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选举法修订
•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2_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 •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 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删去预选,在以后的选举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矛盾。
关于宣传介绍候选人,修改稿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修改稿还有几个细节修改、补充,如修正了代表名额,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在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之外,增加了代表辞职的规定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近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①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
• ②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
• ③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
• ④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⑤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 ⑥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⑦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 ⑧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202_年10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 • ①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 ③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为“50人以上”。
• ④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 •
202_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202_选举法
每次新修改的法律必定成为考试的重点,因此把选举法修改的内容放在博客里,希望能够引起考生的重视。在司考的路上我们需要走一些“捷径”。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y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级无人大常委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选举法试题
选举法试题
1、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D)
A、1/2至1倍
B、1倍
C、2倍
D、1/3至1倍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选举进行前,选民名单出现纠纷,则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B)
A、选民户籍所在地法院 B、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选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选区选民为12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为1000人,甲候选人至少获多少票才能当选?(C)
A、600
B、601
C、501
D、500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D)A、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B)
A、175
B、176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数 C、161
D、150
7、某选区共有选民8679人,张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当选(D)?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68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80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4339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0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11张
8、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3人均不得当选
9、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C)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A、十五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五日
10、直接选举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A)。
A、三人
B、四人 C、五人
D、二人
二、多选题
1、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哪些方式提名推荐(BCD)?
A、选民5人以上联名推荐
B、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C、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B)
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3、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BCD)
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
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BC)?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
5、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BD)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6、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AC)
A、赵某,刚满15周岁
B、钱某,被劳动教养
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
D、李某,患精神病
7、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AC)领取选票。
A、身份证
B、户口簿 C、选民证
D、单位证明
8、直接选举应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ABCD)划分。
A、居住状况
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
D、工作单位
三、判断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名。(×)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只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三分之二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6、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7、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8、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篇:工会选举法
篇一:xxxx公司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xxxxxxxx有限公司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202_年 月 日xxxxxxxx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代表通过)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工会第二届委员会设委员5人,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提名委员候选人6人。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人,实行等额选举。
三、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是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支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制选票,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以不赞成票少者当选;如候选人不赞成票数仍相等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就不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五、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分别印制选票各一张,两张选票在同一票箱分别投入,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以及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画“o”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弃权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不画任何符号,同时应否决选票上相应数量的名额。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工会指定。被提名为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九、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投票,随后各会员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到会的会员代表不能受他人委托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大会选举结果时,当选的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工会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1、工会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3)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5)县(市)区和市属产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工会主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部署工会的日常工作。
(2)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情况,经常倾听、研究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提出不同时期体现群众要求的工作重点,为群众说话办事。
(3)检查工会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按时向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4)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同行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调工会各方面的关系,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5)抓好工会委员会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群众对工会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进行工作。工会主席不在时,由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篇二: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带样本)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
基层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三年或者五年)进行换届选举,是工会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工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基层工会要认真细致做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并取得圆满成功。基层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大会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方案,研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并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2、提出具体的大会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内容大致包括:大会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名额,本届工会任期时间)报请审批。
3、召开所属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项。并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动员会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工作,以新的形象,新的佳绩,实际行动迎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选举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提名阶段(同时草拟大会各项文件材料见附例)
1、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内容大致包括:经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及代表的构成、条件和分配原则、大会筹备工作安排和要求)。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指导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做好选举代表工作,审查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
