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第八届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
金桥村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方案(2014年10月23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1、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
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5人组成。
3、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召开会议,推选1个主持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4、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名单报开发区选举指导组备案。
5、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全程参与选举过程,代表选民对本村的选举进行“五项监督”:一是监督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是否到位;二是监督选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没有被截留;三是监督候选人的标准条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四是监督选民有没有拉选票行为;五是监督选举结果是否符合民意。
6、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并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同时向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对于个别群众在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监督委员会应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解释。
7、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二篇: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
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3、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勇于坚持原则;
4、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愿;
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
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一组产生人,二组产生人,三组产生人,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每位代表推选人数不得超过人。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推选其中1人主持工作。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权行使自推选之日期起,至本届选举工作结束止。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正式竞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三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2012
坚平村村村民监督委员会2012
工作计划
我村民主监督委员会在华阳镇纪委和村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党章和村民自治管理规定的任务和责任,总结2011工作经验,经会议讨论后,将2012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民主理财工作计划
1、每月5日集中对本村上月全部的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逐笔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有疑问的要求解释,并提出修改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确认入账,并在村委公开栏中公开。
2、检查资产、资金的库存情况,审核年终的收益分配方案,配合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工作的审计。
3、监督村不合理开支,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村监会或两委会汇报;参与村群众对财务管理信访问题的调查,反映、解释、参与村干部任中离任的审计。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1、每月6日全部小组成员到村民家中走访,听取建议和意见,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早掌握情况、予以疏导。
2、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三个月以来村党风廉政工作建设和村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情况,及其大事项公开情况。
3、每半年末参与村廉政勤政“双述”、“双评”活动,对村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和个人大事项方面进行监督。
三、党务村务公开计划
1、每月8日对村级财务进行公布,监督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2、对村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招投标、资产出售出租,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验收、审核和资金的拨付、追加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向镇纪委反映、3、年终时对本村本财务收支决算方案、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村务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坚平村村民监督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四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5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名,实选1名,差额1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名,实选4名,差额1名。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画“o”的视为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七、选举结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候选人按的票数多少排序。
八、选举设一个票箱,投票顺序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先投票,主席台人员投票,其他村民代表按顺序投票。
九、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3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大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选并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指定。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本次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篇:村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范文)
村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接受上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中,村党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 名、委员 名。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本村选民;
2.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顶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5.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酬的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政治上有问题的;
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5.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7.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 8.因刑事犯罪被判过刑的;
9.有“村霸”行为,槁宗族派性,参与黑恶势力的;
10.因违法违纪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 12.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 13.没有履职能力、履职意愿不强的; 14.长期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产生。选民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职数,分别等额提名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即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候选人 名。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取提名表,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每张提名表上所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提名时间从2017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止)。每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捏名表交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按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前7日向村民公布。
(三)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选民直接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由第八届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等额投票、差额推选、多数确定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初步候选人中预推选产生候选人,并当场公名单。预推选采用两次投票办法,即先预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2名,后预推选委员正式候选人 名。预推选时,村民代表填选票。只能按照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从各自的初步候选人中选1人、名。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声明不参加竞选,并视为弃权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已当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视为自动放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资格,不能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初步候选人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产生后,要先报乡(镇)党委依法依规进行政治关、作风关和廉洁关的审查把关。审查不通过的,由第八届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并对空缺的候选人名额进行重新投票确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3日,以得票多少为序向村民公布。
第五条 正式推选。
(一)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察、唱票或者计票等工作。
(二)推选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推选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委员同一张选票中,一次性发选票,分别计票。
(三)推选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反对的,在候选人上方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不同意选票的候选人可在候选人姓名空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
(四)推选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要达到本村全体选民的一半以上,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推选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五)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按照得赞成票多少,主任、委员分别取足至应选名额。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代写人员由选举工作人员担任,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受委托 人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及委托书才能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前3 天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七)本次推选设立 个投票站(个流动票箱)。投票站分别设立在:(流动票箱分别使用在)村(屯、片)、村(屯、片)、村(屯、片)、村(屯、片)、„„。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必须有监票员2名,发票员1名和登记员1 名,投票站(流动票箱)使用范围及其监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名单要在选举日前5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选举设总监票员1 名,监票员 名,唱票员 名,总计票员1 名,计票员 名,发票员 名,登记员 名。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唱票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
(九)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开箱计票时,先统计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的选票数量,当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该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所有选票无效;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该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所有选票有效。在确认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选票有效后,方能混合到其他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中,待所有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全部混合到一起后方能公开计票。由监票员、计票员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推选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如果是另选人当选的,必须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第(二)(三)款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其当选有效;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同时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可将《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与《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合并为一个选举办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正式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方式的,推选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