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GB/Z×××××-××××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的有关规定办理。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 “GB/Z”注明。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国家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ken777(202_-5-29 19:05:10)另: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是,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11、12),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批复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9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订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 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GB/Z ×××××——××××
─┬─ ───┬──
─┬──
│
│
│
│
│
└── 发布年号
│
│
│
└────── 顺序号
│
└────────── 代号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国家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电力行业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行业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草拟、编号,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审批、发布。第六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DL/Z”构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DL/Z xxxx---xxxx DL/Z
代号
Xxxx
顺序号
Xxxx
发布年号
第七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每年的《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DL/Z”注明。
第八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 l 《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和DL/T600《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
其中
: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 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 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 为电力行业标准或撤销。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应当在该行业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规定
ICS03.100.50
G01
备案号:Q/YP-xl.GL.13.09-202_ Q/YP-xl
Q/YP-xl.GL.13.09—202_
xxxxx磷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规定
20138-1实施
xxxxx磷电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通过对本公司制定的与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有关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的控制,保证文件的适用性、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xxxxx磷电有限公司为了强化管理,对云南南磷集团安全标准化制度中《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制度》进行转化与细化,形成分公司《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202_版《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制度》相比较,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1.1要求,实现了TCS格式转换。因TCS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部分章节或条款的格
式局部存在与GB/T1.1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范性和适用性。
——维持主要管理内容一致性的同时,增加了前言部分,增强了标准信息的完整性。
——把每个标准中需使用的记录位置从原来的单独放置,改为纳入标准主体中的“记录”部分,简
化标准的同时便于各种记录和表格的对应使用和监督,也增强了标准的规范性。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重新编号,并纳入xxxxx磷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体系。本标准由xxxxx磷电有限公司安委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xxxxx磷电有限公司安委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兴云
本标准审核人:李林
本标准批准人:刘华
本标准为第二次发布,首次发布于202_年8月6日。
安全标准化文件管理规定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3016 标准化体系表编写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P.GL.18.01-202_ 《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标准化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3.2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规程的审核。
3.3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安全标准化规定文件编写和修订,并审核。
3.4 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的编写和修订、并审核。
3.5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文件的备案、登记、发放。
3.6 公司内各单位及个人具体实施本规定。工作程序
4.1 文件的制定
4.1.1 生产技术科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各级人员编制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标准化文件、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4.1.2 各职能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要求,根据本公司实际,组织各级人员编制符合法律、法规的,本部门归口的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4.1.3 各职能部门组织对本部门归口的各岗位进行危害分析,组织,经风险评价小组评价后,经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4.2 受控发放管理