3、组织酝酿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
4、单位党组织征求上级工会对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的意见。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同级党组织在确定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时应事前与上级工会协商,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其形式为报送征求意见函。
5、上报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工会在经民主推荐,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并附“三委”候选人简介表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召开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阶段(大会议程见附例)
1、召开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工会换届改选筹备情况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及大会议程。
2、召开正式会议,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会工作报告(草案)和相应决议(草案)以及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名单;通过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组织进行选举;宣布当选“三委”委员名单。
3、宣布当选工会正、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四、会议总结阶段
1、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大会选举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大致包括: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选举方式、应到会代表人数、有效票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实际得票数【以得票数多少为序】以及本届工会任期时间),报请上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批复并按工会干部的管理权限抄送选举单位党、政。
2、及时办理变更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3、做好大会精神的传达工作,贯彻大会决议,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4、做好会议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附例】
关于××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工会(上一级工会名称):
经公司党委研究,我单位工会主席×××同志因工作需要(或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或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工会主席人选),拟提名×××同志为××公司工会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妥否,特致函你会,请予以考察、研究并复函。附:×××同志主要工作简历和现实工作表现材料
中共××公司委员会(章)
×年×月×日
【附例】
××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
换届改选筹备工作报告
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以下简称“二会”)筹备工作在党总支的关心下,在经理室的全力支持下,在各工会的密切配合下,在上级工会的热情指导下取得了满意的进展,使大会能顺利召开。在此,我代表“二会”筹备组将本次大会的筹备情况作简要汇报。公司党总支在7月初部署了召开“二会”的工作计划,成立了以公司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有上届工会委员、党办工作室有关人员等组成的“二会”筹备组,负责“二会”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组7月中旬拟定了“二会”工作方案,报市总工会,并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按照“二会”工作方案,第二届工会委员会设委员7名,主席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同时换届,各设委员3名,主任委员1名。全公司分9个选区按代表条件推选了“二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酝酿后以差额选举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了49名正式代表,代表中包含公司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女职工等各方面的成员,特别注意到了年轻职工的比例分配。各代表团同时推选了代表团团长。7月25日,代表团团长会议确定了职代会提案征集办法,明确了提案的范围、格式及提案征集截止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开始了职代会提案和对“二会”代表的意见征询工作。会议还部署了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要求各代表团在8月1日前完成工会“三委”候选人的推荐工作。8月1日,筹备组召开了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二会”联席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大会表决的有关文件草案,其中有职代会提案及说明、《第二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等三个文件,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产生了大会主席团,确认了大会议程。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公司经理室、工会都作了认真的准备。我们相信,这次会议在各位
代表的努力下,将开成激励信心的大会、和谐创新的大会。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
换届改选筹备组
×年×月×日
【附例】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筹备阶段需要准备的有 关 材 料
1、大会文件: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含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2、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领导讲话稿;
3、新一届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情况介绍;
4、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5、大会议程及其日程安排;
6、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7、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建议名单;
8、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及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9、大会代表名册、编团(组)及召集人名单;
10、大会选举主持人主持词。
【附例】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预备会
1、审议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鼓掌通过);
2、审议通过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鼓掌通过);
3、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及大会议程(鼓掌通过);
4、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组成方案和团(组)名单及大会有关事项。
二、大会开幕式
1、介绍参加大会的领导和嘉宾;
2、宣布会议开始,奏《国歌》;
3、共青团或相关组织向大会致词;
4、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5、作上一届工会工作报告;
6、作上一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含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举手表决);
8、大会选举:(1)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举手表决);(2)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名单(鼓掌通过);(3)审议通过新一届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举手表决),介绍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简历情况(以姓氏笔画为序);(4)大会投票选举(计票时可安排领导讲话);(5)宣布选举结果;(6)当选委员代表发言;(7)审议通过大会决议(举手表决);(8)本单位领导讲话;(9)宣布会议结束,奏《国际歌》。
关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请示
××工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我工会于x年x月x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现有工会会
员(代表)名,参加选举的工会会员(代表)名,经选
举产生工会委员 名,经费审查委员 名,女职工委员 名。同志任工会主席,同志任工会副主席,同志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同志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工会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三: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
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年×月××日××××工会会员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第×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筹备小组负责。
二、××××××工会第一届委员会设委员5人,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提名委员候选人6人。××××××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人,实行等额选举。
三、××××××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是筹备小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支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制选票,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以不赞成票少者当选;如候选人不赞成票数仍相等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就不赞成票数相等的—1—
候选人重新选举;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天壹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请大会同意,不足名额可以暂作空缺。
五、××××××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分别印制选票各一张,两张选票在同一票箱分别投入,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以及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不画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弃权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不画任何符号,同时应否决选票上相应数量的名额。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由天壹实业有限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筹备小组指定。被提名为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九、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各会员按
—2—
座区依次投票。
到会的会员不能受他人委托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报告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大会选举结果时,当选的××××××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工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篇: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2_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2_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宜。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难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之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同时领导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2_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2_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得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和7人的,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第五十二条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每个村落应有至少一名成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罢免、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推动和帮助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合作医疗、救济救灾、拥军优属、婚姻管理、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五保户”供养等工作。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协助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九)开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各种不良风俗习惯和丑恶现象。
