员工将公务借款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在当月发工资时扣回借款,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2、报销单据的审核

(1)、主要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据时,应按业务明细列示金额,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部门经理进行审核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及发生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2)、报销单据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交由财务中心进行审核;财务中心在收到报销单据的当日,由财务经理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核。财务审核的重点为:①支付合同款项,是否与合同一致,合同是否已履行;②该项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是否超支;③有关金额是否计算正确;④有关发票或单据是否、合法、有效,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⑤票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领导审核。凡符合报销标准的,审核人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经审核,报销单据不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或存有其他疑问,审核人员应退回报销单据;若仅报销单据有误或填写错误,应由报销人重填或补充、更换票据,报销票据不得涂改。

(3)、经财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据,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主要审查报销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及报销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3、费用的支付

(1)、报销人持审批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到出纳处领取款项;出纳在支付费用前,应复核票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附票据是否齐全等;出纳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在报销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转账”章等。

如对票据有疑问,在查明原因前不得付款;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报销凭证应退回报销人员补充完整,对不合规的报销凭证应拒绝报销并退还报销人;对于复核中发现的严重错误或舞弊现象,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董事长。

(2)、单笔支付金额超出财务中心库存现金限额的,应提前通知财务中心,以便提前做好资金的筹集和准备工作。

(3)、报销人若有借款的,应先以报销的费用抵充其借款,如有余款再以现金支付。

(4)、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现金支付;其余支出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以现金支付。

(5)、公司内部员工领取或借支现金,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若需由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并注明代领;由一人代领多人款项的,须逐个签字;代领人为公司员工以外人员的,须出具委托书。

(6)、使用银行票据结算时,须填写《付款申请单》,列明收款人名称、付款事由、付款金额等,如需要还应提供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号等,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领用票据。

(7)、票据如果遗失,须写出书面报告,且有1人以上同行人员 9

或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票价的50%报销。

4、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1)、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除定额票据外,其他票据必须是打印或一次性复写清晰的税务发票、财政收据(仅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除分次付款一次性提供发票、资金往来外,收据不得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办理公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2)、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发票内容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并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发票须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发票的抬头必须填写我公司的全称或规范简称(定额发票除外);税务代开发票也需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若采购多种物品而只开具一张发票时,应同时提供采购小票或售货方开具的发票清单。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附有材料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由实物保管人员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的验收单、入库单;购入固定资产除附有验收单、入库单外,还须附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登记明细台账后出具的固定资产卡片。

(4)、公司内部自制单据要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要齐全,不得涂改或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并经相关经办人的签字(章)认可。

(5)、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并与经适当审批的付款依据一起保存。

5、对票据粘贴的要求

(1)、车票、餐票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报销单大小为界,紧接 10

粘贴单上、下边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距,最终与粘贴单左侧对齐。

(2)、票据较多时可分页粘贴,粘贴时应注意不得将票据金额、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内容等重要内容粘住,要便于查阅。

(3)、原始票据应按交通票据、住宿票、餐票、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建筑业发票、通信发票等不同类别和不同金额,分门别类进行分类统计,在报销单据中分类列示。

(4)、各种原始票据大小不一时,应按先小后大的原则进行粘贴,以求所粘贴票据整齐划一,不得混合粘贴。

(5)、除票据本身已能够说明其用途、经办事项外,报销人应在票据的正面空白处简要注明票据开支的用途并签名,以便复核。

(6)、业务招待费发生后,须及时报账,原则上每次招待费用应单独报销;在报销单后,单独附页注明接待理由、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接待规格等,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五 财务中心的职责

(一)、费用报销单据的保管

(1)、费用支出报销单据由出纳人员收回后,交由会计主管按发生顺序编制记帐凭证据以入账,月末根据已记账凭证编制财务报表。

(2)、所有报销的费用单据,由财务中心按会计法规的要求妥善保存。

(二)、财务中心按月对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部门费用支出超出预算时,及时通知该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控制、纠正偏差,保证年度预算的全面落实。