4.2.1 公司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准化文件和资料的受控发放管理。
4.2.2 文件在受控发放前,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确定发放范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4.2.3 公司办公室按确定的受控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对文件进行编号和标识,填写《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领用人签字,一个编号对应一人。
4.2.4 文件和资料的受控状态,以加盖“受控”印章标识或专用编号;公司各级管理层、部门、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使用的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均为“受控”文件。
注:提供给主要顾客、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方的文件和资料,或者供交流学习用文件和资料均为非受控文件,不
受更改的控制。
4.2.5 文件和资料领用人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受控文件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保密管理,不准外借、复印和交他人,文件和资料领用人离开公司须将文件和资料交回发放部门,否则须支付赔偿金150元/册。
4.3 文件的修改与修订
4.3.1 文件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进行修改或修订:
a)
b)
c)
d)文件编制本身重大失误; 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出现变动; 与上级有关规定、法令、法规相悖; 其它情况。
4.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修改或修订时,申请修改或修订部门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申请报告交生产技术科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或修订。
4.3.3 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需修改或修订时,申请修改或修订部门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递交书面申请,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申请报告交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组织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改或修订。
4.3.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修改均采用换页的方式进行修改。
4.3.5 公司办公室将需修改或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收回。
4.3.6 修改或修订后的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发放至原部门单位或人员。
4.3.7 公司办公室对修改或修订后的文件进行文件状态登记。
4.4 文件的评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文件的评审工作,对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5 文件残破、缺失后的补发
4.5.1 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上乱涂乱画,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5.2 当文件破损或字迹不清影响使用时,领用部门单位应写明原因,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交旧领新,文件使用原发放号。
4.5.3 文件丢失,当事人应写明原因,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新文件给予新发放号,并注明原号作废。必要时,由公司办公室将作废文件发放号通知各相关部门,防止误用。
4.6 文件的借阅
4.6.1 公司的安全标准化文件属于保密级的,不可私自向外来单位提供、借阅。
4.6.2 外来人员需借阅时,必须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者审批后方可提供。
4.7 废止和回收
新版本文件发布时,旧版本文件同时废止或失效,公司办公室将文件按发放台账全部收回并销毁。5 记录和表格
5.1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使用公司《文件和记录控制制度》相关表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文件资料标准化管理
文件和资料标准化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对公司文件资料的有效控制,确保工作现场使用唯一有效的文件资料,并形成统一规范的编写格式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文书、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公文:指公司在处理各种公务时使用的应用文书,包括:决定、决议、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电报)、会议纪要。
3.2 制度(程序):指要求公司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性文件。
3.3 办法:指公司针对某项工作依照其所需标准制定的考核奖惩性的文件。
3.4 标准:指公司对某项工作应达到的要求进行规范和约定的文件。
3.5 规章制度:公司各种制度、规定、办法的泛称。
3.6 记录:指公司对某项活动的各工作环节、结果进行记录,可供事后追溯该项活动完成质量的证据性文件,主要为表格形式。
4.职责权限
4.1 经理负责公司制度、办法、标准、计划、记录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公文的批准。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制度、办法、标准、计划、记录的审核。
4.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文件资料的编写、审核、打印、校对工作。
4.4 总经办负责以公司名义下发执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编号、发放、收回、作废销毁和归档,负责对各单位文件资料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各单位负责以本单位名义下发执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编号、发放、收回、作废销毁和归档。
5.工作程序
5.1 文件资料的编写格式
5.1.1 文件资料的用纸标准:公司各类文件资料的正式编印一般用a4(210mm×297mm)型纸张。图纸表格等不宜减小时,该页应按以上纸型尺寸折叠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1.2 文件和资料章、条、款的编排规则:
5.1.2.1 根据文件内容的编排划分,“章”就是一个章节,包括条和款,“条”是章的一个部分,“款”是章或条的一个层次。章、条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5.1.2.2 “章”应左起空两格书写,如第1章用“1”标注,右侧空一格写该章的标题,标题一行书写不够时,可另起一行,这一行的第一个字与标题的第一个字平排书写。章与章之间应空一行编排。
5.1.2.3 “条”在“章”的编号右下加一个小圆点,再写该条在该章所处的顺序,如第4章第1条,用“4.1”表示,后空一格书写该条的标题。如果一章的各条根据需要再分为若干下一层次的小条,其编号表示方法同上,如第4章第2条,再分3小条,则分另表示为“4.2.1”、“4.2.2”、“4.2.3”,如果“4.2.1”再分为2个小条,则分别表示为“4.2.1.