(十)推动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十一)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现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费、福利分配、对外投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村集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构成情况。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每6个月由监事会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账目,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监事会会长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赁、招标项目。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集体财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必须张榜公布,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开,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逐项收入定期公布。
(三)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集体基建项目投资要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监事会成员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结算,并公布结果。
(四)村委会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执行与实施情况;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决定;村人事安排;集体收支分配、预决算方案。
(五)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的收缴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宅基地申请。村民申请宅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张榜公布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价格和申请条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投标,分配结果进行专项公布。
(七)土地转让收支、土地征用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集体转让土地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转让土地的面积、单位、地点、收款进度、青苗补偿情况;征用土地的依据、面积和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土地基金使用情况在村民会议上通报,并进行专项公布。
(八)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情况,包括道路建设费、合作医疗、教育费附加以及其它项目的筹资方案及实施情况。
(九)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以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仆报酬及其它补贴。由乡镇审核发放的村仆报酬批文和村仆报酬标准及实际支取额,包括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奖金。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集有关人员提出公开意见,并将意见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报告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开内容及审议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村务公开主要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应在村办公室或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点或其它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普遍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还可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会议、入户通知单、明白卡、明白纸、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都要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并视情况辅以其它形式公布。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需要长期公开的,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章、规定、各种制度、村规民约等,在发布时,应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广泛宣传,而后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以便群众随时查阅。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常规性内容应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开的日期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定,每年确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监事会投诉,村监事会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事会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所有已公开的村务,都要按分期分类建立档案。公开情况的档案保管期为10年。存档内容包括: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经验材料、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册,会议记录、报表、调查材料、选举和评议的有关选票和表格、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来信来访的信件和记录、群众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请示、报告及上级的复函和批复等。
第六十四条 乡级政府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指导。指导小组每年至少研究两次村务公开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时向指导小组汇报。
村监事会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本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开始,到下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为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时止。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财政补贴和统筹补贴。统筹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公仆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六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30户左右组成一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组成户数应大体相等。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政府批准,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一条 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企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组决定。村民小组举办的集体企业,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由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第七十二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选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30日内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传达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建议。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
第七十六条 村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财。
村财务工作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村设村公库,容载村公款公财,村公库简称村库。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财会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会计和出纳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九条 执行会计制单、出纳管理存款现金的账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才有效。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须严格履行财会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及越权审批的单据一律不予如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村收款收据,各村根据需要领用,用完后将存根缴回并核对有无都入账后再领用,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各村应加强记账凭证、报表、差旅单、报酬、补贴表等原始凭证的管理,如在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入账。
第八十二条 村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存款账户的支票、存折、印鉴分别专人保管,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核对。
第八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所有现金的收付由村出纳统一管理。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准支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营业所。
对结余现金多的村应进行审计,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如果有以白条收取各种款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并予以没收,缴入村公库。
第八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5至7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
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计、出纳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八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理、核查、审查村级财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对审核当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开。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村财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十六条 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如下:
村开支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证明,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予以剔除,不予报支。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一律不予审批入账。
5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内的生产性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须经村议长同意后,由村主任审批;1000~2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5000~1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均须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村主任审批,保存会议记录,同时村两会必须签字,并由村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手续不完备,或是不合理的开支,主管财务人员有权拒批,出纳有权拒付,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发包要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完工要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技术人员验收。
第八十八条 加强各种往来款项清理。对单位和农户拖欠的公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有些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两会研究决定后核销,并应对各种借款与对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错需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切实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绝个人以集体名义向其它单位借款。
