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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中医电子病历规范的通知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1-22886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7:3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严格执行中医电子病历规范的通知

宁远县中医医院关于执行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我院已开始试用电子病历系统,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现将国家中医院管理局《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发给你们,请各科室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宁远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 小时制。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中药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施中医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参照本规范执行。民族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中药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施中医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参照本规范执行。民族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使用电子病历的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书写医师资质

⑴在本院临床工作3年以上;

⑵能够熟练掌握病历书写规范,完成200份眼科住院病病历。其中甲级病案率≥90%; ⑶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计算机操作等级考试合格。

 病具备以上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科室主任推荐、医教科批准,计算机中心备案、授予

密码获得书写电子病历的资格。

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更不得随意修改计算机设置。

2. 书写规范

1)书写电子病历的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山西省眼科医院眼科病历书写细则》相关要求。在电子病历格式、项目的引导下如实记录的有关内容。眼科各项记录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不得随意“复制”、“粘贴”,影响病历的真实性。如男性患者出现月经史等问题时,应视为重大错误。

2)患者入院后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入院病历(入院后24小时内)、首次病程记录(入院后8小时内)。主治医师首次查房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手术前应完成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医患谈话记录、病情告知书等项目,并打印成文书、医师患者及家属签名。

3)电子病历应依据省卫生厅 2003 年《病历书写规范》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有关内容,上级医师应及时审阅、修改。病程记录满页时随时打印成文书、签名。病历中无上级医师查房有关内容,为不合格病历。患者出院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打印成文书,签名,回归病案室。

3.电子病历医持签名规定

⑴电子病历打印后书写医师应认真核实,用蓝黑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签名。上级医生应再次认真检查后,在其前签名。

⑵签名的最后一个字应与页面的最后一个字对齐。

4电子病历及网络管理

(1)电子病历只有主管医师及其上级医师有权书写和查看,院领导及医教科有监督和检查权,无书写修改权。未经批准任何人员(包括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查看、打印病历或以其它手段泄露病历资料。

2)电子病历的书写时间由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主管医师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书写电子病历时,上级医师须按时代替其书写。科主任应及时检查电子病历的书写情况。

3)医院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实行三级监控,即: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医教科、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和科室设置专(兼)职病历质控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病历的书写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上级医师应及时检查、修改主管医师书写的病历。科室病历质量专(兼)职人员对全科病历的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5)医教科每周至少应抽查一次工作病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病案质量检查情况汇成简报,向院领导和全院相关科室通报。每季度召开一次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病历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电子病历录入完成后一经确认,任何人员(包括程序管理人员)都无权对内容进行改动。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对数据库进行修改。网络服务器能自动生成事件日志,以便能够追踪数据库操作事件。

7)计算机中心网络管理员须每周对服务器时间进行一次核对,以确保网络时间的准确

与真实。并做好电子病历资料的备份,以确保数据库的安全。

8)电子病历操作者在程序运行中发现或怀疑有病毒感染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报告计算机中心及医教科,待接到医教科网络安全的通知后方可继续工作。若遇病毒日,计算机中心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统被感染以确保资料安全。

9)复印病历者必须按《山西省眼科医院临床病历管理规定》及《山西省眼科医院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规定》,在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医教科指定地点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方生效。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私自给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

第四篇: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三和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1、医院由病案室设专人管理电子病历,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3、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4、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5、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病案室统一管理。

6、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7、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8、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9、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4)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10、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12、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13、病案室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14、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

1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病案室保管。

第五篇: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测试题

答案

一、单选题:

1、主诉的写作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D)

A.提示疾病主要属何系统 B.提示疾病的急性或慢性 C.指出发生并发症的可能D.指出疾病发热发展及预后

2、病程记录书写下列哪项不正确(D)

A.症状及体征的变化 B.体检结果及分析 C.各级医师查房及会诊意见 D.每天均应记录一次

3、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D)

A,入院记录需在24小时内完成 B.出院记录应转抄在门诊病历中 C.接收记录有接受科室医师书写 D手术记录凡参加手术者均可书写

4、有关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A)

A.首次由经管的住院医师书写 B.病程记录一般可2-3天记录一次 C.危重病人需每天或随时记录 D.会诊意见应记录在病历中

5、下列哪项不是手术同意书中包含的内容(B)

A.术前诊断、手术名称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D.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E.经治医师或术者签名

6、下列些关于抢救记录叙述不正确的是(D)

A.指具有生病危险(生命体征不平稳)病人的抢救 B.每一次抢救都要有抢救记录 C.无记录者不按抢救计算 D.抢救成功次数:如果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均记录抢救失败

7、下列哪些不属于病历书写基本要求(A)

A.让患者尽量使用医学术语 B.不得使用粘、刮、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C.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D.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8、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完成时限为(D)

A.术后6小时 B.术后8小时 C.术后10分钟 D.术后即刻

9、问诊正确的是(D)A.您心前区痛放射到左肩区吗 B.你右上腹痛反射到右肩痛吗 C.解大便有里急后重吗 D.你觉得主要是哪里不适

10、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A)A.7天 B.9天 C.14天 D.3天

11、下列义务人员哪些有审签院外会诊的权利(A)

