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经济法)Incotrms2010和202_比较
202_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2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2_年通则》),已于202_年1月1日发布生效。与《202_年通则》相比,《202_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2_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
《202_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
1.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202_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202_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202_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4.“船舷”的变化。《202_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即“String Sales”(连环贸易)。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2_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6.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202_年通则》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202_年通则》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除了以上几点重要变化之外,同时也增加了“Guidance Note”(指导性说明),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充分考虑了保险同款的变动,在各种术语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对码头装卸费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虽然《202_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202_年通则》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
例如:我国新疆乌鲁木齐某出口公司于202_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红花,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本案当初采用FCA Urumqi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和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费用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
(二)D组术语带来的风险
从《202_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新增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即: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DA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术语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
例如: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A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但我方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2_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我方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2_年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三、使用《202_年通则》的注意事项
尽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其具体效果现在难以判断,这些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目前,还很难一一做出预见。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202_年通则》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笔者认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ICC的Incoterms属于国际惯例,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在新旧版本交替之际,交易双方应就所使用的Incoterms版本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给予明确,以免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由于业务员不必担忧,因为熟悉和掌握《202_年通则》需要时间,未来的两三年《202_年通则》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特别是新术语从陌生到熟悉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202_年通则》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第二,风险临界点仍需确定。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尽管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第三,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通则的早期版本对所需单据进行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在《202_通则》赋予了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在《202_通则》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单证的演变发展。
第四,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即集装箱、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发展,以及很多处于内陆的国家或者地区、省份对外贸易的增多,常用贸易术语FCA、CPT、CIP将有取代FOB、CFR、CIF,成为一种的趋势。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因有意识地去使用FCA、CPT、CIP,而不是在应该用FCA、CPT、CIP时,仍不恰当的使用FOB、CFR、CIF,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无法真正明确下来,特别是增大了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虽然Incoterms 202_ 对商业界来并非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术语,但是建议我国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案例2
案例分析的答案
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卷板,延期改证纠纷。
(金龙向南洋进口打印机,延期改证纠纷)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绒披肩,被浸泡案。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500公吨。。”,金苹果回复减价未果案。
答: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被海水浸泡。
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爆炸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漏油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L/C付款,甲提交银行提单错误。答:甲公司名称。
八、船舶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租金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进口纸被污染,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船舶起火,灭火和施救费用。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其中被火烧毁的202_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佳丽彤向赫尔利买棉花,提单倒签及火损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A国和B国羊肉进口违反GATT案。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雅博尔商标注册案。
1、优先权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副本。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甲向乙引进生产线涉及的专利技术案。
1、根据标的可分: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
2、使用范围: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答: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大额商业贷款的合同条款。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向亨利购买设备租给恒力,设备质量纠纷案。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2、国际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有以下类型:金融租赁、杠杆租赁、卖主租赁、操作性租赁、售后租赁、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恒力向亨利融资租赁设备,索赔权转让案。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1)任意性法规,2)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责任选择,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理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3、亨利不承担责任,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4、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1)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2)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3)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4)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埃斯特与英国政府的纳税分歧案。
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而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二
十二、道奇森向罗马和丹麦交税案。
1、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希腊、意大利,都要向跨国公司道奇森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
时课税。
3、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所
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4、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二
十四、对中国国贸仲裁的管辖异议案。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
(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
十五、伊丽莎白以仲裁条款合同向法院起诉案。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二
十六、(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2.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A B)
A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B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C国际条约; D国际商业惯例 2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A B C)。
A.要约过期B.要约被撤回C.要约被撤销D.要约未发出 24.一项有效的承诺:(A B D)。
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25.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ABCD)的做法。
A 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2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ABC)义务。A.货物质量担保 B所有权担保C提交货物D支付货款 27.对卖方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是(ABC)。A.信汇B票汇C托收D信用证