第八十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各村应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定期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明细账,确定专人保管,做到账实相符。
每年年终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该入账的入账,该报废的报废,对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资产要足额收取承包费、折旧费、租赁费等,有效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 完善村级借贷款管理。全面杜绝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各种贷款活动。对一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开支需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或其它形式借贷均应经村两会研究或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向乡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还款计划书,填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借资金活动。
村民委员会筹借资金的范围要求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的资金1000元以内,由村议长、村主任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贷款;1001~5000元,由村两会讨论研究后方可进行筹借;5001元~10000元,由村两会和理财小组共同讨论研究后方可筹借;10001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而且村级借贷款均需经挂点领导同意后,方可借贷。此后若未通过以上程序,均属个人借贷行为,本村不予承认。
第九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从村库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从村库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从村库借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九十二条 实行专款专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保证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理用好专项资金。
第九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村要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由现任会计保管财务档案。对于各种收文、会议记录、报表及各种经济合同,要由专人负责,每年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检查、核对,并且各类承包金要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论处。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账单、档案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连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十四条 完善村收益分配制度。村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福利开支和村民分配要量力而行。
第九十五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清理核实好财产和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财务制度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纯收入。
第九十六条 各项分配要量力而行,每年公益事业费和福利分配额控制在当年纯收入的50%以内,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不得贷款进行福利分配,不得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送乡级政府审批。
第九十八条 村财务须至少每6个月公开一次。
第九十九条 为便于换届交接,规范竞选承诺,划清财务责任,保护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任期终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账目进行村财审计,理清财务账目,使村民群众对本届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本村资产状况有清楚的了解,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仆一个清白。
第一百条 村财审计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半年内进行。在换届选举按期进行的情况下,村财审计应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
审计不延误选举。如果选举时审计仍未完成,应先封存账簿,暂停审计,待选举结束后再继续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村财审计由县统一安排,县级政府发出通知,乡级政府具体部署各村审计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县、乡通知,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否审计及审计方式。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报乡级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乡级政府应督促解决。
审计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进行村财审计。审计动议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的,由乡级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两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会议,无记名秘密写票,投票表决,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经本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应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三条 首先由村理财小组审计;如果村民对结果不满,则由乡级有关机构审计;如果村民对审计结果仍然不满,则由县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村财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入、财务支出、各项债权债务、集体财产状况、现金、存折及有价证券等。对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开展的基建项目、投资经营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一百零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公仆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报酬)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公仆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公仆的使用和补贴(报酬)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公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节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零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至9人,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至2名,其余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产生,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撤除、罢免、更换、停职。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现任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向现任村民委员会自我提名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产生:
(一)村民会议投票产生。
1、户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本村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参会户须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全体村民会议投票产生。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二)村民小组投票产生。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村民小组会议,本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各组参会村民须过本组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采取下列任何一种计票方法:
1、以人计票,各村民小组将本组村民的推选票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人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以组计票,各村民小组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确定本组推选出的候选人,将本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组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小组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投票推选,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代表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成立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成立公告,向全体村民公布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县级和乡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制订和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实施方案和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四)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投票选举日和投票地点,审查选民资格,造册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村民对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申诉,并作出解释和处理决定。
(五)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说大会。
(七)负责选举大会的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准备和设置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选民入场验核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向选举大会推荐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
(八)组织村民进行选举投票,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发放当选证书,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报告当选名单。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做好归档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如县、乡、村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名单、选票、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理、分类、密封,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存放保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十)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观察、采访、拍照、录像。
(十一)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严守中立,恪守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用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蜚语,中伤他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罢免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必须用广播、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开通知全体选民。