A.科主任 B.经管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12、病史的主题部分,应记录疾病的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是指(B)A.主诉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13、患者对青霉素、磺胺过敏应记录于(C)

A.主诉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14、患者有长期的烟酒嗜好应记录于(D)

A.主诉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15、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B)小时内完成 A.8小时 B 24小时.C.48小时.D.72小时

16、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A)天记录一次病程 A.3天 B.1天 C2天.D.4天

17、患者住院时间较长,应有经治医师(A)作为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A.每月 B.两月一次 C.由上级医师决定时间长短 D.病情稳定可不做阶段小结

18、首次病程记录的时间要精确到(B)

A.小时 B.分钟 C.秒钟 D.不必记录时刻

19、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在操作完成(D)后书写。

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D.即刻 20、科间会诊一般应在(B)小时内完成。A.24 B.48 C.72 D.10分钟

1、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 医师书写。(D)A、经治医师 B、实习医师 C、试用期医师 D、以上均可

2、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C)A、1 B、2 C、3 D、5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小时内完成。(B)A、24 B、48 C、36 D、72

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B)

A、5 B、6 C、7 D、8

5、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C)

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 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A)A、1 B、2 C、3 D、4

7、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多长时间完成(A)。A、24 B、48 C、36 D、72

8、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A)签署知情同意书。A、患者本人 B、法定代理人 C、患者授权的人员 D、医疗机构负责人

9、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记录内容不包括(B)。A、病情变化 B、辅助检查结果 C、诊疗措施 D、患者去向

10、病程记录内容不包括(B)。

A、患者病情变化情况 B、医嘱更改不须理由C、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D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

11、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不包括(B)。A、查房医师姓名 B、技术职务 C、补充的病史和体征 D、诊疗计划

12、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C)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A)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A、10分钟 B、24小时 C、48小时 D、30分钟

13、手术清点记录是指(D)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A、手术医师 B、麻醉医师 C、器械护士 D、巡回护士

14、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完成时限为(D)A、术后6小时 B、术后8小时 C、术后10分钟 D、术后即

15、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 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其内容主要包括(D)A、输血指征 B、拟输成份 C、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 D、以上都是

二、多选题:

1、过去病史包括下列哪几项(ABDE)

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 B.手术外伤史 C.家族遗传病史 D.局灶病史 E,预防接种时及药物过敏史

2、下列哪些内容应另立专业书写(ABCE)A.会诊记录 B.麻醉记录 C.术前讨论记录 D.阶段小结 E.出院小结

3、下列哪些手术应具术前讨论记录(ABCD)

A.胃大部切除 B.胃癌手术 C.食道癌手术 D.患者病情较重难度大的手术

4、交班记录本应记录哪些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意义(ABCD)

A.一级护理的病人 B.危重病人 C.病情可能变化的病人 D.当天术后的病人 E.医院内感染的病人

5、现病史内容包括(ABCD)

A.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 B.伴随症状 C.诊疗经过及结果 D.与鉴别诊断有意义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E.性别、年龄、职业

6、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包括(ABCD)A.入院记录 B.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C.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D.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E.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7、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应记录(ABCD)A.名称 B.型号 C.使用数量 D.厂家 E.地址

8、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的内容包括(ABCD)

A.疾病的诊断 B.疾病的治疗 C.死亡原因 D.死亡诊断 E.死亡时间

9、输血治疗之情同意书,记录的内容包括(ABCDE)

A.住院病历号 B.诊断 C.输血指征 D.输血前有关检查 E.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10、门诊病历包含(ABCDE)

A.病历首页 B.病历记录 C.检查单 D.检查报告单 E.医学影像检查治疗

三、填空题:

1、病历书写应遵循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原则。

2、病历记录中应另立专页的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转入(接受记录))(死亡记录)(教授查房及大会诊记录)。

3、修改病历者用(红)色墨水笔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在错字旁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并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4、病历书写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5、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需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巡回护士)三方核对,并签字。

四、判断题:

1、医嘱内容前应空两格。(×)

2、主诉书写字数应不超过18个字。(×)

3、年龄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

4、入院记录书写中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不需要加(“”)以示区别(×)

5、日常病程记录可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蓝黑色墨水笔审核。(×)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7、病危(重)通知书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告知病情并由患者签名的医疗文书。(√)

8、临床医生从正式进入临床工作起,2整年以上才循序使用打印病历。(×)

9、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2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10、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

1、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时。(×)

2、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取24小时制记录。(√)

3、门诊病历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

4、入院记录现病史中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8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0分钟内到场。(×)

7、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8、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黑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9、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不可代替阶段小结。(×)

10、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1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11、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12、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1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14、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1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符号随意。(×)

16、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医务人员签名。(√)

17、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的各项检查结果记录,一般不需跟病历走。(×)

18、中医病历书写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另行制定。(×)

19、首次病程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外完成。(×)20、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1、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22、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少轻刮、粘、涂等方法,掩盖原来的字迹。(×)

23、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4、)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到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临时备用医嘱单。(×)25、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27、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其他医生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28、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29、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多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

30、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31、手术同意书是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除了应有患者、经治医师签名外,还须有手术者签名。(√)

32、书写入院记录的初步诊断时,若诊断为多项,应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33、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可以不写明检查机构名称和检查号。(×)

34、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

35、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

关于严格执行中医电子病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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