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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征文范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1-93277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3 00:58: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两法征文范文

依法治企,守护碧水蓝天

---------两法学习心得

202_ 年 12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202_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对于一个电力生产企业来说,这两部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因此,对两法知识的学习也受到了全厂上下的重视。从全厂两法知识竞赛,到以部门为单位的两法知识抢答竞赛,再到现如今的两法征文,公司在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让两法受到更多人的重视,让两法走近每位员工的心里。而这一系列的宣贯工作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词汇。今天,我也想就最近的学习谈谈自己浅薄的想法。

安全生产,企业生存之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新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因为,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我们公司在管理理念上也划出了这条红线,一直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企业安全运行生产。

保护环境,守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随着经济的发展,增长的GDP伴随着的是更大的环境污染。现如今,这些污染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也日趋受到重视。

新环境保护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而环境保护法的实行与我们企业“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的理念是完全吻合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依法治企,保护环境,守护碧水蓝天的征途上,我们会越走越好!

第二篇:两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2_年12月1日和202_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

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更高,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篇二:新“两法”学习心得(1)-物资管理中心

关于学习新“两法”的心得体会

何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分别于202_年12月1日和202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对新“两法”的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专题学习,并且结合物资管理工作将宣贯新“两法”的活动落实到位。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两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新“两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作为一名物资管理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两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次,新《环境保护法》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

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最后,新“两法”最引人瞩目的是对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在“两法”即将实施之际,我将依照秦总会后讲话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力配合分公司做好保安全、有质量、增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法规,尽快的提高认识,增强安全环保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使新“两法”能够更透彻地指导自己的工作,重点强调以下工作内容:

一是,全覆盖,不留死角,开展合法合规的检查。在每次的月度检查中要全面的按标准逐项排查,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二是,物资采购更安全、更环保。202_年所需物资的招标谈判正在进行中,要在定商过程中为严把质量关开好头。严格按照冬季“八防”规定,及时配合各部门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安全过冬。三是,将“两法”作为近期hse知识培训与重温的重要内容。重点学习“两法”中新增、修改的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内容的对标分析,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环保、合法合规。

宣贯学习重在落实。对于分公司来讲,做好安全井控环保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将知法、用法、守法,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依法改进,不断夯实安全井控环保基础,切实提高依法治企、从严治企的能力,通过这次对新“两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工作信念,我相信,在分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以持续平稳安全形势保障分公司“992200”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物资管理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篇三:陈敏学习两法两条例心得体会

两法两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沙土镇第一小学 陈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全面发展,我们学校组织教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列》(以下简称“两法两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两法两条例”,坚持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逐步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学习了“两法两条例”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两法两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

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那么要教好书,育好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平时的教学中以“两法两条例”的法律法规来要求自己,做到依法执教,只有做到依法执教,我们的教学行为才不至于发生偏差,教学中才不会犯错误。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在素质教育推行的今天,如果教师没有坚实的科学文化知识作后盾,你是不可能教好书育好人的。最后,要教好书,育好人,我们还要有一颗负责任的心,即安心于教育,努力搞好教育的心态,良好的心态会促使你努力教好书,育好人。相反,要是教师每天想到的是升官发财,不安心于教育教学工作,即使你拥有丰富的知识而不愿主动去引导学生学习,得过且过,教育教学也是不会好起来的。

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更需要我们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两法两条例”来指导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想,我们走上这个岗位,就注定一生都会与清贫为伴。但清贫的背后,我们要从国家的高度去认识教育,清楚我们肩上的责任,也只有把责任牢记心中,我们的工作才会有动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促进教育合谐、健康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努力工作,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为学生的发展而努力工作。篇四: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2_年12月1日和202_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更高,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第三篇:两法衔接

强化“两法衔接” 形成高压态势

上海市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双

轨”作用,形成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精心组织,各司其职,落实“两法衔接”的工作要求。加强“两法衔接”的组织领导,将“两法衔接”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起多种衔接机制;严格“两法衔接”的法定职责,专门印发加强“两法衔接”实施意见,细化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打造“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在全国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突出重点,密切协作,确保“两法衔接”的实际成效。突出重点督办案件,确定了19个“两法衔接”督办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突出案情复杂案件,上海市公安机关通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联合线索经营、提前介入侦查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实现“靠前、深度、延伸”打击犯罪行为。突出跨区域案件,强化内联外合,提升打击合力。上海市公安局依托“苏浙皖沪区域经侦警务合作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已联手破获20余起跨地区、互渗性案件,协同抓获上网逃犯20余人。

强化监督,畅通渠道,形成“两法衔接”的推进合力。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组织“联合调查组”等形式,积极开展案件移送专项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展重点检查,建议移交涉嫌犯罪案件13起16人,提请批准逮捕5起11人;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播发公益广告、开设网络宣传专栏、举办大型广场宣传活动等,全方位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广泛借助社会力量。积极加强与协会、企业协作,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下一步,上海市将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继续强化“两法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力争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打击侵权行为最有力的地区之一。

第四篇: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侦查监督处 贾双如

202_年11月5日,高检院组织了《学习好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网络培训,由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干警参加。培训中,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对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童建明对修改后的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解读,张军检察长做了重要讲话,现就学习心得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职权定位,做好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包括14个罪名)以及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此项侦查权原则上应由市分院负责诉讼监督职责的刑事检察部门行使。

二、认罪认罚在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之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罪的态度,相较于不认罪情形,显然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经审查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扩大法律监督效果。这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增了提起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和巡回检察等手段和方式。为保证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法律已赋予了充分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这些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既赋予了我们权力,更赋予了责任,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渎职!我们要用精用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第五篇:学“两法”心得体会

学“两法”心得体会范文

民行处 孙冰冰

202_,在时间的长轴里,本应只是一个普通的数字坐标。可对于鹤检人而言,却注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不平凡年。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让渡,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挂牌成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捕诉一体化”在实践中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迫在眉睫,每一位检察人都在变革的大潮之中砥砺前行。

为什么要变革?一言蔽之,规律使然。

《周易》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然而与变革同步而至的是困惑、是迷茫。日新月异的变化打破了长久以来形成的旧有观念和成型已久的固定工作模式。怎样正确履职?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

在全体检察人的期盼中,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给出了标准答案。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结合个人工作,我首先对组织法中涉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规定进行了率先梳理和重点学习: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组织法》总则第二条开篇点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明晰定位,法律监督应当是广义上的监督,是整个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含义。在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等情形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兵利刃。

二、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难,最根本的原因是无法可依。过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权,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修改后的《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抽象表述的进一步具体化,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明确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配套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审议意见中就有委员提出“既然增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增设公益诉讼的诉讼权情况下,同步授予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就是有必要的”,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提升诉讼质量。

四、明确了“一体化”办案模式。《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在今年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中,以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为指引,利用“市院为主导、基层院为主体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了办案资源,形成了检察合力,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此次修法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有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26条修改内容均与检察职能有关,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把贯彻实施‘两法’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高继明检察长也强调“要不折不扣把‘两法’中涉及检察职能的内容贯彻到工作中,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我将把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学深悟透、贯彻实施上下功夫,把两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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