第一百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换届交接工作完成之时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退出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递补后仍存在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补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须报送乡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节 其它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和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应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领导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维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验选举过程和结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验收标准根据本法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按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否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否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议,是否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是否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是否差额产生,候选人产生后有关组织是否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整,候选人名单是否在选举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以及投票站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否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唱票和计票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结束后,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辖区内的全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总结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进行分析概括,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为下一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填写和上报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以利于上级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统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
(三)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评比要逐级进行。可以召开表彰大会,也可以通报表彰。
(四)做好归档工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诸如县、乡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 ァ⒓破苯峁⒀【俳峁冉姓怼⒎掷唷⒚芊夂螅付ㄗ湃嗽崩米派璞阜直鸫娣疟4妗4迕裎被嵫【俟ぷ? 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中列支。
县、乡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会议和工作人员的补助等。
第一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选举工作机构对发现的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尽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选民登记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办法:设总登记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登记站,上门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除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脱离本村超过6个月,未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出者外,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选民登记,不受任何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以户口薄为准。村里户口薄登记与派出所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登记的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期为截止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有选民资格,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6个月,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予登记。
除上款人员外,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再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和新迁入本村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户口迁出本村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常年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没有委托其他选民代为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以内。
“常年外出”指离开本村在外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直接通知外出的村民,也可以将有关通知送达外出村民的成年家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任何选民不得在不同的村重复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同时应公布本届被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编制选民登记名册,在册选民按序号排列。
第一百四十条 经登记确认具有本村本届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证编号应与登记名册选民序号相一致。
选民证是村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唯一依据。
除因办理委托投票的原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外,任何组织、任何人或任何部门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选民的选民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为最后决定。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诉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仍不服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影响本次选举中选民资格的认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报乡级政府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推迟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重新登记选民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组建后3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八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选民具有本届候选人提名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登记时两权尚未恢复的选民,以及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不得成为本届候选人,不得竞选和被选举当选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选民自我提名、联名提名和预选提名产生。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
凡未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及未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均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提名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职数和等额提名的原则设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先公告填写提名表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选民有权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选民有权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须在预选会议召开前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名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选民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时应明确拟竞选的职务,一人只能填写竞选一种职务。选民应将提名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选民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或者使用流动票箱进行。召开村民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或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提名要求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对于老、弱、病、残选民或者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如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居住区等,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填写提名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所有被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均应同榜公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预选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预选会议进行,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预选会议功能如下:
(一)选民个人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预选会议提名为秘密提名,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选民自我提名、选民联名提名、选民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一律平等。
(二)从自我提名、联名提名、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以预选结果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预选直接提名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或者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方式提名。
(一)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一票对初步候选人按职务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方式预选提名时不得单独使用。
(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务的空白选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别填写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字。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三)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相结合,设计结合无候选人和有候选人直接提名选票特点的合一选票,每一位选民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预选提名必须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的提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预选会议有本村过半数选民参加方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选民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采取等额投票,即一张选票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选票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提名预选票,讲解预选提名投票方法。
应将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已经产生的所有初步候选人按不同职务分别印在预选票上,选民可从中挑选正式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未按规定符号写的、符号写错位置的、少写符号的选票,写错别字、外号的选票,是认定为有效票还是无效票,应在投票办法中明确规定,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裁定。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字,下列写法有效:
全村同姓,省略姓的;
村民有异姓,但姓后部分无重名,省略姓的;
村民无重名,写同音字的;
写广为人知的乳名的。
第一百六十条 预选会议可设立一个预选会场,也可按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设三名预选工作人员。投票站只投票,不计票。投票站关闭后,工作人员应负责将票箱护送到中心投票场所。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公布会场、投票站设立的地点,以及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每个投票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
所有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场所开启,公开唱票、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1至2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获得的符合当选的票数相等,票数相等者均当选正式候选人,不受正式候选人数额限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得将3种职务混在一起差额,各种职务应单独差额。
