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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_)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1-100487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12:47: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税(202_)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B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A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三篇:财税[202_]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21号

颁布时间:202_-9-1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四篇: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从个人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企业除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个人集资应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有关利息支出费用。国税函[202_]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第五篇: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2_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为帮助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做好202_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由城区税务分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2_年5月31日前向城区税务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2_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有关项目按规定须事后备案的,则应同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 明细表‣及其二级附表,不论各项目有无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除按规定不需填写外,均应如实填写,当年未发生的,帐载金额填写“0”。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

四、报批类优惠项目

(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一项审批项目执行

(二)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八项审批项目执行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九项审批项目执行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十四项审批项目执行

(五)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十五项审批项目执行

五、备案类优惠项目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二项备案项目执行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三项备案项目执行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项备案项目执行

(四)动漫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一项备案项目执行

(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二项备案项目执行

(六)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三项备案项目执行

(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四项备案项目执行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五项备案项目执行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六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七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八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七十九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八十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八十一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五)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八十二项备案项目执行

(十六)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2_年版)‣第八十三项备案项目执行

六、事后备案项目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116号)。相关纳税人应在202_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一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202_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企业支付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70号)执行。相关纳税人应在202_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3、实际支付工资凭据;

4、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6、•202_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相关纳税人应在202_年5月31日 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3、实际支付工资凭据;

4、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6、•202_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7、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凭据及复印件一份;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国债利息收入和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相关纳税人应在202_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WS055)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一份; 3、202_年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

4、•202_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03号)第四、五条规定和•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_‟64号)附件第五条规定。相关纳税人应在202_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说明(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一份;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一式二份;

3、202_年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三)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六)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七)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0号)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 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十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 性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202_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2_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202_年2月25日

财税(202_)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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