28.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ABC)。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D.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29.在贸易术语EXW中,买方的责任是:(ABC)。
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B.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D.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30.F组表示正确的贸易术语有:(ABC)。A.FAS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B.FOB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D.FCA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3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BC)。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BCD)
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
1、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ABCD)
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凭证D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2、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ABCD)
A水灾、旱灾等自然条件B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条件C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条件D战争、暴动等社会条件
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ABCD)。
A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B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C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D国际河流货物运输
2、《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不包括对(ABE)的责任。A舱面物B活动物C 金属物 D合成物质E 集装箱货物 F危险物
3、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BD)
A计收运费的依据B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件数C物权证明D运输合同证明
4、《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的规定,托运人承担义务包括几个方面:(ABCD)A运送费用的支付B运送费用的计算C变更合同D保证文件完整
1、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遵守(BCD)原则。
A 过失责任原则B 绝对诚实原则C 保险利益原则D 无过失责任原则
2、可保利益体现为(ABCD)。
A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B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占有权C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担保物权和债权 D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风险和责任
3、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包括(ABC)。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外来风险D 运输延迟造成损失的风险
4、伦敦保险业协会新的货物保险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ABC)。
A.A险别B.B险别C.C险别D.附加险别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包括:(ABCD)
A海上货物运输保险;B陆上货物运输保险;C航空货物运输保险;D多式联运保险。1、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定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调,这就是(BCD)。
A.在金融方面成立世界银行,维持各国货币稳定B.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促进对外投资C.在贸易方面计划建立国际贸易组织D.在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ABCD)
A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B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C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D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1、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ABC)。A 专利许可B 专有技术许可C 商标许可D 土地使用权许可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ACD)条件。A 未经公开的B 呈送给政府机构的C 具有商业价值的D 信息所有者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AB)
A货币汇兑险B.征收或类似措施C、平安险D、其它商业风险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CD)
A、一切险B、不可抗力险C.违约险D.战争与内乱险
3.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系指:(AB)
A.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B.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C.其他WTO成员 D.其他国自然人
4.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则,我国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BD)
A.最惠国待遇B.互惠保留C.不干涉内政保留D.商事保留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ABCD)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C.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D.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1.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ACD)
A.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B.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C.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D.国际结算的原则 2.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ABC)
A.储备制度的缺陷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美元享有特权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3.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ABC)
A.浮动汇率合法化B.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C.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D.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
4、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AC)
A.市场准入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互不歧视原则
5、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AC)
A.表内业务B.表外业务C.资产负债业务D.投资银行业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BC)
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BC)
A.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B.控制选举权标准C.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D.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1.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ABC)。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和解
2.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ACD)。
A联合调解成功制作的调解书B 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C 仲裁机构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D 法庭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仲裁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ABCD)。
A 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B 排除法院司法管辖C 具有独立性D 仲裁范围的确定依据
4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ABC)。
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实际控制D级别管辖
5、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AD)。
A诉讼 B外交途径C和解D仲裁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 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 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正确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考点集成] 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流程不仅仅涉及买卖,而是包括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个环节。在CIF合同中,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托运人,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是保险关系的投保人,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最后收取货物价款。相应的,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最后收取货物;也是保险关系中保险单的受益人;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开证人和付款人。
承担运输义务、投保义务与否是由买卖合同,也就是贸易术语决定的,因此要掌握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IF、CFR等)。承运人是否对货物的运输迟延、货物损失负责,要看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题中的航行过失免责,即承运人对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要看承保范围,即投保人投保的险种。由谁来索赔要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
案例3 国际贸易中托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问题](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的关系?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的关系?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关系?(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正确答案](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因此二者是买卖关系。(2)中国TV公司是托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
(3)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的代理人。(4)在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5)中国TV公司是卖方,即发货人,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6)中国TV公司钱货两空,应为原告。