选民从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主任。,选民从副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副主任。
选民从委员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委员。
果村民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则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6名候选人;不设副主任的,主任和委员两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5名候选人。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同一选民在预选中被提名当选多种职务候选人,若本村本届不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职务;若本村本届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决定是选择一种职务,还是保留多种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作出硬性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1人,多出的候选人可自愿退出;自愿退出不能解决问题时,职务不同的,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预选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留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预选会议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选会议单独召开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预选会议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时,应在正式选举进行之前召开。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询问当选候选人是否愿意接受提名,不愿接受提名者应出具书面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按不同职务正式候选人预选得票相对多数的顺序当场张榜公布;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预选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候选人提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分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落选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落选的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决定可以,则落选的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因此而增加的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受差额数额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竞选,包括会见选民,走门串户拜访选民,发放张贴海报和宣传品,利用广播、扩音喇叭、电视、宣传车、互联网等工具、设施与媒体,以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自我介绍和自我宣传,利用一切合法形式和手段开展竞选活动。
但如果使用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竞选,各候选人使用的时间长度及时段等必须平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竞选村民委员会必须合法,不得有暴力、胁迫、贿选、收买、伪造选票等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竞选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禁止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竞选人的贿选行为。竞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普及性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属于贿选。竞选人公布治村设想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竞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的普及性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竞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不属于贿选。
竞选人应带头遵纪守法,合法、和平、公正竞选。
第九章 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进行竞选演说。竞选演说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竞选演说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之间为争取选民支持而主动采取的自我介绍、自我展示、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一种自我宣传活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都应进行竞选演说,向选民介绍自己,展示自己的才华,相互竞争,为选民作出投票选择提供参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竞选演说一般在公众会议上集中统一进行,也可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巡回进行。统一举行的竞选演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四条 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说可在选举日当天进行,也可在选举日前3天进行。在选举日前进行的,应张榜公布竞选演说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表竞选演说,采取自我介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发表竞选演说的,应当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非正式候选人不得进行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发表竞选演说,演说人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依各地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在当地村委会成员年工资的百分之十左右,参加竞选演说的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保证金可按5:3:2的比率确定。投票后所得选票低于全部选票的3%者,保证金即被没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凡村民都可出席听演说,但非本村本届选民不得提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竞选演说人在演说日前3天提交一份竞选演说材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其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状况和工作简历;
(二)治村设想,包括竞选职务,拟订5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三)本人的竞选条件,如特长、能力、政绩,及对选民的承诺。
第一百八十条 竞选演说人的演说内容要合法、健康、符合本村实际,不得发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言论。
(一)不得发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言论。
(二)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内容。
(三)不得说大话、乱许愿。
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演说材料,除对有政治观点错误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外,一般不做文字处理。如确需修改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演说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演说人演说结束后,选民可向演说人提问。演说人对选民的提问,一般要给予正面答复。对选民提出的下列有关内容,可不予回答: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属于人身攻击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竞选演说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顺序排列。同一职务候选人的竞选演说,以得票数为序,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数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竞选演说人演说时间一般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6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候选人4分钟。同一职务候选人演说时间一致,准少不准超,具体时间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确定。
选民对候选人提问的时间也要依职务不同做出不同规定,对同一职务候选人提问的时间要规定一致,准短不准超。
发表竞选演说时,要设立两名以上计时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产生,进行计时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竞选演说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主席台醒目、突出,音响设备齐全,音质清晰洪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竞选演说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内部推举产生。选举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时,由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选民主持。
竞选演说人不得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主持人主持会议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
主持人要随时掌握会场情况和动态,善于控制会场状况和气氛,引导选民理智地思考问题,防止个别人起哄干扰会场秩序。
主持人要提醒候选人公平、平等竞争,反对和避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演说进行直播。对竞选演说可以录音、录像,会后播放。
第一百八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辩论,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辩论进行直播。对竞选辩论可以录音、录像,其后播放。
第十章 选举大会
第一节 选举大会基本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正式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选择在农闲时期召开,一般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1年的11月召开。
第一百九十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接受委托等任何方式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会场应悬挂会标: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票大会举行的至少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截止时间向选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关备案。
无论是选举大会投票还是投票站投票,均应严格遵守投票截止时间。
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等,需要变更选举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重新填写申报单,报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再次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必要时可另设一个或多个投票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应有有效遮挡,以不暴露选民写票内容为准。秘密写票处应设桌台,桌台上放笔,供选民写票使用。
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总数按比例合理设立。
秘密写票处应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民写票时,其他选民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写票。
工作人员应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保证整个写票过程顺畅快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选票代写处,由代写员代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写票。代写选票也必须秘密写票。
代写员要真实表达选民的投票意愿,不得违背选民意愿。代写员要尊重选民,对选民的投票意愿保密。
代写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任选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方式。在同一届选举中只能确定使用一种方式。
(一)分次性投票。选民分次领票、写票、投票。第一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二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第三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不同职务分次分别计票。
(二)一次性投票。选民一次性领票、写票、投票。
不同职务分别计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委托投票
(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