(三)、财务中心每月应汇总各部门费用明细、费用开支实际情况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并与各部门月资金计划及预算比较,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财务经理及董事长。

六 罚则

(一)、财务中心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因粗心大意或不能坚持原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进行公开批评。

(二)、因工作人员失误,遗失已审批未报销的票据的,财务中心不得给予报销;因财务人员失误遗失待报销票据的,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经办人员损失;财务人员失误已报销票据的,对责任人员处以票据金额10%至50%的罚款。

(三)、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制度的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给予当事人严重行政处理,收缴多报款项;

2、处以当事人应报销总额的70%以上的罚款;

3、审核人员由于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处以不低于错报总额30%的罚款。

七 其他

(一)、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欧亚光伏集团限公司

202_年1月18日

第二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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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 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权在集团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

2. 集团财务部经理对资金的使用提供意见;由财务总监进行决策;并报经总裁审批。资金使用计划由集团财务经理领导实施,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审查。

3. 各子公司的财务印鉴由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各子公司的所有银行帐号都必须在集团公司备案。现金的提取、支票转帐、及以电汇和汇票形式对外付款,都需要到集团财务登记、盖章。4. 现金管理

5.1 除上海工厂外,各子公司实行备用金制度。5.2 现金的提取和保管

子公司需要现金,须有出纳填制“现金申领单”,并有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然后到集团财务部由财务经理审核后,在集团财务部出纳处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同时要在“支出凭证”上签字。

各公司为出纳配备保险柜,由出纳负责现金保管。

5.3 现金的收取与支付

出纳收取现金,应尽快交到集团财务部;不得坐支现金。交款时,由集团财务部出纳出据“收款收据”。集团公司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各子公司不得超过1000元。

现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控制其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并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4 借款手续

员工出差、或购置零星办公用品、或临时外事招待等,需要预借现金,经办人员须填制“借款单”,并由总经理审批。

5. 对内费用报销

员工费用报销,应参照《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按标准、按要求报销;一般员工报销,时限为3天。6. 工资发放

工资发放,由集团人事部制表;集团财务部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集团财务部应与银行签定工资代发协议,工资打入员工个人帐号。7. 对外支付货款

5.1 材料采购和成品购买

材料采购和成品购买,应当签定采购合同,由财务部存档(复印件)备案;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定合同的,应由经办人自制“采购备忘录”,报经总经理出具意见和批准签字。

对外付款时,应由经办人出具“付款通知”、正规发票、公司质检证明。财务依据合同或备忘录,审核付款通知、发票、质检证明,在其完全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20万以下的、并归入预算的,有总经理审批后支付;否则,只有在总裁批准后,方可支付。

5.2 固定资产购置

购置房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都需要有在购置前,提出购置申请,作出预算。在购置房产、大型机器设备时,应当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研究。在董事会同意购置后,方可签定购置合同,留复印件为财务部备案。另外,财务部根据合同要求,作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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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置固定资产需要付款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制“付款通知”,并连同发票、验收意见提请财务部,办理付款。2万元以下、并归入预算的,有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支付;否则,须有总裁批准后,方可支付。7.3 广告费的支付

由总部负责的广告,应由企划部作出计划和项目预算;并且合同副本交财务备案。按合同规定到期需要支付时,由企划部填制“付款通知”,报经总裁审批。期间,对方应当提供广告费专用发票或往来资金发票。

由专卖店申请报销的广告费,应当由营销公司负责办理手续。营销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销说明,要注明标准及总额;由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到财务部时,财务应当进行审查;专卖点应当提供广告专用发票。财务审查无疑问时,方可作报销处理。财务出具收据,计入同专卖点的结算帐户,并及时通知专卖点。

8. 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

纳税申报的税款支付,由税管员提供计算单,填制“税款交款书”,由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划转。

其他应付款项,10万元以下的、并纳入预算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支付;否则,应当由总裁批准。