1、4.2.1.2”;条一般只划分到第三层次,即只以4位数字表示为限,下一层次的内容用“款”的形式进行叙述,可用英文字母编号。
5.1.2.4 “章条”编号最未阿拉伯数字右下角不加小圆点,编号顶格书写,“章条”具体内容的第一行应从左起空两格书写,第二行起均应顶格书写。
5.1.3 文件资料的字体、排版、装订标准。
5.1.3.1 公文类文件资料的字体、排版、装订标准:
a标题应采用二号宋体加黑,正文采用三号仿宋字;
b纵向行文排版时,a4型纸页边距分别为:上边距为37mm、下边距为35mm、左边距为28mm、右边距为26mm,上下行跨为1.5倍行跨;
c横向行文排版时,a4型纸页边距分别为:上边距为28mm、下边距为20mm、左边距为26mm、右边距为26mm,上下行跨为1.5倍行跨;
d非国际红头公文排版按印刷的标准纸张使用,字体、行距应符合以上要求。文件资料标题一般采用小二号黑体、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章的标题采用小四号黑体字;记录编号应在右上角,用四号黑体字。
5.1.3.2 一般文件资料(包括制度/程序、办法、标准、规程)的字体、排版、装订标准:
a封面:公司名称用二号黑体加黑书写,标题采用小初宋体加黑书写,文件编号采用三号宋体加黑书写;
b修改号:标题采用小二宋体加黑书写,表格采用小四宋体1.5倍行距;
c正文标题应采用小二宋体加黑,正文应采用小四号宋体字,页眉页脚采用五号黑体加黑书写;
d纵向行文排版时,a4型纸页边距分别为上页边距为30mm、下页边距为24mm、左页边距为28mm、右页边距为26mm,上下行距为单倍行距,页眉为1.7mm,页脚为1.5mm;
e横向行文排版时,a4型纸页边距分别为上页边距为20mm、下页边距为15mm、左页边距为26mm、右页边距为26mm,上下行距为单倍行距;
f章的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加黑;
g页码从修改页算起;
h记录编号应在右上角,用五号黑体加黑。
5.1.3.3 文件资料一般左侧死页装订,一些处于需持续改进或修订的文件资料可采用活页装订,但应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
5.2 文件资料的撰写格式及内容
5.2.1 格式及内容:由前言、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质量管理手册的管理等内容构成。
5.2.2 公文格式及内容:
5.2.2.1 国际红头公文格式及内容:
a国际红头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b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果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c公司的国际红头文件一律统一式样,文件头与正文用红线隔开,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采用3号仿宋字体。
d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发文序号。年号一律用全称,并用方括号<>。联合行文,须标明主办机关。
e上报的公文,汉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
f国际红头文件标题应当准确扼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红头文件标题中,发文机关可省去),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引用法规、规章名称时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g主送机关,一般写在公文标题下、正文之前,顶格书写,后加冒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简称,均应使用统一的表达形式。公文不得多头主送。
h国际红头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印发机关和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i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其成文时间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j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印发机关和成文时间相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公章,主办机关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5.2.2.2 一般公文格式及内容:
a一般公文一般由标题、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b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果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c一般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印发机关和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d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其成文时间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e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印发机关和成文时间相叠。
5.2.3 规章制度格式及内容:规章制度根据具体需要一般应包括标题、目的、适用范围、职责权限、程序条款、执行标准、颁布者(机构)和生效时间等组成内容。
5.2.4 记录格式
5.2.4.1 公司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记录(表格)的设计、编制,要注明版本号并以适用性为原则。
5.2.4.2 记录(表格)一经确定,应具有一定稳定性,并能形成公司表格管理标准。由总经办负责记录(表格)样本的备案。
5.3 文件资料的办理程序
5.3.1 公文办理程序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递、批办、承办、催办、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打字、校对、审核、签发、印刷、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
5.3.2 公文行文规则
5.3.2.1 公司需要向上级机关请求解决的问题,凡属上级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应直接向上级职能部门行文;各单位需请同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向同级职能部门行文。
5.3.2.2 明确发文权限:属于全局性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的文件,以公司名义行文;属于在既定方针、政策范围内,各单位主管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业务性文件,可以本单位名义直接行文。