(7)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显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考点集成] 本题所考察的是国际贸易的各组成环节的货物买卖、运输及支付种不同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责任。其中运输环节中包括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托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只要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务,就不再承担与买卖合同及货款支付有关的任何责任。
案例4 CIF术语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问题](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
(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8)设B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
(9)设B公司向C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多长? [正确答案](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3)根据CIF术语。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8)CIF术语是象征性买卖,即单证买卖,付款主要根据单据。(9)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考点集成] 本题是一个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例,足以展示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种关系。在CIF术语中,买卖合同的卖方,同时也是运
输合同的托运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关系中的付款人。但各合同的权利义务互不影响,相互独立,在分析时可分别考虑。
第四篇:国际经济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2、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出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有合营双方共担风险。
3、性质: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的中外
合营企业属于后者。
4、组织形式:由于各国对其性质认定的不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同,大致可分为公司
和合伙。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
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后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2、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A、法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一种经济实体,不是法律实体。从法理上分析,属于合伙的范畴。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以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法人式的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三节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2、法律性质:依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
体或非法人实体。
3、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特征:协议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资源国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前提下将属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须经资源国特别批准。
3、类型:
特许协议
合营协议
4、外国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5、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6、BOT合作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
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特征:
A、适用的领域是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如发电厂。
B、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C、D、政府是BOT项目、设施的最终
E、BOT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8、BOT项目的当事人:
A、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B、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供应商(燃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用户等,有时他们也可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9、BOT的合同安排: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采用BOT方式,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10、特许协议合同应当涵盖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A、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范围、期限、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
B、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C、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D、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
1、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税务投资。资本输出公关与
海外投资所实行税务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2、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
A、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B、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于征税。
C、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绕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政府对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
4、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A、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B、技术援助: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和旅行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6、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A、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B、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C、其他法律措施:
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有重要影响;
进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作用;外
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也有相当影响。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器损失的一种制度。
2、特征:是一种政府保险,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A、是由政府机构或更应机构承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私人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保险人:
A、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B、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C、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4、保险范围:主要限于征收险、外汇险(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
5、保险对象:指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东道国以及
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A、合格投资的标准: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过本国的利益;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为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
B、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6、投保人:合格的投保者包括-------
A、本国公民
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7、投保程序:投保人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8、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为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A、投保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赔偿,并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承担一下义务----
----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国多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禁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
----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如资金、现今、所有权和索赔权等;----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B、保险金的支付:一般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
C、代位求偿权: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1、境外投资的核准
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自己看书去T-T)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
一、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1.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缺陷。信用证巨大的生命力在于所特有的“独立抽象原则”,即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根据“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伪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但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相独立的制度虽然能够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欺诈提供了条件,例如出口商以伪造单据,以伪劣货物或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以表面符合的单据骗取货款。
2.信用证欺诈获利大而风险相对较小。信用证要求的只是单据,而当今的科技没有什么单据是难以伪造的。伪造单据的微薄成本和可得的付款比例令不少人铤而走险,况且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信用证欺诈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软弱无力。《UCP500》第7条中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必须如实通知受益人。第13条规定,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要/合理审慎0地审核单据,看其是否与信用证表面相符。《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一概不负责。显然,《UCP500》的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3.国际贸易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欺泛滥的原因。例如,我国一些进口商对何谓《UCP500》却一无所知,误以为银行会开立信用证会把关。但是,银行的审单责任在实践中是一项较有难度的工作,需要借助于经贸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人士的经验,而银行恰恰缺少这方面的专家。但从事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却一般具有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两者比较使得骗子们屡屡得逞。三.信用证欺诈的若干表现形式(一)对买方的欺诈