9. 应收帐款的管理

9. 1 合同的管理

销售合同应当由财务部备案;合同若由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

9.1 信用政策的制定

对于客户的信用政策,由营销部门决定,但应参照财务部门的意见。对于信用政策超出公司统一要求,或客户的资信、经营状况与其信用政策不匹配时,财务有权向总经理直接反映。

9.2 应收帐款的分析方法

对于因销售造成的应收帐款,主要采用帐龄分析法,以便综合反映公司信用风险。当客户行为超出给其的信用政策,财务应当及时反映,并有权对其客户的再订购合同和退货等行为出具否定意见。

9.3 应收帐款的催收

销售人员应当严控对客户信用政策的执行,时刻监控客户的信用政策,对客户欠款的催收负直接责任。同时,财务人员应当对欠款的催收给以积极的配合。9.4 坏帐损失的确认、责任的承担

在管理核算中,应收帐款达一年者,即确定为坏帐。相关销售人员应当对此客户高度警惕,并撤消其信用政策。

销售回款率应当作为评价销售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若真正造成坏帐,货款收不回来,应对直接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罚。

10.融资管理

10.1 贷款计划

贷款计划必须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经营预算作出。一方面,根据资金缺口安排融资金额;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预计还贷计划。

10.2 贷款办理

贷款计划有集团财务部经理作出,财务总监提出指导意见,并作出决策。贷款的办理,须经总裁批准;由集团财务部经理领导工作,并向总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贷款合同应当由总裁签字。

10.3 贷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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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归还应当有计划,纳入经营预算。尽一切努力,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归还本金、利息,维护公司的信誉。贷款的归还,由集团财务部经理负责;归还时,须经总裁批准。

11.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不论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还是进行资产委托,都须由项目负责人作出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方案中要包含投资效益预测,包含投资预算和风险控制方案,包含对本公司现金流的评估。投资方案须经董事会通过,由财务总监给出指导性意见,最后由董事长审批。

当对外转出投资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总监给出审核意见,最后由董事长批准。手续齐全时,方可进行投资款划拨。

在投资的整个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投资项目,及时收集信息,定期作出风险分析,定期汇报工作,同时作好投资收益管理。

14.协调文件

原材料采购控制程序

财务控制程序 营销控制程序 销售控制程序

资产管理控制程序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费用报销制度 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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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调度,灵活融通。在加强总行对全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行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省辖市、地级分行。

(四)本规定中的资金系指工商银行人民币和外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二、信贷资金的管理

(五)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信贷总量管理,包括贷款余量和增量管理。2.资金运用管理。3.营运资金调度管理。4.利率管理。

(六)全行的信贷总量实行统一管理。

1.总行负债全行信贷总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信贷余量的调整政策和措施,负责集中控制和分配信贷增量(限额或规模),并负责在或季度执行中对信贷增量的分布实施必要的调整。

2.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贷款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七)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营运。

1.总行是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平衡全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各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制定与考核各省级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2.省级分行是省辖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报本辖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平衡本辖资金;分解和考核本辖市地级分行的贷款限额与比例指标。

3.市地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亦是资金管理与营运的基本单位。市地级分行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落实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指标与比例指标;平衡本辖资金。

(八)全行的信贷资金运用,实行统一决策与分级决策相结合。1.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确定全行信贷资金投向、投量和重点。总行以直接贷款、规模专用和与省、市行联合贷款等方式参与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引导和调整全行信贷投向。2.总行统一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另文下发)。对资产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规定统一标准,对全辖资产风险和贷款管理实施监测与考核。

3.总行制定统一的贷款分级审批权限。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在规定的贷款权限内,制定内部审批责任制,超过批准权限的贷款,要报上级行批准。总、省、市地三级行都要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贷款实行集体决策。

4.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投向、贷款结构和重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自主决策权限内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金的运用,并对自主决策的资金运用承担风险责任。