5.3.2.3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5.3.2.4 必要时两个以上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但单位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单位应是同级单位。
5.4 文件和资料的拟写要求:
5.4.1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若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5.4.2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5.4.3 用词用字准确,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规范。文内若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5.4.4 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4.5 文件资料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词、词组、惯用词,以及具有修辞色彩的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5.4.6 文件资料送领导批准之前,应当由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要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行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5.5 文件资料的审批程序
5.5.1 公文审批要求。
5.5.1.1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起草的国际红头公文,应填写《发文单》,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总经办加盖公司印章并印发。
5.5.1.2 上行公文必须由总经理签发。
5.5.2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起草的与公司各部门相关的公文,应填写《发文单》,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按要求印刷,由总经办盖公司印章下发。
5.5.3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起草本单位相关公文,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加盖本部门印章并印发。
5.5.4 规章制度审批要求。
5.5.4.1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由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应填写《发文单》或文件资料修改通知单,经部门领导、技术中心、主管领导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总经办按《发文单》或文件资料修改通知单要求的印发数量和发文流向盖公司受控印章印制下发。
5.5.4.2 临时性管理文件由相关部门组织起草,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5.5.5 记录审批要求
公司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计的具有稳定性的记录,由设计部门向技术中心申请记录编号,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批,技术中心负责记录(表格)样本的备案(含电子版)。
5.5.6 外来文件资料处理
5.5.6.1 对国家、地区、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及其它外单位来文,由总经办在收文登记表中做好收文登记,在文件资料首页贴附并填写文书处理单,由总经办主任批示拟办意见后,报相关领导阅批。总经办按批办意见交相应部门或人员承办,并跟踪催办,总经办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需要时承办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5.5.6.2 对国家、行业标准或其它文件资料的购买,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各单位负责购买,并在总经办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见入库单后方可办理有关报销手续。使用时,各单位在总经办办理借阅使用手续。
5.5.6.3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5.6 文件资料的发放
5.6.1 文件资料的发放对象按《发文单》的要求确定。
5.6.2 文件和资料发放前的标识
5.6.2.1 发放文件资料前应进行文件标识,以示文件资料唯一有效。未加标识或盖有作废章的文件不得在现场出现。
5.6.2.2 受控标识:若属受控文件,应加盖红色受控章,并在受控章内填写持有者名称。需存档的文件应加盖红色“存档”印章。
5.6.3 文件和资料的发放手续
公司各单位按《发文单》中的要求发放文件。
5.6.3.1 对各单位的发文,由收文单位业务人员在《文件资料发放回收登记表》上签名,以示收文。
5.6.3.2 对公司领导以传阅形式发文,由发文单位在文件首页贴附并填写《文书处理单》,交各位领导传阅。
5.7 文件和资料的修改
文件和资料发放使用后,如需更改,由原文件编写单位填写《文件资料修改通知单》,报原审批人审核批准,原发文单位将《文件资料修改通知单》和修改的文件按原发文手续进行处理。
5.7.1 对文件个别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文件内容时,应采取换页的方式。换页时应在“修改号”处注明状态号(1、2、3„„),并在《文件修改记录》上登记。由原发文部门将作废页收回,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收回登记表》。
5.7.2 修改内容超过原文件三分之一时,则适用换版方式。由原文件编写单位负责修订换版,并在《文件修改记录》上登记,重新加盖受控章,填写持有者。收回原收文单位及个人所持旧版文件和资料,按文件资料作废销毁程序执行,并填写《文件资料发放收回登记表》。
5.8 文件和资料的作废销毁
5.8.1 公司各单位对收回的作废文件资料,应填写《文件资料销毁清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三个月内实施销毁。
5.8.2 存档的作废文件加盖红色作废章予以留存。
5.9 文件和资料的使用管理
5.9.1 文件和资料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外借和复制。
5.9.2 若受控文件使用人调离本公司,则由总经办负责收回受控文件。若将收回的文件重新下发给其他人员使用,应以换页的形式,更改文件受控章内的持有者标识。
5.9.3 文件资料的保密范围按《发文单》的要求处理,持有者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5.9.4 文件资料的存档和借阅参见《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