1、伪造单据的欺诈。不法出口商伪造单据,特别是伪造海运提单然后凭伪造单据到议付银行议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并且开证银行和议付银行都是凭单证表面相符进行付款,而不问单据是否真实有效,不问货物是否情况如何,使得不法出口商进行诈骗非常方便。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活动,具有根本就不存在货物、完全凭伪造单据进行议付货款的特点,使得这种欺诈的危害性最大,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2、使用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欺诈。根据民商法的一般规则,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欺诈,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对于不知情的收货人来说,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各国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船日期即是交货日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货,卖方不交货或迟延交货买方可采取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宣告合同无效。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货就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损失转移给买方。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隐瞒了货物的实际装运日这一重大事实,使收货人(买方)不知晓卖方的违约行为,从而失去了对此作出反应的权利。可见,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3、交货不符的欺诈。这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并符合信用证条款,货物也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甚至废物。导致这种欺诈发生的原因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三种主要单据中,商业发票可由卖方制作,要做到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极为容易。保险单虽由保险公司签发,但保险公司并不接触货物,而是完全依靠投保方的诚实披露,披露不诚实,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不会真实。运输单据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在货物须装入桶中、袋中或集装箱内运输时,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而无权开启检查,这样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性,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以得到清洁提单了。
(二)、对卖方的欺诈
1、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这是当前对卖方进行信用证欺诈较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法之徒往往冒充进口商,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及其开户银行的信任,进而骗取出口商(受益人)就基础合同所预付的质保金、履约金、佣金、开证费,也有的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的信用证为担保骗取银行开立另外的信用证,甚至直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这类信用证中一般列有“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需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等条款。买方通常利用这种“软条款”要求卖方按合同金额的5%—10%先付中介人履约金及佣金,当买方骗到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虽开出信用证,但不通知卖方装船,信用证就无法生效,而卖方也就无法结汇,从而造成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的损失。(三)对银行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由买方开出虚假的信用证,卖方凭此往出口地银行要求打包放款,待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或由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编造虚假的,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诈骗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就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因为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
四、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我不会轻易于预银行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充分的重大原因。因为法院过于频繁的干涉将会严重损害对信用证机制的信赖———Megarry法官(一)买方可采取的方法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信用证变得较易被交易各方所接受,但商业信用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依然在起作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贸易伙伴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买方在交易前应通过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以备在今后的交易中查询。
2、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选择恰当的价格术语来控制有关风险,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为此,买方应在可疑的情况下使用FOB价格术语。在FOB条件下,买方有租船订船,自行办理保险的义务。这样买方就可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承保,以防止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即便仍有欺诈发生,比如说派去的船没有装货,卖方就已去结汇,买方也可马上请求银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并且该行动会很及时。
3、在信用证中对单据作出严格要求。由于信用证是由买方申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必须依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提示单据,因此买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卫生证书、质量证书、产地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以防止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本身粗略、含糊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以诈取货款。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国际海事局局长Eric Ellen在《预防金融欺诈》一文中指出,95%的贸易欺诈均可通过贸易商的适度谨慎而避免。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方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是否够高。因此,为规避欺诈的潜在风险,买方的公司、企业应注重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并制订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二)卖方可采取的方法
1、防止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骗取佣金、履约金和质押金。对于虚假信用证的辩别,由于《UCP500》规定通知行对其所通知的信用证负有核实表面真实性的义务,卖方可不必过于担心,只要注意在收到进口商直接寄来的信用证时,一定要到银行去核对印鉴,在印鉴和密押等未经核实以前不要轻易将货出运。
2、对“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软条款”的特点是由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要防范这类欺诈卖方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出口合同规定得严密,则信用证中“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二是尽量要求开证申请人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一般不会开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在未作出符合卖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不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三)银行可采取的方法
1、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单据,加强对虚假信用证及“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银行面临的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出口商单独或合谋实施的利用虚假信用证实施的诈骗,以及银行自身对欺诈性信用证或单据审核不严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银行应对信用证进行严格的核查,并加强对信用证项下议付货款的单据的审查。此外,还应协助出口商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识别,一旦发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软条款之嫌,应提醒出口商修改信用证。
2、密切注意信用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反常现象。实施信用证欺诈的过程中常见的反常现象有:交易商可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承担的风险却很低;突然之间出现较大标的额的商品买卖,而事先却没有任何先兆或可靠的背景;货物价格被严重低估,价格过低往往与欺诈行为有关;信用让虽涉及货物的移动却不要求装船单据等。银行发现上述反常现象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当事人或机构进一步核查,以防范不法之徒进行信用证欺诈。
3、努力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素质。上述两项措施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银行应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综上,世界上目前还没有一项措施能彻底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诈骗的成功率极高,涉案金额巨大,绝对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阵地,也是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优化资贸易环境的重要方面。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认真遵守、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和对信用证诈骗防范的研究,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基于此,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等综合措施事先制止信用证欺诈势头的蔓延,才能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在我国适用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本是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并独立于货物交易,但如果发现货物交易有欺诈现象时,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就不再独立于货物交易。进口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商在货物贸易中有欺诈行为,就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干预,申请法院下令禁止开证银行对外付款。显然,这是一种最有力最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我国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肯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明确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我国法院已经成功地多次下达了禁止银行付款的禁止令,保护了国内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