(九)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

1.总行拥有全行范围内的信贷资金配置、调度和调剂权,对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2.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总行实施资金的一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全行范围的资金调度。省级分行实施资金的二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本辖范围内的资金余缺调剂。市地级分行是资金营运的基本单位,在辖内统一使用资金。

3.总、省、市三级行都要按季编制全辖的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原则上,营运计划内的资金需求自行解决;当因存款下降而发生临时支付困难时,省级分行应首先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或通过同业拆借、辖内资金调剂来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总行申请调拨。下级行需要调拨资金,必须提前五日向上级行提出申请。4.总、省、市三级行长要对本辖区内统一调度资金负责。三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资金调度的主管部门和中心,三级行都要建立责权结合的资金调度责任制度。

5.严肃资金调度纪律。上级行调度规模、资金和再贷款要签发调拨通知,下级行要服从调度,不得延误;上级行调度不当,影响下级行支付和资金运用由上级行负责。

(十)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度。

1.参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拨价格,下级行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的价格不高于同业拆入的利率;下级行向上级行上存资金的价格略高于联行利率。

2.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期限利率。

3.系统内上下级行的资金调度要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十一)全行资金利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1.全行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利率。总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省级分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并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2.系统内调度资金的内部利率水平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确定。3.各项贷款的优惠贴息和减、停、免息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

三、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十二)总行对全行支付及流动性负全部责任,实行全行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1.建立总、省、市地三级行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三级行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三级行行长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2.总行建立支付总准备金,包括:各省级分行超过总行核定的备付率(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部分、二级存款准备金、短期债券、下级行存款、同业契约借款等。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3.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4.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工商银行的备付性资产。从1994年起,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由总行统一决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总量并确定各省级分行购买数量。各省级分行必须完成总行下达的债券购买任务。总行通过公开市场适时调节债券存量和各省级分行备付金比率。

(十三)全行实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1.二级存款准备金首先用于保证全行支付。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进行。

四、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十四)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1.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根据全行资金营运情况,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省级分行使用。省级分行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系统内借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2.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的归还,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再贷款还款计划,总行下达各省级分行一揽子还款计划。各省级分行必须按期如数完成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对不能按期如数完成还款计划的分行,实行扣款罚息制度。

五、汇差资金的管理

(十五)建立汇差资金分级清算责任制。

1.部行负责组织本行全国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建立相应的调拨与清算中心,其责任在于确保全国联行汇路畅通和全国联行汇差的及时清算。

2.省级分行负责省辖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保证省辖联行汇路的畅通,同时建立资金调拨与清算中心。

3.市地级分行负责本辖联行的汇差清算,确保本辖汇路畅通。(十六)严肃汇差资金清算纪律。

1.对违反汇差清算纪律的各级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采取分档计息、罚息、通报全国、追究负责人及行长的责任等制裁措施。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清算汇差的分行,扣减其存贷款比例。

六、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十七)对同业融资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控制。

1.总行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统一核定各省级分行同业拆借资金比例。2.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拆借比例内,核定市地级分行的拆借比例。市地级分行的同业拆借额度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拆借资金比例。3.总行统一购买持有的国债及其他债券由总行统一抵押、转让,用以调剂资金头寸。

4.各省、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形成的确有实效的区域性融资中心或市场,应在人民银行许可的范围内,继续发挥灵活融通资金的作用。

七、资本的管理

(十八)对资本实行集中管理。全行的资本权益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和个人不得动用资本。

(十九)总行根据经营需要,核给省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省级分行也可以核给市地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但不得再分配下放。各经营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行长必须对核定的资本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负责。

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占用的信贷基金,做为总行核定委托其经营的资本金,其使用权归经营行,其支配权和处分权归总行。(二十)由总行统一进行资本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省级分行)无权进行资本投资。

1.对各省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用资本投资的项目,要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对总行认可的项目要补办总行授权委托投资手续。2.由总行统一制订资本管理办法和资本投资管理办法(另文下发)。(二十一)对全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行集中管理。1.资本公积作为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由总行实行集中管理。2.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盈余公积的分配权在总行。总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核定各省级分行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统筹安排使用。

3.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可对市地级分行核定提取比例,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4.市地级分行在省级分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自主安排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二十二)加强对固定资产净值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净值是资本的重要组成,由总行统一制定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2.全行自用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

3.各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4.各分行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

八、呆坏帐准备金管理

(二十三)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贷款呆帐、坏帐的核销,实行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各省、市地级分行无权自行批准减免贷款本息。

(二十四)各省、市地级分行要在财政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清理贷款呆、坏帐,经总行批准后办理冲帐手续。

九、内部资金的管理

(二十五)严格内部资金管理,防止过多占用营运资金。

为防止内部资金过多占用信贷资金,必须对财务资金、联行汇差资金、附属公司投资、应收暂付款等内部资金实行严格管理。

1.联行汇差资金、资本投资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第四、六部分规定执行。2.对财务资金占款实行比例控制。上缴税利要制定缴款计划,匀衡缴款;对暂付款的占用实行比例控制。

3.对应收未收息占款,实行最高限控制。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应收未收利息比例和利息回收率,并与存贷款比例和财务指标的核定实行挂钩。

4.总行对内部资金占用营运资金实行比例控制,在没有达到合理比例以前,由总行按年下达内部资金占用下降比例。

十、资金的统计监测制度

(二十六)为了加强对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监测,各省、市地级分行要编制以下报表(报表另发),并逐级汇总报送总行。

1.《资金头寸五日报表》。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编制。在计算机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辖当日头寸轧计反映。

2.《资金营运计划表》。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分级上报。3.《汇差清算次日报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汇差清算次日报表制度。

4.《资产风险质量监测季报表》。由各分行信贷部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5.《资产负债月报表》。由省级分行计划部门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

6.《财务收支月(季)报表》。由各分行会计部门编制上报。

十一、附 则

(二十七)本规定与总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二十八)各省级分行须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二十九)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十)本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篇:资金支出审批规定

资金支出审批规定

为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按流程规范有序开展,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审批程序,强化监督,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合理利用,现就有关资金支出审批规定如下:

一、管理、销售费用支出

(一)部门预算内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签字,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出纳复核后付款。

以下情况须总经理批准:

1、公司通讯费、差旅费等按公司有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确需开支的由总经理批准;

2、招待费及礼品费单笔超过5000元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3、运输费用超出10万元,其他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二)超预算费用支出必须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追加预算,否则财务部一律拒付。

(三)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取得有效、据实的发票,并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财务部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资金支出一律拒付。

(四)以下支出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1、工资性支出、社保、福利等,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2、经理的所有费用,须由总经理批准。

3、上述未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支出必须由总经理批准,二、项目、工程投资

项目、工程投资支出应严格按概算与预算控制投资总额,所有建设

项目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否则财务部不予支付超预算部分。具体支付程序:

(一)工程、建设单位将批准后的项目概算、预算交财务部,以此共同控制总支出。

(二)所有土建工程及购置大型设备必须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结算时所有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与实际相符,否则财务部可以拒绝付款。

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部门)将签订好的有效合同统一编号交工程部、财务部各一份,各部门以此控制工程及设备款的支出。

2、申请付款时先经工程单位(项目部门)填写拨款申请(注明款项用途及合同号),再根据工程进度及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财务经理根据计划和合同审核付款。其中,付款金额超出1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编制预算,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价10万元以下(含)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签字、财务经理审批办理支付手续。

(二)单价10万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再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货款及相关税款

采购付款原则上由财务部门审核合同、采购单、购货发票、入库及验收单入帐后支付。付款审批流程如下:

(一)一次20万元以下货款支付,由采购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

审批。

(二)一次20万元(含)以上,由采购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五、借款

公司日常借款仅限于日常费用如备用金、差旅费,其支付程序按照借款性质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报账时间

为提高效率,除特殊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一般安排每周三审批。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五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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